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1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9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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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27
文号:国税函[2007]12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1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25.14亿元,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税前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人均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原则计算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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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29
文号:财税[2007]1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春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长春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营业税减除征税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1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差额缴纳营业税时,营业税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与实际收款人一致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或其他凭证的开具方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其他凭证,不得作为营业税差额缴税的扣除凭证;营业税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款凭证和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外方公司的公证证明,纳税人仅取得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未取得外汇付款凭证的,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不能作为营业税差额缴税的扣除凭证。

  二、纳税人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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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16
文号:国税函[2007]113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2006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需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十分重视,不少税务机关在系统内部进行了动员,强调带头依法自行纳税申报,一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税务干部体现了良好的依法纳税意识,主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是税法的执行者,有责任带头模范遵守税法,成为依法纳税的楷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仅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调节收入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带头做好自身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当前,社会各界对税务干部自身自行纳税申报情况非常关注,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税务干部,要自觉树立责任意识和形象意识,带头做好自身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做当地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模范,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系统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负责,研究部署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全面总结清理前一阶段本单位干部职工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情况,通过财务部门掌握本单位年所得接近12万元的人员和尚未自行申报的人员名单,各单位领导要督促本单位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干部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自行申报。上级税务机关要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做好税务干部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二)税务干部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准确计算本人上年度实际年所得数额。年所得应包含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稿费、讲课、出版、炒股和其他各项所得,如年所得达到了12万元,不论是否已经扣缴税款,都要如实进行自行申报,避免少报漏报现象;需要补税的,应主动补缴税款。

  (三)税务干部要发挥了解、熟悉税收政策的优势,自觉担当起宣传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向家属和亲友解释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家属和亲友,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四)各级地税局要为税务系统内干部职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认真宣讲有关政策和申报流程,为税务干部办理自行申报创造便利条件。各级国税局要主动与主管地税局沟通联系,领取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了解自行申报相关事宜,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系统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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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12
文号:国税办发[2007]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9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7年上半年,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推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开展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及其后续工作,在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2007年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入库个人所得税1677.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46%,增收371.64亿元。

  (一)地税局入库个人所得税1390.28亿元,同比增长31.72%,增收334.78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前10名的地区依次为:上海206.82亿元;北京157.61亿元;广东136.91亿元;江苏125.11亿元;浙江96.24亿元;深圳70.95亿元;山东44.41亿元;四川41.67亿元;福建35.97亿元;河北32.88亿元。

  与2006年同期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前10名的地区依次为:青海83.16%;四川60.21%;新疆56.14%;内蒙古51.72%;大连48.23%;天津43.92%;江苏39.26%;宁夏39.14%;安徽36.85%;深圳36.06%.

  (二)国税局入库个人所得税287.34亿元,同比增长14.72%,增收36.87亿元。其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入库280.39亿元,同比增长14.42%,增收35.34亿元。

  利息税收入额前10名的地区依次为:广东28.99亿元;江苏26.03亿元;上海17.06亿元;山东15.40亿元;北京15.05亿元;浙江14.87亿元;河北14.16亿元;河南13.38亿元;四川11.45亿元;辽宁10.82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息税收入增幅前10名的地区为:江苏33.41%;宁夏32.81%;陕西32.15%;甘肃23.47%;安徽21.49%;宁波19.46%;湖北18.48%;四川17.78%;湖南17.73%;青岛16.08%.

  二、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特点

  (一)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保持稳定较快增长。上半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28.46%)高于上年同期增幅(20.80%)7.66个百分点,增收额(371.64亿元)高于去年同期增收额(224.64亿元)147亿元。增幅与全国税收收入增幅(29.01%)基本持平。

  (二)地税局负责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但各地增幅不均。上半年,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幅达31.72%,比去年同期(16.00%)高出15.72个百分点,也高于全国税收收入增幅,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减收因素影响已基本消化。但受去年同期基数和一次性因素影响,分地区来看,各地增幅不均,最低增幅仅18.41%,最高则达83.16%.

