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是否会涉及到要交税?

答复:

公司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是否会涉及到要交税,取决于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如果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24。这意味着,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债权转股权可以暂不确认所得,从而避免了立即的税收负担。


然而,如果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需要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即需要单独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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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4-23
来源:与老板说税

答疑永续债利息按利息确认收入还是按股息红利确认收入?

【回答】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上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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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4-22
来源:辽宁税务

答疑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回答】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其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

2、安装费。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确认安装费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加工制造或劳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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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4-22
来源:辽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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