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黑财规审[2019]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扶贫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简称《通知》,下同)转发你们,并就我省相关减免税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省扣减税额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人社、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工作程序,加快政策落地。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扶贫办报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2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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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3
文号:黑财规审[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我省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8年度黑龙江省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3.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黑龙江省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5.哈尔滨市道里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助学基金会


  8.哈尔滨市道里区慈善基金会


  9.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黑龙江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14.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8.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19.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齐齐哈尔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23.大庆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4.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5.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黑龙江省大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27.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8.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9.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0.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黑龙江省垦区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32.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34.黑龙江省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35.黑龙江省博助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基金会


  36.黑龙江省哈尔滨妇女儿童基金会


  37.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8.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9.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0.黑龙江省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


  41.黑龙江省天使医疗救助基金会


  42.黑龙江省海星救助基金会


  43.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


  44.黑龙江省应赫慈善基金会


  45.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会


  46.黑龙江省正宇国防教育基金会


  47.黑龙江省济民慈善基金会


  48.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德善公益基金会


  49.黑龙江省哈三联慈善基金会


  50.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1.黑龙江省飞鹤慈善基金会


  52.黑龙江省康安慈善基金会


  53.黑龙江省大爱龙江慈善基金会


  54.黑龙江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5.黑龙江省监狱警察救助基金会


  56.黑龙江省卓越公益基金会


  57.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58.黑龙江省积善之家帮扶中心


  59.哈尔滨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60.哈尔滨市癌症康复协会


  61.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62.哈尔滨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63.哈尔滨市助老志愿者协会


  64.哈尔滨市道外区慈善会


  65.哈尔滨市阿城区慈善会


  66.齐齐哈尔市慈善总会


  67.佳木斯市慈善总会


  68.佳木斯市义工联合会


  69.大庆市慈善会


  70.大庆市萨尔图区慈善会


  71.鸡西市慈善总会


  72.双鸭山市慈善总会


  73.双鸭山市尖山区慈善协会


  74.双鸭山市岭东区慈善协会


  75.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慈善协会


  76.双鸭山市宝山区慈善协会


  77.双鸭山市集贤县慈善总会


  78.双鸭山市友谊县慈善协会


  79.双鸭山市宝清县慈善协会


  80.双鸭山市饶河县慈善协会


  81.伊春市慈善总会


  82.铁力市慈善会


  83.七台河市慈善总会


  84.鹤岗市慈善总会


  85.绥化市慈善总会


  86.北林区慈善总会


  87.安达市慈善会


  88.肇东市慈善总会


  89.海伦市慈善总会


  90.望奎县慈善协会


  91.兰西县慈善总会


  92.青冈县慈善会


  93.庆安县慈善总会


  94.明水县慈善总会


  95.绥棱县慈善会


  96.黑河市慈善协会


  97.黑河市爱辉区慈善协会


  98.五大连池市慈善协会


  99.北安市慈善协会


  100.嫩江县慈善协会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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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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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黑龙江省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6]48号)的规定,现就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公告如下:


  一、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2018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8月31日,可登陆《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系统》(http://www.hljcl.org.cn/)网上申报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申报。具体事宜请咨询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核工作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需向保障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应在2019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保障金征收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将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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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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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四条第二款“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授权,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公告如下:


  一、承担省级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二、承担市县级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市(地)、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三、承担异地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异地代储粮油业务的企业,比照我省粮油储备企业执行。


  四、承担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县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委托,承担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肉承储企业。


  我省粮食、食用油、肉承储企业的其他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2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公布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2日



关于《关于明确我省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授权,“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背景。《公告》)延续并完善了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储备商品种类由6种改为5种,取消了储备盐税收政策;管理方式上,由中央、地方分别制发名单,调整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作为中央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由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不再制发名单。


