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在两家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发文时间:2020-07-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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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第五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因此,一个人可以同时在两家以内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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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撤资,被撤资企业的会计处理实务

钦光公司由A、B、C三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A为自然人,出资50万元,占比50%;B为自然人,出资30万元,占比30%;C为有限公司,出资25万元,占比20%。C超出股份占比出资的部分5万元计入钦光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9年8月份,股东C提出撤资申请。经A、B股东同意,同意其撤资申请,决定公司减资2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80万元。


  经查,2019年8月底,钦光公司账务中,“资本公积-投资溢价”余额为5万元,“盈余公积”余额为5万元,未分配利润15万元,本年利润5万元。


  有限公司出现股东撤资行为,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形:股东撤资所得金额低于其投入的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


  经A、B、C三股东商定,C取得撤资金额为18万元,产生撤资折价。首先冲减“股东C”对应的“实收资本”,其次,低于“实收资本”的折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投资溢价”。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C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万元


  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2万元


  第二种情形:股东撤资所得金额大于其投入的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但小于其原始投入的金额


  经A、B、C三股东商定,C取得撤资金额为22万元,产生撤资折价。首先冲减对应的“实收资本”,超出部分,冲减“资本公积-投资溢价”。钦光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C   20万元


  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万元


  第三种情况:股东溢价撤资


  经A、B、C三股东商定,C取得撤资金额为40万元,产生撤资溢价。首先冲减“股东C”对应的“实收资本”,然后依次冲减“资本公积-投资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钦光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C   20万元


  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5万元


  盈余公积  5万元


  未分配利润  10万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特殊强调:


  1、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无论溢价撤资还是折价撤资,影响的是公司股东的税收,对于被撤资公司没有税费产生;


  2、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在会计处理时,冲减“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时,只允许冲减“资本公积-投资(股本)溢价”部分,不得冲减其他项目;


  3、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在会计处理时,对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最多冲减至零,但“未分配利润”可以冲减成负数;


  4、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在会计处理时,不得冲减“本年利润”科目。


股东减资或者撤资要交税吗?

最近,有许多财务人员都在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公司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款项需要交税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要分情况来进行分析的。因为股东身份不同,既有法人股东又有自然人股东,所以,对缴纳税款的规定也是不相同的。


  一、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解析:根据上述政策得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资产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的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只有第三部分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案例:A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法人股东B企业取得A企业30%的股权,然后在2020年拟撤资;截至B企业撤资前,A企业当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为5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A企业向法人股东B企业支付600万元,假定用货币资金支付撤资款。请问:B企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B企业撤资收回的款项共分为三大部分:


  1、确认投资成本收回,即初始投资为1000*30%=300(万元)。


  2、确认收回的股息所得,即500*30%=150(万元)。


  3、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600-300-150=150(万元)。


  B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50*25%=37.5(万元)


  二、自然人股东减资或撤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案例:A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自然人股东王某取得A企业10%的股权,然后在2020年拟撤资;公司当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为1500万元,按照比例计算对价应向股东支付150万元,假定A企业用货币资金支付王某撤资款。请问:王某撤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王某撤资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1500-1000)*10%*20%=10(万元)


  三、小结


  1、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即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属于应归属留存收益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只有剩余应归属投资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减资或撤资,即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