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收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政策


  (一)缴费对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二)集中扣费期: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25日。


  (三)缴费标准和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为最低200元至最高4000元之间的12档,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


  (四)免缴费政策: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二、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免缴费人员)的,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三、缴费注意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按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税务部门在年度集中扣费期内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税务部门(或通过厦门税务局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补缴事宜


  未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厦门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税务局网站、微信的银联在线缴费和支付宝厦门税务小程序等方式补缴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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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5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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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提供“智能导办”预约办税服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质效,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将自2020年12月16日起,在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不包括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详细名单请见附件1)上线“智能导办”预约办税功能,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集“预导税、预填单、预审核、预约”功能于一体的个性化办税指引服务。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到相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费)业务之前,登录“粤税通”微信小程序使用“智能预约”功能进行预约(详细操作指引请见附件2)。“中山税务”微信公众号、中山市税务局网站等其他预约途径届时将暂停使用,界面将提示扫描二维码跳转至“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进行预约。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预约途径不受影响。


  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使用“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办理业务时,优先选择“智能导办”推荐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电子办税(费)渠道自助办理,以节约办税时间。


  特此通告。


  附件:


  1.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明细


  2.“智能导办”预约操作指引(粤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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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财税[2020]1019号 海南省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才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来源于海南的所得


  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髙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二、减免税额计算


  髙端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海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税额: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公式一)


  (二)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二)


  (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公式三)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应纳税额-海南应纳税所得额×15%(公式四)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五)


  三、高端和紧缺人才的确认


  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掌握的髙端、紧缺人才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将髙端、紧缺人才初步建议名单先后推送至税务、发展改革和社保等部门。省税务局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收入标准对名单核对后,由发展改革、社保部门分别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共享”平台、海南社保登记系统等,对初步建议名单人才的信用、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因失信受到联合惩戒人员、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保缴纳及收入等条件人员不得确定为髙端、紧缺人才。上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初步建议名单核对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核对信息反馈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人才发展局应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最终确定的髙端、紧缺人才名单。


  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税务局在髙端、紧缺人才名单确定后,以适当方式通知髙端、紧缺人才,并通过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网络平台和人才服务窗口提供人才身份查询服务。


  四、征收管理和服务


  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来源于海南的上述所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其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非居民个人在上述期间无法入境办理的,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或在离境前提前30日以上通过省税务局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提出髙端、紧缺人才身份确认申请。省委人才发展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属于髙端、紧缺人才进行确认,发展改革、社保部门须予以配合。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税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为其办理退税。


  髙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海南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省税务局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推送的名单,依托电子税务局,向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纳税人提供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关服务。


  省人才管理、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髙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情况联合开展随机抽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工作职能,分别牵头做好有关争议解决工作,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落实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研究。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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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5
文号:琼财税[20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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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集中式城乡居保新信息系统上线期间有关业务办理事项的通告

  根据建设广东省集中式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城乡居保新系统)的工作部署,我市将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0日切换上线省城乡居保新系统,现就省城乡居保新系统上线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2月28日0时起,暂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含粤税通、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省事、代征银行窗口、农商银行村居e支付、税务前台等缴费渠道),请各参保人尽早缴交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避免漏缴。


  二、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暂停办理社保前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业务停办期间,我市各县(市、区)社保局(含镇人社所)城乡居保对外服务机构采取线下收取资料方式做好业务受理登记,线下登记受理业务将待系统切换上线完成后进行申办、审核,业务办结时间将按规定延后,申领待遇延后的将给予补发。如非必要,建议相关业务可待系统切换上线完成后再前往办理。


  特此通告。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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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规[2020]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着眼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工作目标


  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主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从2021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统一。以提高统筹层次为契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实现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坚持分级管理。厘清省、市、县在基金收支管理和经办服务中的责任边界,全面落实各级责任,实现“基金上统,服务下沉”。


  坚持统调结合。基金逐步实行统收统支,建立缺口分担机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坚持激励约束。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明确地方政府责任,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参尽参,足额征收。