  三、文件主要内容。我省储备商品包括粮食、食用油、肉,本次制定《关于明确我省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的公告》,严格遵循《公告》)规定的接受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三个条件。同时,为解决名单制管理无法根据企业承储业务变化实时调整等问题,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不再印发省级及省以下粮油企业名单,调整为由省级财税部门会同粮食、商务部门对省、市、县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加以界定,执行中由企业进行减免税申报。具体界定内容:一是承担省级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二是承担市县级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市(地)、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三是承担异地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异地代储粮油业务的企业,比照我省粮油储备企业执行。四是承担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县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委托,承担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肉承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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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2
文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解决现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逐车开具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保险机构不易识别纸质减免税证明真伪带来的代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实际,现就我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且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如公共交通车辆,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等,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后,申报信息通过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自动传递至各保险机构出单平台,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纸质《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直接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即可,无需向保险机构出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如持有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且尚未到期的纸质《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也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各保险机构在受理上述车辆“交强险”业务时,不再索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只需输入车辆相关信息,若“子系统”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若“子系统”未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或缴纳税款再继续办理“交强险”业务。


  三、纳税人因到异地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等原因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在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解决现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逐车开具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保险机构不易识别纸质减免税证明真伪带来的代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为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公告规定:“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且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如公共交通车辆,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等,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后,申报信息通过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自动传递到各保险机构出单平台,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纸质《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直接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即可,无需向保险机构出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考虑到上述车辆在原来办理减免税备案时开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可能存在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且尚未到期的情况,为保证申报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公告规定:“纳税人如持有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且尚未到期的纸质《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也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为了明确新的代收代缴车船税流程,公告规定:“各保险机构在受理上述车辆‘交强险’业务时,不再索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只需输入车辆相关信息,若‘子系统’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若‘子系统’未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或缴纳税款再继续办理‘交强险’业务。”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可能存在因到异地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等原因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的规定,公告明确:“纳税人因到异地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等原因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在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


  三、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鉴于本公告有利于纳税人的实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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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规[2019]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黑龙江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稳步推进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把宽进严管置于突出位置,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坚决防止监管空白。


  2.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改革,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按法定程序修改,建立与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3.坚持省级统筹,片区实施。省级层面要围绕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抓住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复制推广成功经验的核心关键,合理制定或调整相关措施。三个片区要加快推进实施,尽快形成改革试点经验。


  (三)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分类推进改革,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试点地区政府负责)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优则优。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要求,逐一落实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任务,细化配套管理措施。涉及国家部委行权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由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协调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试点地区政府负责)


  (三)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试点地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按照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试点地区信息需求,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技术方案,推动试点地区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登记、许可、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为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实现全方位监管“一张网”。(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试点


  地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五)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试点地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完善相关监管系统功能,推广应用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试点地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七)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点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调整《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负责牵头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对本部门牵头起草或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需要根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决定的调整情况,调整《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的,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对清单进行更新。(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9年11月20日前)制定方案。在借鉴外省经验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各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形成推进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通知》要求报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9年11月21日至30日)实施准备。加强部门技术对接和业务协同,制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配备硬件设备;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和完善出台“证照分离”改革后相应工作流程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第三阶段(2019年12月1日后),正式实施。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式组织推进实施,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推进,省级层面成立由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厅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地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进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试点地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省商务厅要指导试点地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细化工作措施。中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作为推动改革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文件。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证照分离”工作中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归集和精准推送,指导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本级平台收取的涉企信息推送至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改革事项涉及多个部门事项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培训。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切实提升群众办事实际体验,将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狠抓工作落实。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月报告制度,自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中省直相关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进情况月统计表》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政府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专班,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网上查询下载。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分类推进方式;“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进情况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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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2
文号:黑政规[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地税函[2002]5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通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省局以黑地税发[2002]45号文件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经贸委等13部门收取的中标设备费等15种收费(详见附表)己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单位已是纳税义务人。为确保国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特通知如下:


  一、督办税务登记。请各地、市、县局组织力量,积极与有关部门核对,采取可行措施,把收费单位底数查清,做好宣传辅导,督促收费单位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主动申报纳税。


  二、建立税务档案。清理出的收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档案,纳入日常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三、统一发票种类。收费单位按规定暂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主管地税机关要保证发票供应,对使用其它票种、票证的要及时纠正。


  四、加强税务监管。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收费单位的纳税意识相对淡漠,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管理也相对弱化,造成税务管理上的特区。因此,各级地税局要把这些收费单位纳入税务管理的重点,所得税汇算、税务稽查、发票管理,“双漏”户清理等都要加大监管力度,管住管好,挖掘新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五、注重跟踪管理。近期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还将陆续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名单,请各市、地、县局主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联系,跟踪管理到位。


  附件:


