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全面营改增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涉农事项有哪些增值税优惠?

【回答】

一、已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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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14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答疑员工租房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公司支付的员工租房费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限额以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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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13
来源:天津保税税务

答疑新电子税局对纳税人申报比对异常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申报提交时出现申报比对异常提示,按申报比对规则分为“提示性规则”(黄色提示)和“强制性规则”(红色提示)。

“提示性规则”(黄色提示)意味着纳税人申报时,保存报表,系统提示比对异常,可以选择继续保存或者返回修改。选择继续保存时,申报表保存成功,比对不通过数据形成后台记录并发送提醒消息给纳税人,纳税人申报流程完结(但仍有比对异常流程需到前台处理);选择返回修改进行更正申报无误后,比对异常流程和记录自动消失。

“强制性规则”(红色提示)时,如果纳税人申报时只要出现一条属于强制的,系统将不允许提交申报表,纳税人需返回修改更正申报,直至系统不再提示违反“强制性规则”(红色提示)。

需要说明的是,比对异常转办流程需要推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异常处理。在比对异常没有解除前:对于数电票纳税人,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申报后)虽然恢复,但视为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情况,阻断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对于未切换仍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税控设备无法解锁,不能开具发票。

建议纳税人在比对异常流程发起后,尽快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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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13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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