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投资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问题】

投资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回答】

投资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债务融资: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来获取资金。债务融资的优点是可以快速获得资金,但需要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 股权融资: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股权融资的优点是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同时也可以分享业绩增长带来的收益。然而,股权融资也会导致公司股权稀释,且需要承担股东权益分配的责任。

3. 内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通过公司内部的资金来源来融资,如利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等。内部融资的优点是无需向外部机构支付利息或股权,但可能会限制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能力。

4. 外部投资:投资公司可以吸引外部投资者来注资。这可以通过与其他公司、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引入风险投资等方式实现。外部投资可以带来新的资金和资源,但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5. 债券发行:投资公司可以发行债券来融资,债券是一种债务工具,投资者购买债券即借给公司一定金额的资金,并在未来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和偿还本金。

以上是投资公司常见的融资方式,不同的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投资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需要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市场情况以及融资成本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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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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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9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回答】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只需找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选择好数电票票种和开具红字发票原因,提交并确认后即开票成功,实现确认即开具。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或点击【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进入红字发票业务模块。在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选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数电票信息,确认已选发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数电票票种、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提交并确认,红字发票即开具成功,实现确认即开具。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任意一方都可填开并上传《红字信息确认单》,而后需要对方进行确认,但一经确认即自动开票成功。

以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确认单》为例,流程如下:

◆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或点击【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进入红字发票业务模块。在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选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数电票信息,确认已选发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数电票票种、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提交并确认,此时系统将红字信息确认单发送对方,等待对方确认。

◆购买方:①纳税人如已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模块进行“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

②纳税人如未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模块进行“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确认成功后即开票完成,无需对方再行操作。

数电票红冲操作

提示:若发起的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要对方进行确认,对方超过72小时未进行操作则该红字信息确认单作废,需要重新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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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税?

【问题】

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答】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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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8
来源:杭州税务

答疑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哪些情形可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问题】

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哪些情形税务机关可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回答】

一、企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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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8
来源:青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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