15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项目明细表


  部门收费名称经贸部门中标设备服务费农业部门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水利部门水利工程水费气象部门气象有偿服务费测绘部门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新闻出版部门版权代理服务费教育部门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司法部门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人事部门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费民政部门收养服务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条形码服务费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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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10
文号:黑地税函[2002]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第三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公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相关规定,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将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等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备案,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现就我省第三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行公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运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任何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均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原则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其他付费增值服务项目。


  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问题,及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黑龙江省第三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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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黑龙江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进"互联网+政务"便民服务,践行"最多跑一次"办税承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切实提升对外付汇效率,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下简称税务备案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适用黑龙江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可选择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


  二、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阅读并确认"税收风险提示及个人声明",进入界面写境外收款人及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提交备案信息成功后自动生成备案编号与随机验证码。银行通过输入备案编号及验证码查看备案信息,查验通过后正式生成加盖电子印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付汇.税务机关与外汇管理局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查询功能,进行后续管理。


  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备案人仍可选择线下渠道办理。办理流程、所需材料不变。


  三、相关提示


  (一)跨省银行查询环节的处理。备案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查验的备案信息,跨省银行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查验"(银行端)公共权限进行查询(需获取备案表编码及查询码方可准确查询)。


  (二)上传文档注意事项。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在线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电子版本与纸质原件一致,且上传内容真实、清晰、完整。


  (三)备案表退回处理。线上备案表未通过银行查验时,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四)备案表作废处理。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查验的备案表,以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如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黑龙江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局进行反馈。省、市(地)税务局和外汇管理局将做好政策评估及系统优化升级等后续工作,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特此通告。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操作手册【附件暂无】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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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和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纳税人交叉感染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合作,为全省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全省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在“发票领用”模块下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发票。税务机关将委托邮政部门,通过物流配送渠道送达,让广大纳税人足不出户领取发票。


  建议广大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尽可能网上办”的方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避免在办税服务场所人员聚集,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附件: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发票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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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办规[2020]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1.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2.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省税务局)


  4.优先办理相关企业退税。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占用,支持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省税务局)


  5.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省税务局)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7.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8.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引导法人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持续落实小微企业“两增两控”有关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9.着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10.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金助民企小微”等活动,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形式,持续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对接,着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11.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


  12.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为企业运输应急物资、产品、原料提供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优先保障通行等便利。(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1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14.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我省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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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黑政办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财办[2020]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支持应对疫情防控工作财政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方面


  1.加大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省政府设立省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以及保障封闭社区村屯居民基本生活等补助支出。


  2.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财政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监测国库存款变动情况,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省财政厅建立市县国库存款每日监控制度,加大国库资金调度力度,切实保障市县疫情防控资金需求。


  3.开辟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以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及时足额安排政府采购资金,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口疫情防控物资也无需审批,确保政府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等方面


  4.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以下统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市县财政和工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审核后办理拨款。


  5.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和转型生产给予补助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和电子测温仪生产企业,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新增的生产设备,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市县财政和工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审核后办理拨款。


  6.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工资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的员工加班工资超过职工正常工资的部分,省级财政通过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市县财政和工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审核后办理拨款。


  7.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和电子测温仪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市县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并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级负担,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兑现,省财政厅对市县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资金申请文件审核后通过年终结算统一办理。


  8.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给予政府采购预付款政策支持。全省各级财政要在指定单位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最大可能采购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9.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应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鼓励省内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相同性质和内容服务,并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金融局报备,在组织2020年兑现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时给予奖励。


  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人给予担保和贴息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三、对确诊和疑似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方面


  11.对确诊和疑似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确诊患者的医疗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给予补助;对按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省级财政按80%给予补助。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确保应对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财政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以上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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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黑财办[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财会[2020]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传播,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现将在疫情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变更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取消现场办理方式,改由网上办理。


  二、办理机构和人员可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acc.mof.gov.cn)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日常变更申请。在系统内“附件上传”功能中将所需资料原件扫描后打包上传,涉及合伙人(股东)签署承诺书的,应将相关注册会计师有效身份证件和签署承诺书视频一并上传。


