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府规[202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三、凡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四、契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按照同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同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管理方式办理。


  五、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继续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一、背景依据


  根据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5]4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即将执行到期,经评估,《若干意见》仍需在本市继续实施,由市财政局牵头对《若干意见》开展修订,市政府重新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1.规定了本市契税纳税人的范围。


  2.规定了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


  3.规定了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政策。


  4.规定了契税的征收机关。


  5.明确了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在征收环节的职责分工。


  6.明确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三、修改内容


  考虑到2018年全国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因此,新《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征收机关名称已统一调整规范表述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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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8
文号:沪府规[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20]8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财税机构改革和票据管理变化情况,现对本市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本市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应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1.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区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包括总收入)、使用情况(包括总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财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二、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会审确认,经批准后,在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ps://czj.sh.gov.cn)和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及时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三、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通知》第九条情形之一,或者接到公益性群众团体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告的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抽调相关人员对上述情况联合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审确认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和市税务局网站上及时予以公布。


  四、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


  1.票据的购买和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购买《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上,注明捐赠单位名称,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个人索取票据的,应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纳税人实施公益性捐赠时,应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索取票据,并据此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票据的保管、销毁和收回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必须妥善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制定相关票据管理内控制度,委派专人保管票据,票据的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一旦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必须将剩余未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交还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票据清缴手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和《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5]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关于《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200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明确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税收政策及相关操作流程,为做好贯彻落实,2010年9月,本市财税部门在转发财政部通知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相关实施操作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并印发了《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2015年本市财税部门在对执行已满5年的56号通知进行实施情况评估的基础上,于当年5月印发了《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5]33号),明确56号通知继续有效。


  截止2020年4月30日,56号通知将执行满第二个5年有效期,需要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再次进行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处理,为此,本市财税部门在查证上位文件(财税[2009]124号)仍然有效的同时,结合近年来财税机构改革和捐赠票据管理变化情况,对56号通知中的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再评估,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发了《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涵盖群众团体提供材料、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等方面,与原本市实施意见内容相比,本次通知对有关单位、网站和票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规范表述:即将原文件中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调整表述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上海财税网站”调整表述为“市财政局网站和市税务局网站”;将“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调整表述为“上海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其他内容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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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沪财发[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20]2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财经大学: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会计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2014-2020年)》(沪财会[2014]33号)工作要求,决定启动2020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线上直播与线下交流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努力为高级会计人才提供重要储备。


  二、报名条件


  根据要求,参加报名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资格条件


  1.取得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3年以上;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基本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金银榜,或参加市级会计知识竞赛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选拔程序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主管财政部门及上海财经大学协助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人员应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海市财政局网站czj.sh.gov.cn—首页—热点业务—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在线申请—点击申请—进入系统)进行注册登录,登录后在“会计人才培养报名”模块中进行网络报名,具体按照系统提示完成报名流程,其中,须按要求下载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意见》。报名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至6月13日,申报资格需经申报人员所属主管财政部门及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方为有效。


  (二)选拔笔试。对经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将进行选拔笔试,笔试内容为会计、公司战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初步定为2020年6月20日(周六)上午9:00—11:30(具体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三)确定培训对象。根据笔试成绩和资料审核情况综合评定,择优录取,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20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招生人数为75人,包括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


  四、培训时间


  2020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的培训工作初定7月—8月完成,培训时间累计10天(视疫情防控需要,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五、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并购重组、内控与风险、财务管理、领导力等,集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提升学员综合财务管理能力(视疫情防控需要,具体培训方式和安排另行通知)。


  (二)跟踪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并组织开展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训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的学习、科研和活动等情况。


  (二)颁发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将颁发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用印的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


  七、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方式:


  1.技术联系电话:63185009


  2.业务联系电话:54679568-17041


  3.培训联系电话:13917763766


  4.电子邮箱:shanghaiczj@sina.com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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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8
文号:沪财会[2020]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福[2020]16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沪人社基[2020]77号)要求,现将本市阶段性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2020年2月到6月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2020年2月到4月阶段性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内完成补缴手续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阶段性减免政策,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类型,核定征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同时确保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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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沪人社福[2020]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20]25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通知

浦东新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改革措施


  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先行试点,即:对于申请机构能够自愿承诺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要求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市财政局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进一步总结分析改革试点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浦东新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的知晓度,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浦东新区财政局在实行告知承诺的事前准入条件下,应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加快研究制定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在继续实施好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探索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同时,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三)加强经验总结,夯实实施基础


  浦东新区财政局要广泛收集社会对试点工作的评价及建议,持续改进工作,并认真梳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财政局将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改革措施,为下一步告知承诺改革在全市推广夯实基础。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注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于本办法。


