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7]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整规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有关部署,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国务院整规办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意见,税务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

  3.餐饮业;

  4.服务业娱乐业;

  5.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6.石油石化行业;

  7.金融保险业;

  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

  9.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10.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3至5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业是重点检查项目。在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外,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

  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就是针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的检查和整治。2007年,各地要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是:

  1.重点整治地区的确定。各省税务局要认真分析、科学筛选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提高项目针对性,确保整治实效。其中,国税系统在选择重点整治地区时要着重考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2.组织实施。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要由省税务局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每省每年只部署一个专项整治项目,市、县两级税务局不再另行布置。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7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打击和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国际税务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检查培训。各地要针对所检查行业的生产环节、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行业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通过案件曝光,打击和震慑犯罪,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一是要继续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各地要按照生产规模及纳税额大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科学分类,统筹安排省、市、县三级稽查部门力量,合理安排各级检查任务。省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对大型企业的检查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二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在选案过程中,对跨区域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重复检查;三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尽可能联合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对检查未发现“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但存在跨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及时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各地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探索研究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总结税收专项检查的督导协调、考核考评和报告督办等工作机制,尽快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上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指标,对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下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总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具体包括:2007年3月15日前报送省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发文;2007年7月10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2007年10月31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

  其中,专项检查工作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行业检查指南应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结合典型案例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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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26
文号:国税发[2007]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函[200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抽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38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六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函[2007]112号)等文件的部署,为检查各地“六员”培训工作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培训质量情况,税务总局将于2007年5月中旬进行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抽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考目的

  一是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六员”培训,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引导、督促各单位扎实做好“六员”培训工作;二是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全面推进“六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税务人员自觉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

  二、抽考对象抽考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属1个地市级局的40名税收管理员。总局将以随机方式确定10个国税局、10个地税局作为应考省局,并从中抽取确定1个地市局作为应考单位。应考单位确定后,由总局监考人员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应考单位范围内抽取40名税收管理员,作为应考人员参加统一考试,监考工作由总局监考人员负责。

  应考省局及所属的应考单位由税务总局抽考办公室在考前3天确定并通知。非应考省级局,可自愿参加全国税收管理员统一抽考。凡自愿参加抽考的非应考局,税务总局提供试卷,考务及监考工作自行负责,在同一时间内组织考试。试卷由本单位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阅卷标准自行评阅,在考试结束后15天内,将考试工作情况及平均成绩报税务总局抽考办公室。

  三、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以《税收管理员培训大纲》(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3月版)确定的范围和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写的《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确定的内容为基本内容,以税务总局远程培训平台上挂载的税收管理员自测练习题为参考题型和配套内容。

  抽考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应考省局及非应考省局的试卷分国、地税各两套,均由税务总局统一编制。考试试题分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分析、综合改错、案例分析及操作实务等。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

  抽考试卷由税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命制,并由税务总局监考人员随身携带到考场。非应考省局自考试卷由税务总局抽考办公室在考前3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往各非应考省局自行印制。

  具体考试时间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抽考结果通报

  抽考结束后,由税务总局抽考领导小组对抽考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通报内容为抽考组织工作情况、考试成绩分析、平均成绩前5名的应考省局、各应考省局考试成绩前3名的人员名单和非应考省局的自考情况等。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抽考作为检验“六员”培训质量和促进干部学习的重要手段,抓紧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学习的部署与指导工作。此次抽考的重要目的是检查各单位“六员”培训工作的质量,促使各单位集中力量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工作,为税收管理员学业务、练本领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为加强对抽考工作的组织领导,税务总局成立抽考工作领导小组,总局党组成员董志林同志任组长,教育中心、征管司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并设立抽考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抽考组织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抽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要抓紧做好全面开展税收管理员培训及抽考的部署与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基层单位抓好培训和税收管理员努力学习的积极性。

  (二)认真准备,以考促学。各单位要将《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等相关教材和税收管理员视频培训系列讲座光盘迅速分发到各基层单位,并要求各基层单位组织未参加视频培训的税收管理员收看学习。要将税务总局远程培训平台(网址:Http://130.9.1.179:7001/tax)上挂载的税收管理人员网络自测练习题及视频培训系列讲座的讲义下载到本地远程培训平台上,指导各基层单位组织税务干部进行练习,达到以考促学的效果。

  (三)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此次抽考的应考省局、市局及应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要端正态度,把抽考当成检验培训效果的过程,当成促进岗位练兵、以考促学的过程,当成查找自身业务能力差距的过程。要加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违反抽考纪律。应考省局及其应考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总局监考人员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未被抽中的单位也应以总局组织的这次抽考为契机,采取适当方式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的自测自查工作。

  (四)统筹兼顾,科学安排。要把做好税收管理员抽考准备与完成岗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得以准备抽考为由影响税收管理员的本职工作,不得放弃正常工作,以集中脱产方式搞突击培训。要加强岗位练兵,引导干部在岗自学,以提升岗位能力的实际成效迎接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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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26
文号:国税办函[2007]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我国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是根据国外母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按照产品订单从事产品的加工制造,对于这类企业产生的亏损,税务部门应如何进行确认。为了规范对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根据国外母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按照产品订单从事产品加工制造,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企业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均由国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承担。由于这些企业不承担决策、市场开发、营销等功能,相应也不应当承担由于企业集团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按照转让定价的国际通行原则,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原则上不应该出现亏损。

