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投资的股票中买入时,买价中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会计上我们是剔除这一部分应收股利后的金额记入投资的成本,单列“应收股利”。那么税法中,金融商品转让计提增值税涉及的买入价如何确定:是应该按买入交割时的平均价格确定(不剔除应收股利的部分)?还是跟会计上的成本价(剔除应收股利的部分)保持一致?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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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20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财税[2012]27号文第6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是否还能适用?该条作废了吗?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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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20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我是一家烟花生产企业。这些年承接了一些大型焰火晚会业务。我们和买方签订的是《焰火晚会承办合同》,全额收取款项。具体收费项目在合同之外同时附列了一份清单,其中包括礼花蛋、运输费、发射装置和点火装置租用费、引线、人工费、设计费等。请问,除礼花蛋之外的其他项目收费是否要作为焰火价外费用一并缴纳消费税?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规定:“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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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20
来源:江西税务

答疑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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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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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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