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发票抽奖活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助力经济全面复苏,按照《长春市“惠满春城”消费季活动方案》要求,现就发票抽奖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奖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票纳入本次抽奖活动范围:


  (一)发票种类:消费者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由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实体店经《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发票金额:单张发票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发票;


  (三)开具时间:长春市注册登记的实体店在2020年4月26日至6月29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发票。参与抽奖时,发票数据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中的电子数据时间为准。


  (四)参与主体:取得上述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发票所载“购方名称”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购方识别号”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完全一致且真实有效,方可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二、抽奖期限


  自2020年4月27日至6月30日每天进行抽奖,共65期。每张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奖活动,4月27日(第1期)抽奖的发票开具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第2期)抽奖的发票开具时间为4月27日,以此类推,2020年6月30日(第65期)为本次活动的最后一期抽奖。


  抽奖时间如有调整,请以后续公告内容为准。


  三、奖项设置


  奖金总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


  每期一等奖1名,奖励红旗H5轿车壹台(价值20万元),共65台;


  每期二等奖4名,奖励价值5000元购物卡1张,共260张;


  每期三等奖20名,奖励价值500元购物卡1张,共1300张。


  四、抽奖方式


  抽奖活动秉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长春市税务局按抽奖范围,提前提取所有符合抽奖条件的发票数据提供给长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作为抽奖数据。抽奖号码由印制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构成,中奖发票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消费者取得合法有效且经过确认的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与电脑抽出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致的即为中奖,中奖信息由公共媒体发布中奖通告。


  五、兑奖事项


  (一)领奖日期:自中奖号码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领奖具体时间以公共媒体后续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中奖者可在公共媒体后续公布的指定兑奖地点办理兑奖手续。


  (三)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兑奖时应持与中奖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确认无误后,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即可兑奖。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备查。


  (四)中奖车辆实际成交价格,超出奖金限额部分由中奖者补齐,未达到奖金限额部分不退现金。车辆交易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由中奖者承担。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兑奖,对其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由发票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私自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虚开的发票;


  3.有涂改的发票;


  4.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


  5.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6.发票上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9.已认定非正常户后开具的普通发票;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六、其他事项


  (一)对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及无法提供中奖发票原件的,消费者可到提供发票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并打印该发票相关内容,并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可视为有效发票。


  (二)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可向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城区:0431-80509745、0431-80509746、


  0431-80509747、0431-80509748、0431-80509749。


  双阳区税务局:0431-80508222;


  九台区税务局:0431-82312366;


  榆树市税务局:0431-83612366;


  德惠市税务局:0431-80509191;


  农安县税务局:0431-80509366。


  受理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段内。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发票中奖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会[2020]293号 吉林省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档案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办公室,长春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党政综合办公室,各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贯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切实加强对《通知》有关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各单位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积极引导从业人员准确理解《通知》精神,全面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电子会计档案生成、管理等有关要求。


  二、完善配套系统


  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工作。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及时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实施并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单位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仅能取得电子会计凭证但暂时又不具备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条件的单位,不得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应当妥善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并建立电子会计凭证与相关联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将《通知》的执行情况纳入重点监管工作范围,对于存在违反《通知》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惩处。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档案局

2020年4月2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24
文号:吉财会[2020]2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20]192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业务管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吉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业务管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解决因汇总缴纳增值税带来的地区税收利益转移、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吉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批准,在吉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


  (三)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四)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年销售额合计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四条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税款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是指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照以下两种计算应预缴税额的方法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为:


  销售额配比法:应预缴税额=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总机构汇总销售额)


  预征率法:应预缴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总机构汇总销售额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预征率应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定。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发生建筑服务、转让不动产或跨县(市、区)出租不动产等应税行为应按现行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及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


  第八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分为预缴单位和非预缴单位。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同一县(市、区)内的多个分支机构可以选择一个分支机构为预缴单位,其余为非预缴单位。


