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股权转让的股权指什么?
答复:
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答疑我公司某员工于今年乘高铁出差,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的两张高铁车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
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答疑谁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答疑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0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0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0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答疑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要求吗?
企业需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疑部分合作社面临设备设施智能化改进,是否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可以享受?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以自行选择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或者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具体文件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答疑关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做纳税调增处理;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疑关于财政补贴收入,如有机肥补贴、秸秆补贴、贴息、项目补贴等农委补贴,是否可以参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答疑合作社或企业受托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并收取加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答疑对于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对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需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范围。
答疑哪些农产品项目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以上八大类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的经济组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答疑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答疑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答疑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呢?
【回答】
在一般的情况下,会计处理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24年报销列支2023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在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的这个问题上,答案当然是“能”。
但是跨年发票报销并不是无原则的,不是拿来任何一张都可以报销,发票入账有着严格的规定,跨年发票的处理更是如此,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况,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答疑企业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答疑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 (学位) 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答疑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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