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2018]2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黑国税发[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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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


  税务总局决定于2018年4月集中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38号)要求,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和重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税收宣传月主题确定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此多角度展示全省税务部门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成效,为税收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重点活动安排


  税收宣传月期间,省级税务部门将紧扣主题分节点开展各项重点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部署精心组织相关活动,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合力。


  (一)开展“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现场体验活动拉开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启动第27个税收宣传月,并举办系列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基层税务部门,亲身感受税制改革工作成效,了解“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实情况,体验便利化办税措施,实际感受税收营商环境的改变;现场采访代表委员,从代表委员视角关注税收工作,畅谈获得感;举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现场问需、问计、问难,征询代表委员对税务部门政策落实、征收管理、税收执法、服务规范等方面意见建议,增进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税务部门通过举办“税企恳谈会”“政策宣讲会”“政务访谈”等形式邀请代表委员,现身说法,畅谈感受,增进理解互信,并制作“代表委员话税收”宣传报道。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配合单位:哈尔滨市国税局、地税局以及相关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国际税务(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


  工作分工:办公室负责制定活动方案,撰写主要领导主旨发言材料,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宣传报道并形成新闻通稿,协调新闻媒体参加活动。纳税服务处负责策划并指导哈尔滨市国税、地税局体验活动实施。哈尔滨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邀请代表委员参加相关活动,配合纳税服务处组织实施体验活动,按照活动方案做好座谈会会务安排,提前对接2-3位代表接受媒体采访。其他国税、地税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有关活动并回复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收集意见建议。


  完成时间:3月30日


  (二)举行“黑龙江省税务部门2018年一季度新闻通报会”。


  发布2018年一季度组织税收收入情况;结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宣传月主题,介绍我省税务部门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便民利民工作措施,介绍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展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办公室


  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征收管理处


  工作分工: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处室提供的素材,准备发布内容和新闻发布稿。纳税服务处负责提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发布材料。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和征收管理处负责提供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国地税合作规范发布材料。


  完成时间:4月15日前。


  (三)开展“从税收营商环境看变迁”宣传活动。


  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报道,集中展示便民办税阶段性工作成效,介绍“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等创新成果。继续制作落实“放管服”“国税见行动”系列报道,围绕“放管服30条”的举措及成效,展现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围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宣传报道及有关内容主题宣传。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办公室


  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征收管理处以及相关业务处室。


  工作分工: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处室提供的素材,撰写新闻稿件,协调媒体刊发宣传报道。纳税服务处负责提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宣传素材。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征收管理处负责提供落实“放管服30条”的举措、成效和素材。


  完成时间:4月20日前


  (四)开展税收热点政策大辅导活动。


  与省科技厅共同举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讲会,邀请企业代表参加,现场讲解税收优惠政策,解答涉税疑难问题;在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市(地)办税服务厅设立“注册税务师税收政策咨询台”,邀请省内知名税务师事务所派驻税务专家,解答纳税人税收咨询;运用H5等技术手段,制作图解、音频、动画相结合的税收热点政策“微传单”,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税收热点政策辅导活动,围绕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成品油管理规定、简化简易计税备案方式、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开展税收宣传,线上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微信群等方式讲解相关政策,解答纳税人疑问。线下结合志愿服务活动加大宣传,通过“纳税人学堂”“纳税人之家”等载体开展互动。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纳税服务处


  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


  工作分工:办公室负责汇总组织税收政策宣传素材,协调制作网络宣传品。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以及相关处室负责提供业务职责范围内拟对外宣传的税收热点政策和解读材料。所得税处负责联系科技厅商定座谈会有关事宜,邀请参会代表参加座谈。纳税服务处负责组织线下“纳税人学堂”的政策宣讲活动,协助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办税服务厅开设咨询台。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参加咨询活动。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按照省局要求做好线上线下宣传。


  完成时间:4月30日前


  (五)开展税收普法教育系列宣传活动。


  组织“我眼中的税收”主题采访活动,邀请东北网“小记者团”走进办税服务厅,通过现场体验、互动问答、趣味游戏、观看税务总局税收知识讲座等方式体验税收工作、学习常识知识,采访税务工作人员,从青少年视角反映对税收工作的认识,并采写新闻稿件。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要面向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推广优质税法教育资源,组织青少年学生参观当地税收普法教育基地,积极创新普法手段,扩大税法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同时组织开展“一路伴你骋芳华”大学生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宣讲活动,与各大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机构联系,在大型招聘会现场举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活动,并通过举办税收政策宣讲会、创业就业咖啡、校园网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创新创、支持小微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办公室


  配合单位:哈尔滨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相关业务处室。


  工作分工:办公室负责联系东北网组织“小记者团”参加活动,协调撰写有关报道,组织向青少年普法网站投稿;哈尔滨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组织东北网“小记者团”开展体验报道活动。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按要求组织青少年普法活动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税收政策宣传活动。