  (三)国税局征收的利息税收入增长趋缓。上半年,利息税收入增幅(14.42%)大大低于上年同期增幅(47.90%),增收额(35.34亿元)比上年同期(79.44亿元)少44.10亿元。此外,利息税收入增幅也低于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利息税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16.71%)比去年同期(18.80%)低2.09个百分点;利息税增收额(35.34亿元)占个人所得税增收额(371.64亿元)比重为9.51%,比去年同期(35.36%)下降25.85个百分点。

  (四)自行纳税申报补税和申报期结束后查补税款数额较大。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补税数额为19.05亿元,占上半年个人所得税增收额的比重为5.13%.从各地上报收入分析材料来看,申报期结束后,各地通过受理逾期申报和约谈检查补缴税款数额较大。据不完全统计,仅4月2日至4月30日,全国自行纳税申报补税1232万元,罚款及滞纳金1.17万元。

  三、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保持较快增长,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一)宏观经济形势稳定,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税源。上半年,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1.5%,企业效益继续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52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4.2%,为个人所得税收入较快增长奠定了税源基础。

  (二)自行纳税申报补税增加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相关工作推动了工薪所得项目收入乃至整体收入的增长。上半年,各级地税局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扎实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及其后续工作,补缴个人所得税额较多,增加了收入。同时,申报期结束后通过约谈检查,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管理,促使扣缴义务人严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全国大部分地区上半年都有自行纳税申报以外的查补税款,带动了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整体增长。

  (三)各级税务机关深入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收入漏洞。各级地税局以自行纳税申报为契机,加快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对"双定"户重新进行核定,加强对劳务报酬、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所得的征收管理,拓展税源,堵塞漏洞,将税源转化为税收,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

  (四)非劳动所得项目收入增长较快,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上半年各级地税局继续落实二手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征收管理措施,加强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等偶然所得的管理,取得明显成效。非劳动所得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增幅分别为:41.25%,27.43%,161.85%,24.11%,部分项目已超过了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的增幅。加强非劳动所得征管,不仅能推动个人所得税整体收入的增长,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功能。

  (五)利息税收入增减收因素并存。上半年,利息税保持了一定幅度增长,这主要是与去年同期相比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加,为利息税的增长创造了客观条件;同时,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逐步提高,储户进行多渠道投资,取款较多,使存款付息率提高,带动了利息税的增长。但受资本市场活跃等因素的影响,前5个月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幅为9.30%,比上年同期增幅(17.60%)低8.3个百分点,3月份以来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和增幅均呈逐月下降趋势,同时去年同期基数较高,导致利息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

  上半年,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化原因分析,为税务总局及时准确分析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形势提供了依据。其中,第二季度按时报送收入分析材料的有: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国税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地税局。

  四、下半年工作要求

  下半年,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采取措施,继续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

  (一)做好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9号)的要求,继续做好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后续工作,同时,积极准备明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前开展宣传、辅导和工作部署。

  (二)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步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段完成三类地区相应的推广计划,为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工作。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覆盖面,切实提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二手房交易所得和拍卖所得的征管。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二手房交易所得和房屋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精神,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五)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后的相关工作。最近,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502号),做出了利息税减按5%征收的决定。下半年,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等文件的要求和2007年8月1日全国视频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准备,深入贯彻落实减征利息税政策,并做好减征利息税对收入影响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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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8-28
文号:国税函[2007]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7]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于4月2日结束。现就做好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有关后续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认真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开拓创新精神,克服和解决了许多过去没有遇到过的困难及问题,积累了大量经验。各地要认真总结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措施,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积累经验,做好准备。同时,要及时主动地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认真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取得地方党委和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关心和支持。

  二、做好申报期结束后的自行纳税申报受理和服务工作。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认真分析各个高收入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申报情况,从中发现应申报未申报人员较多的行业和企业,对纳税人采取约谈、限期申报等措施,要求应申报未申报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期结束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三、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检查和典型案例曝光工作。为了巩固自行纳税申报成果,打击违法行为,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尽快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应申报未申报的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未申报人数较多的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纳税人。对违反税收规定未在税务机关通知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级地税机关应于9月底前选择2-3个查处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曝光。

  四、充分利用好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这次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从各个角度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加以充分利用,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要归纳高收入个人的分布情况和特点,确定今后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点;认真归集、整理和录入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将已自行纳税申报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充实到个人收入档案,不断扩大个人收入建档管理的覆盖面,并对其实行重点跟踪管理和服务。

  五、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各地要加快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进度,尽快覆盖到所有扣缴义务人。要通过统计分析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调整确定重点管理的当地高收入行业和企业,并且找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薄弱环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对没有认真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的单位,应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严肃处理,促使其认真做好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六、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步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加快推广应用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步伐,为进一步做好今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七、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不间断地、持之以恒地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渠道,广为宣传讲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和具体体现,并加强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缴纳税款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办税程序等的宣传辅导,反复告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提醒纳税人平时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每一笔收入和纳税信息,并保存收入及纳税凭据,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要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凭据,协助纳税人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八、大力表彰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在我国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今年又是第一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克服了时间紧迫、工作量大、信息缺乏、手段有限、经验不足等困难,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倾注了大量心血,付出了艰辛努力,"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换满意,以主动换互动,以耐心换真心",保证了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情况,对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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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24
文号:国税发[200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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