  请各地认真调查本地区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于出现亏损或微利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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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28
文号:国税函[2007]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度,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管力度大、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有力保证了全年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2006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收入情况通报如下:

  一、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

  据各地报送的收入情况表统计,2006年度,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共征收各项社保费收入3292.46亿元,比上年增长25.40%,同比增收666.80亿元(见附件1)。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398.91亿元,比上年增长24.54%,同比增收472.71亿元;失业保险费收入184.46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643.61亿元,工伤保险费收入43.17亿元,生育保险费收入22.31亿元。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收入额首次突破3000亿元,增收额首次突破600亿元,双双再上新台阶,为各级政府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顺利发放、提高养老金支付标准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主要特点

  (一)全年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较快速度增长。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较快的速度增长,在上年实现较高增长(25.36%)的基础上,全年社保费收入增幅达到25.4%,与经济运行速度保持了协调发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收入增幅分别为24.54%、23.57%、27.46%、49.58%和52.18%,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收入增幅分别比上年提高了1.21、2.33和8.74个百分点,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增幅比上年略有下降。

  (二)各地区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但略不平衡。总体上看,各省市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增幅,但有9个地区收入增幅低于全国平均增幅,其中有5个地区增幅低于20%.内蒙古、浙江、宁波、安徽、广东、海南、重庆、陕西、甘肃等9个地区社保费收入增幅超过了全国平均增幅,其中重庆和甘肃的增幅分别高达47.16%和39.50%。

  (三)各季度社保费收入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2006年一、二、三、四季度社保费收入分别为713.26亿元、771.11亿元、816.61亿元和991.48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23.79%、22.25%、24.69%和30.28%,收入总量逐季增加,增幅逐季提高。

  (四)各费种收入结构基本稳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86%、5.60%、19.55%、1.31%和0.68%,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比上年下降了0.54和0.09个百分点,而其他费种占总收入的比例比上年略有上升。

  三、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增长的原因分析

  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收入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稳步提高,为社保费收入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06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完成209407亿元,GDP同比增长10.7%,增速比上年提高了0.3个百分点。2006年前三季度,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1390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0%。城镇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的稳步提高,是社保费保持较快增长的主要原因。

  (二)税务机关积极参与、促成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有效扩大了费源,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2006年,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不断扩大征收覆盖面,有效扩大了费源。云南省地税局大力推进“五费统征”工作,参保企业从2005年的16.92万户,扩大到2006年的20.32万户,同比增长了20.07%;浙江省地税局自实行“五费合征”以来,各费种的缴费登记户数均有较大增长,其中养老保险增加3.17万户,医疗保险增加3.94万户,失业保险增加7.13万户;安徽省地税局积极推进“一票多费”改革,参保户数增加1.78万户、参保人数增加46.47万人;江苏省无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年扩面33.69万人,完成了年度目标的255%;江苏省镇江市全市扩面2.75万人,使社会保险费应征数达16.18亿元,增长了27.7%;安徽、海南省地税局因积极扩面而带来的社保费增收额分别为5.66亿元和1.78亿元,其中安徽省因扩面带来的增收额占本省社保费总增收额的13.8%.

  (三)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加强征管,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加强欠费管理和清理欠费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清欠工作,确保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每月对未完成申报或申报后余额不足的缴费人发催报催缴信,并按未缴户清册打电话催报催缴,全年共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3.67万份,有效地提高了入库率。黑龙江、江苏、云南、浙江省地税局加大清欠力度,全年清理欠费分别为27.69亿元、21.57亿元、21.82亿元、13.38亿元。重庆市地税局经过努力协调,建立和完善了以市地税局、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核心的社会保险费协费护费机制,全面推行欠费分类管理制度,清欠效果突出,全年共清理收回欠费8.94亿元,比上年多回收3.92亿元。据统计,2006年19个地区地税机关共计清理社保费欠费186.85亿元,占全年社保费收入的5.7%,比去年多清理欠费8.8亿元。

  (四)自然人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不断提高,成为社保费收入的一个新增长点。通过税务机关几年来坚持不懈的大力宣传,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自然人的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缴费额成倍增长,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收入增长点。青海省自然人缴费人数由2001年的3.62万人增加至2006年的8.86万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的7447万元增加至2006年的3.79亿元,增长了4.09倍。浙江省湖州市的德清县2006年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费5808万元,比上年增长143.75%,增收3425万元。

  (五)政策调整等一次性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2006年以来,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相关社会保障政策,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浙江省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郊区农民的农保纷纷转为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因素较大,杭州市滨江分局和湖州市德清县仅此项分别入库基本养老保险费6.93亿元和2251万元。厦门市地税局认真落实《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将1.81万名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保体系,带来社保费收入的增长。内蒙古自治区森工企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2.37亿元,区局直属征收局所属煤炭企业一次性缴费5.86亿元。

