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社保基数怎么确定?

答:社保缴费基数,作为单位在岗职工来说,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确定后,选择哪个缴费档次(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是由用人单位来具体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当地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作为缴费基数,选择什么缴费档次,每年可以自由选择,本年度内一经选定无法变更。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提醒:社保缴费基数,不同区域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参照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


注:①根据沪劳保基发(2006)7号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②《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考政策:《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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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收到一张车辆租赁费的发票,票面显示按1.5%征收了个税,但车辆租赁费按个税税率是20%,请问付款时要补扣18.5%的个税吗?

答:如果是生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已征收过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无需再代扣代缴;但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非生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所附征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并未完成全部纳税义务,需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剩余税款。


提醒:①公开信息显示已有九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江苏省、安徽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西省、海南省和厦门市)明确: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所得项目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②内蒙古税务局的公告: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③其他地区以当地税务机关发布政策为准。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四项;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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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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