  预缴单位应按月(季)汇总计算本县(市、区)内预缴单位及非预缴单位的销售额之和计算应预缴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预缴单位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九条 总机构应按月(季)汇总计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条 总机构应按月(季)将总分支机构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税额及税款划分比例等信息归集汇总,计算当期全部分支机构应预缴税额,填写《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预缴单位应根据总机构填写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报明细表》,按月(季)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总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报明细表》分别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报告、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表》(见附件2)及《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表》(见附件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已缴纳增值税等情况进行核实。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纳税人重新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经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审核,对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纳税人正式发文执行,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已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第十六条 已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发生预缴税额方式改变或者预征率调整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缴税情况对纳税人分支机构的预缴方式或预征率的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取消汇总缴纳增值税,应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同意后,下发文件取消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资格。


  第十八条 已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总分支机构关系、核算方式等原因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发生偷税、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可取消其汇总缴纳增值税资格。


  第十九条 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可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分支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条 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强化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总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分支机构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补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15]2号)同时废止。其他增值税涉税未尽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吉财税[20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19]222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淋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5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90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1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7]67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吉财税[2019]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19]221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淋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扶贫办公室: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3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78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7]70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吉财税[2019]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党政[2019]74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等规定,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含经批准租用的车辆)或配合相关部门公务出行集体乘坐该部门车辆出差的,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用餐标准和协助提供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少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其中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四、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报销等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出差人员用餐用车情况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20
文号:吉财党政[2019]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监[2020]233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19年度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九台区、德惠市、农安县、蛟河市、伊通县、公主岭市、东辽县、梅河口市、靖宇县、大安市、扶余市、珲春市、敦化市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2019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财税政策情况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财政支持人才开发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财政支持创业促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七)财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使用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至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0年11月30日结束。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


  (七)《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9]12号);


  (八)《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


  (九)《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7]1083号);


  (十)《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5号);


  (十一)《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号);


  (十二)《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9]621号);


  (十三)《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613号);


  (十四)《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金[2017]532号);


  (十五)其他相关文件。


  五、检查工作组织


  此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核查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六、检查处理原则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01
文号:吉财监[20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资[2020]87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金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中“(十八)适度减免租金”政策要求,现将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中涉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将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用于经营用房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以下简称出租单位)。


  二、出租房屋范围。出租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各类经营用房,具体包括出租单位持有产权的业务用房、住宅用房、商业用房、门面房、底商及出租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和有关权属证明的已投入使用的各类经营性用房等。


  三、承租方资格确认。出租单位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确认,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享受租金减免资格。


  四、租金减免起止时间。从我省2020年1月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原则上承租方应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书面递交减免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五、简化审批程序。符合规定的出租单位,减免房租事项经主管部门核准即可(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操作上,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租赁合同等),经出租单位确认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并由出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租金减免额度,视实际情况,由出租双方协商确定。


  六、优化减免方式。对未支付租金的中小企业,直接扣减减免额度,及时支付租金余额。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迟期限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对已支付租金的中小企业,出租单位将租金收入已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由出租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进行返还;出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可以在下年度租金中予以扣减或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退库手续。对于财政拨款单位,减免租金额度不影响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七、及时报送减免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应于疫情结束后将本部门所属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统计表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于疫情结束后汇总本地区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


  八、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省级各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将减免租金政策通知到承租方,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九、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具体解释。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政策要求,负责相关减免政策的落地和监督执行。


  附表:


  1.省级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市县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车征;联系电话88553923,传真:88550578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9
文号:吉财资[2020]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会函[2020]906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实施企业培育行动,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个转企[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指导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现就相关会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对“个转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免费会计业务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业务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指导“个转企”企业建立会计机构或配置专职会计人员。“个转企”企业如不具备建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可引导采取代理记账方式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可视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1年以上代账服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指导“个转企”企业依法依规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督促“个转企”企业依法缴纳税款。


  五、依据相关法律规章,指导“个转企”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六、鼓励各地在“个转企”会计服务工作中,扩展工作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个转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力。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4
文号:吉财会函[2020]9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法修订立法征集社会意见的通知

会计法修订已经列入财政部202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财政部正在组织开展相关立法研究,为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提升法制建设水平,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请我省会计界同仁根据会计法修订调研提纲有关内容,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修法建议和理由。


  有关修法建议和理由请于6月20日前发至电子邮箱2320397166@qq.com并标注本人联系信息。


  附件:会计法修订调研提纲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日


会计法修订调研提纲


  1.财务管理是财政传统的职责,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是否应当纳入会计法予以规范?如何作出规定。


  2.依据现行会计法的规定,除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外,实践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类型还有哪些?如何更准确地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和范围作规定?


