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银发[202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银发〔2023〕42号            2023-02-17

  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上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全面强化前海合作区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支持香港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新格局,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依托前海合作区加强深港金融合作,进一步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聚焦资金要素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资本项目开放,促进深港两地之间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与联通。逐步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金融环境。

  (二)基本原则。

  提升深港金融合作水平。按照远近结合、民生优先、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对香港金融开放与合作,推进与香港金融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内地与香港深度融合发展,不断丰富“一国两制”发展新实践,在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前海合作区“扩区”后产业体系,培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金融业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监管创新,分阶段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行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创新激励相容的风险防范机制,依托技术监测、预警、处置等手段,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监管科技跨境合作,完善与更大力度改革开放相匹配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与香港接轨的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导,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金融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体系更加完善,金融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彰显。

  到2035年,实现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更高水平金融开放,跨境资金高效便捷流动,基本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领域规则体系,金融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为全国金融业扩大开放起到更强示范引领作用。

  二、深化深港金融合作,优先开展服务民生领域的金融创新,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民生服务更优质、更多样、更便捷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类、III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加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

  (二)便利香港居民信用融资。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港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探索深港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和香港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

  (三)便利香港企业跨境投融资。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创业。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

  (四)便利香港专业人士执业。鼓励前海合作区内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升港籍从业人员比例,扩大港籍专业人士专业能力辐射范围。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基于实际薪酬水平提供个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务。

  (五)支持香港打造资产管理中心。允许香港私人银行、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等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理财公司,依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将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债券品种拓展至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粤港澳大湾区主体投融资渠道。

  (六)拓展香港金融业发展空间。支持高水平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为香港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跨境办公以及香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迭代升级提供空间载体。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香港金融机构依法联动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提高相关国际业务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务。

  三、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在跨境金融领域先行先试,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

  (七)扩大港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经香港持牌金融机构授权后,向其内地客户转发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包括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注册为“注册机构”的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为内地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支持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在境内开展跨境业务试点、承销熊猫债业务等,对相关业务明确相应监管政策。

  (八)允许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过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依法利用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等)平台进行融资及开拓海外业务,以及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优质地产及基础设施项目在香港上市及进行融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前海合作区内期货公司在特定品种业务上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担保、增信支持、内保外贷等。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基金公司积极参与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

  (九)加强深港债券交易合作与创新。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在香港直接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证券产品。

  (十)完善跨境保险业务。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区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针对合作区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险、养老险、航运险、信用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

  (十一)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允许前海合作区面向香港开展跨境双向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办流程,进一步拓展投资范围,探索降低香港投资者准入要求。支持深港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合作区联动发展。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质以及直接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资质的机构主体运作一年后直接申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资质。明确香港投资者的非居民税收地位。

  (十二)试点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拓宽行业退出渠道,增强流动性,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十三)依法合规建设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宗商品跨境现货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依法合规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的业务及功能,有序丰富交易品种,增强大宗商品定价能力。

  四、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在外汇管理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领域先行先试,强化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功能

  (十四)扩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放。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内地业务。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允许跨国企业在前海合作区率先设立财资中心,为中资企业海外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支持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研发中心、科创中心、数据服务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十五)提升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在前海合作区实施更便利的货物贸易资金结算措施,对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实施更便利的资金收付措施。对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措施。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允许银行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运输发票网上核验,便利境内运费划转。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个人经常项目本外币收支一体化管理。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居民个人在年度额度内,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业务。

  (十六)适度放宽跨境投融资限制。境外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研究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ABS)跨境转让业务试点。

  (十七)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有效路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业务。便利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在真实业务背景下灵活开展跨境融资,放宽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将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50%扩大至80%。

  (十八)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机制。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前海合作区互通使用。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促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业务。在前海合作区稳步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服务。

  (十九)拓展离岸账户功能。在账户隔离、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内稳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扩大基于离岸银行账户(OSA)的离岸业务范围,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离岸银行业务专营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实体经济开展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五、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培育以服务“扩区”后产业体系和中小微企业为导向的金融业态

  (二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开展环境(包括与气候相关,下同)信息披露试点,探索深港互认的、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支持香港等地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机构。鼓励香港等地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前海合作区及粤港澳大湾区绿色技术、绿色项目。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赴香港发行绿色债券和获取银行绿色融资,通过制定发布赴港发行绿色债券流程参考等方式,让更多企业掌握在香港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主要流程和优惠条件。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鼓励深港绿色金融人才的培训和交流。

  (二十一)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研究前海合作区内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商业保理公司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方案。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汽车等融资租赁业务。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鼓励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十二)加大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等业务,在业务范围内拓展支持领域,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按市场化原则设立港航产业投资基金,提升高端港航服务能级。

  (二十三)支持开展科创金融试点。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开展海外融资和境外并购业务,引进海外技术。支持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探索在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核销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加强同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助力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上市。

  (二十四)支持金融科技发展。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领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深化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强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沙盒”的协同联动,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统一性、专业性和穿透性。

  六、加强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探索与香港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健全跨境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二十五)建立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支持深港两地在前海合作区建立紧密的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协同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和跨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发挥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法定机构运作优势。加强深港两地金融管理部门人员交流。开展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探索开展相关试点项目。发挥前海合作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在金融领域“试验田”作用。

  (二十七)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罚力度,支持在前海合作区高标准建设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构建国际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服务保障前海合作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金融支持前海合作区深化改革开放全过程。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坚强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按程序将前海合作区既有相关支持政策覆盖到前海合作区“扩区”后的全部区域。加大赋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经验,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加强深港两地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支持前海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便利化等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本意见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

  (三十)加强人才保障。制定吸引高层次金融人才的配套政策,着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金融人才。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培养一批既通晓国际规则、又熟悉中国国情的高层次金融人才。设立深港金融创新发展委员会,承办深港金融论坛,搭建深港两地金融界沟通对话、联系互动、交流合作的重要机制和平台,为深港金融合作提供咨询建议。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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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7
文号:银发[2023]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23]41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

银发〔2023〕41号             2023-02-17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澳合作开发横琴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深化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相关重要战略部署,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合作开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坚持“一国两制”、依法办事,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互利合作、开放包容,创新完善政策举措,丰富拓展合作内涵,以更加有力的开放举措统筹推进粤澳深度合作。按照横琴“立足服务澳门、琴澳一体化”的战略定位,设计更加开放的金融制度安排,通过构建电子围网系统,创新跨境金融管理,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途径。加强与澳门金融市场联通,推动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服务一体化,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

  (二)基本原则。

  远近结合,民生优先。分阶段、分步骤建立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有序实施各项金融改革开放举措。优先服务民生,在合作区积极营造趋同澳门的宜居宜业金融环境,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

  服务实体,多元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对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中医药、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的金融支持,创新发展资产管理、债券市场、融资租赁、绿色金融等现代金融产业。

  制度创新,引领示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发挥澳门独特优势,探索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深度合作,实现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服务一体化,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探索金融支持新路径。

  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机制,创新基于电子围网系统的跨境金融管理体系,实现跨境资金“管得住、放得开”。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金融监测管理体系,构建金融“防火墙”。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电子围网系统和跨境金融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服务一体化初步实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初步形成,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现代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

  到2035年,电子围网系统和跨境金融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合作区与澳门金融一体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环境更加优化,现代金融产业进一步发展。将合作区打造成为我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新高地、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和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示范区。

  二、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

  (一)便利合作区个人跨境交易。在符合自用、自住的实际需要原则下,为符合条件的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内购置或出售商品房给予汇兑便利。在合作区试点放宽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区分境外个人和境内个人,研究放宽合作区居民(指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内地居民,下同)使用外汇的管理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区内地居民个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年度额度内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支持银行与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基于实际薪酬水平提供个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务。支持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直接开立境内证券市场账户,参与内地证券市场投资。

  (二)促进合作区移动支付便利化。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合作区互通使用。有序扩大澳门居民代理见证开户试点,便利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圈支付服务。研究允许合作区内市场主体以澳门元或人民币进行支付,逐步拓展使用场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允许澳门元在合作区作小额支付使用。

  (三)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信用融资。在征得澳门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在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澳资商业银行共享其澳门母行掌握的同一澳门居民信用状况,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合作区与澳门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澳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研究探索合作区与澳门两地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合作区与澳门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

  (四)强化合作区居民保险保障。支持内地与澳门保险机构联合研发针对合作区居民的跨境商业医疗、养老等特色保险产品,支持在合作区开展跨境机动车保险业务。支持合作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建设。

  (五)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吸纳澳门居民就业,为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金融机构委派人员到合作区内的分行或代理办事处担任职务提供便利。允许具有澳门等境外执业资格的金融人才,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经备案后在合作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三、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合作区金融业面向澳门高度开放。支持澳门在合作区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支持合作区对澳门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开放。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降低澳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进入合作区的准入门槛。支持澳门地区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合作区开展业务,拓展发展空间。充分发挥澳门对接葡语国家的窗口作用,支持合作区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

  (七)加强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机构交易联动,加强合作区金融市场与澳门、香港离岸金融市场的联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满足离岸市场正常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需求。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稳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不断丰富合作区与澳门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

  (八)探索构建电子围网系统。对标国际标准制定账户规则,优化改造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系统,通过金融账户隔离,在合作区建立资金电子围网。制定电子围网跨境资金流动政策,优化跨境资金清算渠道,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途径。

  (九)完善账户管理体系。在现行账户管理体系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账户服务,拓展账户功能。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NRA账户)使用。境外机构在合作区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以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统筹推动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创新,拓展账户功能,允许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支持澳门在合作区内务工人员及合作区内企业外派员工开立非居民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账户),支持澳门金融机构开立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U账户)开展资金融通。支持具备能力的商业银行利用相关账户等为境外主体提供优质的跨境金融服务。

  四、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

  (十)丰富合作区金融业态。鼓励在合作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和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各类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合作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十一)加强对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在合作区开展粤港澳游艇自由行。鼓励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相关企业投保信用保险。支持粤澳两地机构在合作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按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文旅、会展等产业母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鼓励银行在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支持科技创新和高端制造产业发展。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融资机制。鼓励在合作区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在合作区发展。

  (十三)完善创业金融服务。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支持粤澳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作区联动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在合作区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多币种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试点,拓展市场化退出渠道。

  (十四)支持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合作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

  (十五)加强债券融资服务。鼓励合作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澳门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扶持合作区内具有特殊和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并在境外上市、发行债券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简化汇兑管理手续。支持澳门借助合作区发展以人民币、澳门元等计价结算的国际债券市场,打造服务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葡语国家的债券融资服务平台。

  (十六)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发展。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实施有利于跨境租赁发展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探索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允许合作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套期保值业务,降低汇率风险。在合作区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人民币结算试点,依法合规探索开展租赁资产转让业务。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商业保理业务。

  (十七)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合作区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绿色金融标准与港澳互认,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鼓励合作区内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进行认证及融资。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建设电力期货市场,服务合作区绿色金融发展。

  (十八)探索发展离岸金融服务。加强与港澳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在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为实体经济开展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合作区内分支机构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探索放宽对合作区内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贷款用途和期限的限制。

  五、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十九)促进贸易结算便利化。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促进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结算便利化。允许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探索在合作区开展信用证保险业务。

  (二十)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支持合作区内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直接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便利化结算服务。支持在合作区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由合作区内金融机构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鼓励合作区与葡语国家在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投资贸易中使用人民币。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澳门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在合作区、澳门以及葡语国家的影响力。

