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综函[2009]1号 财政部关于云峰水电站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明确征收云峰水电站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相关问题的函》(吉政文[2008]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以及解决水库移民其他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凡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均应缴纳库区基金。云峰水电站属于有发电收入的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按照财综[2007]26号文件规定缴纳库区基金。

      国家电网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对集安市因建中朝电站减少财政收入给予定额补贴的函》(财企函[2007]5号)规定,每年给予集安市的定额补贴1010.7万元,是对集安市因建中朝电站淹没良田造成其财政收入减少的定额补贴,此项补贴不属于库区基金范畴,不存在重复计提库区基金的问题。

      因此,国家电网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在继续执行财企函[2007]5号文件规定的同时,其所属云峰水电站还应按照财综[2007]26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对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34号)的规定缴纳库区基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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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3
文号:财综函[20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企[2009]23号 关于授予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

      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金开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以下简称“财企81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金开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包括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但自2009年1月1日至2月13日期间,不得出具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二、请你们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交回财政部后,财政部、证监会即予换发新版资格证书。

  三、持有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后,你们应当持续具备财企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和财企81号文第八条的规定,财政部、证监会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五、对财政部、证监会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发现的职业风险金、评估业务收入、费用支付、股东权益、对外借款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的问题,你们要认真总结,加强制度规范,提高管理水平,避免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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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2-13
文号:财企[2009]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39号 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了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评审工作。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名单见附件),每人奖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名单

      

温儒敏 北京大学                            马建章 东北林业大学

邓小南 北京大学                             孙 毅 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稼军 北京大学                             吴 坤 哈尔滨医科大学

陈信义 清华大学                             赵春晖 哈尔滨工程大学

励杭泉 北京化工大学                     张锡勤 黑龙江大学

蔡美峰 北京科技大学                     郑时龄 同济大学

王昆扬 北京师范大学                     乔守怡 复旦大学

毛振明 北京师范大学                     杨国荣 华东师范大学

荣朝和 北京交通大学                     郁崇文 东华大学

高晓虹 中国传媒大学                    卢家楣 上海师范大学

王 珊 中国人民大学                       林志新 上海交通大学

焦永和 北京理工大学                    钟 秦 南京理工大学

陈 洪 南开大学                              吴镇扬 东南大学

冯亚青 天津大学                            武清玺 河海大学

汪 波 天津大学                              夏锦文 南京师范大学

肖红叶 天津财经大学                    沈其荣 南京农业大学

杜彦良 石家庄铁道学院                应义斌 浙江大学

吕 明 太原理工大学                      吴 敏 浙江大学

李志义 大连理工大学                    王万良 浙江工业大学

崔福德 沈阳药科大学                     杨善林 合肥工业大学

周光辉 吉林大学                             林亚南 厦门大学

尹景学 吉林大学                             黄志高 福建师范大学

李 冀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戚万学 山东师范大学

于修平 山东大学                                  李 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魏 琴 济南大学                                    耿国华 西北大学

蒋有录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史仪凯 西北工业大学

张联盟 武汉理工大学                          周又和 兰州大学

罗以澄 武汉大学                                  李承祖 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刘耀林 武汉大学                                  王元元 解放军理工大学

陈传尧 华中科技大学                            应大君 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

曹凑贵 华中农业大学                           王艳国 天津职业大学

黄立宏 湖南大学                                   李 辉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赖明勇 湖南大学                                   王永安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官春云 湖南农业大学                            王 彤 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石 鸥 湖南师范大学                              朱 珠 吉林工商学院

蒋述卓 暨南大学                                     顾 京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李 萍 中山大学                                       眭碧霞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詹希美 中山大学                                          高建宁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赵克森 南方医科大学                               金文兵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詹怀宇 华南理工大学                               孙敬华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黄维义 广西大学                                       黄克安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何向东 西南大学                                       曾照香 淄博职业学院

孙才新 重庆大学                                        杨 文 山东英才学院

曹顺庆 四川大学                                        郭桂义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陈武勇 四川大学                                        朱光力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殷孟波 西南财经大学                                林若森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冯晓云 西南交通大学                                 马乃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周 平 云南大学                                          刘建超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房 喻 陕西师范大学                                   杨金华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刘三阳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丑武江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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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1
文号:国税函[2009]3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9]45号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税收工作为中心,以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税务人才队伍为目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07]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8]129号)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不断更新培训理念,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质量,加强保障建设,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为实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全面落实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

  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反腐倡廉、税收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文化素养为主要内容,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为重点,以促进税收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为主线,加强分级分类指导,确保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各项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抓好领导干部培训

