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承揽的监理项目都是总公司和甲方签的合同,甲方将工程款拨给总公司,总公司给甲方开具发票,然后总公司将工程款拨到分公司,分公司收到款以后给总公司出具什么合规的凭据?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如何处理?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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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收据是同一个法人,如果分公司没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话,只需要开具内部收据即可。但如果分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那么该事项应当签三方协议,由于是分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所以应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总公司不应当开票和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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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如何选择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


不少老板在创业初期经常遇到这个问题:目前自己有一家公司,后期想发展壮大、发展的各店面整体由总公司管理,听闻设立成总分公司刚好适用此业务模式,干脆直接成立若干个分公司,于是老板起草了发展的广阔蓝图、对于经营管理也是游刃有余,但在注册时工作人员或财务提出:您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老板蒙了,这中间有什么区别?问财务,财务也一脸懵,实务中发现众多会计都一知半解。


今天就为大家进行解析:


一、会计层面


“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两个名词中都含有“核算”一词,那么大家一看就明白,只有会计范围才涉及核算,如果分公司的业务可以对外自行开展业务、有自己的规章制度、配备一定的财务人员并单独核算,应选择“独立核算”;如果设立的分公司仅仅为一个办事处、相当于分开的一个部门,无法独立入账,所有业务需要到总公司报帐,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二、税务层面


主要从以下两大税种分析:


1.增值税

一般来讲,分公司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由分公司自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实务中很多财务混淆概念,一部分分公司的收入未直接由分公司申报,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近期很多区域税务局均要求企业进行自查、纠正;


当然,部分分公司增值税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具体文件号见财税2012年9号、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当然审批条件也是比较严苛的。


2.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设立的其中之一目的为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可以进行互相调节,政策规定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缴纳,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规定,实务中很多企业也是未将总分公司的所得税进行汇总申报,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可根据业务自行选择“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主要看业务形态及是否可以独立记账,但两者在税务层面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