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促进税收政策落实,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规定,现将《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74号)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哈地税发[2010]24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2日
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地税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负担,现就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表”备案。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地税机关直接予以办理。
二、以报代备。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事项,纳税人只需填报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三、留存备查。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地税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6日
法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2号)的要求,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编制的《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90个办税事项。对《清单》所列事项,全省国税系统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同时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三、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9日
法规黑政发[2018]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保持省和市县税收收入分享政策统一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8]2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为省、市、县共享税种,省分享1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的85%,县分享区域内的80%。
二、市(地)对区的环境保护税分享办法,由市(地)自行确定。
三、本通知明确的环境保护税分享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通告2018年第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为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特通告如下:
一、凡已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收入并实现工资正常发放,但未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未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限于7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认定登记,依法依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对虽己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6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榕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三、从8月1日起,组织全省基层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行动,要将劳务派遺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列入重点,依法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应参未参、应缴未缴行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6月9曰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负担,现就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税务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事项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