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员工委托扣缴单位代办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不是要跟单位确认?何时确认?

答:(一)企业收到个税返还手续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如涉及)


企业收到该笔款项如果是奖励给本单位的职工的,继续按发放奖金的账务处理正常计提发放即可:


借:管理费用等(企业会计准则)


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若涉及)


(二)企业的这笔钱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与此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比如用于办税员的奖励,就可以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进行扣除。


(2)如果企业取得了这笔钱,并且没有实际发放,则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返还的手续费作为企业收入,一般是需要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在对于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上,也存在税局可能要求不一的情况,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比如深圳地区明确: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不论其是否发放给代扣代缴工作的人员,根据深圳营改增相关规定需要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应当开具发票给税局,但实务中一般税局是不会索要发票的,企业可以按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提醒:(1)收到的手续费返还,如果是奖励给相应的办税人员的话,是否征收个税各地口径不一,建议和所属税局确认。比如北京地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10月)》中提到:该返还奖励给相关工作人员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4)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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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如何计算优惠期?

答: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如果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案例1】某公司2018年获利,开始计算优惠期,但企业2019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所以实际优惠是从2019年开始享受的,只能享受剩余的“一免三减半”2018年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不可以享受免征优惠。

  【案例2】某公司2016年获利,开始计算优惠期,但企业2019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所以实际优惠是从2019年开始享受的,只能享受剩余的“两减半”,2016年至2018年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不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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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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