  (二十一)提高外商直接投资汇兑便利程度。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简化管理,提高兑换环节登记和兑换便利程度。外商投资企业在合作区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进一步简化外商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手续。支持在合作区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十二)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体系。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体系,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拓宽资金境内使用范围,便利跨境资金汇兑。允许合作区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拓宽合作区内主体境外投资渠道,提高跨境金融资产配置能力。在广东省统筹下给予合作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合作区单独增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额度。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在合作区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在合作区规范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提高统筹调配资金能力。

  (二十三)优化外债管理。探索合并交易环节外债管理框架,对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提升外债资金汇兑便利化水平。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根据实际融资需要自主借用外债,逐步实现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

  (二十四)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程度。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由银行办理,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合作区内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等资本项下收入可在企业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

  六、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二十五)加强金融监管。建立粤澳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开展合作区金融风险研判和信息交流,探索推进金融风险线索移送和跨境核查工作,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加强对合作区资金异动的监测,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和反走私监管合作。构建适应合作区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与金融改革创新相匹配。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合作区与澳门两地金融管理部门人员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加强对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探索开展相关试点项目。

  (二十七)加强金融法治保障。支持在合作区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和调解,加快国际仲裁业务集聚,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切实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一步完善粤澳金融纠纷调解合作工作机制。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金融支持合作区开发建设全过程,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强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赋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经验,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支持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跨境资金流动等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本意见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CEPA框架下实施。

  (三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合作区出台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扶持政策,支持引进和培养现代金融产业的国际高层次金融人才。深化合作区与澳门在金融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励合作区与澳门联合开展金融人才培训。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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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7
文号:银发[2023]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厅字[2022]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厅字〔2022〕47号           2022-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夯实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的物质基础,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146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对象

  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

  二、政策实施时限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规范经费返还操作流程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收缴台账,按照调整后的经费上缴周期及时汇算其年度上缴经费,并于每年11月底前足额返还其上缴的工会经费。

  四、有关要求

  各省级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支持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全国总工会工作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代理银行的沟通协作,细化操作流程,强化监督、指导与服务,确保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联系人:武小远,毕文静。

  联系电话:010-68591214,68591220。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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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厅字[2022]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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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0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2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3〕1号         2023-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加强和创新监管,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加强整体设计,一体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统筹各类监管资源,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聚焦具体监管事项,逐项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监管薄弱环节,加快完善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补齐监管短板、堵塞监管漏洞,切实把该管的管好、管到位。

  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风险特点,加强信息技术运用,统筹推进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三)主要目标。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四)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明确本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2023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

  (五)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同时,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

  (六)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监管政策的协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既要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又要避免政策叠加造成不利影响。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监管规则和标准等,完善配套监管措施;对现行监管标准不一致、相互不衔接的制度规则,要抓紧修订完善。支持各地区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

  (七)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运行规则,加强业务统筹,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能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实际,分事项建立健全相关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三、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八)加强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构建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实现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现有信息系统,针对具体监管事项的风险特点,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标准,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制定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测感知能力,有效归集分析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预警信息要开展跨部门综合研判、协同处置。

  (九)开展市场主体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大力精简整合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检查,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一般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要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不断优化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参与部门等。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

  (十)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不断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加强大数据分析,形成社会多元共治合力。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线索等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相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四、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

  (十二)加强部门与地方监管联动。各部门制定监管政策要充分听取地方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地方的业务指导,全面研判风险隐患,督促相关地区弥补监管短板;建立监管资源统筹调配机制,对需要调用异地监管执法资源处置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有关地区提出监管协助需要的,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垂直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各地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分析本地区监管突出问题,对本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实施有效监管;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及时共享监管信息,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跨层级监管工作。

  (十三)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针对跨部门综合监管涉及的跨区域监管缺位、管辖争议、执法办案困难等问题,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联合监管模式。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行政执法机关要与司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方面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根据不同领域监管实际需要,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

  五、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十五)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或现有信息化系统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模块,开发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完善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做好相关监管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互联对接,统一接口标准。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积极开展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通过多维数据关联分析,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

  (十六)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打通数据壁垒,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依托已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的对接联通,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共享本地区本领域审批和监管数据,明确数据回流和交换规则,确保数据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相关部门要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事项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业务需求,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跨部门综合监管全过程各方面。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八)开展试点示范。支持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补齐短板漏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十九)提升监管能力。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整合执法资源、充实执法力量,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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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3
文号:国办发[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2-17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2023年度下列税务师事务所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2022年第7号)同时废止。

  青岛正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懿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恒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瑞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振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国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天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楷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瑞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衡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瑞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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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政发[202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政发〔2023〕2号         2023-01-17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为提振市场信心,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稳中求进、进中提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市场主体培育

  (一)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强化招大引强激励,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州、市给予激励经费奖补,支持鼓励开展精准招商、重大招商项目前期工作等。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多、推进实的州、市在用地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加强招大引强服务保障,对纳入省级招大引强项目库的项目,落实好我省产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全面加强项目动态服务、管理和跟踪督办。2023年引进超10亿元优质产业类项目100个以上、“链主”企业20家以上,省外产业招商到位资金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计划。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发展。省级财政安排1.5亿元,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全面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支持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培育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23年确保净增企业15万户以上、“四上”企业3000户以上,推动个体工商户蓬勃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积极满足市场主体合理融资需求。大力支持融资担保扩面降费。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从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业务补助、资本金补充等方面,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在招投标方面继续推行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保险等保证金。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超过上述标准并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大力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省级财政安排38.1亿元,支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等科技研发平台投入,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进入正常运转的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按其提供公共服务绩效给予运行资金补助。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积极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深入推进“兴滇英才”计划,省级财政安排32.5亿元,引进教育、科技、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一批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继续支持重点群体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群体2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各地盘活闲置资产,建设公益性创新创业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创新创业群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恢复和扩大消费、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能源保供、重点基础设施、中小微企业等支持力度。加强政银企对接,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三张清单”,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对于2022年第4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研究出台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壮大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

  (六)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各地各部门要系统深入盘点用活优势资源,以资源换产业、以资源换市场、以资源换技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积极吸引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三七、咖啡、核桃等农业资源,稀贵金属、磷、锂等矿产资源,水风光、页岩气等清洁能源以及文化旅游资源等开发利用和产业化,优先支持全产业链打造高附加值产品企业。完善资源管理办法,规范开发行为,细化权责关系,坚决杜绝占而不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大力发展口岸经济。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前提下,单列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50亿元以上,支持磨憨、瑞丽、河口等沿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分别安排5亿元、2亿元、2亿元,用于支持磨憨、瑞丽、河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预算内资金安排5亿元,支持磨憨国际口岸城市高标准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沿边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按规定实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在磨憨、瑞丽、河口等口岸设立免税店。支持边民互市发展,边民按规定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天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相关进口税收。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推进智慧口岸提标升级。加大口岸“运抵直通”模式复制推广,落实属地查检“绿色通道”,持续开展通关业务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八)大力发展园区经济。省预算内资金安排10亿元,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级科技计划、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加大向开发区倾斜支持。对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开发区建设企业孵化器,鼓励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落户开发区。加快推广“标准地”出让,制定出台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支持首批重点省级开发区跨越式发展,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发行条件的,支持每个开发区按20亿元左右的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必要可申请扩大额度。支持各地依托独有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打造一批“小而特”、“小而精”、“小而高”特色园区,由省直有关部门“一对一”给予支持。力争2023年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增长20%以上,新增规上工业企业400户左右,营业收入超千亿元开发区达7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

  (九)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省级财政安排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3年期间新增完成设施农业实际资产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完成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内新增贷款,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支持各地统筹财政涉农资金对利用荒地、废旧矿山建设设施农业的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大力支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融资租赁等模式试点。持续实施“百亿金融支农行动”,落实落细乡村振兴领域再贷款贴息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农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300亿元。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提供设施农业保险,适当降低保费、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大力推进重点工业领域延链补链强链。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行业调结构、补短板、增动能。省级财政安排1.5亿元,支持全产业链重塑烟草产业新优势。支持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生态主导作用,瞄准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环节延长产业链,开展以商招商,继续实施以商招商分级奖励制度,带动上下游优势企业集群落地、集约发展。制定实施以度电附加值为主的能效有序调节机制,优先保障能效高、效益好、排放低的企业和生产线用能需求,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初级产品加工用能管控。鼓励企业开展工贸分离,剥离服务业板块,以专业化优势提升服务半径和质量。力争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投资促进局、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省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一)大力推动煤炭增产煤电多发。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煤保供、煤矿“五化”改造、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等工作。积极申报具备条件的煤矿核增产能,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推进煤矿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全力增产扩能,力争2023年原煤产量达7100万吨以上。督促指导火电企业与核增产能煤矿签订核增产能部分的电煤合同,严格执行电煤合同价格,引导煤炭直供电厂。鼓励发电企业与煤矿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实现煤电联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力度推动新建480万千瓦煤电项目建设,争取国家新增煤电装机指标支持。(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全省遴选、培育、建设、推广3—5个行业级大数据中心,实施5G融合应用“扬帆”云南行动计划,遴选10个5G应用融合标杆示范项目,省级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级大数据中心、5G应用融合标杆示范项目予以支持。力争2023年数字经济投资完成300亿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充分释放内需潜力

  (十三)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安排10亿元左右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加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力度,其中3亿元用于“骏马奖”评选奖励。安排40亿元左右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中老铁路沿线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口岸发展、创新创业等领域项目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320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0亿元,持续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省级财政安排18.6亿元,推进铁路“建网提速”工程。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加大新建机场建设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4.2亿元,支持民航“强基拓线”工程。省级财政安排33.8亿元,支持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省级财政安排6亿元,支持农村公路“巩固提升”。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130亿元,省级财政安排29.4亿元,支持“兴水润滇”工程深入实施。省级财政安排30亿元,支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省级财政安排24亿元,持续加强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开展美丽河湖奖补,支持拉市海、纳帕海、普者黑保护治理等。省级财政安排2亿元,支持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力争2023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左右,年度完成投资跃上2万亿元大台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四)加大力度支持扩大民间投资。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机制,实现在线平台实时推介。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更多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平台。将民间投资增量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考评体系的重要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五)大力提升旅游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从省级层面策划实施一批旅游转型升级大型项目,加大知名旅游企业招商,推动旅游与健康、体育、文化、生态、教育、互联网以及现代农业等融合发展。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按其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对2023年度省级重大文旅项目和业态创新项目建设贷款产生的利息(不包括土地款和房地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内招徕省外入滇游客数1000人以上的省内旅行社,按照每接待1名过夜游客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评定为甲级旅游民宿的主体予以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地举办重大文旅宣传营销活动。优化“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全面推广实施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红黑榜”制度。力争旅游业投资完成1300亿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新能源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加大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视情况予以补贴;落实好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纳税人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政策,鼓励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旅游客车、景区用车、城市物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淘汰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和老旧营运车辆。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持续开展“云集好物”及“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彩云购物节”,继续发放“彩云”系列消费券,政企联动引导家电销售企业统筹线上线下资源,广泛开展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等活动,扩大家电消费。力争202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十七)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筹集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200亿元以上,撬动各类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确保2023年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500个以上、城镇棚户区改造6万套、开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5万套以上,新建改造燃气、供水、排水管道6000公里以上。各类资金优先支持前期工作扎实、成熟度高、综合效益好的项目。从省级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以奖代补资金,对2022年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功典型案例涉及的县、市、区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八)加快推进“五城”共建。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健康县城、美丽县城、文明县城、智慧县城、幸福县城建设,围绕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谋划一批符合政策导向、投资方向的建设项目,确保每年有进展、见实效。省级统筹不低于50亿元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按照“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对“五城”建设中成效明显的县、市给予支持。鼓励各地积极申报“五城共建重点县”,对积极申报并确定为“五城共建重点县”的10个县、市给予政策和项目重点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九)全面推进绿美云南建设。统筹省级财政奖补资金7亿元和省预算内投资3亿元,对全省绿美城市、绿美社区、绿美乡镇、绿美村庄、绿美交通、绿美河湖、绿美校园、绿美园区、绿美景区建设中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资金奖补和项目支持。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机制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加快打造一批典型示范。支持各地引进技术先进、带动力强的知名苗木企业,打造成规模、有特色的云南苗木品牌,大力发展“绿美+”经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十)促进外资外贸加快发展。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优化《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奖励标准,加大奖励力度。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外商投资,促进边境贸易、跨境贸易转型升级。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发展,优化稳外贸进出口奖励政策。加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引力度,综合评估服务企业数量、培训人数、实现效益等因素,给予每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企业投入运营满1年以上的公共海外仓,按仓储面积、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贴息支持和不超过300万元的仓储设备投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昆明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快提升中老铁路沿线发展能级。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对在云南省内铁路货运场站集结和分拨、经中老铁路发送和到达的跨境货物运输予以补助。继续落实“公转铁”补贴政策。动态调整中老铁路沿线开发三年行动目标和项目库,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亿元,支持沿线开发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七、持续做好民生保障