  (六)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缴费人的积极配合,是社保费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重要原因。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工作高度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河北省政府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提出了克服一切困难,加大征收力度,积极开展扩面,确保完成任务的要求。云南、陕西、黑龙江、厦门等省、市各级党政领导多次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组织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制度和办法,加大了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力度,强化了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手段和措施。二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的努力,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工作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为确保全年收入更好的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广泛宣传,使广大缴费人更加理解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四、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情况

  2006年,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加强和规范社保费征管工作,密切各部门配合与协调,不断开拓创新,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地税务机关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和加强社保费规范管理。安徽省地税局下发了《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海省地税局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陕西省地税局制定了全省《税务征缴社保费统一使用税收票据和数据传递操作办法》及相关表格;黑龙江省地税局制定下发了《社会保险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大力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如:广东、河北省地税局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总局和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财政部、法制办牵头组织的社保费征管体制调研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浙江省地税局的努力下,2006年8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不断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黑龙江省地税局继续推进“五费统征”工作,七台河、大兴安岭市相继实行“五费统征”,双鸭山、伊春等市也做好了“五费统征”的准备工作。另外,湖南省地税局向省政府提出了扩大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范围,由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建议;江西省地税局再次向省政府提出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保费的建议,努力推进税务机关接手征管社保费工作。

  (三)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陕西省地税局抓住实施“秦税工程”的机遇,将社保费信息化系统纳入税收大征管体系。湖北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运行社保费信息系统。辽宁、浙江、青海等省市地税局在原有征管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优化了社保费信息系统。江苏、厦门等省市地税局整合了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社保费之间的信息契合与逻辑对应。广东、云南、甘肃等省市地税局实现了省、地、县三级局域网互联和系统内网上信息资源共享。福建省地税局还开发了费源普查和欠费调查软件,提高了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服务水平。

  (四)开展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自查,认真加强征管薄弱环节。为切实保证社保费收入安全,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地普遍开展了以保证社保费资金安全为重点的自查工作。各省地税局及时制定了内容详细的检查方案,部署各地市开展自查工作,各省地税局还专门成立了检查组,对部分市(县)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保证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自查,各地认真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有力保证了社保费资金安全。

  (五)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进一步顺畅。各地税务机关积极主动加强与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内蒙古包头市地税局与市劳保局联合出台了利用互联网实现社保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的制度,有效提高了社保费核定、征管、反馈的效率。河北省部分地区转变思路,积极协调,推行与劳动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至2006年12月底,河北全省已有60多个县(市、区)实现联合办公,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2007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要求

  2007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年,也是进一步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的关键一年,因此,做好今年的社保费征管工作至关重要。

  (一)大力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确保社保费资金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会议及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大力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加大清理欠费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要健全和完善社保费征管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费源管理,对缴费人实行分类管理,规范征管规程。要切实加强社保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征管行为和委托代征代收行为,确保社保费资金安全。要严格执行费款入库纪律,坚决取消过渡账户。必须实行社保费全额征收入库,绝不允许截留、挪用社保费。全力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二)切实规范收入统计,深化收入分析。为确保社保费收入数据的统一和规范,从今年起,社保费收入数据统一纳入计统部门的统计系统,总局对内通报和对外发布社保费收入数据将采用计统部门的统计数字,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与本单位计统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确保社保费收入统计数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要继续落实好收入分析和征管情况的按月报送制度,重点加强对社保费收入增减因素的深层次分析,积极反映征管工作的新经验、好做法及存在问题,为总局全面深入开展社保费收入分析提供可靠素材。

  (三)努力推进征管制度创新,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取得本级财政、法制、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工作,努力推进社保费征管制度创新,合理界定、理顺税务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保费征管中的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征管模式,加强地区间的经验交流、学习,为推进本地区“五费统征”和强化税务机关征管职责努力创造条件。

  (四)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征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社保费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进行税、费数据比对,互相印证,促进征管。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与财政、劳动、社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工作,加快实现社保费信息资源部门共享。

  (五)继续做好社保费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创新宣传模式、开辟宣传渠道、找准宣传对象、突出宣传内容,开展积极主动的社保费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缴费人依法参保和依法缴费的自觉性,扩大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影响,增进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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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02
文号:国税函[2007]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8日至2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联合召开了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布置工作会议(简称“长沙会议”)。会议总结了2005年度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6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要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

  目前,全国已形成各省分别由计统处、流转税处、法规处、涉外税处等有关业务处牵头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格局,基本维持这一格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税收调查工作。鉴于税收调查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为了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要稳定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如确有必要调整税收调查的牵头部门,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报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调查工作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调查内容涉及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税种,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税政(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计统、法规、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二、调查范围的确定

  2006年度税收调查范围仍分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两部分,其中抽样调查企业以2005年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给各地国税、地税机关的抽样调查企业名单为基础,对于2005年度抽样调查中,属于查无此户的纳税人不列入2006年度调查范围。2006年度各地负责调查的抽样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后另行下发。

  重点调查企业是实行抽样调查办法之前,已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和今后新增的调查企业,重点调查企业范围应符合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可以将本地某些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附了关、停、并、转企业,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同时,将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人部纳入调查范围。