  如遇需换发执业证书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等情况,请将原执业证书邮寄回财政部门,并将事务所收件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附上,财政部门在审核后,通过邮寄方式将换发的执业证书邮寄给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QQ工作群、电子邮箱等方式对于各项业务进行咨询。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QQ工作群:422099041,电子邮箱:hljswsgl@163.com。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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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8
文号:黑财会[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为2020年新增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名单内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要严格按照财税[2009]124号文件和组织章程规定,加强运营规范管理,特别是在全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工作中,要全面规范受赠财物管理和公益性票据使用,严禁逃避缴纳税款或弄虚作假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强化监管,如发现已公布名单中有不符合条件的,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2020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附件


黑龙江省2020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1.哈尔滨市道里区红十字会


  2.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十字会


  3.哈尔滨市阿城区红十字会


  4.齐齐哈尔市红十字会


  5.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红十字会


  6.建华区红十字会


  7.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红十字会


  8.富拉尔基区红十字会


  9.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红十字会


  10.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红十字会


  11.克东县红十字会


  12.甘南县红十字会


  13.讷河市红十字会


  14.大兴安岭地区红十字会


  15.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十字会


  16.塔河县红十字会


  17.漠河市红十字会


  18.伊春市红十字会


  19.绥化市红十字会


  20.安达市红十字会


  21.肇东市红十字会


  22.兰西县红十字会


  23.青冈县红十字会


  24.明水县红十字会


  25.海伦市红十字会


  26.望奎县红十字会


  27.绥棱县红十字会


  28.庆安县红十字会


  29.大庆市红十字会


  30.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31.肇源县红十字会


  32.鸡西市红十字会


  33.鸡东县红十字会


  34.密山市红十字会


  35.牡丹江市红十字会


  36.东宁市红十字会


  37.汤原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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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以下简称五部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等五部门《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强化措施、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为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一)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县发展改革、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发展改革、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审核汇总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研究确定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对我省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获得中央财政50%贴息支持的,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50%贴息支持;列入国家名单、而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以及未列入国家名单、而列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贷款,由省级财政、工信部门按我省相关政策给予贴息支持。我省上述贴息政策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二)专项再贷款管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省级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有关规定,支持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贷后要监控重点企业不得将此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转贷,并按照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的有关规定按日报送报表及相关情况。


  (三)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对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我省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申请专项再贷款贴息的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和贴息资金申请表(附后),于5月15日前向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后,于5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汇总贴息申请后,于5月31日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拨付资金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直接拨付企业。5月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确保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绩效监督管理,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应贷尽贷、应快尽快、专款专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应及时将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省内企业,以及未列入全国名单的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函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审计厅(未列入全国名单的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省工信厅函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应及时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馈的、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省内企业获得优惠贷款情况函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应及时将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省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情况函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审计厅。上述部门应及时将省级共享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市县对口部门。金融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从速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保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各市县相关部门在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相关政策及执行期限以发文机关解释为准。


  附件: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审计厅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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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各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ljgswsbs.gov.cn:9014)。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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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全省2019年和2020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现将2019年和2020年度黑龙江省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进行公告(见附件)。纳税人2019年度、2020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益性活动。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将在日常工作中强化监督管理,如发现已公布名单中有不符合条件的,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将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


  1.黑龙江省2019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2.黑龙江省2020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0年2月12日


  附件1


黑龙江省2019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1.大庆市老年福利基金会


  2.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4.齐齐哈尔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5.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黑龙江省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7.哈尔滨市道里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8.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黑龙江省教师奖励基金会


  10.黑龙江恢先地震工程学基金会


  11.黑龙江省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12.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助学基金会


  13.哈尔滨市道里区慈善基金会


  14.鸡西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5.哈尔滨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16.哈尔滨市老年基金会


  17.黑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18.黑龙江中华文化发展基金会


  19.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哈尔滨市香坊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1.鹤岗市检察人员救助基金会


  22.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黑龙江垦区一戎水稻科技奖励基金会


  24.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哈尔滨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6.黑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7.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


  28.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一达助学(伊春)基金会


  30.黑龙江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31.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2.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5.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36.牡丹江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37.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8.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0.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1.齐齐哈尔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43.大庆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44.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5.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6.黑龙江省大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47.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8.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0.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51.黑龙江省大庆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52.黑龙江省求真经济研究基金会


  5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


  54.黑龙江省哈尔滨体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5.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6.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7.黑龙江省垦区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58.黑龙江省许勇爱心慈善基金会


  59.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60.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1.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62.黑龙江省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63.黑龙江省家缘扶贫救助基金会