  以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视野宽、思路宽、胸襟宽的领导干部队伍为目标,税务总局将继续举办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司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地市局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县(市、区)税务局局长进修班、国税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国税系统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司处级领导干部专门业务培训班,以调训等方式加大对全国税务系统司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所属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科长、分局长、所长等基层一把手的培训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突出提升基层领导干部的税收管理能力和带好队伍的能力。

  (二)扎实推进基层一线干部培训

  税务总局将陆续出台规范初任培训的相关制度,举办初任培训规范化研讨班,强化初任培训的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税务总局将配合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新政策法规的实施,举办一定规模的基层培训教师和业务骨干示范培训班,将继续实施"智力援西"工程,进一步加大对西部省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推动和支持力度。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三统一"的要求组织好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并认真做好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相结合工作。要按照基层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指导地(市、州)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制定详细的基层一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综合运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新税收政策法规培训和从事纳税评估、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收信息化等岗位人员的集中培训,扎实推动基层干部按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区分的分类培训,完成基层一线干部每人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12天的任务。

  (三)抓紧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

  遵循“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重点人才加强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系统内外培训资源,以税务稽查、反避税、纳税评估、财产评估、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经济分析等为重点,加强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税务总局将制定并实施中长期高层次专业人才培训计划,继续在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家会计学院等高校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一些学科交叉、起点较高、专业性强的培训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

  (四)创新培训者培训

  税务总局将举办省(区、市)和地市税务机关主管教育培训工作局长专题培训班,省局、地市局教育部门负责人培训班,教育培训项目主管人员培训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者培训班,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按照建设一流师资和科研队伍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师资人才培养规划,组织8期师资培训班,有针对性地提高各类师资业务素质和培训技能。完善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建设,指导省局师资人才库建设。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拔一批优秀的税务干部进入师资人才库,重点培养,提高其适应税收业务培训需要的能力。

  (五)认真做好有关考试工作

  为积极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做好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税务总局决定于2009年3月底在全国税务系统对稽查岗位人员进行统一考试,为今后稽查岗位人员确定职位等级提供依据。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充分认识稽查岗位人员考试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组织稽查岗位人员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严密组织,切实做好相关考务工作。要根据机构改革以后教育培训工作调整新情况,认真做好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工作,并积极鼓励协助税务干部参加注册会计师、综合司法等资格考试。

  (六)深化学习型机关建设

  加强对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的指导,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核心,不断提炼税务组织的愿景。税务总局将研究制定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指南和评估体系,以行动学习和观摩的方式组织学习型组织建设研讨班,总结各地学习型组织创建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进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税收业务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创新。

  二、加强教育培训保障体系建设

  (七)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08]81号),加大资源整合,规范税务总局直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省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名称。要配齐配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税务总局将筹建反避税、纳税服务等10个教学研究中心,努力促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研究能力的提高。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的要求,制定本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规划。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各省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制定完成各自教学工作意见,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要求,推动西藏自治区、海南省、天津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的新建工作,推动广东省、贵州省税务干部学校的改建工作,推动山东省、四川省税务干部学校教学场所改造等项目论证立项工作。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等在建(改)培训机构要按照批准的计划,加快进程,强化管理,保证质量,尽快形成新的干部教育培训功能和保障能力。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数字化网络校园建设,完善对本地区实施远程培训的基本功能。

  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干部培训机构在大规模培训干部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可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各类高校以及境外培训资源,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的任务。

  (八)加强课程开发和教材体系建设

  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发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大系列,包括反避税、税收专项检查、纳税服务、税务审计、企业纳税评估、税收统计分析、电子税务稽查、所得税管理、房地产评税等9个专业32门特色培训课程。修订、完善X+Y+Z系列教材中的相关教材,包括《国税征管实务》、《地税征管实务》、《纳税评估》、《税收分析》、《反避税理论与实践》、《增值税实务》、《消费税实务》、《营业税实务》、《税收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会计基础知识。税务版》、《财务会计。税务版》、《小企业会计。税务版》、《成本会计。税务版》、《税务教育培训实务》、《税务英语》等纸质教材,进一步开发案例式教材、配套读物和电子化教材。结合教材体系建设,研究建立适应税务岗位素质能力体系的培训试题库。有条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编写具有本地区特色的补充教材和案例教材。

