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软件行业属于生活性服务纳税人吗?那之前申请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现在还可以再申请15%进项税加计抵扣吗?

答:软件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因此不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的政策。


扩展:只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参考政策:《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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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什么?如何判定适用哪种征收方式?

答: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当企业具备准确核算经营所得的条件,即能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应当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当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企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不适用上述核定征收的判断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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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吗?

答: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再区分行业。


提醒:(1)2020年2月1日后,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目前可以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业有以下8个: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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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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