  (二十二)全力保障就业总体稳定。省级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兜底帮扶。统筹各类资金250亿元以上,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等工作。支持退役军人专属就业创业园地建设。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职业教育办学条件达标工程,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园区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以上,实现70万脱贫劳动力掌握一技之能。全年完成城镇新增就业5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退役军人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供需协调、保障市场供应、丰富商品种类,强化交通物流保通保畅、精准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完善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监测预警,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减小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快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各州、市加大房地产促销力度,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房企做好策划宣传。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项目整体完工交付。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促进项目完工交付。督促指导各地优化制定“一城一策”、“一楼一策”,化解盘活存量“烂尾楼”,积极出台政策吸引外地人口落户和安居、促进二手房交易、消化现房。支持各地实施“以购代建”,收储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益性“双创平台”用房,也可用作高级人才公寓,与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结合,拓展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大民生保障投入力度。统筹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农房抗震(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行动。统筹安排资金10亿元,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省级财政安排20亿元,支持加快补齐医疗卫生发展短板。加强疾病救治、防控物资保障、疫苗接种等领域的资金保障,保障好群众就医用药,重点支持老年人和患基础性疾病群体的防控,着力保健康、防重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做好稳经济工作,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调度,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市场预期引导工作;要加强政策评估和动态优化,做好政策储备研究,每季度末向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推进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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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云政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办函[2023]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一季度全省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一季度全省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3〕6号         2023-01-3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季度经济工作是全年经济的“风向标”,做好今年一季度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稳”,对于推动全省经济整体好转、实现全年目标任务意义十分重大。为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深入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落地见效,推动各项政策靠前发力,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确保一季度开好局起好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产

  1.扎实做好重点企业春节期间原材料供应和调配、人员轮休轮岗等安排,确保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连续生产。加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帮助指导力度,制定重点企业节后复工复产计划,确保2月6日前复工复产率达100%。(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和措施均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扎实做好在建省重大项目生产原料储备、建设资金筹集、施工人员保障等工作,保障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少停工。开展重大项目节后开工复工督导帮扶行动,确保2月6日前在建省重大项目复工率达100%。(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3.对2022年产值下降或停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分行业制定稳定生产经营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一企一策”开展帮扶行动,统筹各类资金重点支持短期内能够恢复生产、释放产能的企业,缓释企业现金流短缺等突出问题。持续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推动停产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4.对2022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下降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制定实施帮扶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5.实施提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帮扶行动,用好23条纾困解难帮扶政策措施,在税务、社保、贷款等方面完善支持政策,对全省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指导,推动困难市场主体走出困境,尽快恢复和保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

  二、千方百计推动投资加快增长

  6.尽快下达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年度预期目标任务,落实年度投资项目建设工作任务,按旬、月、季开展项目投资监测分析,确保一季度完成投资305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7.启动实施项目建设年活动,开展重大项目“百千万”专项行动,明确省级100个、市级1000个、县级1万个项目清单。制定实施2023年省重大项目推进实施计划,建立4000个以上、计划投资8000亿元以上的年度省重大项目“开工、在建、前期”三张清单,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组织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一季度全省开工重大项目680个以上。利用春季开工有利条件做好2022年已开工项目的接续推进工作,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省重大项目完成投资182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9.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奖励,2月底前对2022年度产业项目推进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较好的市(州)进行资金奖励,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加强项目储备,全力推动项目前期工作,下达用好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加大对“四化”等重点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11.加快2022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的贵安新区航空航天产业孵化基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扩建项目等1049个在建项目进度,推动2022年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贵州社会主义学院迁建、省全民健身中心等项目一季度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12.加大产业投资力度,加快织金县中石化聚乙醇酸(PGA)、习水县茅台201厂3万吨酱酒技改工程等263个在建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进度,新开工亿元以上省重大产业项目150个以上,建成20个以上,力争工业投资完成86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13.加快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工建设瓮福集团公司马场坪工业园区220kV变电站等省重大项目57个,大力推进盘江新光瓦窑田铁路货场专用线等77个在建项目,全省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完成16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4.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加快贵广铁路提质改造工程、盘兴铁路等6个在建铁路项目建设,贵阳至南宁高铁进入静态验收,力争开工建设铜仁至吉首铁路。加快兰海高速重庆至遵义段扩容工程等17个在建高速公路和10个普通国道项目建设。交通投资完成35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交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心)

  15.加快建设“大水网”,支持加快宣威大型水库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凤山、观音等大型水库建设,新增输配水管网50公里。水利投资完成65亿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16.大力实施新基建三年行动,高质量推进“东数西算”工程重点项目实施,新建5G基站2000个以上,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完成50亿元。以智能高效电网为主的电网投资完成20亿元左右。新增敷设天然气干线输气管道60公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

  17.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新开工棚户区改造0.5万户、基本建成0.5万户,新开工老旧小区改造2万户,新开工背街小巷改造300条,建设改造城镇地下管网468公里,开工建设沿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城建投资完成198亿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18.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引导商业银行跟进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专项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政金企对接,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开工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0.5万套左右。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650亿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9.有序恢复建筑施工,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作日不间断网上受理,充分应用电子证照,方便企业和项目及时取得施工许可。(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概算管理办法,加快下达省级财政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21.制定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加快资金投放使用,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2.制定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社会投资的具体办法,印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民间投资完成125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23.狠抓投资在库项目结转和入库工作,确保计划结转的在库项目顺利结转,一季度新增入库项目1500个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24.加快财政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尽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效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25.加快2023年省预算内投资下达进度,不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6.加快2021年度和2022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建设进度,推动2023年国家提前下达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7.围绕“四化”等产业基金投向,抓紧筛选一批优质企业和项目,推动200亿元“四化”等产业基金投资出款到具体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大数据局、贵州金控集团)

  28.用好常态化融资对接机制,加强政金企对接,全力争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专项再贷款等信贷资金支持,争取银行机构发放400亿元左右信贷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

  29.引导省农发行发放盘活存量国有资产专项贷款100亿元,支持盘活一批闲置低效资产项目。争取5000万元左右引导社会资本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资金,支持盘活优质国有资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0.加大争资争项力度,3月底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赴对口国家部委开展至少2次争资争项工作,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争取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1.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导完成3宗以上工业“标准地”出让。(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2.对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推行先行使用林地报备制,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项目林地定额供给。对省重大工程项目用地用林需求,即到即审、优先保障。(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三、推动消费和服务业加快复苏

  33.围绕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打造消费场景,出台实施2023年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4.抓住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时机,举办“黔货辞旧岁·新春享优惠”2023新春年货节,推出年俗文化和夜间消费系列活动,开展线上线下、城乡联动的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券2500万元,提振节假日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社)

  35.办好消费促进活动,每个县(市、区、特区)一季度组织开展2场以上展览展销、供需对接、满减促销、线上直播等专题活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6.创建城市社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30个,支持“黔惠荟”网上惠民生鲜商城提升服务覆盖能力,升级改造50个农批市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7.持续开展“黔菜黔酒联动”促消费活动,加大“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宣传推介力度,鼓励各市(州)发放餐饮专项消费券,制定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提振餐饮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8.创建星级酒店1—2家,培育认定“多彩山居·醉美心宿”最美民宿60家,安排专项资金评定奖励示范民宿、示范农家乐各50家。(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39.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加大优惠补贴力度,刺激汽车消费企稳回升。(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40.持续开展成品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完善成品油流量信息监管运营平台,实现销售数据“颗粒归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1.下达县域商业建设资金建设县域商业体系项目30个,推动娱乐休闲、餐饮连锁、生鲜百货等消费业态向乡村下沉,进一步释放农村消费需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2.实施电商“十百千万”工程,培育省级电商示范产业园、直播示范基地、电商示范企业等平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3.开展促进旅游业复苏专项行动,实施春季旅游宣传推介活动,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吸引更多省外游客入黔旅游。(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4.通过“一景区一策”方式,优化完善9家5A级景区、2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特意性旅游资源业态,带动周边随意性旅游资源布局丰富旅游业态,强化服务配套。(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5.实施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三年行动,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6.加快组建省信用增进公司,创建毕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等)

  47.优化A级物流企业评定奖补政策,完成2022年度新评定A级物流企业兑现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全力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48.推进煤矿加快建设,开工建设金沙硫磺坡、晴隆红寨等露天煤矿,推动露天煤矿日新增煤炭产量1万吨以上。建成投产隆兴煤矿、雍汪兴腾煤矿一号井等煤矿。(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49.全力保障煤矿正常生产,原煤日产量尽快恢复到33万吨以上,原煤产量达3000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50.压实重点产煤地区和重点煤炭企业责任,抓紧将2023年电煤供应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州)和煤电企业。(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等)

  51.加大电厂电煤供应,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率达100%,日供应电煤25万吨以上,确保一季度电煤供应量2250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2.发挥煤电保障供应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派员盯守、运力协调等措施,加大省内、外高热值煤存储力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3.加大电力生产供应,推动盘江新光等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54.合理调剂水火发电,增加火电机组出力,提高机组利用效率,每天增加火电发电量0.5亿千瓦时以上、达到4亿千瓦时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55.全力抓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确保冬春供气设备正常运转,供应天然气11亿立方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五、全力促进工业稳定增长

  56.对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较快、完成情况较好、贡献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在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7.对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申报“四化”等产业基金时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等)

  58.抢抓春节消费旺季,推动茅台、习酒、珍酒等企业加快释放产能,持续抓好中小酒企规范发展,白酒产业增加值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9.积极向上争取卷烟生产计划,加大优质卷烟产品生产供给,一季度完成卷烟产量420亿支以上。(牵头单位:贵州中烟公司等)

  60.加快推进裕能、安达科技、比亚迪等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重点企业充分释放产能,支持振华新材料等企业开展以商招商,加快建设中伟股份年产20万吨磷酸铁锂一体化等33个省重大项目,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总产值增长10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1.加快推进贵州长江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工作,推动吉利汽车、奇瑞万达客车等充分释放产能,新能源汽车产量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2.推动华为云等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发展云服务产业和数字产品制造业,加快“东数西算”贵安新区算力产业集群配套项目建设,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引进培育关联企业100户以上,大数据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3.加快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新增上云用云企业1000户,累计达2.6万户以上。(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64.引导贵州磷化、金正大、川恒等化工企业,抢抓春播春种用磷用肥“窗口期”,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现代化工产业实现企稳回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5.实施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制定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局)

