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9]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涉税信息保障平台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1
文号:黑政办发[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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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涉税信息保障平台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1日


黑龙江省涉税信息保障平台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省统一的涉税(含收费,下同)信息保障平台,不断强化财政收入征收管理能力,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收入管理秩序,根据《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涉税信息保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指平台系统软硬件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涉税信息保障机制,对涉税信息采集、交换、共享,以及信息分析产品应用的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第三方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及征费部门掌握的税费收入征收信息等。


  第三条 平台建设和管理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税务、审计等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按照统筹规划、集约节约、综合利用、上下协同的原则,


  统一顶层设计、统一体系架构、统一集中部署,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条 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黑政办规[2018]3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等税收保障日常工作由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政府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税收保障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


  第二章 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平台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涉税信息大数据为保障,通过涉税信息采集、清洗、加工、应用,实现保障财政收入征收管理、综合应用、征缴监督等目标。


  第六条 平台系统由省政府统一开发、统一建设、集中部署,通过全省政务外网或财政专网,实现省市县联网运行。省财政厅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为平台系统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涉税信息由平台集中存储、加工和管理,经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相关部门共享应用分析产品。


  第八条 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县专班办公室,分级建立涉税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涉税信息采集、交换及平台应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平台系统硬件购置、系统软件开发,以及运行期间省级运行维护费用支出。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本级信息交换设备、当地个性化功能开发费用,以及应承担的本级运行维护费用。各级政府上述有关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式管理,涉税信息目录(附后)由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市(地)、县(市)可在省级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涉税信息目录及具体信息项目(模板),报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纳入全省目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负有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省级部门和单位包括财政、税务、审计、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残联、商务、教育、住建、国资、林业和草原、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海关、工信、水利、统计、人社、医保、科技、公安、药品监管、人民银行、司法、农业农村、发改、烟草、银保监、电力、消防、地方金融监管、邮政、证监、新闻出版、煤管、知识产权、检察院、法院、机关事务管理、外事等部门。


  市(地)、县(市)专班办公室,根据涉税信息目录调整和机构设置情况,可动态调整涉税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并报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实时向平台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费入库、企业财务、代开发票、税务稽查、税种认定、税款核定、行政处罚、欠税管理等税收信息。


  省、市(地)、县(市)税务机关定期向平台提供分期收入完成和预测信息,分地区、行业、税种、税目等收入信息,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等信息。


  收费管理和执行部门(直接缴入国库的除外)应定期向平台提供收费收入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征费部门以外的负有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平台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具体信息内容以涉税信息目录及具体信息项目(模板)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负有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按要求实时或定期向平台传输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传输应当准确、完整。当期未产生信息的,


  实行零报送制。


  第十五条 涉税信息由省、市(地)、县(市)三个层级提供。按照省、市(地)、县(市)负有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部门和单位信息集中程度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省、市(地)、县(市)涉税信息提供层级。


  第十六条 负有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开放相关涉税信息系统接口,原系统无接口的,要通过系统升级实现。


  使用国家主管部门和单位统一的业务系统,对外提供信息(接口)需要上级部门和单位批准或授权的,由负有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申请授权。


  第十七条 负有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信息化建设程度,确定信息传输方式,以平台系统自动传输为主、以人工传输为辅。自身原有业务系统能实现与平台自动传输的,应通过安装前置机方式自动采集并向平台传输涉税信息;自身没有业务系统或不能实现系统间数据自动传输的,涉税信息传输应通过平台在线填报方式实现。


  凡未实现涉税信息自动传输的部门和单位应对相关业务系统建设或升级做出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经费预算支持。


  第十八条 负有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相关业务生产系统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信息以身份证号码作为识别码,下同),并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主要信息标识向平台传送。通过平台提供的数据采集功能模块传输信息的,也应当将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必要传输内容。


  第四章 信息应用


  第十九条 涉税信息应用范围包括税务机关和征费部门补征税费、税收风险评估、收入测算,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收入分析,人大常委会和审计机关实施监督,以及其他部门有关工作应


  用。


  第二十条 平台基于自身功能,对涉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比对分析,生产各种分析产品并在同级人大和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审计部门范围内共享并结合自身职能有效应用。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费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地处理税费疑点信息,对涉税疑点信息逐一认定处理,加强征管,堵塞管理漏洞;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税费收入完成和预计数据编制收入预算,强化财政收入管理和分析,研究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各级审计部门应当运用平台信息开展税费收入审计监督。


  平台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提供实时查询端口,平台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等工作,应当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平台向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提供实时查询接口,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授权共享业务需求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全省涉税信息应用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和征费部门应将涉税费信息处理情况、任务派发、应用结果(包括补征税费、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等情况),通过数据对接的方式逐条向平台反馈。