  另一方面,各地的重点调查范围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国税机关: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②所有2006年发生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使用百万元版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超过3000户、防伪税控企业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③所有2006年新开的一般纳税人工业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企业超过5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④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三省一市列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并且享受转型退税的全部企业;⑤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0%;⑥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5%,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⑦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应全部列入调查,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10个地区应达到1200户以上,这些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2、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②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40%;③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④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确定调查企业时应注意以独立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为对象;⑤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30%以上;⑥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应全部列入调查。

  上述纳入调查的纳税人可包括抽样调查的户数。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还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为避免重复调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库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库的企业不再调查。

  三、调查指标体系的基本情况

  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调查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货物劳务表。其中信息表有22项指标、企业表有232项指标、货物劳务表有33项指标。

  为了方便纳税人填报,增强税收调查人员对数据的把握能力,2006年度的税收调查指标体系作了一定的调整。在信息表中,删除了“税务登记证号前六位代码”指标,增加了“增值税政策代码指标等。在企业中,将增值税出口退税指标在调查表中的位置提前到增值税指标之后,使同类调查指标的排列列为集中。

  对于汇总下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企业,新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指标,反映本集团所属上报上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成员企业缴纳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之和。将“本年实际已纳所得税额”修改为“本年就地实际已纳所得税额”,对于上报上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应填写这一项所得税指标。

  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调查企业填写时,应特别注意向企业说明上述调查指标调整的内容,2006年度调查指标调整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

  对于一个调查企业,如果存在国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地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同的情况,在填写信息表“纳税人识别号”指标时,应填写国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所在,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上级税务机关依然要指导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1、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要求企业和下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改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税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

  2、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真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安全按时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

  3、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2006年度调查参数审核公式做了些高速,分为审核提示信息为红色的“逻辑性审核”限制较为严格,一般要调查企业对数据进行修改,如果经核实确属实际情况,则必须填写具体的审核说明,不能只填写“经核实,情况属实”等简单的审核说明。“合理性审核”是一种提示性审核,提示填报人中判断填报数据的正误,把它作为一种提示工具,主要是看它是否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要认真填写审核说明。

  4、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各地应将录入、审核工作尽量前置到基层,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尽量将调查软件和参数直接发给企业录入,使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同时,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填报辅导,并大力宣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能自觉支持我们的工作,正确理解和领会调查指示及其填报口径。

  五、全国汇审时间安排

  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07年6月10日以前完成税收调查数据的汇审工作,做好参加2007年6月下旬召开的全国税收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汇审时,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将填写完成的《2006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文档(空白电子表格可在互联网的税收调查网页上下载)数据与调查数据一同上报。

  各地税务机关应尽快将今年的税收调查任务根据要求层层布置下去,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时间,尽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尽量将其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以方便纳税人的填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六、认真完成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

  1、调查数据全国汇审后,各地要对2006年度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抽样调查结果报告材料,报告材料的框架结构见附件3.

  2、在对2006年度税收调查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各地还应完成两份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的题目及基本思路和分析提纲应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数据特点自行确定,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告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同志(sheng.goa mof.gov.cn;clr0901 tom.com;kai.hu mof.gov.cn;mihj29 126.com)。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分析报告题目和基本思路进行研究后,确定若干题目作为全国数据分析题目,对未被选为全国数据分析题目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馈意见列作本地的分析报告。

  各地应在2007年11月15日以前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1份,其中工作总结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长沙会笔名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和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以确保2006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

2006年度税收调查指标调整情况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和调查工作的要求,我们对2006年调查表指标及审核参数进行了部分修改与完善,具体说明如下:

  一、调查表指标修改情况及说明

  (一)信息表

  信息表指标由23个指标调整为22个,其中,删除“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六位”、“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六位”和“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2个指标,分别反映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和填写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将原“企业法人代码”指标名称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相应明确填报口径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同时,调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指标的填报内容,增加“163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加油站及上市公司下属分公司在填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一律填写163.

  (二)企业表

  企业表指标由227个指标调整为232个,并对指标顺序和结构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1、增值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指标:新增3行“本年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5行“本年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销售额”2个指标。

  ②删除指标:共删除原9行“本年度允许抵扣的期实存货已征税款”、原30行“2005年末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原217行“抵顶的以前年度欠税额”、原218行“抵顶的本年度欠税额”、原219行“抵顶的滞纳金数额”等4个指标。

  ③名称或填报口径调整:原2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名称改为2行“本年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此指标不包含第5行“本年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原7行“本年适用6%、5%、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名称改为9行“本年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原19行“本年度应纳增值税额”名称改为25行“本年度应纳税额合计”;原20行“本年度应交查补增值税额”名称改为26行“本年度应交查补增值税额”;原25行“本年已纳查补以前年度和本年度的增值税额”名称改为31行“本年已纳查补增值税额”;原33行“本年度按规定减征的增值税税额”名称改为24行“本年度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口径说明相应进行了调整。

  ④指标行次顺序调整:“以期末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额”指标由216行调整至22行:“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适用17%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指标由227行调整至12行:“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适用13%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指标由228行调整至14行:“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指标由229行调整至15行;增值税出口退税部分的指标行次由205行至215行,调整至38行至48行。