  66.推动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航空航天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安大航空锻造产业园二期等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航空航天及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67.做好产销衔接,推动老干妈、南方乳业、刺柠吉、贵茶等企业加大产品市场投放力度,推进行业稳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8.促进新型建材产业恢复增长,推动贵钢、水钢、乌江水泥等企业加大生产力度,稳定钢材、水泥产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9.编制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利用好闲置标准厂房,科学指导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就地就近吸纳务工人员。(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0.深入实施重点开发区提质增效行动,新引进一批重点产业项目落户开发区。(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六、切实抓好农业春耕生产

  71.加强837万亩在田油菜、168万亩在田小麦、280万亩在田马铃薯等夏收粮油作物管理,确保夏粮产量257万吨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2.抓紧抓好春耕春播,及早下达粮食播种任务,春耕前分解细化到县乡村、落实到田间地块,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强化农资生产调运储备,确保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

  73.推进冬春季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季度建设改造高标准农田30万亩。(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4.制定实施冬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加强705万亩在田蔬菜田间管理,蔬菜、食用菌实现产量780万吨和48万吨,茶叶产量实现12万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5.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和中小养殖场(户)合理安排出栏补栏,发挥生猪省级调控场作用,保持产能稳定释放,生猪、牛、羊、家禽分别出栏710万头、51万头、79万只、3990万羽。(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6.抢抓冬春造林时机,加快实施国储林、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等工程,完成营造林100万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七、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77.制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年度计划,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下降至1%、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确保新增市场主体12万户。(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78.分类制定实施年度新增入库企业培育计划,一季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50户、规上服务业企业80户、限上批零住餐企业120户、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25户。(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9.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下达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户20万元标准,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0.加大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对新入库且稳定在库的336户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下达省级奖励资金支持58户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1.促进批零住餐企业恢复发展,下达省级服务业资金奖励新增限上的754户批零住餐企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82.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带动5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省级龙头企业,分别奖补50万元和2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83.紧盯一季度企业退库关键期,除正常退库企业外,对拟退库企业中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开展定点帮扶,千方百计稳定在库企业存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八、启动实施新一轮产业大招商

  84.制定“产业大招商突破年”方案和完善产业招商考核办法,开展“双千百场”大招商行动,一季度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州)、县(市、区、特区)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产业招商活动1次以上。力争全省引进优强企业320户以上,新增产业到位资金110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占比55%以上。(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

  85.开展返乡创业招商行动,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抓住春节贵商返乡省亲、过节等时机,邀请和引导一批在外贵商回乡投资考察洽谈、返乡兴业和投资发展,贵商返乡兴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待遇,全面鼓励贵商人才、项目、资金、技术回归。(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

  九、扩大特色优势产品出口

  86.完善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支持贵州轮胎、中伟新材料等“走出去”重点企业拓市场抢订单,扩大产品出口,培育认定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5户。(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87.组织参加2023中国机电产品(新加坡)品牌展览会等对外经贸活动,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打造一批支撑有力的外贸单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88.加快建设海外仓及境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下达省级专项资金支持3个跨境电商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十、全力稳就业稳物价保民生

  89.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阶段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3.2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75万人,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4万人左右。实施“技能贵州”行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0.开展“春风行动”等专项服务活动,组织实施春节期间农村劳动力返乡监测、集中返城返岗和岗位推荐、“点对点”输出、出行协助等公共就业服务,持续开展东西部省际劳务协作,一季度农民工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稳定在70%左右,农民工返岗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91.通过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特别是脱贫人口增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安排项目劳务报酬占比提高到30%以上。脱贫人口收入增长15%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等)

  92.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确保春节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动态清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93.结合一季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对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和生猪重点保供企业、家禽企业、禽蛋企业生产管理、产量监测调度,确保蔬菜、肉类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

  94.对9个市(州)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情况实行旬通报制度,开展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95.严格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人群发放临时补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96.严格落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要求,加强医疗救治力量保障、药物试剂和防疫物资供应调度,扩容危急重症医疗资源,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和患基础性疾病人群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农村地区药品等救治物资需求,确保疫情防控转段平稳有序。(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季度经济工作,对标细化落实工作举措,强化运行监测分析调度,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问题,务求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见效,加大宣传力度,提振发展信心。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在全省通报,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地区、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0日

  (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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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黔府办函[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办发[2022]1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22号          2022-12-0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帮助市内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加快走出生产经营困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少本轮疫情影响,在继续落实好我市稳经济政策包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各合作银行不得因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而下调其信用评级或压降其授信额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四、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面、降费、提质、增效,对为中小微企业新增信用类融资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0.5%的,给予绩效奖励。加大再担保分险支持力度,对2023年6月前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再担保费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五、支持出口信保赔付。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出口风险的保障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符合条件且通过市级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企业所缴纳的出口信保保费按100%的比例给予支持,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

  六、缓缴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七、减免房屋租金。对2022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减免6个月租金,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减免,2022年12月1日前已退租的不予追溯。对2022年承租各产业园区国有开发投资平台公司所属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减免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租金。倡导民营产业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小微租户适度减免或返还2022年11月场地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工商联,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八、中小企业稳岗返还。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按规定核准后,给予该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60%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九、加大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冷链物流企业给予不高于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十、缓缴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2023年第一季度前继续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市财政局)

  十一、减免检测费。减免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验收导致款项不能支付的,鼓励开展线上验收,保障款项及时支付。(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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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01
文号:渝府办发[2022]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发[202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23〕3号           2023-01-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2022年12月27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等160件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0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0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渝府〔1999〕107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武隆县城规划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42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2〕68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7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15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2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1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主城区及飞行主航线施放系留气球的通告(渝府发〔2004〕84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3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05〕84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85号)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99号)

  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06〕42号)

  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50号)

  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156号)

  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

  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意见(渝府发〔2007〕53号)

  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85号)

  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

  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8〕64号)

  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通知(渝府发〔2008〕71号)

  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统计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72号)

  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82号)

  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128号)

  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66号)

  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9号)

  29.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10〕84号)

  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9号)

  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2〕68号)

  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低碳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102号)

  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110号)

  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重庆电子口岸建设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2〕115号)

  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意见(渝府发〔2013〕3号)

  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意见(渝府发〔2013〕30号)

  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3〕39号)

  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3〕60号)

  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渝府发〔2013〕81号)

  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

  41.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14〕5号)

  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4号)

  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潼南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的通告(渝府发〔2014〕23号)

  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

  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2号)

  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62号)

  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67号)

  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0号)

  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5〕34号)

  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5〕38号)

  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9号)

  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71号)

  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6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6〕17号)

  56.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36号)

  5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3号)

  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10号)

  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

  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17〕37号)

  61.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7〕53号)

  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

  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5号)

  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体育健身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8〕32号)

  6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

  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

  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20〕2号)

  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5号)

  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来投资实行一站式办公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4号)

  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招标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107号)

  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4〕136号)

  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141号)

  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76号)

  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2007〕67号)

  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

  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196号)

  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07〕212号)

  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227号)

  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国家级统筹城乡信息化试验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241号)

  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彩票发行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48号)

  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61号)

  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113号)

  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0〕147号)

  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52号)

  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16号)

  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05号)

  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35号)

  8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152号)

  8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23号)

  9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食品安全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45号)

  9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50号)

  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

  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农民”实际困难的通知(渝办发〔2011〕368号)

  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384号)

  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守“四条红线”确保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数据质量的通知(渝办发〔2012〕91号)

  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2〕152号)

  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158号)

  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12〕172号)

  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183号)

  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陵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渝办发〔2012〕224号)

  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商圈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2〕246号)

  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

  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6〕23号)

  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7〕34号)

  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口岸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渝府办〔2018〕6号)

  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主城建成区边角地建设社区体育文化公园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17号)

  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20号)

  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环快速路以内汽车客货运站场搬迁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24号)

  10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渝府办〔2020〕13号)

  1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3号)

  1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扶助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9号)

  1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96号)

  1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

  1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6号)

  1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6号)

  1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加油站建设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2号)

  1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

  1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59号)

  1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9号)

  1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9号)

  1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1号)

  1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

  1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号)

  1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

  1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

  1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17号)

  1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6号)

  1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0号)

  1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41号)

  1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53号)

  1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4号)

  1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先行建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70号)

  1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6号)

  1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28号)

  1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

  1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化工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48号)

  1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3号)

  1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1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分享经济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5号)

  1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2号)

  1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9号)

  1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9号)

  1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18号)

  1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重庆市“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4号)

  1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7号)

  1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7号)

  1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4号)

  1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区域免费无线局域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6号)

  14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9号)

  15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49号)

  15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5号)

  1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68号)

  1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障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3号)

  1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

  1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开发布局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4号)

  1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3号)

  1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6号)

  1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4号)

  1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6号)

  1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服务业恢复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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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渝府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办发[2023]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13号            2023-01-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按照《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一)绿色金融发展体系更加健全。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试验区基本建立组织多元、产品丰富、政策有力、市场运行安全高效的绿色金融体系。金融资源绿色化、低碳化配置畅通高效,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规模加快增长,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完善,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及服务模式创新不断涌现,绿色产业融资环境逐步改善。

  (二)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更加有力。引导金融机构对绿色资产进行差异化定价,形成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碳强度核算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碳强度符合“双碳”目标及“十四五”规划下降进度要求,加大绿色资产投放比例。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到2025年年末全市绿色贷款余额达到6000亿元以上,较2020年翻一番,年均增速保持20%以上;稳步提高全市绿色贷款占比,两江新区、万州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等5个核心区域绿色贷款占比超15%;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的发债支持力度,不断推动绿色债券的运用,到2025年,力争全市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较2020年翻两番,达到900亿元以上。

  (三)绿色金融与绿色产业更加融合。贯彻国家绿色发展理念,参照国际通行绿色金融标准,识别全市主要产业部门绿色低碳转型的投资机遇,建设一批绿色低碳示范工程,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建立可满足能源、建筑、交通、制造和农林等主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和配套激励机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四)绿色金融数字化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推动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深度融合,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与全市绿色金融发展紧密衔接,支持绿色金融数字化建设,实现高效便捷的统计、监管、创新、咨询、共享等绿色金融管理和服务。

  (五)绿色金融跨区域合作成效更加显著。以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为契机,紧抓绿色金融发展机遇,立足长江经济带,探索开展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区域生态资源资本化转型;开展跨省际绿色金融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生态共治;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实现中新(加坡)、中欧主要绿色金融标准、产品等一致化的实践应用。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鼓励金融机构落实“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

  (六)绿色金融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更加高效。通过发展绿色金融,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力构建清洁高效的能源体系。到202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降低1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森林覆盖率达到57%、森林蓄积量达到2.8亿立方米,力争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确保全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金融助推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树立典范。

  二、具体举措

  (一)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1.推动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渝分支机构健全绿色金融架构。鼓励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全国性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试验区内分支机构的绿色金融服务功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绿色金融专业条线或部门、设立绿色特色分支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2.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拓展绿色金融业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扩大绿色投资范围,支持健全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的绿色金融管理架构,配备专业管理人才、研究人才,提升绿色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牵头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3.推动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绿色转型。支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专设绿色专营部门或分支机构,为相关企业主体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的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4.推动社会资本多元化参与绿色投融资。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形式或股权合作形式参与绿色投资,丰富绿色金融服务主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探索实施绿色低碳企业上市“育苗”专项行动,拓展产业绿色发展融资渠道。引导激励认证机构、评估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绿色金融评估、认证、核查、计量、报告等中介业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5.推动发行支持绿色领域的地方政府债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6.创新绿色债券产品和服务。按照统一的绿色债券标准,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领域,做好绿色债券需求摸排和项目储备,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券、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转型债券、蓝色债券,研究探索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拓宽绿色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提高绿色信贷投放能力。(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7.创新绿色信贷和保险产品。探索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逐步扩大林权抵(质)押贷款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规模,研究探索发行林权支持票据的可行性,完善确权、抵押登记、评估、交易流转和政府回购等市场调节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生产、绿色建筑、绿色矿山、新能源、绿色农业、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交易,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等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鼓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绿色生态农业保险、森林保险、巨灾保险等保险产品创新。(牵头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信息委)

