沪税发[2019]7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沪税发[20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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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做好本市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对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税收执法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立足全市税收工作实际,着眼服务税收征管一线,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本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推行原则


  (一)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税收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二)统筹规划。统筹推进“三项制度”的制度建设,形成一个“实施方案”、三个“实施办法”、N个“操作指引”的“1+3+N”制度体系,确保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在全市层面统一规范实施,加强部门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与其他业务规范有机衔接,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循序渐进。按照税务总局“三项制度”推进工作部署,制定推进时间表,在前期试点成熟的工作基础上,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起步顺畅、逐步深化、全面覆盖。


  (四)职责清晰。“三项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作,市局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全市各实施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的推进部署和市局任务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工内容,把“三项制度”工作抓具体、抓落地。市局责任部门、配合部门要加强对各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左右协同,上下努力,共同形成顺利推进“三项制度”的合力。


  四、领导分工


  (一)组织领导。在市局党委领导下,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统筹部署任务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制度起草、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三项制度”工作项目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局相关处室(局)和基层税务局的业务骨干以及部分税务公职律师,项目小组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阶段性问题。


  (二)工作分工。市局制定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法规处承担总牵头职责;市局相关处室(局)根据任务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部署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和举措办法,加强对各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对接;市局相关处室(局)、各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是“三项制度”的实施单位,按照市局“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的要求,组织具体落实工作,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三项制度”工作项目小组负责起草相关配套制度、编撰培训教材、开展系列培训等,集中攻关、解决、协调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实施单位对照市局任务分工表,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到具体部门,确保职责明确,分工到位。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依法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1.明确公示内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事项。事前公示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公开税收执法主体、权力和责任清单、税收法律法规、办事流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法律救济和监督方式等信息;事中公示包括主动出示税收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等,履行告知义务,明示窗口工作人员信息,提供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依法公开听证过程等;事后公示包括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等。


  2.完善公示渠道。税务总局建立全国统一执法公示平台后,各相关实施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公示配套实施办法及其事项清单,依托执法公示平台,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的对外公示。在此之前,各实施单位通过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公开公示事项清单内的执法信息。


  3.加强公示管理。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执法公示信息的产生部门为采集部门,负责采集公示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办公室等网站管理部门负责网站行政执法信息的发布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在办税服务场所执法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实施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配套实施办法要求,完善公开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运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以文字记录为基本记录方式,以音像记录为补充,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重要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规范文字记录。税收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文字记录包括纸质和电子记录方式,应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业务规范执行,并按照金税三期要求的要素录入。纸质和电子执法文书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各实施单位应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严格统一使用税务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


  2.推行音像记录。各实施单位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配套实施办法及其清单事项,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收执法过程和执法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实施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对相关业务部门、税务所配置执法记录仪,制定妥善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内部制度,建立税务约谈(询问)室。


  3.完善记录归档。各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市局统筹规划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存储平台,各实施单位通过音像记录存储平台,安全保存音视频记录。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其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争议处理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1.落实审核主体。各实施单位法制部门牵头开展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主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制部门和审理部门,二是业务部门和税务所的法制审核岗位。各实施单位根据本单位执法实际,在法制部门、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税务所设置法制审核岗,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执法活动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调动税务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市局根据税务总局明确的基础清单,结合全市税务系统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涉案金额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分级分类”事项清单。根据税务总局工作推进要求,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实施单位要按照市局的事项清单,并结合法制审核需求和征管实际,明确本单位法制部门、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税务所法制审核岗位的审核范围。


  3.明确审核内容。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要重点审核:税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权限;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主体基于执法承办机构的法制审核提请文书及送审材料,对作出的审核意见负责。


  4.严格审核程序。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提请法制审核。提请审核时,应当根据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申请文书、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等。法制审核主体在期限内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按照配套实施办法的异议流程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9年5月)。市局制定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市局各处室(局)责任分工,梳理与“三项制度”相关的业务事项,项目小组起草相关配套制度。


  (二)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6月-7月)。市局制定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编制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召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动员会,开展专题培训会议。各实施单位组织工作动员,梳理具体工作事项,配置法制审核岗位,摸底相关软硬件设备,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三)启动实施阶段(2019年8月-10月)。各实施单位根据市局的实施办法,配置相关软硬件设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逐步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深化、扩大覆盖面。


  (四)阶段评估阶段(2019年11月-12月)。市局密切跟踪“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各实施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工作,向市局报送推行工作阶段性成果,提出“三项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市局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深化推行阶段(2020年1月起)。市局结合前期推行工作情况,完善“三项制度”配套制度,加快推动信息化。各实施单位全面深化落实“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7月底起全面推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局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推行工作。


  (二)强化推行保障


  高度重视“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人员保障,优先配备具备法律背景的人员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强对“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中的财力和设备保障,将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


  (三)加强统筹集成


  狠抓统筹谋划、协同实施、系统集成,将“三项制度”纳入税收法治化建设全局中协调推进,与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税务稽查规范、强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使用、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减少重复工作,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质效。


  (四)注重创新实效


  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针对税收执法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选好突破口、找准着力点,大胆创新实践,探索工作规律,注重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机制。各实施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取得突破,形成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


  (五)做好宣传总结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要狠抓跟踪问效,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税务绩效考核体系。市局机关各处室(局)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对各实施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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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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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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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