  2、营业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新增69行“应税营业额(69=67-68)”指标。

  ②名称或填报口径调整:将67行“本年度计征营业税的收入”的填表说明修改为“指纳税人本年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68行项目“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营业额中所指的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营业额。本项目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数据填写。”

  3、地方税指标:

  新增指标:新增91行“本年已纳土地增值税额”指标,填表说明为“指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或盖有银行收讫章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缴款分析计算填列。

  4、企业所得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149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指标,填表说明为“指汇总企业或集团按其成员就地预缴比例计算的下级成员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栏由汇总下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写。”

  ②行次和名称调整:原134行“本年实际已纳所得税额”修改为152行“本年就地实际已纳所得税额”,填表说明为“指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栏目不含153行内容。”

  5、增值税转型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第225行“期初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26行“本期累计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32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顶额”、233行“期末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个指标。

  ②删除指标:删除原226行“退税额”指标。

  二、审核公式修改情况及说明

  2006年度税收调查参数的审核公式做了一些调整,分为审核提示信息为红色的“逻辑性审核”和黄色的“合理性审核”两个级别,其中“逻辑性审核”限制较为严格,一般需要调查企业对数据进行修改,如果经核实确属实际情况,则必须填写具体的审核说明,不能只填写“经核实,情况属实”等简单的审核说明。“合理性审核”是一种提示性审核,提示填报人员在判断填报数据正误的基础上填写审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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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12
文号:财税[2007]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稽[2007]87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的要求,研究制订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加大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全面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选择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曝光一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典型案例,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工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要设置专门机构承担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制订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开展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整治的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真抓实干,防止走过场。

  (三)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将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附件: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国办《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等。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开展警示教育。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整治中各部门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由建设部牵头,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与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工作。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建设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审计署: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监察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税务总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工商总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3月-4月中旬)

  1、制定工作方案。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联合下发文件。八部门就专项整治工作联合下发文件进行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3、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联合下发文件后,八部门共同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4月下旬-2008年1月)

  1.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4月下旬-6月,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7-8月,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9-10月,根据各城市检查情况,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建设部。

  4.推广交流典型经验。9-10月,选择几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市,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进行交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5.八部门联合组织抽查。11-12月,八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抽查(检查)情况,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6.典型案例通报。2008年1月,在八部委抽查结束后,拟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各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3月)

  1.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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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9
文号:建稽[2007]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3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税务总局《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把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2006年,税务总局编辑了《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以下简称“试用本”),目前已发放到全国税务系统。现对各单位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的重要意义

  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税务总局《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和工作格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中,积极进行探索和总结,为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已下发的“试用本”,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是税务系统干部职工长期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的结晶;是今后一段时间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在2007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税务总局领导指出,编发《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在税务系统试行,这是当前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按照总局领导的指示,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的重要意义,把试行工作做好。

  二、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要按照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行落实。要依托“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和支持”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对此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其他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税务系统惩防体系的建设事关税收工作全局,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事,各部门都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组部署和督促,协调各部门的力量,认真落实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的各项任务;办公厅(室)、人事、巡视办、机关党委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责任分工,努力完成各项试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特点,切实负起具体落实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一岗两责”,切实负起责任来。

  三、进一步明确任务,抓好落实抓好学习宣传。

  各部门各单位要有组织地进行学习,有计划,有检查;要原原本本地学习“试用本”,熟悉各项制度的内容、规定和相互关系;要讲究学习方法,循序渐进,不断深化。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干部职工对构建税务系统惩防体系重要性的认识,掌握“试用本”的基本内容,增强执行的自觉性。

  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工作,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协调,逐项落实“试用本”中的各项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规范各种行为。要注意在试行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修订“试用本”作准备。

  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措施,是关系税收事业兴衰成败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发扬改革创新精神,严厉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使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健康发展,更加富有成效,努力开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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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9
文号:国税函[2007]3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办公厅、服务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盲目开工,遏制乱铺基本建设摊子,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90号文件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开工审批管理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完成了初步设计等事项,落实了建设用地和资金,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申请开工,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其中,“完成初步设计等事项”是指按照立项批准的规模已完成了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了项目的总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是指项目完成征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且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的资金构成,已就“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编报了年度基本建设项目“二上”预算,符合年度项目预算编制对工程进度和拨款进度要求的项目,才能按照规定批准开工。对未完成征地或按照上述规定尚未落实资金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

  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开工须附的“招投标文件”,是指项目设计的招投标文件。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可在完成项目评审后进行。由于国家已取消了核发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的规定,因此,申请开工时不需附报“项目投资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在完成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发放,因此,申请开工时可不附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三、项目审批部门必须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加强项目评审的管理,提高项目评审的深度和准确性,项目的设计规模、设计功能必须符合立项审批要求,投资概算要全面,土建工程要按照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内、外装修装饰概算要详细。除因特殊情况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外,项目评审确认的投资总额在建设过程中一律不得突破。

  四、对未安排预算资金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将不再安排该项目中央财政预算资金。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第一、二、三、四、八、九条的有关规定与《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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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30
文号:国税函[2007]3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资委、法制办《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的要求,为做好国税系统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目标

