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严格意义上来说,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二者并不完全等同。
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高温津贴是一种工资,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例:2019年7月,A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向高温下作业的生产工人发放3000元的高温补贴。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 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都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故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例:2019年7月,B公司因高温天气,向每位员工发放降温饮料,合计1000元。
计划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根据受益对象归集)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参考政策:《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