  8.推动投资基金支持绿色科技项目。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理财资金、保险资金按市场化原则孵化碳减排、污染防治、节能降耗、改善生态等领域高科技项目和企业,支持私募股权基金按市场化原则参与绿色项目投资或绿色企业并购重组。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和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三)提升绿色金融业务管理能力。

  9.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内主要金融机构科学制定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规划,探索建立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碳强度考核激励机制,健全绿色金融治理框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绿色信贷计划,加大绿色信贷在内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绿色资产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按不同资产的绿色程度差异化设定经济资本占用比例等,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环境风险等级等指标纳入信贷发放审核流程,增强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内生动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将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理念、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碳减排信息等纳入贷款额度测算、利率定价等授信管理审核流程,从资金供给端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升绿色金融市场活跃度,实现实体经济与金融投资的良性互动,推动ESG评价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关于绿色信贷的尽职免责制度及管理办法。(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10.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碳足迹核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完善绿色金融业务管理,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和制度,推动环境效益外部性内部化,探索环境效益价值实现的可行路径,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鼓励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碳核算服务。(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四)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

  11.培育优化碳交易市场。以碳中和目标为依托,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地方交易市场机制,丰富地方市场交易产品,完善自愿减排登记、确权、评估、核证等规则,着力完善个人碳账户信息系统,推动机构和个人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提升碳金融市场交易活跃度,健全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碳金融体系,探索碳配额有偿分配制度,发展农林行业碳汇,探索碳资产质押、配额回购、配额拆借、核证自愿减排量置换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机构稳妥有序探索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完善碳普惠机制,拓展碳普惠场景,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推动普惠机制下沉至村域生态产业。拓展“碳惠通”平台功能,健全核证自愿减排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市交通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五)建立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示范体系。

  12.探索金融支持产业生态化示范路径。参照国内外主要绿色金融标准,建立金融支持绿色重点项目清单,助推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环境治理型“四型产业”发展。按照“有保有压、分类管理”原则,逐步抑制“高碳低效”领域的投融资活动。发展转型金融,建立转型金融重点项目清单,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向传统高碳企业的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提供信贷服务,推动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对照标杆水平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大力支持节能减碳新材料项目,加快推动新材料拓展应用场景。(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13.打造绿色低碳示范样本。发挥两江新区、渝中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南岸区引领作用,积极探索低碳、零碳园区建设模式,建好重庆绿色金融大道、明月湖科创基地、广阳湾智创生态城等一批平台载体,打造一批布局集约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的绿色示范园区、绿色示范项目。支持企业推行绿色化管理、开展绿色生产和打造绿色品牌,努力创建更多“国字号”绿色工厂。鼓励区县探索创新绿色融资模式,支持金融服务低碳、零碳园区和绿色工厂、绿色矿山建设以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渝中区、南岸区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14.探索金融支持生态产业化示范路径。围绕长江大保护,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推动生态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打造金融服务“三资转化”示范样本。聚焦低碳城市、无废城市、海绵城市、交通强国等试点和任务,优化金融供给,打造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样本。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深化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培育绿色低碳应用场景。(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

  (六)推进金融资本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

  15.健全绿色低碳投融资规划。根据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一区两群”协调发展布局,制定绿色低碳项目投融资规划,围绕全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及重点行业领域实施方案,打造“绿色金融+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能源、绿色农林等”的“1+N”绿色产业发展体系。〔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能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16.完善核心区绿色金融功能。按照“一区一策”加快完善绿色金融服务功能,依托“解放碑—江北嘴—长嘉汇”绿色金融核心区建设,支持渝中区将“解放碑—朝天门”建设成绿色金融机构集聚区、绿色低碳示范街区和重庆金融历史文化展示区,支持江北区江北嘴金融集聚区绿色金融能级提升,支持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打造广阳湾智创生态城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先行示范区,支持两江新区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金融科技创新区和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万州区建设江南金融核心区。推动绿色银行、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金融租赁、绿色基金等各类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评估、绿色研究以及会计、法律等绿色金融配套机构入驻。(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两江新区管委会,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万州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17.开展金融服务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在两江新区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以及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和绿色船舶制造等产业发展,助力标杆企业提高效益、拓展市场、壮大规模,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实施金融服务产业园区绿色升级示范工程,支持绿色供应链、清洁能源替代、生产清洁改造、无害低排原辅材料替代、废气废物治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零碳工业研发和示范、新型储能技术攻关和氢能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鼓励大企业通过资本并购、产业联盟、联合技术攻关等方式带动中小企业开展绿色改造,支持供应链优势企业优先将绿色工厂纳入合格供应商、优先采购绿色产品,推动上下游、全行业绿色协同发展。研究制定绿色小微项目(企业)认定标准,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两江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

  18.开展金融支持绿色建筑试点。在两江新区和渝中区先行先试,重点支持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开发与使用、城市绿色化更新,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推动绿色建材规模化应用和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创新融资服务,支持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生产与使用、区域集中供冷供暖设施建设、合同能源服务等;探索建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城市更新基金投向绿色建筑重点领域。在两江新区探索打造绿色生态示范区,在渝中区探索打造绿色低碳示范建筑范本。(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管委会,渝中区政府;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

  19.开展金融支持绿色交通试点。在渝中区和江北区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流向智能绿色交通体系、城乡公共交通系统、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港口、绿色货运、航电枢纽、共享交通设施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交通局,渝中区、江北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20.开展金融支持生态农林和生态旅游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积极研究金融政策,确保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拓宽投融资渠道,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为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社会资本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地区生态系统碳汇。支持化肥和农药减量增效,加强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减排固碳增效。在万州区和南岸区先行先试,探索开展生态农林碳汇、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自然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等,支持打造长江“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引导金融支持循环农业、山地特色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园区、产业强镇、产业集群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绿色技术创新;加大金融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及农村电商等支持力度。(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万州区、南岸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生态环境局、重庆证监局)

  21.开展金融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区和特色区建设。制定出台重点区、特色区评价管理办法,重点区结合各自区县的重点产业,探索绿色金融支持重点产业绿色转型的路径;特色区结合各自区县的特色绿色产业,推进绿色金融助推特色绿色产业创新升级。探索金融支持畜禽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利用、山地农(林)业、黑臭水体治理“厂网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化工园区污染防治、生态农业、静脉产业、生态旅游及乡村旅游等领域的新模式,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委、市金融监管局、市林业局、重庆银保监局,有关区县政府)

  (七)推进绿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22.打造绿色金融数字化发展平台。开发建设安全可控、持续迭代、开放共享的“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长江绿融通”系统),实现绿色金融颗粒化统计监测、绿色项目智能化识别、绿色低碳项目线上对接、环境效益测算、绿色金融智能评价、绿色信息互联互通。(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23.建立智能化绿色项目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出台重庆市统一绿色项目认证评估办法,组织开展重庆市绿色项目、绿色建筑、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申报工作,并与“长江绿融通”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和验证,形成“重庆市绿色项目(企业)库”推送给金融机构。(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24.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平台。探索建立园区级、行业级、城市级能源大数据平台,推动跨部门业务合作及信息共享,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监测,强化统计信息共享,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建立智能化绿色金融统计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为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与政策激励提供依据;探索开发环境效益评价功能,量化节能减排效果;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助力乡村生态振兴。(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25.探索建立碳账户体系。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数字化、信息化水平,探索碳账户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控排企业和获得碳减排贷款企业的碳账户,并将碳账户数据信息纳入“长江绿融通”系统。(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八)扩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与交流。

  26.推动中欧绿色金融合作。在碳排放计量和认证、零碳技术孵化与应用等方面加强与欧盟合作。做好产业链供应链碳排放管理,推动有条件的行业领域共享上下游碳排放、碳足迹等信息,促进全链条低碳脱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27.推动中新(加坡)绿色金融合作。利用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及西部陆海新通道优势,加强中新双方在绿色金融领域合作,研究推动重庆、新加坡的环境权益与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探索低碳领域跨境合作有效途径。(牵头单位:市中新项目管理局;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28.鼓励开展绿色跨境投融资。探索绿色金融标准趋同实践,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申请绿色贷款,促进绿色金融资源跨境流动。(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中新项目管理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29.争取国际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发展。争取多双边国际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绿色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多领域、多渠道和多层次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工作的经验交流与互动。(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中新项目管理局)

  (九)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

  30.探索环境权益一体化交易机制。依法依规深化跨省市排污权、水权、林权等环境权益和资产交易,探索建立环境效益和生态价值市场化交易制度,建立健全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构建环境权益统一交易市场。协同开展森林、湿地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推动成渝碳普惠机制建设和互认对接,探索相互认可的核证减排量。建立健全成渝两地绿色低碳政策法规、市场机制、科技创新、财政金融、生态碳汇、标准建设等配套支撑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31.鼓励金融机构跨区域合作。按照国家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依托“长江绿融通”系统等,推动成渝地区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生态共治。促进金融市场要素在成渝两地合理流动、高效聚集、优化配置。鼓励成渝地区的金融机构打破区域界限,通过创新提供同城化的对公、对私金融结算服务,取消跨界收费。推进融资抵(质)押品异地互认,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信贷资源跨区域流动,支持跨区域绿色投资。提升跨区域移动支付服务绿色生活方式的水平,逐步实现在便民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和互联互通。(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生态环境局)

  32.引进国家和社会资本支持绿色发展。积极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一带一路”绿色股权投资基金等,支持成渝地区绿色发展。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共同争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纳入中央支持碳达峰政策重点支持区域。大力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成渝地区开展延展性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十)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33.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研究探索全国性金融机构驻渝分支机构开展气候与环境风险评估。(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34.建立环境风险信息披露机制。利用“长江绿融通”系统健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国家上市公司及绿色债券发行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准则,制定我市配套机制;将企业是否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作为绿色项目申请的重要内容,对纳入“长江绿融通”系统的绿色负面信息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探索建立负面信息修正机制。(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35.加强监测评估与处置。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做好绿色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监测、预警、评估与处置,严格防范“洗绿”“漂绿”等风险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36.加强工作统筹。市绿金改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调度,及时协调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绿色低碳产业规划与绿色金融规划衔接,明确主责部门和时间表,将相关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风险分担机制,确保改革任务稳妥有序实施。(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37.加强组织宣传。引导社会大众增强环保法治意识,普及绿色金融理念,在渝中区设立绿色金融成果展厅,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绿色金融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不定期发布我市探索实践绿色金融的成果和经验,将试验区的经验进行总结、示范和推广,积极申请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应对气候变化会议。加强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文件宣讲解读,引导市场主体用好金融政策。(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渝中区政府;责任单位: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加强政策支持。

  38.发挥好货币信贷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研究建立更多创新性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丰富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工具箱,运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通过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贷款和票据即报即审、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实行利率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内部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将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评价考核,适当提升绿色信贷指标占比,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39.加大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财政税收激励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奖励、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应急转贷等工具,引导金融资源绿色化配置。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支持绿色金融、绿色产业发展,按照绿色产品品目清单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施绿色金融机构落户和绿色项目融资主体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对碳减排支持工具贷款配套财政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三农”主体绿色贷款纳入担保费补贴支持范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健全绿色项目投资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给予激励。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等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三)加强人才保障。

