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实际以现金支付,因提前支付了现金,故扣除供应商1%材料款作为提前付现的手续费,请问这部分款项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若需缴纳需按何种税目申报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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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27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答疑民办非营利组织幼儿园取得财政拨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民办非营利组织幼儿园取得财政拨款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按上述相关规则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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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27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按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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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27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发票额度不够,如何申请调整?

【回答】

第一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下方的【发票业务】。

(1)输入登录信息后,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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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页面下方的【发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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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有两种渠道可以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

(1)【开票业务办理】-【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2)【开票情况概览】-【可用发票额度】右侧的“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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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点击【新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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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在新增申请页面,根据实际需求填写额度调整信息:

(1)短期:依次填写“申请调整额度类型”“发票额度短期调整类型”“有效期起”“有效期止”“申请调整额度(元)”“申请理由”,加“*”的栏次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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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依次填写“申请调整额度类型”“有效期起”“申请调整额度(元)”“申请理由”等栏次,加“*”的栏次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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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小夏温馨提醒:“申请调整额度(元)”填写的是需新增的发票额度。

第五步

页面下方的“附件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情况表、其他材料三个选项,可以在以下范围内选报附件资料:

(1)上传与申请调整的发票额度相关的购销合同;

(2)固定资产清单;

(3)能辅助主管税务机关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人员聘用合同、个税扣缴证明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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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①当购买方是“自然人”:购销合同的合同对象选择“自然人”,并上传与申请调整的发票额度相关的购销合同或其他涉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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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当购买方是“单位(企业)”时:“购销合同”的合同对象选择“单位(企业)”,并依次填写“合同名称”“合同商品或服务”“合同金额”“对方纳税人识别号”“有效期起”“有效期止”(如是长期合同,则在“长期合同”选项打√,有效期止系统默认体现2099年。),上传与申请调整的发票额度相关的购销合同或其他涉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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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小夏温馨提醒:此种情况购销合同的购买方需登录电子税务局对购销合同进行确认,依次点击【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购销合同确认】,选择“已收到的”进行合同真实性确认。销售方可选择“已发出的”查看购销合同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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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

完成后点击【申请】按钮,提交成功后请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审核,审核完成后即可完成发票额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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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小夏温馨提醒:纳税人可以在【发票额度申请调整申请】页面查看发票额度调整情况,包括申请日期、申请额度调整类型、审核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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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完成发票额度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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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27
来源:厦门税务

答疑货物“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

1.视同销售货物的主体:包含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包含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发生以上所列情形,则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2.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取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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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27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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