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的行为规定
发文时间:2024-8-27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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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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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拍卖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企业销售在营改增前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否根据判决书差额扣除?


  答:可以。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房地产公司取得一批法院拍卖的二手房,二手房的原始取得时间在营改增之前,企业拿到的时间是营改增后。请问我们销售时,增值税是按照5%简易计税,还是按照适用税率9%?


  答:应按照企业取得不动产时间判断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企业销售在营改增后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3.销售营改增后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可以差额,实际缴税时还可以差额吗?是在房产地址预缴,在经营地实缴吗?


  答:销售营改增后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差额预缴,全额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重要变化

2019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中,关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需要企业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文件规定


  41号公告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修订内容中有如下规定: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实务案例


  (一)将自产货物用于广告


  为了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A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在2019年将自产货物(对应成本8000元)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0000元。


  A公司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93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00元;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8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增2000元。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还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继续填报。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未做会计处理,所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按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按2000元填报。


  根据41号公告规定的逻辑关系,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2000元。


  通过上述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注:视同销售行为会增加企业计算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销售收入确认基数,可能会间接影响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行为再额外支付税款。


  (二)将购买货物用于广告


  为了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和认知,A公司在2019年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的购买价款11300元,A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将该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00元;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10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整金额为0。无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三)将劳务用于广告


  A公司从事兴趣班教育,每节课程收取500元。为了达到促销目的,A公司给10位潜在客户提供一节免费试听课。免费试听课中,A公司支付的教师人工、房租、折旧等成本共计2000元。


  A公司开展免费试听课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2000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5000元;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2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增3000元。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还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继续填报。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未做会计处理,所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按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按3000元填报。


  根据公告规定的逻辑关系,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3000元。


  通过上述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行为再额外支付税款。


  小提示:按照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局认为,上述情形在税务处理时,A公司应按公允价格5000元确认视同提供劳务收入;按5000元确认促销费用。


  按此标准,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均为5000元,无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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