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有什么规定?

【回答】

一、修复时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可在下列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或因此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人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开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修复程序

  纳税人可在规定时限前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或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被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修复后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内只能申请一次。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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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符合什么条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4.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5.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人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8.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开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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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信用评价方式有哪些?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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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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