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买一赠一”大促模式,如何进行计税处理?

【问题】

公司准备在大促期间采取“买一赠一”模式进行销售,该如何进行计税处理呢?

【回答】

一、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主品和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买一赠一”方式中销售赠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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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1
来源:安徽税务

答疑“积分送礼”、“积分抽奖”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

“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模式回馈广大客户,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

一、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因此,企业采取“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商品,商品所有权已经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置,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赠送礼品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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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1
来源:安徽税务

答疑分期付款进行购物时,该如何计税呢?

【问题】

当消费者进行分期付款、先用后付等方式进行购物时,该如何计税呢?

【回答】

一、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因此,商家采取的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若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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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1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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