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7]1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等四家单位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上述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家以后有新的政策规定,统一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7]13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201号)收悉,批复如下:
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莆田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其主导产品固体钽电解电容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新型元器件”中“片式电容”(序号:01060007)范围2007年9月,该公司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2006年,该公司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9.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3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108号)收悉,批复如下:
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是在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汽车座椅、内装饰品等、其主导产品“汽车可调座椅”、“汽车顶棚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汽车座椅电动调节器”和“高模量玻璃纤维制品”范围(序号分别为04030009和06020054)。2006年,该企业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7]1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东辉智能仪器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东辉智能仪器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107号)收悉,批复如下:
福建东辉智能仪器有限公司是1991年在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智能仪器、工业控制装置等。2006年1月,该公司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DY2000智能仪表和XM系列智能仪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工业控制机”中“智能仪表”范围(序号:01010008)。2006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福建东辉智能仪器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法规财税[2007]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湖南省农村信息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从营业额中冲减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货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法规国税函[2007]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1日0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的溪洛渡大坝工程位于四川省凉山州和云南省昭通市境内,属于跨省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该工程应纳的营业税应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缴纳。
法规国税函[2007]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完成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的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完成的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属于两个运输单位合作完成的联运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因此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提供京津城际铁路运输劳务,应以各自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2007]1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振西科技商贸专修学院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振西科技商贸专修学院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7]4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学校组织高等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非学历教育学校与学历教育学校联合办学过程中,非学历教育学校向学员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从学历教育学校分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学历教育学校向学员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从非学历教育学校分得的收入,符合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不符合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法规国税办发[2007]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是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由于今年3月31日是星期六,4月1日是星期日,均为法定休假日,因此,今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顺延到4月2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
法规信便函[2007]262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下发2007企业财务报表及利息所得税报告表数据采集/交换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2月15日)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02号令)的有关精神,税务总局制定了2007《企业财务报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数据采集/交换SCHEMA标准(试行)(具体见附件)。本次下发的标准将作为总局《数据采集/交换标准(试行)(SW5001-2006)》的补充部分。
请各地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王晔,电话:010-6341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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