  完成时间:4月30日前


  (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企业宣传活动。


  结合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和我省更新完善后的《中国居民赴俄罗斯投资税收指南》《中国居民赴白俄罗斯投资税收指南》及《“一带一路”对俄合作税收服务指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活动,重点解读涉及对俄投资企业有关营商环境、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等方面内容,助力企业“走出去”;选派资深税务师组成“专家服务团”,深入服务“一带一路”企业,宣传税收政策,解决涉税难题;落实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要求筹划拍摄“一带一路”主题公益宣传片任务;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结合实际开展“一带一路”税收政策宣讲活动,支持“走出去”企业投资兴业,宣传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国际税收协定、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等内容。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办公室、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配合单位: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工作分工:省国税局、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共同策划、组织、参加宣讲活动,负责提供宣传素材,与相关市地局配合召集有关企业参加活动。相关市地局协助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邀请企业参加活动。政策法规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参加活动,并与纳税人现场交流。办公室负责联系税务总局宣传中心,形成拍摄脚本,组织到有关市(地)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拍摄,省国税局、地税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相关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做好配合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选派税务师组建专家团队,组织策划有关宣传活动,形成新闻宣传素材。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开展“一带一路”政策宣讲活动,形成拍摄素材推荐省局。


  完成时间:4月30日前


  (七)参加省纪委与省电台、省电视台联合举办的“行风热线”系列节目


  按照《2018年〈行风热线〉省国税专题节目准备工作方案》和省地税局相关工作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领导及省国税局、地税局、哈尔滨市国税局、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客“行风热线”——“政策解读”“直播节目”“回音壁”等栏目直播间,并在各市(地)、县(市、区)局设分会场,同步收听节目。省国税局、地税局将分期通过“行风热线”节目介绍解读群众和广大纳税人感兴趣的热点问题或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现场对一些疑难问题咨询电话进行接听解答,认真受理、及时解决群众通过节目反映的国税、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投诉和腐败问题;此外,向省电台、省电视台提供2名先进典型人物事迹和2个基层局办税服务厅,配合记者跟踪录制采访,在节目中播放。


  承办单位:省国税局办公室、监察室,省地税局办公室、驻省地税局纪检组


  配合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征收管理处、信息管理处、人事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机关党办、机关服务中心、稽查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信息中心。


  工作分工:办公室、监察室、驻省地税局纪检组负责与节目组沟通协调,组织做好节目前期的相关采访录制工作,确定参加节目的带队局领导,认真完成相关文字材料。省国税局、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征收管理处、信息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稽查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根据群众和纳税人感兴趣的热点政策或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设计参加“政策解读”和“直播节目”需要的问题,并将设计完成的问题报至监察室、驻省地税局纪检组。纳税服务处、机关党办分别向节目组提供2个基层局办税服务厅和2名先进典型人物事迹,并配合做好采访录制工作。机关服务中心、行政处负责省局参加“行风热线”系列节目的后勤保障。省局承办单位和全体配合单位确定参加节目的部门负责同志,各市(地)、县(市、区)局组织做好分会场同步收听节目工作。


  完成时限:5月5日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税收宣传“一盘棋”思想,联合成立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联合制定工作方案,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做实规定动作,做优创新动作,对内加深互信、增进理解、优势互补,进一步增强税务部门宣传工作凝聚力,对外展现我省税务部门同心同向、合力共进的良好精神风貌,为下一步各项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奠定基础。


  为加强第27个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黑龙江省国税局、黑龙江省地税局联合成立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云才


  省地税局副局长王义平


  副组长:李庆年(省国税局办公室主任)


  邱新凯(省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成员:魏哲(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


  崔健(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副处长)


  李光远(省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处长)


  李晓明(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于春燕(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李剑波(省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张文志(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


  李欣欣(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


  李学柏(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邹凤海(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安排,统一指导全省税务系统开展各项宣传活动。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办公室,负责承接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宣传工作,协调各级国、地税机关开展税收宣传工作,督导各项既定活动落实。


  (二)创新宣传形式。要高度重视宣传月工作,按照省局总体安排统筹开展各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特色,充分调动税收服务志愿者、涉税服务机构积极性,广泛运用公益广告、微信H5、MG动画、动漫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充分展现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国家经济发展、促进改善民生的助力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协同发声的立体化舆论声势。


  (三)狠抓工作落实。要统筹谋划,将税收宣传工作与全年重点宣传任务统筹推进,重点谋划联络沟通代表委员、“谁执法谁普法”宣传、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政策大辅导等活动。制作税收宣传工作计划和任务安排,细化分解,落实责任,以税收宣传月作为全年宣传工作的引领,带动全年税收宣传工作高质量推进,全面展现税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显着成效,为税收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总结报送。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分别在网站设立专栏,动态刊发宣传精品项目,利用微信微博平台配合开展各项宣传活动,《龙江国税》《地税信息》内刊将分别围绕主题开展深度报道,对于优秀宣传项目和有关报道将择优推荐《中国税务报》和税务总局网站、两微一端等载体采编。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总结宣传工作成效,并于5月10日前向省局(办公室)报送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和1-2个优秀创新项目(创新项目要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音像图片资料)。省国税局报送电子邮箱:sjxxz hljgs.cn,hljgsbgs 126.com(接收图片和影像文件)联系人:王钊、高若铭,联系电话:0451-53611013。省地税局报送电子邮箱:hljsdfswj 126.com,联系人:李雅楠,联系电话:0451-5360240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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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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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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