  3.内部控制建设对于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会计法是否应当对内部控制作规定?会计内部监督与单位内部控制是什么关系?实践中,单位内部控制由哪个部门负责?会计机构和人员发挥哪些作用?如何兼顾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


  4.政府会计监督工作中,财政部门监管会计工作遇到了哪些问题亟需解决与规范?与海关、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如何开展分工协作监管?会计法应当如何规范?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会计监督中的主要职能有哪些,应当如何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5.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范围有哪些新的变化?如何准确规范?会计核算的规定如何兼顾政府会计主体、企业、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


  6.实践中会计信息化对传统会计核算管理带来了哪些问题,亟需规范?如果对电子信息生成全过程予以规范,应当规范哪些内容,以保证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完整?


  7.实践中,存在部门内部核算中心对所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管理,也有企业采用集团信息化管理方式,还有“村财乡管”“乡财县管”等情形,单位组织会计工作的形式还有哪些情形?会计法应当如何作规范?


  8.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是否有必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9.总会计师制度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规范总会计师设置的范围?单位负责人在任用会计人员方面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法律是否有必要予以规定?


  10.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范围如何确定?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会计法应当如何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职?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组织应当发挥哪些作用?


  11.实践中,有哪些新出现的会计违法情形需要予以规范?请提供典型案例。


  12.会计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与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法律应当如何规定?


  13.关于会计法修订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会财字[2020]7号 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长白山开发区总工会,扩权强县试点市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各产业工会财务部:


  日前,全总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我省小微企业。


  二、支持政策内容和实施时限


  全额返还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缴交的工会经费。


  三、工会经费返还的流程和要求


  1、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填报《吉林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


  2、县以上工会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审核、审批,按季度返还工会经费至小微企业工会账户,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3、小微企业缴交的工会经费中,县以上各级工会不再参与分成,由负责经费收缴的市、县工会直接确认为本级收入;落实支持政策部分,使用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核算。


  4、通过税务部门代征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所产生代征工作经费由直接负责经费收缴工作的市、县工会承担。


  5、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交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上级工会要建立建会筹备金收缴台账,详细记录缴交建会筹备金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小微企业工会组建后,要全额返还其建会筹备金余额。


  四、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服务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工会法》和《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工会财务知识培训,通过编制财务制度汇编、操作手册、案例课程等多种方式,运用工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手段,加强资源共享合作,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


  上级要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解决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小微企业工会独立开设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提供指导服务;对暂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实行“上代下”财务集中核算模式,所需工作经费由上级工会解决;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工会报账制度,定期向小微企业通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的指导,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覆盖面。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pdf


  2.《吉林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docx


  3.小微企业划型标准.docx


吉林省总工会财务部

2020年3月2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吉会财字[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20]510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26号)精神,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精准帮扶我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力纳税人复工复产、共克时艰,现就免征地方权限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和执行口径。


  (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三)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其他优惠政策,再适用该免税政策。


  二、简化相关资料和流程。


  (一)申报即享受。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协议等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办理免税事宜。


  (三)退税管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税款,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以后应纳的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三、加强宣传辅导和效应分析。


  各地要主动向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丰富政策宣传形式,提升宣传覆盖面,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办理。同时要做好政策落实跟踪,对纳税人应享未享、不应享受而享受税收优惠等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全力保障政策精准落地,齐心协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吉财税[2020]5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人社联[2020]39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我省就业的影响,切实防范应对大规模失业风险,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启动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周密谋划、精准施策,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二、政策举措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已享受2020年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审核,由原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新标准补发,各地要在7月底前完成中小微企业100%的稳岗返还任务。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省、市两级调剂金作用,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二)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1.支持参保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参保中小微企业(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并为职工发放工资(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的,可按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不超过500元/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3.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应按月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同期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以工代训补贴不得与岗前培训补贴重复领取,纳入劳动者享受其他类型补贴总次数(按1次计)。以工代训补贴政策申请时间从文件印发起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不追溯至文件印发之前。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不变,对同一人员,企业不可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4.中小微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界定。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梳理发布专项支持计划的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制定专项计划的指导手册。突出对本地区重点企业的关注,积极宣介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精简申领证明材料,对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项政策的推行“打包”办理,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材料。对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不再要求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要提高审核发放效率,做到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要加快建立补贴资金网上申领渠道,推广“不见面”服务,努力实现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