  64.黑龙江省博助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基金会


  65.黑龙江省哈尔滨妇女儿童基金会


  66.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67.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68.黑龙江省博爱抗癌救助基金会


  69.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0.黑龙江省伊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1.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2.黑龙江省哈哈福爱心慈善基金会


  7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海王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74.黑龙江省协力扶贫救助基金会


  75.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6.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77.黑龙江省家和公益救助基金会


  78.黑龙江省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


  79.黑龙江省仁芯骨健康医疗救助基金会


  80.黑龙江省天使医疗救助基金会


  81.黑龙江省一元慈善基金会


  82.黑龙江省哈尔滨美加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83.黑龙江省中合慈善基金会


  84.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85.黑龙江省海星救助基金会


  86.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87.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


  8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卫工人救助基金会


  89.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0.黑龙江省应赫慈善基金会


  91.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92.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会


  93.黑龙江省正宇国防教育基金会


  94.黑龙江省济民慈善基金会


  95.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德善公益基金会


  96.黑龙江省哈三联慈善基金会


  97.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8.黑龙江省飞鹤慈善基金会


  99.黑龙江省康安慈善基金会


  100.黑龙江省大爱龙江慈善基金会


  101.黑龙江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2.黑龙江省监狱警察救助基金会


  103.黑龙江省卓越公益基金会


  104.黑龙江省心康园精神康复救助基金会


  105.黑龙江省济众医疗救助慈善基金会


  106.黑龙江省贾秀芳慈善基金会


  107.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108.黑龙江省积善之家帮扶中心


  109.北大荒慈善会


  110.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111.哈尔滨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112.哈尔滨市道外区慈善会


  113.齐齐哈尔市慈善总会


  114.双鸭山市慈善总会


  115.七台河市慈善总会


  116.黑河市慈善协会


  117.黑河市爱辉区慈善协会


  118.北安市慈善协会


  119.嫩江市慈善协会


  120.五大连池市慈善协会


  121.大兴安岭地区慈善总会


  122.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慈善总会


  123.伊春市慈善总会


  124.铁力市慈善总会


  125.绥化市慈善总会


  126.绥化市北林区慈善总会


  127.安达市慈善总会


  128.肇东市慈善总会


  129.海伦市慈善总会


  130.望奎县慈善总会


  131.兰西县慈善总会


  132.青冈县慈善会


  133.庆安县慈善总会


  134.明水县慈善总会


  135.绥棱县慈善会


  136.大庆市慈善会


  137.大庆市萨尔图区慈善会


  138.大庆市让胡路区慈善会


  139.大庆市龙风区慈善会


  140.大庆市红岗区慈善会


  141.大庆市大同区慈善会


  142.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慈善会


  143.林甸县慈善会


  144.肇源县慈善会


  145.肇州县慈善会


  146.鸡西市慈善总会


  147.鸡东县慈善协会


  148.密山市慈善会


  149.虎林市慈善会


  150.穆棱市慈善总会


  151.佳木斯市慈善总会


  152.佳木斯市义工联合会


  153.同江市慈善会


  154.鹤岗市慈善总会


  附件2


黑龙江省2020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1.大庆市老年福利基金会


  2.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4.齐齐哈尔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5.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黑龙江省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7.哈尔滨市道里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8.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黑龙江省教师奖励基金会


  10.黑龙江恢先地震工程学基金会


  11.黑龙江省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12.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助学基金会


  13.哈尔滨市道里区慈善基金会


  14.鸡西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5.哈尔滨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16.哈尔滨市老年基金会


  17.黑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18.黑龙江中华文化发展基金会


  19.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哈尔滨市香坊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1.鹤岗市检察人员救助基金会


  22.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黑龙江垦区一戎水稻科技奖励基金会


  24.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哈尔滨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6.黑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7.哈尔滨医科大学发展基金会


  28.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一达助学(伊春)基金会


  30.黑龙江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31.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2.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5.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36.牡丹江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37.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8.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0.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1.齐齐哈尔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


  43.大庆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44.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5.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6.黑龙江省大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47.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8.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0.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51.黑龙江省大庆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52.黑龙江省求真经济研究基金会


  5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


  54.黑龙江省哈尔滨体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5.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6.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7.黑龙江省垦区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58.黑龙江省许勇爱心慈善基金会