  申请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向主管财政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主管财政局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主管财政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1):


  (一)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主管财政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签署《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主管财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主管财政局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及《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示,以便申请机构以及公众知晓、查阅和下载。


  第七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主管财政局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主管财政局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第九条 主管财政局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由主管财政局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2.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1


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5.《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主管财政局将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关于证后核查事项的告知


  主管财政局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在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时,申请机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供下列材料,证明机构承诺内容属实:


  1.专职从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退休人员应出示退休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记录等。


  2.业务负责人的证明材料: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继续教育记录、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原单位劳动合同、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会计账簿记录等。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主管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由主管财政局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附2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财政局:


  本机构就申请代理记账许可,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认真阅读《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并知悉主管财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主管财政局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和监管;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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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沪财会[2020]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自贸临管委[2020]350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新片区管委会2020年5月15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集聚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和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完善临港新片区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功能,推进临港新片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着力营造一流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的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一)境内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业务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含国内律师事务所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联营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


  (三)其他有利于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


  二、支持内容


  (一)机构落户奖励


  1.鼓励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或业务机构;鼓励相关机构或个人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各类法律服务机构。


  (1)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上一年度入选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榜单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前来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所或代表机构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50万元。


  (2)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的律师事务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评定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50万元。前来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所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20万元。


  (3)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中外或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


  (4)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


  (5)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20万元。


  (6)经中央国家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批准同意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有利于推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专项奖励。


  (7)落户临港新片区,对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组织或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奖励。


  (二)办公用房扶持


  2.对在临港新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和用途,经测量核实确认后,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1.00元/平/天的补贴标准,拨付至楼宇(园区)运营主体,由运营主体视具体情况统筹分配。对在临港新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按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补贴。


  3.对在临港新片区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的开发主体,按装修设计和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补贴,并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三)人才保障与便利


  4.人才生活保障和便利。按照临港新片区相关人才引进与保障政策,法律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人才享受专项奖励等人才奖励,人才公寓、公租房等安居保障,以及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便利条件。


  5.直接贡献奖励。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人才,可以申请认定为高端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对临港新片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6.人才出入境及停居留便利。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外籍法律人才享受电子口岸签证便利;对拟长期工作的,进一步放宽其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可一次性给予2年及以上的工作许可;符合认定标准的,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缩短审批时限。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入外籍留学回国人员,可直接办理长期(最长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免办工作许可。


  (四)高端法律服务奖励


  7.经济贡献奖励。对落户临港新片区的法律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对临港新片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为临港新片区提供实质帮助、重要信息、主导推进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贡献度的招商引资等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奖励。


  8.专业服务奖励。为临港新片区各级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海外企业的重大政府/商事谈判、诉讼、仲裁、调解、主导国际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参与国际条约制定或修改等涉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突出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国内外影响的法律服务机构,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组织外部评议后,给予最高100万元专项奖励。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仲裁机构、G20 成员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取得胜诉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9.举办活动奖励。对在临港新片区召开与法治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主题相关的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会议、论坛或培训的,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40%的标准,给予每场活动最高5万元、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20万元的补贴。


  (五)其他扶持措施


  10.支持临港新片区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收付款指令直接为法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11.探索针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无税无票不申报”制度,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免于办理部分税种的申报纳税。对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境外法律服务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二)扶持对象应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起,5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否则应返还已领取或享受的相关奖励与补贴。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类奖励与补贴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扶持期内对临港新片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


  (三)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四)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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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9
文号:沪自贸临管委[2020]35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沪财会[2020]2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并实行在线测试。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财政”网站公布。