  (九)加强远程培训平台建设

  税务总局将积极推进税务远程培训工作,筹建税务总局网络学院,为广大税务干部在岗自学提供充分的课件资源和互相交流的平台。各地已经开发应用的网上学习系统,应及时更新学习内容,丰富网络学习资源。要借助远程培训平台实现教育培训管理的信息化,推广完善电子化学习档案,加强培训项目管理和学籍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教育培训管理

  (十)加强规划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作用,推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要进一步发挥对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能,重点把握教育培训工作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制定各类培训规范,加强对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培训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各地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作用,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抓好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的落实。

  (十一)健全制度体系

  以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各类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考评办法》,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和基层培训教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的权益保障、竞争择优、考核评估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形成完备的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充实和完善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措施。

  (十二)强化考核评估

  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考评。对领导班子重点考评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中心组学习、干部脱产培训、在职自学等干部教育培训总体情况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对教育主管部门重点考评是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本级税务机关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是否尽职尽责地保障干部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分级分类选派培训对象,是否开展培训需求调查,是否对干部培训过程进行督查,是否评估干部培训成果,是否建立干部培训档案等。对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要围绕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理论知识、业务技能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进行考核。税务总局将继续于年底对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重点检查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数量指标完成情况和培训项目质量,各省(区、市)税务机关重点检查本系统基层一线干部的脱产培训实施情况。

  (十三)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人才兴税思想,把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不断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动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广大教育培训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团队意识,积极研究制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增强培训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在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上下功夫。税务总局将随时收集各地调研报告,继续举办税务教育培训工作论坛,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利用。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党委、人事、监察、巡视和业务部门,积极理顺关系,以调动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各级培训机构要准确领会和贯彻税务机关的要求,积极把握并努力满足广大税务干部的需求,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共同推进税务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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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3
文号:国税函[2009]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建发[2009]64号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促进农村长期繁荣、农民持续增收、农业稳步增效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负面影响加深、对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冲击加重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下发了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村;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村流通,扩大农村消费,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一)加强农家店建设规划。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期评估工作,科学制定本地区农家店发展规划,加强分类指导。经济发达地区在发展农家店的同时,可积极探索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略发达地区在乡村发展好连锁农家店;欠发达地区可以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农家店;不发达地区先进行单体店建设改造,条件具备时,再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二)加快农家店建设。进一步扩大农家店的覆盖面,在巩固、完善现有流通网络的基础上,2009 年力争建设15万家农家店。扩展农家店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落实农家店经营药品、邮政用品、电信、文化用品的相关政策,着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方便农民消费。

  (三)提高网络配送能力。加大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商品品种,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可持续发展能力。2009年力争建设改造1000家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农家店日用消费品配送率提高到50%以上,净化农村商品流通渠道。

  (四)支持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打造工商联手、农商对接的平台,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组成区域性采购联盟,发展规模经济,降低农村商品采购成本;引导更多工业企业设计、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物美价廉产品,着重发展操作简单、价格适中、坚固耐用的工业消费品及建筑材料,扩大农村消费。

  三、加强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一)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加大力度,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建设和升级改造;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二)开展“农超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一批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接,建设农产品直采基地和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的冷链系统及物流配送中心,保障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减少农产品流通损耗,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三)促进“农超对接”基地品牌化经营。支持农产品基地专业合作组织购置相关设备,用于农产品质量、土壤、水源、农药的检验检测,提高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基地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商标注册、品牌推广,提升基地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四)强化农产品基地农民培训。组织“农超对接”龙头企业、农技站、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专家对基地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五)加速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总结推广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试点经验,完善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网络,拓展服务功能,提高信息服务能力。加快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点建设,扩大覆盖面,2009年力争建成1000个县级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结合“万村千乡”农家店、以及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等渠道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购销对接等服务,衔接产销,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

  四、加强重要农产品市场调控能力

  (一)继续加强生猪及猪肉市场监测与调控。利用城乡信息服务体系及生猪市场预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生产、流通、销售、猪肉消费等市场情况的监测力度,密切关注生猪及猪肉市场动态,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生猪产销。制定生猪收储实施方案,加快中央储备专用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储备肉保管费补贴标准,提高生猪市场调控能力和效率。

  (二)做好蚕茧生产流通工作。做好蚕桑生产指导性计划和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安排。指导“东桑西移”工程基地企业及相关单位,为蚕农提供优质蚕种和生产技术服务,保证蚕茧质量。加大信息发布力度,引导蚕农及时认识产销形势,维护收购市场秩序。做好国家厂丝储备调控工作,稳定茧丝价格,确保茧丝绸行业稳定发展,蚕农持续增收。

