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非营利社会团体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四)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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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1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分割单能否做税前扣除凭证?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分割单,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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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0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 总公司是高新企业,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15%的税率?

【回答】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总分机构按上述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征收管理办法计算享受15%税率优惠。涉及境外所得的,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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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0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超过5年未追补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超过5年未追补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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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0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如何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回答】

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只能红冲。数电系统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先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填开步骤: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功能菜单,选择【开票业务】。

2、进入开票业务页面,选择【红字发票开具】。

3、纳税人在【红字发票业务】主页面-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

4、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界面,在“选择票据”步骤,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

5、查询到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后,点击右侧对应的【选择】按钮,进入【信息确认】页面,需要冲红的蓝字发票信息会自动带入。

6、在下拉选项中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后,点击【提交】按钮。

7、这里需要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或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将跳转到“提交成功”界面,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就提交成功了。

当购买方未对收到的发票做勾选确认或者入账,以及撤销勾选确认或者入账的时候,销售方可以直接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不需要对方确认;收购发票由销方单方启动。除上述情形外,其余一律应由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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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一、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其中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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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0
来源: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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