  坚持协同推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促使各相关业务政策衔接、经办协同、信息共享,推动省级统筹制度平稳顺畅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的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豫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与省级直管相结合。2023年底,省直管县(市)实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覆盖面达到原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


  (二)统一缴费政策


  1.缴费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个人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2.缴费基数。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全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参保单位以其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具体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公布的上下限标准执行。


  (三)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


  1.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2.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实施范围、实施条件、补贴标准等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落实稳岗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申领对象范围、申领条件、补贴标准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等促进就业资金补贴。


  (四)统一基金管理


  2021年至2023年,失业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管理和使用。失业人员在全省范围内转迁的,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分步实施基金省级统一管理。第一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行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各地截至2020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于2021年3月底前上解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地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30%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失业保险工作考核力度,对各地出现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依据考核结果,最高给予100%的补助。第二步: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省级统支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各地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至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转入省级财政专户。全省各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定并提出拨付申请,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拨付。为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累计结余应向支出户预留2个月失业保险支出额度的周转金,其余结余基金应于2023年1月10日前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各地应根据当地基金结余、上解和支付情况,合理确定基金存储期限。2021年1月1日起,各地新办理的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缴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2.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统一编制基金预算,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基金预算完成情况,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预算指标。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强化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监督,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地政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3.基金缺口分担。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的运行机制。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地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逐步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


  1.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在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并逐步实现异地通办。在经办管理中,大力推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失信惩戒,逐步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稽核,防范化解风险。


  2.统一集中信息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失业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一体化监管检测。完善“互联网+社保”建设,积极推进失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开展失业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服务。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与银行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精细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加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到位,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规范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政策制定、考核奖惩、基金监管、政策宣传,下达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审核基金预决算草案,加强对基金运行监测和预警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保障支出基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牵头编制基金预决算,加强对基金预决算和缺口责任分担机制的落实,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税务局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并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协同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省业务经办规程,完善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汇总编制全省基金预决算草案,督促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基金统收统支和待遇发放等经办工作,落实基金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切实保障本地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务实高效、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经办机构建设。理顺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资金保障等。各地要整合经办资源,加强社保部门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单设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等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实现全省经办服务一体化。加强基层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才,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的失业保险经办队伍,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四)加强协同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等内部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实现省、市、县三级网络和数据的纵向互联,推动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等机构的横向互通和信息共享,整体提升失业保险业务运行、基金监督、管理决策信息化水平。


  (五)防范化解基金风险。建立各级失业保险业务权限控制机制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建立数据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机制,增强各环节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基金监测,统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管理,防范基金管理风险,确保省级统筹工作安全运行。省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省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豫财社[2013]31号文件废止。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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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6
文号:豫人社规[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0]25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部署,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形势下,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质量和效益,规范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本市财政部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时,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推特定软硬件。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不指定任何签名服务器品牌,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浪费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电子票据开具。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可使用电子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等重点场景,精简票据业务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对接规范文件、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票单位和群众“好理解,易操作”。


  六、用票单位可访问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电子票据。自动化需求高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


  七、按照“票款一致,数据一致”的原则,对接开票单位原则上通过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部门对接,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用票单位,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网上缴费的互联互通。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向用票单位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八、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本市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及用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相关工作要求,统一规划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服务体验。


  十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财政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


  十四、以前制发的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以前制发的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部署,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形势下,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质量和效益,规范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本市财政部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时,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推特定软硬件。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不指定任何签名服务器品牌,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浪费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电子票据开具。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可使用电子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等重点场景,精简票据业务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对接规范文件、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票单位和群众“好理解,易操作”。


  六、用票单位可访问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电子票据。自动化需求高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


  七、按照“票款一致,数据一致”的原则,对接开票单位原则上通过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部门对接,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用票单位,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网上缴费的互联互通。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向用票单位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八、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本市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及用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相关工作要求,统一规划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服务体验。


  十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财政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


