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有哪些?
答:目前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支持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二是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三是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答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定义是什么,实施期限如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如何分工管理?
答: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财政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答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划转的国有资本如何管理?
答: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为规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划转国有资本的运作管理,加强对划转资本运作管理的监督,财政部正在牵头起草划转国有资本的运作管理办法。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同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答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推进情况如何?
答:《实施方案》印发后,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划转试点工作。截至2018年底,试点工作基本完成。2019年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201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划转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同时,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作为附件印发,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指引。2019年9月27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召开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部署会,部署全面推开划转工作。截至目前,中央层面共完成四批81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划转工作,划转国有资本总额约1.33万亿元。地方层面的划转工作也正在有序推进。
答疑为切实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对划转范围、比例和承接主体作了哪些规定?
答:划转范围方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比例方面,综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以及国有企业发展现状,《实施方案》将划转比例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如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承接主体方面,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同时,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相适应,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答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何重要意义?
答: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二是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三是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答疑为何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答: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为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专项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答疑在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和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目前,大部分地区已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至200元,各地也适当加大了缴费补贴水平,制度的筹资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方面,截至2019年底,已有约2/3的省份开展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委托资金规模约2200亿元,其他省份按要求也将在2020年底前开始实施。
答疑在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为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从 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2020年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水平。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部分地区还规定了适度的年限养老金水平,制定了丧葬补助费政策和标准。上述政策措施提高了待遇水平,增强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
答疑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答疑为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中央调剂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中央财政补助有何规定?
答:一是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二是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的办法全部拨付地方。三是中央调剂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四是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不变,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
答疑2020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调整水平、调整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此次调整,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答疑为配合开展医疗保障脱贫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项?
答: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保部门,严格按照《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医保发〔2018〕18号)要求,在2020年底前将现有医保制度之外自行开展的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转为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下进行。坚持现行制度,聚焦现行标准,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完善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政策,确保贫困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覆盖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医保部门统筹安排并用好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发挥好三重制度梯次减负功能,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待遇水平,坚持基本标准,确保政府能承受、政策可持续。相关地区要用好中央财政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补助资金,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面落实医保脱贫攻坚政策。
答疑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在强化资金保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地方财政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继续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对湖北省予以重点倾斜。各地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要求尽快将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答疑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在保障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二是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三是做好发现引导帮扶救助工作。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排查时,需按要求做好引导帮扶救助工作。
答疑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二是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密切关注物价变动,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三是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四是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答疑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阶段性加大价格临时补贴力度的政策内容和执行期限是什么,增支资金通过哪些渠道保障?
答: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此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并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执行期限:2020年3月至6月。资金渠道: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地区给予补助,其中东部地区补助30%、中部地区补助60%、西部地区补助8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增支资金,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答疑各省(区、市)如何调整和优化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支持哪些方面?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时细化中央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贫困人口恢复就业、支持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复工、调整优化扶贫资金使用要求等针对性措施,稳定贫困户增收渠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一是抓资金投入,及时安排拨付扶贫资金。安徽省及时下拨32.3亿元省级专项扶贫资金,比去年增加5.6亿元,新增部分全部用于贫困革命老区和深度贫困县,并要求市县在安排资金时,结合实际对疫情较重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及时高效到位。二是抓产业就业,稳定贫困人口收入水平。陕西省支持有劳动能力、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庭院经济,实施“菜篮子”和自主创业等到户产业项目的贫困群众给予补贴。吉林省通过支持开发“扶贫特岗”、安排临时性公益岗位、鼓励无法外出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强化贫困人口网上培训等措施,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贫困家庭收入。山东省完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重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等开展就业援助。三是抓项目实施,组织推动扶贫项目有序复工复产。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扶贫项目入库和公告公示流程,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式,提高项目资金报账效率,促进扶贫项目早开工、资金早支出、群众早受益。山西省及时调整扶贫周转金续贷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的周转金支持企业到期贷款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甘肃省定西市建立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支付台账,厘清复工复产扶贫项目清单,确保项目复工复产后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答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测算如何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中央财政和各省(区、市)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中央财政积极应对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测算分配2020年专项扶贫资金时,适当倾斜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一是测算安排14亿元,倾斜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湖北、广东、河南、浙江、湖南、安徽、江西7省。其中,测算安排湖北8亿元,其他6省各1亿元。二是测算安排4亿元,奖励吸纳贫困劳动力跨省就业规模较大的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东部4省,其中浙江、广东每省1.2亿元,江苏、福建每省0.8亿元,鼓励东部省份克服疫情影响吸纳贫困劳动力跨省就业。
中央财政和各省(区、市)坚持聚焦重点,精准施策,最大限度对冲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一是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二是强化就业支持,通过一次性生产补贴、贷款贴息支持、临时岗位补助等,支持企业带动贫困户就业。三是按现有支持渠道及时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四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明确流程、标准和监督等要求,突出绩效导向,主动接受监督。
答疑为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在压实责任、确保政策落地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为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等工作,财政部坚决压实责任,有力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一是要求各地要将审计、巡视、考核评价、排查梳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资金问题建立台账,列明问题清单与整改措施,逐一推动整改销号,确保整改质量。对易发多发问题,要从完善制度机制角度深化整改,形成切实管用的制度性整改成果并长期坚持。二是要求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地方财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就近就地的监管优势,把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及监督对象的沟通反馈,区分管理不规范与违纪违法的界线,准确定性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三是督促省级财政、扶贫部门结合实际,对中央政策要求进行实化细化,制定可操作性的具体细则印发市县,避免简单转发文件或提出违反上级规定的政策。同时,加强政策培训和解读,指导市县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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