  (二)强化资金保障、监测和监管。各地要加大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测机制,要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和专账资金支撑能力,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及专账资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机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额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求涉事单位和个人限时整改,建立风险防控监督机制,对问题严重的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是当前稳企业、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抓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内容落到实处。要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就业工作需要,细化实化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政策,合理确定政策享受对象,明确操作流程和补贴标准。要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情况纳入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围,按月上报政策落实情况。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专项支持计划政策举措、进展成效。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情况将作为本年度稳就业工作相关督查、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实施专项支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


  1.2020年  月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2020年  月以工代训人员名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8
文号:吉人社联[202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我们召开了皮毛制品加工企业座谈会,征求了企业意见,在此基础上,决定对部分皮毛制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网址:


  2.将您的意见发送至邮箱hbswhlc@163.com。


  感谢你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发文说明


  3.皮毛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成本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促进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拟定了《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规程和业务处理规则》,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送至0311-88625276。


  2.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wzhc@163.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0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车船税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强化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第2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机构的操作规范


  (一)保险机构在出具保单时应完整、准确录入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车主身份证件号码及地址信息、保险单号、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纳税类型、减免税证明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编码等涉税信息。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因延迟申报产生的滞纳金,应于次月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和车辆明细信息。


  二、车船税减免税车辆的确定


  (一)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警用车辆及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按照车牌号、车号牌种类等特征确定免税车辆。


  (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由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确定。


  (三)属于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进行减免的车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提出减税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纳税人依法办理减免税后,保险机构依据减免税凭证办理相关业务。


  (四)公共交通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不征收车船税车辆的确定


  (一)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为准,根据车辆类型、车号牌种类等特征确定。


  (二)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须在9人(含)以下。


  (三)符合不征收车船税情形的其他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外省投保车辆税额的确定


  对于未完税的外省投保车辆,保险机构应按照河北省车船税征收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于提供完税凭证的外省投保车辆,保险机构应当核对车辆登记地与完税凭证开具地是否为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点不一致的,不予认可,应代收车船税,并告知纳税人可依法到完税凭证开具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五、车船税退税处理


  (一)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前,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无论保单是否生效,保险机构应予办理。同时,收回原保单和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


  (二)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后,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保险机构应携带完税凭证,集中到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所退税款退至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再由保险机构退给纳税人。


  (三)当年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辆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凭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新购置应予减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持完税凭证到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六)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对原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再征收当年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六、一个年度内二次投保交强险时车船税的处理


  对于在年初投保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收了当年车船税的纳税人,当年末续保时无法提前缴纳次年车船税。保险机构提醒纳税人在次年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缴纳当期车船税,或在次年续保时缴纳当期车船税。


  七、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税额的争议处理


  车船税税额由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计算,如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业务系统返回的车船税税额有异议,可以选择拒缴。但根据“见税出单”的原则,保险机构不得打印保单。保险机构应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等信息提交车险信息平台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工作人员核实修正。在缴纳车船税后,方可打印保单。


  八、挂车车船税的处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挂车不投保交强险。挂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0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车船具有流动性,可在全国范围内投保和检验,扣缴义务人在计算代收税款时存在政策把握不准、操作不规范的情况。2016年我省上线了由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系统、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和车船税管理子系统联网构成的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为规范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制定了《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意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做好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保险机构操作规范性、车船税减免税处理、不征车船税的处理、一个年度内二次投保交强险时车船税的处理、车船税退税处理、外省投保车辆税额的确定、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税额的争议处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挂车车船税的处理规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四、现行车船税减免税代码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1),三轮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2),低速载货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4)。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代码为213013。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稳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就业政策与经济政策联动,坚持创造岗位和稳定岗位并重,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大局稳定。