  十四、以前制发的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以前制发的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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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6
文号:京财综[2020]25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20]26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临政报[202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费县参与“亩产效益”评价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试点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其中,“亩产效益”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3.2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2元/平方米;B类(支持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5.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3.6元/平方米;C类(提升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8.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5.6元/平方米;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9.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6.4元/平方米;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的企业、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4元/平方米;高新技术企业按“亩产效益”评价等级对应的适用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按照50%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定运行,取得预期效果,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方法、积累经验。


  三、你市要尽快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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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7
文号:鲁政字[2020]2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20]26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商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

济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商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济政呈[202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内对工业企业试点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其中,“亩产效益”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分别按照当地税额标准的40%、60%、80%、100%执行;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当地税额标准的80%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亩产效益”评价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之间择优执行。


  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定运行,取得预期效果,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方法、积累经验。


  三、你市要尽快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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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7
文号:鲁政字[2020]2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image.png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额)×预征率。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契税缴纳资料以及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当年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测算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我局确定继续延续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如下:普通住房为2%;非普通住房为3%;其他房地产分为两类,地下室和车位(库)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2%,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规定,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局确定继续延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具体如下:


  1.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契税缴纳资料以及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当年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测算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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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和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安排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相关工作,确保缴费人顺利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现将近期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


  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2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11月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税款限缴日期”与本通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10日,除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业务、异地安置备案业务、社会保障卡服务业务外,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缴费业务停止办理。2021年1月11日起恢复办理。


  二、关于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安排


  (一)企业正常缴费


  企业应于2021年1月11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2020年12月正常应缴费款。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企业,可通过已安装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选择“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自行确认缴费,也可使用“银行批量扣款”方式完成缴费,2021年1月批量扣款日为1月13日和20日,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对于“银行批量扣款”不成功的企业,可在限缴期内采用除“银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缴费)。未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或无法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缴费的单位,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持该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二)企业补缴缴费


  2021年1月份,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间为1月11日至25日,缴费截止时间为1月28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1月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1月11日、18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1月12-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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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办发[2020]153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参保单位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要求,维护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现就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月均缴费工资申报


  (一)缴费工资申报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年1月,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21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自2020年12月21日开始,至2021年1月15日全面完成)。


  (二)据实填报缴费名册。参保单位应在完成2020年12月核定缴费工作后,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下载)《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21年度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据实填写。


  (三)承诺填报真实准确。参保单位《缴费名册》填写工作完成后,应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申报2021年度缴费工资;同时以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承诺填报的《缴费名册》真实、准确、合法、完整。


  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一)经办机构受理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名册》,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核定缴费基数。


  (二)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参保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缴费名册》的,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规定,以参保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给予核定结算。


  (三)拓宽渠道简化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筹部署、预先安排,积极鼓励并推动参保单位采取网上办事大厅、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完成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对采取网上办事大厅方式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不再报送纸质的《缴费名册》及《承诺书》。


  (四)缴费基数签字确认。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在3个自然月内,对核定的缴费基数,开展职工签字确认工作。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


  三、变更申报及核定缴费


  (一)无变动免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及首月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对缴费变动情况,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及时申报,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二)税务按时征收。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系统升级,2021年1月15日12时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办理企业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核定业务,2021年1月15日16时起税务机关停止办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1年1月21日0时起,以上业务恢复正常。


  (三)基数批量调整。自然年度内,市人社局重新发布缴费基数标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单位年初申报的“上年月均工资收入”,对当年已核定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新的标准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疫情防控及经办服务


  (一)经办机构要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经办大厅人流总量控制,有力有序疏导分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增加对外窗口数量,确保办事企业和群众快进、快办、快出、快速分流。


  (二)经办机构应增加经办大厅服务指导人员,指导办事企业、群众通过自助设备或网厅办理,有效分流窗口经办压力。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根据实际情况开辟绿色通道,妥善安排优先办理。


  (三)经办机构要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切实保证经办大厅咨询服务台、电话咨询和微信人工客服力量充足,保证咨询电话畅通,坚持统一口径、耐心礼貌做好咨询服务,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效能。


  附件:承诺书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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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8
文号:津人社办发[2020]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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