  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安排和启动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0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专题(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社保政策等)、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可供选择的专业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0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2020年5月1日开始至2021年2月28日结束。其中,2020年12月31日后不再接受报名缴费;2021年2月28日前未完成测试或测试不合格者,不予确认继续教育。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工作;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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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沪财会[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2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等85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等8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201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1310000501767840K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251310000501770900A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2310000094280786X上海医疗质量研究中心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3310000501783015Y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5513100005017829959上海市标识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653310000MJ49539401上海枫林植物科技发展基金会2019.06.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753310000501782792E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853310000MJ49540708上海市和平鸽慈善基金会2019.10.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951310000501771153J上海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1053310000MJ49534731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2018.06.01-2022.12.31奉贤区税务局
11513100005017719468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25131000050178275X4上海市信息化企业家协会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351310000501783154U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451310000MJ4900806K上海市山东济宁商会2017.11.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552310000MJ49250509上海海创园创业服务中心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653310000MJ4951734J上海市慈航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753310000MJ4953908M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2019.04.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852310000MJ4930482W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2019.09.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953310000MJ4954003A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9.09.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053310000MJ4953748E上海长益公益基金会2019.02.01-2023.12.31普陀区税务局
2152310000310546981N上海惠众绿色公益发展促进中心2019.01.01-2023.12.31普陀区税务局
22523100003216231457上海德博蝴蝶宝贝关爱中心2019.01.01-2023.12.31普陀区税务局
2352310000753163664L上海纺织博物馆2019.01.01-2023.12.31普陀区税务局
2453310000MJ4953975K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2019.08.01-2023.12.31普陀区税务局
2551310000MJ49037592上海大连商会2019.07.01-2023.12.31闵行区税务局
2612310000425010001C上海市儿童福利院2019.01.01-2023.12.31闵行区税务局
2751310000MJ4903556D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2019.03.01-2023.12.31闵行区税务局
2853310000MJ4954054J上海上善公益基金会2019.10.01-2023.12.31闵行区税务局
295231000009421763XN上海七宝德怀特高级中学2019.01.01-2023.12.31闵行区税务局
3053310000MJ4950176K上海尚笙湾公益基金会2016.06.01-2020.12.31杨浦区税务局
3151310000501770492D上海市显微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3251310000321682671L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2019.01.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3351310000341477106U上海市民间收藏研究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34513100005017808854上海纺织协会2019.01.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3551310000MJ490361X6上海市山西商会2019.04.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3653310000MJ49539326上海浅橙公益基金会2019.05.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3751310000501769491K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3853310000341491039G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39513100005017687128上海市药理学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4053310000501779550K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41513100005017699268上海铝业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4253310000501779155C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4351310000MJ49036361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2019.04.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4453310000MJ4953713U上海立洋慈善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4553310000501780420H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4651310000501769053Y上海市金属学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4752310000MJ4930386K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2019.05.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4851310000501773458H上海市预防医学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4951310000501769192M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0513100005017686084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15131000050176800X3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251310000501780025G上海广告设备器材供应商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351310000501768528G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451310000501772789H上海市集邮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551310000MJ4900523B上海市医药质量协会2017.02.01-2021.12.31黄浦区税务局
5651310000501769774U上海市计算机学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753310000501779454A上海市科普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851310000MJ49004197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2017.01.01-2021.12.31黄浦区税务局
5951310000MJ4903767W上海市工商联环境保护商会2019.08.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053310000MJ4954046P上海立信德豪公益基金会2019.10.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153310000501783349F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2513100005017810874上海股权投资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351310000501781060C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453310000MJ4953916G上海初心为爱公益基金会2019.05.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551310000501768181A上海医药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651310000501776376D上海市跆拳道协会2016.01.01-2020.12.31黄浦区税务局
6751310000501775154J上海行知教育促进会2018.03.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853310000501782557E上海宇兴爱心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953310000MJ4954062D上海证券期货文化发展基金会2019.10.01-2023.12.31虹口区税务局
7052310000763958700T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2019.01.01-2023.12.31虹口区税务局
7151310000MJ4903679E上海市新疆昌吉商会2019.05.01-2023.12.31虹口区税务局
72513100005017696355上海港口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7351310000MJ49036879上海市社会文物行业协会2019.05.01-2023.12.31虹口区税务局
7451310000MJ4903644U上海泰州商会2019.04.01-2023.12.31虹口区税务局
7551310000MJ4903783J上海市工商联国际物流商会2019.08.01-2023.12.31青浦区税务局
7651310000501777336G上海宋庆龄研究会2019.01.01-2023.12.31长宁区税务局
7753310000MJ4953983E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2019.08.01-2023.12.31长宁区税务局
7852310000MJ4930458C上海利生公益服务中心2019.08.01-2023.12.31长宁区税务局
7953310000MJ49540115上海达尔威公益基金会2019.09.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8051310000MJ4903820Q上海卒中学会2019.09.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8151310000501776798C上海市呼叫中心协会2019.01.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825231000032050315XA上海盛德护理院2019.01.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8351310000MJ4901075H上海市橄榄球协会2018.06.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45231000075759965XN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2019.01.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8551310000MJ4903855B上海市绍兴商会2019.09.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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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8
文号:沪税发[2020]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办发[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今年是全面脱贫攻坚决胜之年,进一步做好税收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十分重要。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助力脱贫攻坚税费政策,支持全面脱贫攻坚工作。税务总局前期发布了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详见附件),从六大方面梳理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全面予以落实。今年,税务总局、市局将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纳入绩效考评。为进一步促进相关政策落实,更好发挥税收政策支持脱贫攻坚作用,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政策宣传再加强