  59.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60.黑龙江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1.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62.黑龙江省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63.黑龙江省家缘扶贫救助基金会


  64.黑龙江省博助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基金会


  65.黑龙江省哈尔滨妇女儿童基金会


  66.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67.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68.黑龙江省博爱抗癌救助基金会


  69.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0.黑龙江省伊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1.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2.黑龙江省哈哈福爱心慈善基金会


  7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海王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74.黑龙江省协力扶贫救助基金会


  75.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6.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77.黑龙江省家和公益救助基金会


  78.黑龙江省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


  79.黑龙江省仁芯骨健康医疗救助基金会


  80.黑龙江省天使医疗救助基金会


  81.黑龙江省一元慈善基金会


  82.黑龙江省哈尔滨美加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83.黑龙江省中合慈善基金会


  84.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85.黑龙江省海星救助基金会


  86.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87.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


  8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卫工人救助基金会


  89.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0.黑龙江省应赫慈善基金会


  91.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92.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会


  93.黑龙江省正宇国防教育基金会


  94.黑龙江省济民慈善基金会


  95.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德善公益基金会


  96.黑龙江省哈三联慈善基金会


  97.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8.黑龙江省飞鹤慈善基金会


  99.黑龙江省康安慈善基金会


  100黑龙江省大爱龙江慈善基金会


  101.黑龙江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2.黑龙江省监狱警察救助基金会


  103.黑龙江省卓越公益基金会


  104.黑龙江省心康园精神康复救助基金会


  105.黑龙江省济众医疗救助慈善基金会


  106.黑龙江省贾秀芳慈善基金会


  107.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108.黑龙江省积善之家帮扶中心


  109.北大荒慈善会


  110.黑龙江省同心公益组织发展促进中心


  111.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112.哈尔滨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113.哈尔滨市道外区慈善会


  114.齐齐哈尔市慈善总会


  115.齐齐哈尔市车友爱心协会


  116.齐齐哈尔市志祥爱心协会


  117.齐齐哈尔市爱心联合会


  118.齐齐哈尔市龙商爱心协会


  119.齐齐哈尔市泓爱志愿者协会


  120.齐齐哈尔市兴华爱国志愿者协会


  121.齐齐哈尔市鹤之光爱心志愿者协会


  122.齐齐哈尔市新立众成爱心协会


  123.齐齐哈尔市长跑爱心协会


  124.齐齐哈尔市华宇孝道志愿者协会


  125.齐齐哈尔市微爱志愿者协会


  126.齐齐哈尔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


  127.齐齐哈尔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128.齐齐哈尔市孝行志愿者协会


  129.齐齐哈尔市春雨志愿者协会


  130.富拉尔基区慈善总会


  131.富裕县慈善会


  132.依安县慈善会


  133.依安县爱心协会


  134.双鸭山市慈善总会


  135.七台河市慈善总会


  136.黑河市慈善协会


  137.黑河市爱辉区慈善协会


  138.北安市慈善协会


  139.嫩江市慈善协会


  140.五大连池市慈善协会


  141.大兴安岭地区慈善总会


  142.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慈善协会


  143.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慈善总会


  144.塔河县慈善总会


  145.漠河市慈善总会


  146.伊春市慈善总会


  147.铁力市慈善总会


  148.绥化市慈善总会


  149.绥化市北林区慈善总会


  150.安达市慈善总会


  151.肇东市慈善总会


  152.海伦市慈善总会


  153.望奎县慈善总会


  154.兰西县慈善总会


  155.青冈县慈善会


  156.庆安县慈善总会


  157.明水县慈善总会


  158.绥棱县慈善会


  159.大庆市慈善会


  160.大庆市萨尔图区慈善会


  161.大庆市让胡路区慈善会


  162.大庆市龙风区慈善会


  163.大庆市红岗区慈善会


  164.大庆市大同区慈善会


  165.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慈善会


  166.林甸县慈善会


  167.肇源县慈善会


  168.肇州县慈善会


  169.鸡西市慈善总会


  170.鸡东县慈善协会


  171.密山市慈善会


  172.虎林市慈善会


  173.穆棱市慈善总会


  174.佳木斯市慈善总会


  175.佳木斯市义工联合会


  176.同江市慈善会


  177.鹤岗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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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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