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车辆购置税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购买车辆作为固定资产,车辆购置税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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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1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

 【回答】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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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1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交审核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企业应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如安置比例未达到当地规定的标准,则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无法自行填写,应提前向残疾人就业机构提交审核,审核后,申报系统会自动带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各地的审核时间会有不同,要关注当地残联的相关公告。以北京为例,今年的申报审核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2023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应在申报审核期内以网上申报、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方式,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申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提交审核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 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1)所申报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说明。

(2)所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

(3)所申报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按《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五条,提供相应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材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材料、代发工资协议。

(4)用人(工)单位对所申报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数据有异议的,提供其工资收入凭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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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最低摊销年限是多少?

 【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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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1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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