  五、全面推进家电下乡

  (一)扎实做好家电下乡的推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增加补贴品种,除彩电、冰箱、手机外,增加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空调。根据农民消费水平和消费需求,适当提高补贴品种的最高限价。搞好产销衔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农村家电流通服务网络。

  (二)做好家电下乡售后服务

  加强对家电下乡生产及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推进,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完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下乡家电从生产、流通、销售到资金补贴全过程实施无缝隙监管。健全农村地区家电维修服务网络,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

  (一)把握好农产品进出口时机和节奏。密切关注农产品国内外供求和市场变化形势,重点跟踪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市场供求状况,把握好农产品进出口时机和节奏。统筹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合理安排进口,兼顾满足国内需求和维护“三农”利益。

  (二)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扩大传统优势农产品和深加工农产品出口。争取提高优势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全面提升出口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推进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开展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支持企业到新兴市场办展参展,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恢复国外消费者对我国农产品的信心。

  (三)健全高效灵活的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机制。加强农产品进出口协调和管理,密切关注并及时分析农产品国内外供求形势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把握国际市场重要农产品价格动态信息。做好粮食进出口调控工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推进《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做好农产品进口信息通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加强引导和调控,规范贸易秩序。

  (四)支持发展农产品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加大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力度,向国家政策性银行推荐出口规模大、对农民就业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出口企业应对和防范风险能力。

  (五)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完善农业领域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引导外资投向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简化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的审批内容、程序和环节,保持农业领域利用外资政策的稳定性。在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鼓励国内大型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七、净化农村市场秩序

  (一)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整合、充实、加强市场执法监管力量,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依托12312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建设覆盖城乡的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形成流通领域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搞好农村市场监管提供工作支撑。

  (二)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加强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商品流入农村市场。协调配合工商、质检等部门,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利益。

  (三)强化农村生猪屠宰管理。逐步完善农村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坚决取缔不符合条件的手工屠宰点,规范农村屠宰操作和检验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村肉品消费安全。

  (四)严格执行农村地区酒类流通追溯制度。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对农村地区酒类流通实行《随附单》溯源管理制度,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提高酒类流通《随附单》在农村地区的使用率,实现酒类从出厂到消费者的全程监管,保障农村地区酒类特别是散装酒的饮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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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2-10
文号:商建发[2009]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函[2009]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

商务部:

  你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试点。

  二、同意在上述20个城市实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具体标准,由财政部牵头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二)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三)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四)中央财政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参加境内外各类相关展览、国际推介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于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的有关要求,鼓励创业投资投向服务外包企业。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可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五)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电信企业经营者为服务外包企业网络接入、国际线路租赁提供便利,做好服务外包园区直达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国际专用通道的调配和相关通信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与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相适应的通关监管模式,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

  (六)制订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和需要的信贷产品和保险险种。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上市,拓宽服务外包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能力。对服务外包企业对外支付一定金额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资金,免交税务证明;采取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总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三、同意建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库和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长效机制,设立服务外包研究机构和行业性组织。要加强服务外包的理论研究,促进行业自律。研究制定商业信息数据保密条例和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相关标准。具体由你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四、你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把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作为推进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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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5
文号:国办函[200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货便函[2009]12号 关于加强对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汽车消费,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排气量在1.6升(含,下同))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为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 ,总局将下发有关文件。为便于各地了解并及早安排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先期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系统的调整问题

  为保证税收政策调整落实到位,1月18日总局将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进行升级,先期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一档5%税率、减税车辆纳税申报表中税率的变更、增加税收汇总缴款书按5%税率上传综合征管系统(具体升级内容和相关操作说明总局信息中心将发文明确),请你们加强与信息中心协调配合,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月19日之前对本地征收系统进行测试,并按照系统升级后的操作说明对车购税征收人员进行培训,确保1月20日调整后的征收系统正常运行。其他需要升级的问题,总局将另行部署。

  二、关于减税的起止时间和减税范围

  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1.6升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置时间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确定。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部分乘用车是指小轿车、越野车、额定载客人数在9(含驾驶室准乘人数)位以下的小客车和部分专用车辆,具体界定范围财政部和总局即将发文明确。

  三、各地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减税车辆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防止利用政策的调整钻空子。发现弄虚做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各地征收机关要做好车购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车购税政策调整,车购税征收机构要制定紧急预案,在人员和设备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对可能出现的如:纳税人比较集中,征收大厅人员拥挤;征收工作量突然增大,征管员操作不熟练;纳税人对政策不理解,征纳纠纷增多等问题做好各项应对措施,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测试和征收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和信息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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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5
文号:货便函[200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09]16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从2009年起,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落实文件精神,经商供销总社,现将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中央财政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调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性,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发展。

