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专利投资一个公司,这个公司以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入账增资可否?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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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验资报告、出资协议、产权转移、工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因此,公司可以以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入账进行增资,入账之后可以摊销,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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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机制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提出要求,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介绍了有关情况。


  问:请介绍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资产评估是现代高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在财政部党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实施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有利于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轻基层负担,是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提升执业质量的重要保障。


  问:请介绍联合监管的主要特点


  答:可以概括为坚持“五统一”、实施“一查双罚”。以往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分别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行政检查、自律检查,虽然经协调避免了同一年度对同一机构的重复检查,但客观上仍存在检查密度较高、循环周期较长、标准尺度不完全一致等问题。实施联合监管后,将遵循“统一检查计划、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制度、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组建联合检查组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联合审理,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


  日常工作中,坚持“点面结合”,实现“面上监管”常态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日常数据分析,掌握行业面上情况,通过风险识别发现有关问题线索,提出监管重点及有关措施。对高风险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约谈、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提醒。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共性问题,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必要时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展专项自律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机构”实施“回头看”和整改帮扶。


  问:联合监管机制下如何分工


  答: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制度机制的顶层设计,研究部署联合监管实施工作。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日常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可委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展前期调查。在财政部统一组织下,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优势,加强对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管。地方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建立完善本区域相关工作机制,并与当地监管局密切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问:联合监管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是加强党的领导。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党组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共同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定期向财政部党组汇报联合监管有关工作情况。在联合检查组中建立临时党支部,以党的纪律为统领,严格执行财政部《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发挥资产评估行业专家资源优势,财政部层面成立资产评估技术咨询专家小组,协会层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技术专家库。加大监管人才培养力度,有关人员纳入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定期举办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班。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完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构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并接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四是加强成果运用。对发现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屡查屡犯的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与其他监督部门共享。对联合监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郴州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郴州市城区于2012年上线“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后,评估范围仅限于住宅,非住宅需纳税人进行个案评估,既降低了效率,又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难以满足现阶段存量房交易税费征管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完成了郴州市城区范围内的非住宅类存量房数据库建设,拟定于2020年11月30日起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把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后,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的税费征管流程发生了改变,其评估结果影响到存量房交易各项税费的计征,关系到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必须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减少后期纳税争议,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自2020年11月30日起,把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到“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范围。二是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及申报价格与评估价格不同时的处理规则。三是明确发生在2020年11月30日(含)以后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应使用“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发生在2020年11月30日以前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事项,应在2020年11月30日(不含)前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进行纳税评估。四是明确了出现争议时,应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