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向法人股东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全部扣除,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 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准予税前扣除。
② 由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要注意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也就是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提醒: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③一定要取得发票(如符合小额零星条件可以提供其他凭据,支付给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支付给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的支出,可以依据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也可以依据收款收据(收据)及内部凭证(应当按会计制度履行程序)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收据(收据)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里所讲的小额支出是指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支出)。
公司向银行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全部扣除,也要视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提醒:税前扣除凭证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特殊情况下,可能不能税前扣除:(一)企业取得了填写不规范的利息发票;(二)企业没有取得利息发票;(三)企业银行借款是通过关联方担保取得的,债资比例超标导致不能税前扣除;(四)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银行借入资金无偿让渡其他企业使用;(五)企业资本金未按期缴足,相应未缴足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