  二、持续精准发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全面落实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二)提升金融服务企业针对性。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融资。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降费奖补和风险代偿。发挥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发挥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受疫情影响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健全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支持各类产业园区与京津及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加强对接,及时推送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四)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裁员。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坚持多措并举,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潜力带动就业。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落实税费优惠。推进衡水市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实施。做好秦皇岛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工作。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鼓励扩大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消费,加快老旧汽车和家电产品更新替代。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六)扩大有效投资创造就业。将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下调至20%。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达到合理收益水平和较强偿债能力前提下,最低资本金比例下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支持石家庄、唐山市争取列为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工程,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七)稳定外贸投资扩大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等政策,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创建河北品牌产品境外展示中心,加快推进石家庄、唐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实施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高技术产业化、重点技术改造等六大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发展氢能、智能传感器、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链条。实施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举措,发展数字经济,壮大信息技术产业。


  四、强化引导扶持,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九)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营造环境鼓励创业。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对各地认定的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贷主体可取消反担保。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支持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一)支持劳动者多形式就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分类指导,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和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加强岗位援助突出托底安置。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带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复工复产,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


  (十三)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压实高校征集任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对见习后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疫情防控期间,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启动“E路同行、职等你来”网络招聘活动,组织职业指导师开设就业指导“云课堂”,实行网上面试、签约、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采取电话咨询、网络提交、在线审核、邮寄办理的方式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五、推进技能强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生活费补贴。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实施百万农民工大培训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培训任务,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和公用经费等激励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大力实施线上培训,优化在线学习、直播课堂等服务项目,提供各类实用型、多样化线上培训服务,可向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或企业预拨不高于40%的培训补贴资金。


  (十五)扩大培养培训规模。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提高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做好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的招生工作。把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农村学员、困难家庭成员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六)强化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落实职业技能标准,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包,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六、加强援助指导,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开展针对性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行就业失业登记网上经办,实现劳动者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区共享,精准服务促进就业。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关停并转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制定规模性失业应对措施。


  (十八)加强岗位信息供需对接。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采取信息协同比对等方式,核实岗位信息。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线发布岗位信息并向省、国家归集,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省公开发布。


  (十九)实施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跟踪调查至少1次,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就业援助,促进尽快就业。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七、突出托底帮扶,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通过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失业保险金发放不足的统筹地区,保障失业人员权益。


  (二十一)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八、聚焦疫情防控,分区分级促进就业


  (二十二)全力推进低风险地区全面就业。落实“外防输入”策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省内低风险地区的劳动者实现区域间无障碍流动就业,中风险地区到低风险地区的、省外来冀务工人员要实现防护就业。实施线上“春风行动”,组织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开展线上供求对接会,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加强企业用工情况跟踪指导,督促企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广播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信息,组织全面复工。对当地难以满足用工需求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工。


  (二十三)积极促进中风险地区有序就业。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依据防控形势有序复工复产和组织劳动者返岗。省内低风险地区到中风险地区就业的可不开具证明,中风险地区之间就业要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确保安全就业。扩大在线办理事项,强化供需匹配服务,帮助准备复工企业通过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线上签约等方法招录员工。指导企业采取轮岗轮休、弹性工作等方式安排员工工作。鼓励无确诊病例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参照低风险地区相关措施促进就业。持续跟踪疫情变化和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在确保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及时组织动员劳动者返岗就业。


  (二十四)强化“点对点”就业服务。建立疫情防控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设立人社服务专员,准确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有效解决复工企业员工到岗率低的问题。设立重点企业招聘用工专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涉及重要民生企业用工。强化农民工有组织返岗就业,开通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在线填报农民工返岗需求,支持各地掌握本地农民工返岗需求,支持输出输入地有组织输出工作对接。根据出行需求开展行前服务,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


  九、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五)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由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督促机制,统筹推进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责任,形成合力。


  (二十六)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加大援企稳岗、鼓励就业创业、支持技能提升、保障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力度。设立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二十七)健全对接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岗位征集、岗位审核、岗位发布、岗位对接机制,推进常态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开展行业化、特色化、专业化招聘活动,形成稳定经济扩大就业、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突出重点群体保障就业、优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加强就业援助兜牢底线的就业工作制度。


  (二十八)健全监测研判机制。抓好就业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加强与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数据核对,健全就业形势会商研判机制。


  (二十九)健全应对处置机制。完善应对预案和处置报告机制,各地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当地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三十)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宣传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选树先进工作典型,按规定及时开展表彰激励。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 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