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取得专票可否抵扣进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支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取得专票,属于上述规定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答疑由于下游企业需要3%专票而放弃享受减免税,需要填写声明吗?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疑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应由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因此,应由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答疑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总分机构年度汇缴时,三项因素填报按照当年还是上年比例进行填报?
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答疑总机构2018年为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跨省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答疑我公司2018年6月购入一批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并投入使用,但是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及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相关规定执行。”该企业2018年6月新购入设备并投入使用,按上述规定应该在2018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该企业在2018年度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后年度(包括2019年度)也不得再变更。
答疑我们公司今年引进一条印刷生产线,价值480万元,于今年10月竣工,计入固定资产处理,11月投入使用,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可以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点。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你公司该生产线于2018年11月投入使用,即可在次月即2018年12月的所属年度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该年度未选择享受的,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疑我公司研发购入图书、网上支付的研发资料检索费用、知识产权注册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吗?
可以计入,但此类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根据财税[2015]119号 第六条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答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作为研发费用范围加计扣除吗?
根据财税〔2015〕119号及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研发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加计扣除。
答疑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但是有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非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只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即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答疑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的规定,其他事项(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无论研发活动是否成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的支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
答疑财政部门2019年向我公司拨付了1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我公司按照要求专项用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企业获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如已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如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研发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加计扣除。
答疑我公司201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是2013年发生的亏损还未弥补完,请问可以继续弥补亏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规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答疑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亏损,实际没有减免税额,汇缴还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141)填报说明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因此,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即使亏损没有减免税额,也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141)。
答疑“从业人数”栏次: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需将劳务派遣公司的派出劳务人员计入在内,从而可能影响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小微优惠?
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从业人数
答疑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标准是否包括分支机构?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答疑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部分是否可以减免税款?
不能。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疑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程序是什么,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主表及相关附表,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证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备案享受。同时,税务机关在申报表中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员”“限制和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企业申报时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答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第(十一)条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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