  近几年来,由于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和单位热衷于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把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突出表现为: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收费或变相摊派,谋取小团体的利益;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演变成为一些干部谋取政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还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基层的正常工作秩序,加重了基层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

  清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国税系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税务总局、国税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税务总局、国税系统自己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清理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清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

  (一)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国务院举办或者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项目,予以保留。

  (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举办的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

  (三)保留项目中可以合并的,一律予以合并。

  (四)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司(局),一律不得自行设置项目。

  (五)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六)清理工作期间,各地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审核甄别和建章立制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4月20日以前)

  1.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建立清理工作联席会议,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对税务总局、国税系统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3.准确、规范填报各类统计表。(1)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包括中央机关开展并要求国务院各部门相应机关参与的项目)面向税务总局、国税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根据承办和协办情况负责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1)。(2)税务总局机关及局内各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税务总局局内各承办单位负责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2)。(3)各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面向税务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根据承办或协办情况负责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3)。(4)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面向税务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负责逐项汇总后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4)。(5)各省、市、县国税局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负责逐项汇总后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5)。(6)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审核意见,逐项填写自查统计表(附件2),并将自查登记表、自查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总结报告于2007年4月20日前,报税务总局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监察局)。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省国税局和税务总局内各单位负责清理填报。

  (二)审核甄别阶段(2007年4月21日-4月30日)

  税务总局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对上报的自查登记表、自查统计表和文件依据、自查报告,特别是拟保留项目,逐项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并加强与各单位、各部门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报全国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核。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5月1日-6月30日)

  税务总局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在总结各单位经验以及实际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国税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巩固清理工作成果,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

  各单位要把清理工作作为改善党和政府形象、优化发展环境、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对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研究提出具体清理措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二)明确工作方针,注重规范

  清理工作要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同时,要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努力从根本上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对清理期间继续举办新的或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清理工作联席会议要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认真填写、按时上报各类统计表和总结报告

  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清理、审核和填报工作,对清理范围、填报项目,要全面清查,逐一登记,不留死角,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凡不提供文件依据或未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列为撤销范围。

  税务总局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局437甲房间,联系人:胡惠萍,联系电话:010-63417475,传真电话:010-6341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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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05
文号:国税办发[2007]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7]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确定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合理确定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国税系统统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立项审批、编制和评估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设计评审、项目开工审批和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购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人数,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六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实用、简朴庄重,充分体现办公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七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拟进驻机构的编制人数计算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以下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专业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分项进行计算。

  第八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分为两大类:办公业务用房、专业用房。办公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大厅和数据处理中心。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间、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九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按下列指标控制:

  税务总局的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省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市(地)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县(区)及以下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8-1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80人时,应取下限。

  第十条 第九条建设标准中各级办公用房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税务总局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省局机关:

  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市(地)局机关:

  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四)县(区)局机关:

  正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5平方米。

  副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5平方米。

  第十二条专业用房的使用面积分别依照下列标准控制掌握,其中:

  (一)票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库房,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

  省国税局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市(地)国税局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县(区)及以下国税局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二)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100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5000—10000户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3000—5000户的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三)服装(装备)库房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

  省国税局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市(地)国税局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县(区)及以下国税局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四)征收服务大厅按进驻单位直接管理纳税户数合计数计算确定:

  纳税户数在50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纳税户数在3000户至5000户的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纳税户数在3000户以下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附属用房的使用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食堂(含操作间)的面积,按照进驻单位编制人数计算,每人2.5平方米。

  (二)车库的面积,扣除地面停车场停车数量后,省局地下车库的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市(地)局和县(区)局以下地下车库的面积,按照车辆编制情况严格控制。

  (三)人防工程设施的面积,按照国家人防部门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算。人防设施的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需要建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应按照办公用房的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等级,按照每人平均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人数,并加上第十二、十三条中需要或按照规定设置的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计算总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在方便纳税人、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商业区和居民区。

  所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建设长远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允许建设的范围内,避免出现规划拆迁的情况。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征用土地以满足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为宜,应实事求是。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进行核定控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税收征管需求和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现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设置申报网点,适应纳税申报需要。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依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设置办公业务用房、专业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

  第十九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建筑外观设计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工程造价标准。省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市(地)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县(区)及以下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2000元/平方米。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电梯间、走廊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分别为: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要分割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采用2-3个标准间。大会议室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四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应根据批准的总建筑面积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设计,尽量建多层,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且批准总面积较大的可建高层。

  第二十五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多层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六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年至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七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审批建设规模与当地城镇规划要求相矛盾时,应按照审批标准执行。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二十九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外装修,位于城市主干道的,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做局部重点装修,其余为普通装修。

  第三十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内部装修,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间、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其余为普通装修。

  第三十一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装修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装修参照《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内装修应以满足业务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超过25%

  有特殊用途和技术要求的,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装修。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尽量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尽量节约能源。

  第三十四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采暖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五条 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降温的,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建设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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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24
文号:国税发[2007]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协议供货范围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国税系统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

  第五条 协议供货投标供应商

  (一)参加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商。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委托一家代理商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适应全国区域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六条 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经过招标采购确定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供应商。