  第二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结束10日内,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向本级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专班)书面报告上年度涉税信息应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区税收保障监督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监督考核工作由各级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专班)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专班)办公室定期对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税务和收费部门应用涉税信息等工作开展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税收保障工作需要,出台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明确对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地)具体奖惩措施。各地专班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专班)每年汇总各方面监督和考核工作结果,以领导小组(专班)名义向本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在领导小组(专班)成员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各相关部门在提供、应用和保管涉税信息时,对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税收保障监督和考核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不履行信息保密义务、违规应用涉税信息,以及未应用涉税信息造成税费流失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黑龙江省涉税信息目录(2019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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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于2025年6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就《规定》中提及的涉税信息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报送时间和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并就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提供了政策性和流程性指引,第15号公告和第16号公告分别自2025年6月26日和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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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涉税信息,显著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面对这一变化,平台内经营者需更加重视财税合规,尤其在以下常见痛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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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建议:

  · 信息流贯通:确保业务端资金操作(账户设置、充值、扣费)信息及时、完整传递至财务。

  · 账户设置优化:同类业务尽量使用统一结算账户,简化资金流追踪和对账。

  · 强化对账:定期核对平台结算数据、银行流水、会计记录及平台发票,确保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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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建议:

  · 主动索票:建立机制,定期(如按月)主动向平台索取各项费用的增值税发票。

  · 区分核算:对于平台不开具发票的费用项目,务必单独准确核算,必要情形下,主动与直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联系,取得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依据。

  · 及时入账:确保发票与对应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匹配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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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建议:

  · 系统化保存:建立安全、可追溯的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订单、结算单)电子归档制度。

  · 强化业财流程:设计内部流程,确保业务数据能有效支撑财务核算,实现业财信息一体化。

  · 关联管理:建立订单/结算数据、会计凭证、发票之间的关联索引机制,方便核对与审计。

  致同观察

  新规的双重效应与深远意义

  本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大升级,其影响深远且具有双向性:

  01、监管效能跃升

  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详尽涉税信息,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匮乏”的被动局面,为精准监管、防范偷逃税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线上线下一致)。

  02、平台治理强化

  新规压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与违规成本(罚款、停业整顿、信用惩戒),是对平台企业规范运营的有力监督和驱动。

  03、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倒逼与机遇

  促进合规:平台报送的信息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平台经营者申报真实性的直接依据,显著提高违规被查风险,迫使经营者必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和申报准确性,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水涨船高”。

  数据自检工具: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监管利器”,也应是经营者的“管理仪表盘”。善用这些数据进行收入分析、成本结构优化、盈利模型验证,将合规压力转化为管理效益。

  预判未来趋势:此新规是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共治格局的关键一步。未来可能进一步打通平台数据与电子发票、金税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全链条、自动化监控,经营者需前瞻性布局系统对接能力。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来了!灵活用工行业或面临“洗牌”?

编者按:6月20日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均纳入其中,尤其是后者范围更加宽泛。但是,一些新兴业态究竟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存有争议。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第15号公告明确列举7类企业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争议尘埃落定。其中,灵活用工平台赫然在列。第15号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16号公告则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正面临着深刻变动,行业或面临“洗牌”。

  一、技术要求与合规成本大幅提升,灵工平台优胜劣汰或加速

  《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虽然字面上《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口径和标准,但也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构建从业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采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等。根据第16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灵工平台还需要构建实名核验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等。这些技术层面的新要求对于小平台而言就是无形门槛。可以预见在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等以及专职合规团队或成灵工“标配”,灵工平台优胜劣汰加速,互联网属性加强,小规模平台因合规成本而被迫退出、纯开票的洼地平台成为过去时!

  二、平台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对于灵工平台自身的税务合规而言,16号公告也提出更高要求。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条款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15号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更容易识别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也对灵工平台自身合规、风控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处罚与免责条款倒逼灵工平台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从金额上看罚款并非巨大,但需要关注的是,处罚次数上不封顶。若因灵工平台的系统性缺陷而导致提供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屡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叠加金额或达“天价”。

  同时,新规也给予了互联网平台免责条款。首先第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即建立了自我纠错机制。同时《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后半段也规定,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也即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过错”,并证明平台自身没有“过错”,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这些处罚与免责条款均倒逼灵工平台通过技术等手段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四、“转变所得性质”或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在灵活用工高度活跃的时期,出现了一些平台通过宣传“税筹”获取一大批客户,其中使用了为自然人设立个体户并取得某开票地个税核定政策从而实现“低成本”提现。诚然,在过去个人在灵工平台接任务拿钱,这类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包装手段而占据话语权。

  而随着一些高收入明星、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的爆发,税务机关对此类“税筹”定性为“违法转变收入性质”“违法享受核定政策”。并且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机关获得了从业人员详实的涉税信息,这类收入的性质究竟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接管话语权。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的施行,灵工平台“转变所得性质”的问题将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五、小结

  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对灵工平台的影响深远,据悉部分平台已暂停新业务,加紧政策研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笔者认为,政策指引对整个灵工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避免行业出现“恶币驱逐良币”。正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指“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