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与购进商品无关的赠品后,也没有取得发票。是否需要就该赠品公允价值缴纳所得税?无偿赠送给下游时,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
解答:
1.如果将收到的赠送品入账的话,因为与购进商品无关,会计核算应作为“营业外收入”确认。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2.当将这部分商品再无偿赠送出去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如果满足“买一赠一”或搭赠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就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发票开具满足折扣规定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即赠送部分就不需要计算增值税。
3.通过前述的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虽然赠品在企业手中并没有产生增值,但是会产生增值税等,如果赠送对象是个人的,还是有个人所得税等。
因此,我们需要对接受的赠品进行分析,如果上游厂商已经对赠品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作为中间商并没有处置权,只是代为领取和发放的,建议企业就不要在企业账务上体现,而是直接做备查登记,发放完毕后将相关的发放记录交上游的厂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