  40.完善高层次绿色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深化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等合作交流,积极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校联盟等方面的作用,探索设立绿色金融研究院、绿色项目融资培育辅导推介中心,合作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搭建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在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打造“绿色通道”,完善绿色低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打造一支具有金融和环保技术知识的复合型、高层次绿色金融专业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41.建立绿色金融决策咨询体系。联合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打造绿色金融决策咨询智库,组织引导科研院所、绿色金融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国内外专家对我市绿色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决策咨询、专题研讨、课题攻关、技术研发、项目推介、成果展示等。(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42.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自律机制。充分发挥重庆市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机制作用,调动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围绕绿色金融发展突出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四)加强考核约束。

  43.强化对企业的融资约束。探索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及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纳入“长江绿融通”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作为企业贷款授信、债券发行等金融支持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44.建立金融机构考核约束机制。考虑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环境信息披露、压力测试结果等因素,结合信贷、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类型,完善我市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考核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45.完善区县绿色金融发展评价体系。制定区县绿色金融综合发展评价管理办法,将评价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46.开展绿色金融改革评估。开展试验区建设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检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成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国家有关部委。(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绿金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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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渝府办发[202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办发[2023]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12号         2023-01-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促进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全面提升全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到2025年,我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更加健全,建成10个绿色分拣中心、2个交易中心,回收企业数量达8500家,可循环快递回收装置网点达5000个。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量达1600万吨。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5%,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更加规范,线下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数量达300个,二手商品经营企业数量(含个体工商户)达1.6万个。再制造水平进一步提升,再制造企业数量达1750个。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

  1.构建多层级回收利用体系。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废旧物资回收、分拣、打包网点等设施,加快健全垃圾收运系统,逐步完善由村(社区)可回收物回收站点、乡镇(街道)中转站、区县分拣加工中心、区域回收加工利用基地(物资集散基地)及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组成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区县落实,不再列出〕

  2.着力提升源头分类和处理能力。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推动建设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减少再生资源进入垃圾清运体系。扩大智能回收设施覆盖范围,支持回收企业在社区、商圈、公共机构等场所投放智能回收设施。探索自动回收设施布点与专业物流相结合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创新试点适应垃圾分类需求的再生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造集信息、交易、结算为一体的“互联网+回收”智能化平台。推动垃圾转运站增加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功能。探索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与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园区设施共享、生态共生。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3.因地制宜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合理布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规范回收体系。逐步完善大件垃圾拆分处理设施,加强全过程监管,有效掌握大件垃圾流量和去向。以中心城区为试点,推动乡镇(街道)中转站增加大件垃圾破碎功能,逐步推进各区县增加大件垃圾预约上门回收服务。支持回收企业采用自建、承租、承包等方式运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提升全品类回收功能,形成扎根社区、服务居民的基础网络。(市商务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分拣中心规范化绿色化水平。全面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设施、技术、模式绿色化发展水平,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在废旧物资转运领域的应用。推进建设规模适当的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县建设一批技术领先、设备先进、符合环保要求的“城市矿产”综合性分拣中心。支持建设专业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中心和废钢铁加工利用基地,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废钢铁分拣加工能力。(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推进回收专业化发展。引导回收企业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的预处理能力。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环卫单位、利用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鼓励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玻璃等生产企业发展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模式,构建专业回收网络。推动汽车、工程机械、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利用售后服务体系建立再制造逆向回收网络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智慧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废旧物资”产业链条,加快互联网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深度融合。围绕废旧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快递包装等物资,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逆向物流服务平台。运用移动互联网媒介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推动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支持回收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和回收追溯系统,形成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全链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

  7.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水平。依托我市静脉产业园、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和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和区域交易中心,推进环境、能源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鼓励发展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强化废铝回收加工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打造国家高端铝加工基地。构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包装废弃物等新品类的区域回收利用体系。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无废城市”共建,协同四川省建立区域固体废弃物利用处置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研发。加大再生资源先进加工利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提质改造,开展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提高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技术研发平台加强技术装备研发,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各领域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提升,推动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在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有价金属清洁提取、再制造等领域,加大关键技术和大型成套装备研发投入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

  9.拓展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完善重庆废金属交易市场,着力开展废铝、废钢铁、废铅、废旧电子产品综合利用。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促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发展,加强交易行为监管,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商品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加强对所用场地和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打造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专区。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平台,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旧书分享角、分享日,推动广大师生旧书交换使用。允许有条件的区县在社区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序发展旧货市场,鼓励社区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或交换活动,促进居民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市商务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二手商品交易管理机制。健全二手商品交易规则,完善二手车、二手家电、二手手机等二手商品的鉴定、评估、分级标准,规范二手商品流通市场和交易行为。积极推动建立二手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售后服务”体系,推动二手商品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二手商品评估鉴定行业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培育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及时协调解决二手商品转售、翻新等服务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结合重庆老工业基地振兴,重点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模、重型机床、医疗影像设备等再制造装备发展,打造潼南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集聚区。大力推广工业装备智能化、数字化再制造,提高再制造全过程溯源追踪的信息化水平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支持汽车零部件、机械制造等领域加强拆解与绿色清洗、质量性能检测及智能运行监测等技术研发。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汽车零部件、机械、化工等制造企业进行合作,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培育再制造产业协同体系。支持各领域企业广泛使用再制造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形成“旧件回收、整机再制造、关键件配套、再制造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产业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保障

  (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和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厉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非法交易、假冒伪劣、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健全公告企业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行业的环境监管,强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清洁生产的推行力度,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及电池组件拆解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计算机类、通讯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二手交易的信息安全监管,防范用户信息泄露及恶意恢复。以示范工作重点单位为载体,带动更多公共机构、社会单位、社区家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鼓励各区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行业示范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业务。鼓励各区县分品类明确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全面落实支持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融资力度,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推广使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废旧物资统计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统计制度,优化完善统计核算方法。指导行业协会有效整合互联网数据和统计数据,加强行业统计分析,规范发布统计数据。推进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数据信息对接。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节能环保产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和趋势,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将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相关建设用地纳入相关规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加大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基地、二手交易平台的用地支持,优先保障纳入市级重大项目名单的废旧物资循环体系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农村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施。有效保障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在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强化回收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联动,有序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建立“十四五”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项目清单,机制化、项目化、事项化抓好重点项目落地。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强化责任分工,不折不扣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广泛宣传引导。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理念纳入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全面立体的宣传教育,普及循环经济的基本知识、发展趋势和发展途径。鼓励广泛使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行动标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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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渝府办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办发[2023]1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15号                 2023-01-31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已经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合力打造区域协作高水平样板,加快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立破并举、系统协同、畅通循环、提质增效原则,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进市场一体化建设,努力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到2025年,区域内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商品要素资源流动更加顺畅,市场制度规则基本统一,市场监管协作更加有力,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明显提升,区域市场一体化基本实现,为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共同完善市场基础设施

  (一)构建一体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联合推进世界级机场群建设,鼓励基地航空公司错位发展。共建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形成以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为核心,以新田港、龙头港、泸州港、宜宾港等为骨干,其他港口共同发展的港口集群。共同打造高效互联城际交通网,强化对外铁路通道、区域铁路和高速公路协同建设,推进川渝毗邻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快速通道建设。(责任单位:重庆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等)

  (二)协同提升物流网络运营能力。联合优化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成渝)、长江航运和国际航空物流运营组织,协同建设综合货运枢纽多式联运换装设施与集疏运体系,提高“铁公水空”联运组织效率和运输服务一体化水平。联手打造成渝跨境公路班车联盟,推动面向两省市统一分拨配送的物流企业在川渝毗邻地区建设跨区域公共运力资源池。共同实施西部陆海新通道公共信息平台、西部陆海新通道发展指数、贸易产业综合服务平台等一批跨区域合作项目,促进通关、物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共同扩大口岸开放,构建就近通关、直通全球的对外开放门户体系。(责任单位:重庆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等)

  (三)合力优化商贸流通体系。统筹推动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强冷链物流企业协同运营。共建生产服务信息平台和制造业供应链物流服务网络。打造错位发展、相互融合的电子商务产业协同发展体系,推动营商标准互认、物流分拨及末端快递配送网络共享、电商大数据分析应用共通。(责任单位:重庆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等;四川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发展改革委等)

  (四)联合建设商品市场保障体系。科学规划商品交易市场,差异化布局内外贸结合的专业市场,强化市场间、优势产业间的产销对接。依托川渝农产品批发市场联盟年会,带动市场信息共享、业务合作、产销联动。建立应急物资联保联供协作机制,完善覆盖川渝两省市的保供网络体系。定期互通商品市场价格和供求信息,及时通报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推动市场监测信息共享。(责任单位:重庆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等;四川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等)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文件制定协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提质扩面。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融合,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互认、数字证书(CA)“一地办锁、川渝通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互挂制度,实行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信息互通互享。持续开展川渝跨省市远程异地评标,推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责任单位: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等)

  三、共同优化要素资源流通环境

  (六)协同探索土地制度改革。按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关系,推动川渝两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统筹管理机制,协同制定跨行政区重大项目用地计划,联合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优先配置计划指标。支持川渝毗邻地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交流协作。(责任单位: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七)健全人才共育共享机制。加强重庆都市圈、成都都市圈和川南渝西、川东北渝东北等地区人才协同发展。共建川渝毗邻地区人力资源一体化发展先行区、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高竹分园。推动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和互认互贷,推进人才跨区域流动业务异地通办。推动人才评价结果互认,探索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共同编制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推进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实现居住证信息互通互认。(责任单位: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八)联合推进区域金融改革。全面落实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联合实施细则。共建多元化、跨区域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共同探索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模式。协同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建设成渝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司法一体化。完善区域金融风险防控联动机制。(责任单位:重庆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高法院等;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省法院等)

  (九)共建共享科技创新资源。谋划创建成渝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实施川渝科技创新合作计划,以“一城多园”模式合作共建西部科学城。共建成渝地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高水平组建重庆实验室和天府实验室。共同推进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和资源共享。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协作机制。完善川渝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技术转移联盟。(责任单位:重庆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四川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互联互通数据要素市场。探索统一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措施。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推进川渝“跨省通办”系统与国家“跨省通办”系统融合,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用户身份跨省市互认、跨区域服务自动切换。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枢纽节点。加强川渝数据领域交流合作,共同推动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责任单位:重庆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四川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十一)构建一体化能源市场。共建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协同建设川渝天然气(页岩气)千亿立方米级产能基地。鼓励川渝两省市能源企业相互投资清洁能源项目。建立区域内煤炭产供销信息共享、产供储监测机制和区域外煤炭调运沟通协调机制。(责任单位:重庆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等;四川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十二)协同培育区域生态环境市场。统筹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类市场,深化跨省市环境权益交易合作。协同开展森林、湿地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汇潜力评估。探索建立跨流域跨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联合调度。共建绿色城市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协同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无废城市”。(责任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

  四、共同健全市场制度规则

  (十三)完善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统一涉产权领域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执法司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健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等机制,完善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构建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全链条保护体系,完善共同认定的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互认。(责任单位:重庆市高法院、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等;四川省法院、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等)

  (十四)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推进“市场准入异地同标”,构建川渝两省市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一体化服务体系。探索“川渝开放合作区”虚拟地址登记。协同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登记档案智慧查询系统,实现企业注册档案网上自助查询。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

  (十五)共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完善第三方评估和交叉互评互认机制,在川渝毗邻地区优先启动公平竞争审查交叉互评互认工作。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作机制和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

  (十六)合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性政策制度框架下,逐步形成协同的信用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在川渝两省市设立实体机构。共同开发信用应用场景,推动信用街区、信用商圈建设。探索联合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互认。(责任单位: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等;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大数据中心等)

