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分公司为什么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了呢?

答: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金三修改了校验规则,即独立核算情况下,金三登记的“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且是系统自动判定,如判定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小型微利企业标识默认为“否”,不可修改,A类或者B类纳税人均执行此标准。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需要汇总纳税。


提醒:如因未进行“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在第一季度未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而是按照“一般企业”进行申报,导致错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目前广东和深圳地区可以选择补做“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由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其他地区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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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高温津贴和防温降暑费是一回事儿吗?要交个税吗?

答:严格意义上来说,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二者并不完全等同。


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高温津贴是一种工资,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例:2019年7月,A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向高温下作业的生产工人发放3000元的高温补贴。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 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都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故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例:2019年7月,B公司因高温天气,向每位员工发放降温饮料,合计1000元。


计划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根据受益对象归集)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参考政策:《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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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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