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向股东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回答】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本款扣除。

(三)纳税人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五)纳税人据实列支利息支出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或发票。

(六)纳税人向金融机构支付的财务咨询费等非利息性质的款项,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扣除。(七)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因逾期还款,金融机构收取的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罚息等款项,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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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个税扣缴客户端如何进行数据备份?

【回答】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手工备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备份设置”。一般情况下是备份到默认路径,您可以根据个人习惯选择备份路径,设置好路径后点击“备份”,系统出现提示“数据库备份成功。备份文件只用于用户数据恢复,请勿进行修改编辑操作”,点击“确定”完成备份。

2. 自动备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自动备份”。您可以设置自动备份的保存路径,及保存的备份数量,建议尽量选择大一点。设置以后,当您退出系统时,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自动备份数据库”,您可根据需要选择“是”或“否”,如果您选择“是”,则提示“数据库备份成功。备份文件只用于用户数据恢复,请勿进行修改编辑操作”,点击“确定”完成备份。

温馨提醒:手工备份和自动备份的保存路径建议选择不同的路径,如选择同一路径,自动备份数据会覆盖手工备份数据;备份路径最好不要选在C盘,以免操作系统损坏重新安装时备份数据被删除;建议复制一份在移动介质,如U盘或移动硬盘,以防止电脑硬盘损坏的情况;备份文件应注意保密,防止被别人窃取后造成单位员工信息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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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5
来源:厦门税务

答疑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怎样享受?

 【回答】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简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等方式报送《退(抵)税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条件: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 申请退税的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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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4
来源:山东税务

答疑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回答】

以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年为例,根据不同的房屋租赁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情况一:合同每年均约定有明确的租赁金额

企业在书立应税凭证当日,应按租赁合同的总金额,按千分之一申报印花税。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延伸课堂:

如果实际结算的金额与合同所列的金额不一致,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退回吗?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囗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 情况二:租赁金额未列明,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约定

企业应当于书立合同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 情况三:合同既约定了租金,又约定了物业管理费

合同中分别列明经济事项的,应分别计算。因物业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故仅就租金部分申报印花税。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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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4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用人单位应如何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回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规定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比例以各地发布的残保金征收通告为准。

温馨提示: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标准按照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即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时,按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应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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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4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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