  (十七)健全产业协同发展机制。联合制定两省市产业引导目录和产业地图。支持探索以“一区多园”“飞地经济”等方式共建产业园区。鼓励川渝两省市企业组建产业联盟,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跨行政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或相互参股。健全联合招商、会商、调度工作机制,共同举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全球投资推介会,积极开展成渝产业协同招商工作。(责任单位: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市招商投资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合作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八)联合优化商品质量体系。合作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政府质量奖、首席质量官互认和质量管理专家共享机制,推动完善质量监测评价体系,联合推进消费品质量提升。搭建品牌商品展示展销平台,支持川渝两省市企业生产“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建立检验检测互通机制,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体化”管理模式,完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体系。(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

  (十九)协同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联合推动优势特色产业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联动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标准化建设,推动大数据标准共建互认。联合开展计量比对,推进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互认。实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互认,优化企业申报批准证书流程。推动食品经营许可证互认。(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中心等)

  五、共同强化区域市场监管

  (二十)开展跨区域市场监管协作。加强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的协同监管,强化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和产品监管。构建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完善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一)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快实现信息互通、执法互联、结果互认。建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等方面的案件线索互联互通机制。联合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强跨省市案件证据移送、信息共享、委托调查、配合执行等合作。(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

  (二十二)加强信用监管合作。共同推动进出口、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共建一般税收违法失信纳税人名单库并实施分类管理,探索“信用+风险”监管机制。(责任单位: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重庆海关等;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成都海关等)

  (二十三)深化消费维权协作。构建放心消费工作机制,推动跨区域协调化解消费纠纷。共享消费投诉举报数据、消费维权信息。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联动整治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共建共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

  (二十四)联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围绕供水、供电、供气、医药等重点领域,协作查处联合涨价、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行为,以及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商业混淆、“刷单炒信”、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加大协作查处力度。(责任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实施。依托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庆四川党政联席会议、重庆四川常务副省(市)长协调会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联合办公室,统筹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川渝两省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规划范围外的川渝两省市其他地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协同推动市场一体化建设。

  (二十六)抓好督促落实。川渝两省市有关责任单位要研究提出年度重点事项,纳入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度工作要点统筹推进。要加强对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分析,动态掌握年度重点事项落实情况,对积极作为、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进度滞后的加强督促,对问题整改不坚决、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川渝两省市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展示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提升社会知晓度。切实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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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31
文号:渝府办发[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办函[2023]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3〕25号           2023-02-0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外资研发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大对外商投资在粤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提高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水平,为我省稳外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二、落实支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文件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要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要保障落实外资研发中心国民待遇,积极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主持或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按程序申报有关财政资金。

  三、鼓励研发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围绕前沿领域、国家及广东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其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要不断提高外资研发中心在粤研发便利度,为科研数据、物资等依法顺畅跨境流动,知识产权转让与技术进出口,海外高端人才的引进聘用等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服务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供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等更多便利,强化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要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指导和服务,完善科技创新金融等支持。省商务厅、科技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优化管理服务,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督促,推动相关措施落细落地,确保措施取得实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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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9
文号:粤办函[202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22]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2〕20号            2022-12-2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2024年全省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万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各界充分理解、广泛支持、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委编办,各市。以下均需各市落实,不再列出)

  2.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制定并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适当放宽体检标准,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专业、学历等报名条件。(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3.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各级相关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4.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时,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5.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重点帮扶。(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责任单位:省残联)

  6.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根据当地实际对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距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牵头单位:省烟草专卖局)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7.依托“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通信管理局)

  8.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9.落实“山东手造”推进工程,依托文旅文创资源,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10.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打造助残就业项目品牌。(牵头单位:省残联)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1.依托“如康家园”帮助不少于1万名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探索推广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施“企业按比例就业+如康家园集中就业”模式就业。(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12.开发“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不少于8万个。鼓励就业困难残疾人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残联)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3.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牵头单位:省残联、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

  15.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牵头单位:省残联、省农业农村厅)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6.健全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建立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指导高校及早建立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牵头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等院校)

  17.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其纳入国家、省、校三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提高按比例就业安置率。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8.建设省盲人按摩医院,吸纳视力残疾人就业不少于30人,打造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19.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20.深入打造“齐鲁手创”盲人按摩服务品牌,鼓励执行《盲人按摩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奖补。(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1.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开展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学历+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2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专门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牵头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按要求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在助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对符合标准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4.支持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场地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化业务经办流程。(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残联)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5.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等补贴。(牵头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6.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加强线上培训资源库建设,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通过高质量职业培训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能力。(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残联)

  27.承办好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济南市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28.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残联)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各项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积极谋划,细化措施,及时沟通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要全力配合,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抓好任务落实。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等扶持项目。广泛宣传动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就业相关表彰中予以倾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

  (三)强化权益维护。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整治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骗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参评先进个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

  各市政府残工委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方案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残工委。省政府残工委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2024年年底前,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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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9
文号:鲁政办发[202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23]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鲁政字〔2023〕18号          2023-02-1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菏泽、枣庄、德州、聊城、滨州等5市跨越发展、高质量发展,全力推动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突破菏泽鲁西崛起取得突破性进展。5市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年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创新发展取得新突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明显;新旧动能转换取得新突破,“四新”经济增加值占比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乡村振兴取得新突破,农业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区域协调发展取得新突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开放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共同富裕取得新突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实现目标人群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支持5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对符合“小升高”政策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鼓励设立科技型企业孵化专项基金,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2.强化科技平台载体赋能。支持创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升级为国家级且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支持。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依据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鼓励开展金融科技创新服务和应用。(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3.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5市开展成果转化、入股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布局建设一批中试示范基地。对技术转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通过科技项目方式给予资金奖补支持。(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二)深入实施黄河重大国家战略。

  4.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统筹运用基建投资、专项债券等,支持5市重大引调水和重点水源、重点调蓄工程建设,实施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工程,综合治理省重点河道、跨县域骨干河道、各县(市、区)管理范围内存在防洪隐患的重要河道。(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5.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对国家公布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提高农业节水成效,分区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引导5市将灌溉用水向小麦、玉米等主粮倾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配合)

  6.推进沿黄生态修复保护。支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修复保护和黄河故道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保护工程,优先推荐5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生态修复保护项目库。支持开展采煤塌陷地治理,增加沉陷区重点县生态修复力度。落实完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能源局、省煤田地质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7.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加快“无废城市”建设,支持争创国家级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创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县。对新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按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配合)

  8.建设沿黄河、大运河文化体验廊道。支持高水平建设黄河、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创办精品体育赛事。加强历史遗存保护利用,培育一批“黄河风情”文化集镇、民俗文化村落。强化运河沿线特色文旅资源推介,提高“鲁风运河”品牌知名度。加强农耕文明实践营地建设,支持申报全球和中国农业文化遗产。支持实施文化数字化行动计划,推进山东手造工程,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配合)

  (三)纵深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9.支持“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坚决落实“四个区分”“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发挥好“两高”项目省级窗口指导机制,统筹省级相关资金,根据退出(转移)产能规模,给予综合奖补。实施“两高”行业能效改造三年行动,力争到2025年“两高”企业能效水平全部达到基准线,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超过3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

  10.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对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基于工业互联网改造的项目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支持。积极推进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搬迁入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11.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支持5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纳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争创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库、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库。对新入库的“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及领军企业,予以重点激励支持。(省“十强”产业牵头部门负责)

  (四)着力扩大有效内需。

  12.构建综合立体交通体系。构建内联外通的客运轨道交通网和干支相连、专线延伸的铁路货运网。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达水平,实施普通干线品质提升工程,对财政困难县的县乡骨干路建设改造给予省级补助资金倾斜。加快运输机场建设运营,推进通用机场建设,对民用运输机场建设资本金省级承担资金给予优先安排。完善内河水运网,支持港口、内河规划调整及修订。(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13.健全现代物流网。加强综合物流园区、铁路专线、专用码头、内陆港、仓储配送中心等建设,提升干线接卸、前置仓储、分拣配送能力。加快县级快递园区、乡镇快递共配中心和村级快递服务站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配送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

  14.强化能源保障。加快清洁能源开发,支持打造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探索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开发。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无差别接入并网。有序推动传统能源利用,强化能源输送和储备能力建设。加强油气管道保护,集中开展老旧管道和高后果区管道专项整治。坚决筑牢安全生产底线,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

  15.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5G网络建设,推动县级以上城区、乡镇镇区全覆盖。推进千兆光纤网络能力升级,加快完成县级以上城区10G-PON设备部署。支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提升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水务等水平。(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配合)

  16.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开展城市商圈智慧化改造,推动步行街提质增效。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布局乡镇网点,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县级配送中心。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加快充电桩布局建设。支持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能源局、省财政厅配合)

  (五)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17.提升农业稳产保供水平。加快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打造“鲁西粮仓”。对完成粮食播种面积任务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加大10亿斤以上产粮大县奖励性补助力度。优先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整县试点,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18.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业全产业链培育计划,培育一批年产值超百亿元的“链主”企业。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支持开展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推进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旅游休闲名镇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优先纳入科普教育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科协配合)

  19.搭建现代农业发展平台。深入实施“百园千镇万村”工程,加快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乡土产业名品村。支持创建现代农业强县和国家级、省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支持涉农县开展粮棉油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0.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后续扶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统筹推进安置、就业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央和省财政衔接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建设一批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21.全面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支持创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长效机制试点建设。加强生态环保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县(市、区),按规定给予分档奖补。(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省委农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配合)

  (六)大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2.加快打造区域战略支点。健全鲁西新区、天衢新区城市功能,市政公用、产业配套等项目优先纳入“两新一重”项目库。支持5市在冀鲁豫皖苏交界地区探索建设省际合作区。支持菏泽市、聊城市与开封市、新乡市、濮阳市合作打造鲁豫毗邻地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3.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开展小城镇建设提升试点。结合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和当地实际,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重点镇,依法赋予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执法权。实施一批新型城镇化和县城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对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域,采取投资补助、信贷支持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镇发展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区。(省委编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24.推动县域融合发展。支持毗邻县域以优化区域分工和产业布局为重点,推进一体化发展。继续组织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潍坊市、淄博市分别对口帮扶菏泽市、德州市、枣庄市、聊城市、滨州市,鼓励强县与弱县结成对子,促进互惠共赢。(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25.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先试。支持争创国家、省级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地方特色改革试点。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双全双百”工程,推动政务服务高质量“一网通办”。探索“以需定供”“按需放权”,依法依规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给菏泽市实施。(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配合)

  26.推动对外开放平台升级。支持申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等平台。支持5市与发达地区结对共建开发区,承接产业项目转移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组建沿黄开发区发展联盟、山东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科技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27.促进外资外贸加快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利用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等平台,推动重点项目对接。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优势企业开展海外布局,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积极争取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八)扎实促进共同富裕。

  28.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加大省级按因素法分配的涉农资金和民生类专项资金倾斜力度。省级实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对5市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倾斜。完善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为重点的转移支付体系,对义务教育等重大民生政策支出,给予省财政直管县不低于80%、其他县(市、区)不低于70%的补助。加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进一步缩小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29.提升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推进乡村教育振兴,优先支持5市开展乡村教育振兴试点,实施教育强镇筑基和强校扩优行动,省财政给予倾斜支持。提升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支持国家“双高计划”高职和省高水平中、高职学校结对帮扶5市职业院校。支持高校分类建设,鼓励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专业集群。(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30.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引进名校名院合作办医。鼓励优质医疗机构在5市以医联体等形式开展合作,提高基层医疗水平。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推进市县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31.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东部全国文明城市与5市结对,打造一批新时代文明实践展示点、展示区。对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市,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资源调配中予以优先,在文明创建评选表彰名额上予以倾斜。(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省推进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专项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确定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事项。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在重点项目、资金、土地、能耗、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落实主体责任。

