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税计算中涉及到的收入、收入额、综合所得是同一个概念吗?

答:不是,收入≠收入额≠综合所得。


(1)收入:是合同中约定的税前金额构成,比如“工资薪金收入”,是指的“工资条”中的应发数;劳务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权收入、稿酬收入,是签订的相关合同中的税前金额,可以简单理解是“应发数”;


(2)收入额:对于工资薪金来说,收入额=收入,都是指的“工资条”中的应发数;劳务报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收入*(1-20%)=收入*80%;


稿酬收入额=稿酬收入*(1-20%)*70%


=稿酬收入*56%;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来说,各自收入额=各自所得额(也就是说,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就是“所得”的概念);


(3)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收入额相加-四项扣除合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基本扣除费用6万-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80%+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收入*56%)-(基本扣除费用6万+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


提醒:(1)“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即:


“工资薪金应发数+劳务报酬税前金额+特许权使用权税前金额+稿酬税前金额”≤12万元;


(2)“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即: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80%+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收入*5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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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可以用于抵扣的普通发票有哪些?

答:(1)通行费发票


自2019年1月1日后,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按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2)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包括取得单位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3)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收购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提醒: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查询真伪网址:


http://www.caac.gov.cn/INDEX/HLFW/DZKPYZ/


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首页中部——“电子客票验真”


参考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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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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