  第七条 协议供货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

  (一)必须是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代理商或分销商。

  (二)必须具有履行协议供货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能力。

  第八条 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和价格折扣率

  (一)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是指中标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承诺的最高限价。

  价格折扣率=[1-中标价格/基准价]×100%

  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货物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等近期对外公开报价。

  (二)协议供货成交价,是指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采购人通过与成交供应商二次谈判、竞价等方式获得的成交价格。

  协议供货成交价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下降变化时,中标供应商未按投标承诺,在价格变化后约定的时间内调整中标价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采购,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条 协议供货服务要求

  (一)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原中标货物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提供原中标货物的替代货物,但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内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优惠内容和幅度。

  (二)采购人有权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第十条 协议供货协议书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完成后,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主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协议供货有效期、中标货物规格、基本配置标准、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与售后服务承诺和备品备件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合同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按规定通过谈判或二次竞价确定采购内容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一)协议供货合同必须统一使用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二)协议供货合同采取以下方式适时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1.根据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的要求,由中标供应商直接办理备案。

  2.按照协议供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3.在“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并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并负有解释权。

  (二)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并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三)监督和检查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采购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履行协议书或合同情况。

  (五)统计、分析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六)受理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七)受理或协调处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有关争议或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执行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具体职责包括:

  (一)确定和审核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组织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合同规定组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有关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四)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五)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六)负责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制定采购实施方案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投标供应商资质、招标产品需求、评标标准和协议供货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组织采购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中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上,按规定及时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统一向采购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协议供货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执行协议供货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的管理与工作要求。

  第五章 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并制定项目采购方案。

  (二)采购信息查询。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登陆总局FTP内网或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www.ctaxnews.com.cn/swcg)“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询需要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各地代理或分销商名单、中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和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办理采购。采购人在办理协议供货单次或批量采购时,应按照下列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降低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擅自提高。

  1.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人可以在中标货物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2.采购预算超过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在中标货物范围内,确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并实施采购。

  3.采购预算超过12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本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由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4.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省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5.协议供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采取网上竞价的程序另行制定。

  (四)签订合同。协议供货项目合同应在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www.ctaxnews.com.cn/swcg)“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下载,下载的合同内容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增加补充合同或备忘录进行约定。

  (五)验收。采购人依照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六)合同款项支付。采购人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或合同范围,且供应商不能承担的额外要求。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货物,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如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备案。

  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代理商或分销商数量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各省国税局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货物的代理商或分销商,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代理商或分销商。

  第二十条 为满足采购人的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对采购与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技术规格不完全一致,或超出中标货物范围的货物,凡能够按照不低于中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率进行采购的,应按规定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有关采购事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别对系统协议供货情况履行规范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能,对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的重大违约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及按规定办理报批报备事宜。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积极协助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对中标供应商定期作出诚信评价,并及时反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供货产品的价格情况。

  (三)售后服务情况。

  (四)合同履行及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出现本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直至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产品质量、供货时间、维修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协议供货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的。

  (五)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针对协议供货项目要求,加强对本公司代理商或分销商的规范管理,强化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同样具有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省国税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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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6-13
文号:国税发[2007]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中第一条涉及“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二条第二项的内容修改为“抓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要进一步落实纳税户籍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建立健全资源税户籍管理档案。对发现的管理盲点,要及时纳入税收管理。”;第二条第四项中第四点涉及“国税”的内容删除;第三、四、六条中涉及“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六条汇总涉及“国税”的内容删除;第五条中涉及“加强国地税信息沟通”的内容删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资源税开征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管理中不断创新方法,提高征管质量,有效地发挥了调节资源级差、公平企业税负、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对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贡献。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税将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做好资源税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认真加以落实。

  一、[条款修订]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资源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实现资源的有效节约和充分利用,把我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国家发展战略。当前,资源税正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资源税制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进一步做好资源税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规丙促进和街生法痔贪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着月片常重要一的意义。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加重视资遮税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税种管理,统筹安排,强化资源税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核心。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隐蔽性强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相对比较困难,是资源税税源管理的难点所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分布、品种、品位(质量)、开采量、自用量、销售量、库存量、资源储量、开采年限和开采业户的数量、经济类型、经营方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市场、相关税费的征管情况,管住、管好资源税。

  (一)重视和加强资源税的经济税收分析。要通过获取统计、行业主管部门等提供的有关经济指标信息,与资源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深入分析相关经济指标与资源税税源之间的内在联系,研究各税目或重点矿产品资源税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的弹性关系,把握经济发展、税源分布、政策原因、征管措施、偶然性因素等影响收入的规律,剖析政策管理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强化管理措施。

  (二)[条款修订]抓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要进一步落实纳税户籍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建立健全资源税户籍管理档案。要建立和完善国税局、地税局在户籍管理上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定期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对发现的管理盲点,要及时纳入税收管理。[修改为]抓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要进一步落实纳税户籍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建立健全资源税户籍管理档案。对发现的管理盲点,要及时纳入税收管理。

  (三)切实提高小矿山企业的自主申报纳税比例。要在抓好日常纳税申报工作基础上,针对小矿山企业规模小、纳税意识相对淡薄、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现状,通过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从严从高定税、加强财务辅导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比例。

