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取得的哪些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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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滴滴出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对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有何要求?

 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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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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