  各单位要通过税务网站(网页)、税务微信公众号、12366税务热线等渠道,对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开展再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立足上海不是脱贫攻坚战场,是重要扶贫支援力量的实际,重点宣传如下税收支持政策:一是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对目标脱贫地区开展扶贫捐赠;二是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鼓励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三是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在沪创业就业;四是新版指引中其他有关政策。


  二、落实政策更精准


  主动融入区委区政府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有关机制,注重收集本地区参与脱贫攻坚企业有关信息。加强与扶贫工作部门、政府合作交流办、人社部门等单位的对接沟通,及时获取参与扶贫企业名单,做好“点对点”政策宣传辅导,实现精准落实。加强申报表填写讲解辅导,帮助企业及时正确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申报情况分析,发现不正确申报,要及时提醒纠正。


  三、政策反馈要及时


  各政策落实单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随时收集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建议,并按照绩效考评要求,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政策执行有关情况。要重视与其他部门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答疑解惑。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市局。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研究和指导,确保税收政策落地见效,更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脱贫攻坚的支持引导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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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文号:沪税办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20]28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0]218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会评委会”),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拟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方法


  2020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的主要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登录路径。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sh.gov.cn)站—信息公开—职称专家—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可在当前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在“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2.申报时间。网上申报自2020年7月1日开始,至7月25日截止。


  3.申报要求。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点击所要申报的“关于开展上海市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申报人员应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4.主送论文要求。申报人员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后,还应于7月1日至7月25日期间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sh.gov.cn)“2020年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评审论文申报系统”上传主送论文(主送论文必须与“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传的论文一致,且须是Word文档并与所提交的纸质文档完全相同)。市高会评委会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检测论文,并在2020年7月29日至31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向申报人员反馈论文检测结果。对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或者论文检测未通过的,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和缴费


  1.资格审核。市高会评委会工作人员将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支付评审费用。由于需要逐一审核、陆续分配受理号,请申报人员在提交材料后至2020年8月28日期间,通过“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中的“评审进程查看”功能及时了解工作进程,一般不采用电话通知,也不要反复拨打电话咨询。


  2.网上缴费。统一采用网上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受理费每人100元,评审费每人800元。


  (三)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后,申报人员应向市高会评委会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


  1.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可在网上申报界面中“相关表格”栏目下载打印);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3)受理凭证1份(在网上缴费成功后,可下载打印)。


  2.需要查验原件的材料包括:


  (1)送审论文或著作(2或3篇);


  (2)身份证/居住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非执业会员证书)、上海优秀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结业等证明材料。


  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以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4.2020年8月31日至9月4日期间,申报人员凭网上下载的受理号至上海市会计学会(地址:中山西路2230号一号楼1315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联系电话:64386502(如遇疫情影响等特殊原因,受理时间和地址将另行通知)。


  四、评审安排


  市高会评委会将根据《评审办法》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其中,2020年10月17日至11月1日期间将择期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届时未参加面试答辩的,视同放弃本次评审,将不予办理补面试答辩,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五、相关说明


  (一)已通过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按照原报名条件的规定参加评审。


  (二)有关从事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年限计算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需委托地方评审的,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上级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市高会评委会评审。


  (四)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五)2019年度评审未通过且2020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本次申报不予受理。


  (六)市高会评委会将利用本市社保系统等查验、比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凡弄虚作假,存在虚报、谎报、瞒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63185009,63770882,54679568转17041、17116分机。


  特此通知。


  附件: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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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9
文号:沪财会[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现予以发布。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须过罚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纳税人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能力和水平,与税务机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促进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


  一、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对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首违不罚”清单》。


  二、主要内容


  《“首违不罚”清单》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软件及银行账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税收票证,未按规定存放、保管、携带运输及缴销发票等18项“首违不罚”事项。对上述税务日常管理中发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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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4号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相关工作要求,规范长三角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对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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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2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双语版)有关事项的函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回应纳税人的呼声,方便纳税人获取、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本市于2020年7月1日已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双语版)(以下简称《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是原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优化版,包含中英双语文字。


  二、目前《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涵盖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件类型、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打印所属期、纳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实缴(退)税额、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申报日期、入(退)库日期。


  三、《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为一联式清单(具体样式附后),格式为PDF电子文档。《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PDF电子文档以及其印制在A4纸张上形成的纸质清单,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具有同等证明效力,可相互替代。


  四、各成员单位接收到市民递交的纸质或电子《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后,可登陆《数字纳税清单》(双语版)右下角查验网址输入左下角验证码查询真伪或通过扫描左下角二维码查询真伪。


  五、原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仍然有效。


  特此函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双语版)样张


  2.《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样张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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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6
文号:沪税函[2020]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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