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回答】

一、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二、子女教育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三、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四、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五、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 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六、住房租金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按照每孩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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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买受人向开发商直接购买商品房,办证过程中除了个人应当缴纳的税费外,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的税费有哪些以及是否有相应的税费比例?相应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呢?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八)销售不动产。

    ……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及纳税主体具体情况,企业销售不动产涉及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9%税率,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计费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2%。其他涉及税费、税率及计税依据具体可参照以上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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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23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答疑我公司从政府出让了一块土地使用权,委托第三方公司建造厂房和办公用房,请问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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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23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答疑员工离职未退保,多缴的社保费该如何处理?

【回答】

如公司有离职人员,应及时前往人社部门办理退工退保,不然下月可能会误缴社保费。如未退保多缴了社保,单位缴费人可向税务部门发起退费申请。在社保费客户端就能操作,流程如下:

1. 登录社保费客户端,选择【单位退费申请管理】模块;

2. 点击【新增退费申请】,弹出退费方式选择;可以选择“职工明细退费”,输入查询条件,查询职工明细退费信息,勾选需要职工明细退费信息;

3. 录入退款银行账户及办理人信息,同时点击【附报资料上传】;

4. 系统弹出上传附件弹窗,弹窗显示需要上传的资料名称,上传需要的附件,点击【保存】;

5. 点击【提交申请】,点击【确认】。

注意事项:

一、实际业务中存在差额补缴的情况,为避免出现正常缴费退费后差额缴费未退费、突破社保费缴费下限的问题,相同属期相同险种,存在正常缴费和差额补缴数据时,若先申请正常缴费退费时,系统给出提示信息,引导先提交差额补缴退费申请。

二、系统控制不同应征凭证种类不可一起发起退费,增加控制一笔申请中只有一个应征凭证种类(如单位日常申报表、特殊缴费申报表),缴费人可先选择需要提交退费的应征凭证种类。

三、人社部门完成核验前,系统控制不允许重复发起退费申请,已发起退费申请但未核验的数据,系统置灰不允许提交。

四、退费数据中包含正税数据以及滞纳金数据,系统支持根据返回的税款种类区分正税数据以及滞纳金数据,职工明细退费页面滞纳金数据的调整后退费基数以及调整后费率不支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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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20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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