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生产企业出口哪些货物能够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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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5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是什么?

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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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0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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