  5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作为,不等不靠,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持续激发发展活力、创新能力和内生动力,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三)强化考核激励。

  健全激励机制,把突破菏泽鲁西崛起工作作为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省推进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专项小组办公室加强跟踪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附件:

  1.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重点支持政策清单

  2.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重点支持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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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鲁政字[20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2023]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

皖政〔2023〕8号          2023-02-0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联动创新区建设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动态调整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在自贸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实施260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包括权力事项145项、公共服务事项43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事项34项、内部审批事项4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34项。其中,亳州、阜阳、滁州、马鞍山、宣城、安庆联动创新区实施190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自贸试验区实施区域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范围执行,联动创新区实施区域按照我省核定的范围执行。

  一、统筹做好事项移交工作。省有关部门是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移交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制定事项移交工作方案,公开事项移交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主动与自贸试验区和联动创新区(以下统称片区)对接,指导帮助片区承接赋权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片区环境容量等相关指标,完善事项办理技术规范,积极运用提供审批专用号章、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片区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新增赋权事项及联动创新区承接事项,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国家部委进行业务对接的,要积极做好协调衔接;新增委托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省有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片区完成事项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前,相关事项仍由原实施部门办理。

  二、积极稳妥承接赋权事项。各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是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承接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督促市相关部门和片区主动与省有关部门对接,加强咨询沟通,全面做好承接工作。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及时在政务服务平台认领相关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联动创新区要借鉴自贸试验区相关经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合法的承接实施主体,统筹调配人员力量,严格依法规范办事,推进赋权事项高效运行。

  三、协调推进清单落地生效。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开展集中培训、现场观摩、跟班学习、“传帮带”等形式,帮助片区熟悉事项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等;对专业性强的事项,要向片区开放评审专家库,支持专用设备共享,提高片区承接能力和办理效率。省自贸办要牵头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推动省有关部门与各片区无缝衔接、高效沟通,确保赋权事项移交承接及时到位。省数据资源局(省政务服务局)要根据片区需求及时调整系统端口和权限,根据特别清单协调省有关部门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等要素,提供精准规范的办事指南。在片区范围内,对清单事项办件量不做考核,对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指标不做拔高要求,片区可自主探索优化,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四、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特别清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定期对各片区承接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片区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片区所在市相关部门承接事中事后监管事项,要将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明确监管内容与方式、监管职责与边界,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化“互联网+监管”,开展“智慧监督”,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省委编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调整权力事项等,对特别清单进行即时动态调整。自贸试验区在260项事项范围内调整实施、联动创新区在190项事项范围内调整实施的,以市政府名义提出调整意见报省委编办,按即时动态调整程序办理。

  本决定公布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第一批)的决定》(皖政〔2021〕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皖政〔2021〕36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doc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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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2
文号:皖政[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政办发[202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23〕9号          2023-02-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面向”为牵引,统筹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发展,强化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推动未来技术多路径探索和交叉融合,前瞻谋划一批未来产业,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开路先锋、抢占未来发展战略制高点、构建竞争新优势,为我省“两个先行”提供引领力量。

  (二)发展目标。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建设,优先发展未来网络等9个创新基础良好、成长较快的未来产业;培育发展量子信息等6个力量尚在集聚、远期潜力巨大的未来产业。到2025年,涌现一批有影响力的未来技术、创新应用、头部企业和领军人才,形成有竞争力的未来产业体系。

  ——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构建“315”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做优做强新型实验室体系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质量打造未来产业研究中心,取得100项关键未来技术突破,全面提升体系化创新力。

  ——未来产业竞争力持续提升。未来产业发展体系基本形成,未来网络、元宇宙、空天信息、细胞与基因、前沿新材料等产业加速成长,打造100个重大应用场景和100个标志性产品。

  ——创新主体活力竞相迸发。未来产业领域科技型企业倍增提质,培育30家头部企业、20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引育一批国际一流的未来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产业发展生态优化完善。我省市场主体牵头或参与制定100项未来产业标准规范,“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发展能级进一步提升,在创新要素流动、科技体制改革、合作平台建设等领域形成一批重大改革成果,营造包容审慎的未来产业发展环境。

  到2035年,未来产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形成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成果,打造5组未来产业国际公共专利池,培育5家以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未来产业“链主”企业,构建5个以上规模超千亿元的未来产业集群,成为全球未来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和优质企业集聚地。

  二、发展方向

  (一)优先发展9个快速成长的未来产业。

  1.未来网络。加快智能计算理论技术和创新产品突破,探索超高速光电太赫兹通信、高速全光通信、第六代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推动窄带物联网增强系统与终端设备、新一代网络通信芯片及系统集成等研发及产业化,构建多模态智慧网络。

  2.元宇宙。加强高性能计算芯片研发,突破人机交互、数字孪生技术,推进区块链、交互终端、系统软件、原创内容集成应用。

  3.空天信息。深化低轨卫星互联网、高精度导航定位、高分辨率遥感技术等研究,带动卫星火箭研发设计、空天装备制造、信息终端生产、空天信息应用全产业链发展。

  4.仿生机器人。开展仿生感知认知、生机电融合、人工智能、视觉导航等技术研究突破与系统集成,强化商用场景和个人、家庭应用场景探索。

  5.合成生物。加快发展定量合成、基因编辑、蛋白质设计、细胞设计、高通量筛选等前沿技术,推动合成生物技术在生物智造、生物育种等领域的颠覆性创新与工程化应用。

  6.未来医疗。重点发展细胞与基因治疗、干细胞、核医疗、影像诊断、多组学数据分析、医学人工智能等先进诊疗技术,人造组织与器官、数字药物等医用器械与装备。

  7.氢能与储能。突破超高压或深冷氢能储运、高效催化剂、氢燃料电池、电化学储能等前沿技术,发展高效制氢、储氢、用氢产品,加快在智慧交通、绿色化工等领域应用,推动多能互补。

  8.前沿新材料。重点发展石墨烯、超导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新一代3D打印材料等领域,加快碳化硅、氮化镓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和晶圆制造工艺发展,以新一代材料形成新一代技术装备。

  9.柔性电子。突破柔性电子材料、绿色照明、传感与传感器件技术,支持柔性信息显示、柔性电子器件、柔性电路、柔性穿戴设备等研究及产业化。

  (二)探索发展6个潜力巨大的未来产业。围绕量子信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深地深海、可控核聚变及核技术应用、低成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智能仿生与超材料等6个领域的未来产业,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集聚产业发展创新能量。前瞻布局重点领域未来化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气候变化、能源危机等挑战,多方向、多路径开展不确定性未来技术预研。

  三、重大平台

  (一)着力构筑未来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三大科创高地重点领域自主谋划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源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基础理论发现和原始创新。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为龙头的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加快打造10大省实验室。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联动推进科创走廊建设,积极争创杭州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立健全技术(产业或制造业)创新中心体系,建设面向未来产业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一批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学院),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孵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升发展“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按照一个平台聚焦1—2个未来产业的原则,以“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为主阵地,大力发展重量级未来产业,积极招引标杆企业和重大项目,加快未来技术创新、未来场景培育、未来生态构建,打造未来产业发展引领高地。推动现有产业链向前沿领域延伸,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建设创新服务支撑平台,利用市场机制协调和整合科研、投资、技术转移,构建一批未来实验室、未来工厂、未来社区等典型应用场景,打造一批产业未来化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支持在科教资源优势突出、产业基础雄厚的高新区、特色小镇等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加快构建“源头创新—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场景应用”未来产业培育链,积极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加强高水平创新创业综合载体建设,通过“平台+赋能+开发者”的组织方式,为未来技术研发、转化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强化与山区26县在未来产业领域的产业链优势互补、核心技术协同创新、应用市场开发合作,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应用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四、重点举措

  (一)加强科技创新攻关。开展面向未来的科学战略研究,提升未来战略研究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决策支撑作用,加大对战略性领域和方向的创新资源投入。深化前沿基础理论研究和颠覆性技术攻关,开展重大需求和场景驱动的技术创新,解决关键共性基础问题。支持创新主体申报国家未来产业领域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一批面向未来技术探索的省级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完善未来产业全球创新网络,实施未来技术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布局建设国际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中心。发挥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探索构建跨区域未来产业协同发展体系,推动共建长三角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推动成果加速转化。加大对技术理论体系基本成熟、市场应用前景广阔的未来产业培育力度,推进产业化技术路线收敛,加快应用场景孵化和新技术落地。实施未来技术开源计划,构建有利于创新的国际化开源生态,提升未来产业转移转化效率,加速形成早期应用产品。建设未来产业新型孵化机构,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未来技术孵化链条,提升成果展示与转化中心作用。实施未来产业专利导航和标准引领计划,推动国际性标准化技术组织落户我省,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主导和参与国际性未来产业标准规范制定,建设知识产权联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打造融合应用场景。面向未来生产生活方式,聚焦未来城市、未来工厂、未来市场等领域,建设新技术新产品中试基地和应用测试空间,提供集成创新和产业应用试验条件。实施产业跨界融合工程,创造新的应用场景和消费需求,加大未来技术跨学科跨领域拓展应用,打造若干未来技术应用和未来产业融合场景。构建“早期验证—融合试验—综合推广”的场景应用创新体系,以先行试验、融合应用助力技术转化和产品开发。加大未来产业新产品、新应用、新服务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力度,持续出台应用推广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四)强化企业梯队培育。深化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鼓励现有行业头部企业布局未来产业前沿领域,加快引进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牵头科研院校搭建未来产业创新联合体,培育一批未来产业“链主”企业。鼓励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强化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培育,积极引导未来产业中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内领先的“小巨人”企业。探索开展产业培育赛马制,利用市场竞争机制筛选重点领域最具竞争力的技术、产品和企业予以支持。建立企业精准挖掘机制,主动发掘和培育未来产业领域高技术、高成长、高价值企业。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未来产业资源要素流通,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五)完善人才引育体系。支持高校建立未来产业特色学院,加大面向未来产业发展的学科创新和交叉融合力度,完善学科设置、项目资助、人才培育的关联机制。深入实施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引进建设具有前瞻战略思维的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探索建设离岸联合创新中心。以产业需求牵引产教融合,打造卓越工程师团队,实施“启明计划”等引才工程,加强未来产业领域高层次制造人才引育。探索设立面向未来产业发展的研究基金,鼓励科研人员自由探索原创性、颠覆性成果。建立人才跟踪培养机制,长期稳定支持一批在未来产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六)营造良好发展生态。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对“无人区”创新的制度性保护。强化重大科技攻关、前沿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信贷保障,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向未来产业相关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前瞻性未来技术研发、先导性重大产业化项目。开展相关伦理、社会和经济等风险规制研究,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大公共数据、行业数据向未来产业开放共享力度,提升数据要素对未来技术研发、应用场景创新的支撑作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畅通、高效的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浙江银保监局)

  (七)加强组织推进。强化顶层规划和协调推进,细化制定重点发展领域的未来产业行动计划,推动技术突破、场景应用和产业化部署,切实推进未来产业发展。加强工作指引,整合有关部门、行业专家、智库单位等力量加强前瞻研究,逐步完善与未来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支持政策、培育机制和评估体系。建立鼓励创新的项目选题和评审机制,优化前沿领域失败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与创新相适应的长周期考核和监管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未来产业统计体系。加强宣传,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未来产业的培育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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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浙政办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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