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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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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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购买车辆作为固定资产,车辆购置税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购买车辆作为固定资产,车辆购置税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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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人从挂牌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挂牌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

   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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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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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中,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哪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

   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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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在新电子税局如何进行出口退税账户变更?

 【回答】

新电子税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中取消了【出口退税账户】标识的勾选,只需要将有效账户勾选【一般退税账户】标识,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中退税开户银行可选择对应账户。具体操作如下:

1. 纳税人可通过企业身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电子税局”),在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2. 进入后页面会显示所有存款账户信息,当前使用的退税账户右上角会显示“出口退税”字样。

3. 如需进行退税账户变更,先点击“变更”进入账户变更界面。

4. 在“一般退税标识”处根据需求选择为“否”,并提交。

5. 选择准备变更为退税账户的目标账户,如是新的银行账户需先进行新增,将“一般退税标识”处根据需求选择为“是”。

6. 打开【首页】-【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

点击【退税开户银行】,系统会展示已勾选【一般退税账户】标识的银行账户,选择相应账户,完成后点击【变更】,即可完成退税账户变更申请。

7. 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审核完成后,新电子税局会根据出口退税系统推送信息自动标识和更新,且退税账户标识具有唯一性。另外,如果出口企业办理了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出口退税银行账户不允许随意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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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2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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