  (四)[条款修订]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统计和分析,在管理信息“一体化”建设中,建立健全资源税数据库,形成动态的企业档案,绘制税源分布图,使其成为资源税政策研究和加强征管的基本信息来源。具体可通过以下途径掌握资源税税源的静态和动态变化情况:

  1.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业已提供的数据进行分类、计算取得,包括利用税务总局下传的矿山企业增值税信息等。

  2.通过税源调查或普查的方式取得。

  3.从相关的互联网站(如矿业、统计、经济网站等)中取得。

  4.从国土资源、矿管、统计、国税、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电力等部门获取。

  5.从矿产资源评估等中介机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获取。

  6.其他渠道。

  (五)加强资源粉的减免税管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要求,规范减免税程序,严把审核关。要准确掌握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修井的用油量,严格、合理确定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努力堵塞征管漏洞。

  三、[条款修订]强化小矿山企业管理

  鉴于小矿山开采户多而分散、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状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其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认定工作,在销量和自用量难以准确掌握的情况下,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矿产品赋存和生产条件,了解其采掘量、剥采比、回采率、选矿比、选矿回收率、贫化率等指标,参照用电量、用炸药量等参数,科学、合理地选择和确定应税产品课税量的核定方法、核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资源税的征收建立在公开、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提高纳税遵从度。对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可因地制宜选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核定方式征收资源税:

  (一)“以药核税”。即以开采矿产品使用的炸药量来间接推算纳税人应税产品的产量以及销量、自用量并计征资源税,但对较少使用炸药开采或者由于地质条件差别大、变化大而导致开采一吨矿石使用炸药数量明显不等的情况则不适用此种方式。

  (二)“以电核税”。即以开采矿产品消耗的电量来间接推算纳税人应税产品的产量以及销量、自用量并计征资源税。采用这种方法也要注意适用条件,并需要取得电力等部门的支持,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用电量。

  (三)“以器核税”。“器”指税控器,或运输、加工、开采应税产品的大型器具、设备或设施等。前者,如有的地区针对当地矿山企业售矿使用电子衡器称重计量的情况,通过研制使用相应的电子计量衡税控器,从而如实掌握矿石的课税数量;有的地区由相关部门在煤炭的采场、井口安置监控装置,以此统计运出量等。后者,如有的地区根据每门窑场烧制砖瓦及其使用粘土的数量,从而以窑核定并计征砖瓦用粘土的资源税;有的地方按亩核定盐场的产盐量等。

  (四)其他核定方式。指上述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合理、可行的核定征收资源税的方法。例如,一些地区以单位建筑面积核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税建筑用石、砂的使用数量及其应纳的资源税额;有的地区主要根据煤矿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并兼顾吨煤售价和吨煤销售成本费用来核定煤炭的产销量并据以计征资源税等。

  四、[条款修订]加强零散税源管理

  对零星分散税源实施代扣代缴,是加强资源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要重视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的精神,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地情况的细化措施,并落到实处。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要加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严密程序,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偷逃税和伪造管理证明的违法行为;对跨地区收购矿产品的情况,各地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非矿产资源主产地的地区也要高度重视,对本地区收购矿产品的企业加强监管,防止纳税人借机偷逃税款;要逐级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替查与指导,及时查找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加强管理,确保代扣代缴办法的正确贯彻落实。

  五、[条款修订]积极推进纳税评估试点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精神,积极推动资源税纳税评估试点工作。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矿山企业资源税管理的内在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适合不同产品和地区特点的评估模型,加强国地税信息沟通,了解企业流转税征收情况,及时、准确掌握企业产、销、存情况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资源税纳税评估工作,并通过纳税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帮助纳税人自查自纠,促进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堵塞税收漏洞。

  六、条款修订]建立健全资源税协税护税体系

  我国矿产品种多,开采地点分散,矿山行业专业性强,要真正管住、管好资源税,仅靠税务机关的努力,不仅征收成本高,而且很难管住。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当地国税、公安、国土资源、矿管、电力、工商、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物价管理、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及时获取矿山企业开办、生产、销售、变动、关闭等方面的信息,防止漏征漏管。

  七、优化纳税服务

  在税收宣传中,要进行资源税法规、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开展纳税辅导、业务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要通过与纳税人进行直接的交流和沟通,为纳税人释疑解惑,了解纳税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确定进一步优化服务的重点。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资源税政策和办理纳税事项,提高他们的办税能力和税法遵从度,为资源税征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资源税的各级主管部门和人员要把工作重心从一般的税政研究转变到税政和管理工作并重上来,基层税务机关主要是做好日常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调查了解、研究本地区资源类矿山企业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的资源税管理措施,逐步建立起对矿山企业和应税资源产品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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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7-06
文号:国税发[2007]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四、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五、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六、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八、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撤销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时按照规定方式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十、原产地预裁定以申请人提交的《预裁定申请书(原产地)》所列商品税则号列为基础作出。货物进口时,海关认定商品归类与《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符的,该《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予适用。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十五至二十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停止实施。

  十二、自2018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十三、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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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3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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