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

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三)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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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7
来源:广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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