  (一)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加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覆盖面,提升商品配送能力,强化综合服务功能。

  2、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项目。

  3、"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4、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控和监管,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双进工程"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培育重点示范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支持地级以上城市进行社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改造经营设施、储藏设施、检测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新建或改造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和专业化分拣中心;支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对排污、废弃物处理及劳动保护等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系统平台建设。

  3、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市场监管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建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升级示范性改造。

  4、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地方继续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合理确定样本企业和监测商品范围,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提高市场预测预警水平。

  5、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龙头餐饮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依托配送中心以连锁经营方式建设标准化早餐网点,形成早餐供应网络。

  6、应急商品商业代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调控能力。

  7、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升级改造。支持二手车市场进行以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和服务功能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示范。

  (三)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分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对中央企业根据项目申报及工作情况,由中央财政直接予以支持。

  (四)根据上述原则,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尽快修订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流通服务业的工作需要,加大对流通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并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五、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制(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业务指导文件,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同时抓紧启动相关工作。

  六、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的管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切实管好用好有关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经建司)、商务部(财务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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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2-05
文号:财建[2009]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综[2009]1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中央本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2007]4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规定以及你局授权,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气瓶、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的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均属于法定检验检测项目,同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上述检验检测工作时,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检验检测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统一纳入你局执收单位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8号)规定执行,有关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经费通过你局部门预算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7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法定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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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06
文号:财综[20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价格[2009]194号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附: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账记帐;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七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八条 政府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涉税服务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 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杜会监督。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或采取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分文机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业务,应当执行承接业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存在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因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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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5
文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9]1号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二月六日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进一步坚持依法治税,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科学管理,推进队伍建设,强化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主要工作如下:

  一、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推动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继续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中央和各地党委的统一部署,抓住关键环节,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税收工作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做好税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切实做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使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转化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二)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七大“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实施好结构性减税政策。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好成品油税费改革措施。继续细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范非营利组织减免所得税制度,研究制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创业投资企业优惠等政策实施办法。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研究整合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制度的方案。深化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建税与印花税联动改革。研究制定环境税改革方案。推动研究社会保险税方案。

  (三)完善税收政策。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制定实施支持“三农”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完善农副产品加工和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增值税政策。做好促进节能减排的消费税政策研究工作。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和收入确认的相关制度,完善特殊事项和行业的所得税政策。研究明确股权奖励及转让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统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抓紧研究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等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支持自主创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服务业、推进文化、医疗体制改革等税收政策。

  (四)加大税收调控措施落实力度。对中央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效果,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中央已经明确但尚未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要抓紧研究,尽快出台。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对税制和税收政策的前瞻性研究,做好应对预案。

  三、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

  (五)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遵循经济税收发展的客观规律,努力实现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圆满完成国家财政收入预算。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旗帜鲜明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要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更要坚决杜绝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和缓税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批准减免税和缓税。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

  (六)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密切跟踪宏观经济、企业经营形势变化,以及各项涉税政策执行情况和对经济、税收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始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七)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科学把握收入质量内涵,从税源、应征到入库不同环节和层面建立收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和互动协调的收入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会计统计制度,加强收入规划核算管理。

  四、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八)完善税法体系。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尽快形成修正案草案。加快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有关税种法律法规。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部门规章实施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重大案件审理办法,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九)规范税收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研究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措施。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清理和备案审查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监督。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加强税收检查,重点检查三年以上未检查过企业,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关联企业以及跨国经营、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深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活动。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动向,重点查处利用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的违法行为。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检查,对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或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宏观税负偏低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规范稽查组织机构,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市“一级稽查”体制,推广分级分类稽查办法。加强国、地税稽查协作,统一执法标准。

  (十一)加强税收宣传教育。进一步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整合资源,创新形式,以“税收 发展 民生”为主题,认真开展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以总局网站为龙头,办好各级税务网站。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办好税务报刊,多出高质量图书。

  五、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十二)统筹研究纳税服务工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建立健全较为完备的纳税服务体系,实现纳税服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实现纳税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

  (十三)创新纳税服务内容和手段。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辅导。分行业类型编写纳税指南。积极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探索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规范法律援助及救济服务,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建立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落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的规定,防止出现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推进整合全国12366纳税服务系统资源。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推广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业务表单下载、增值税发票远程认证等涉税事项。继续推行多种申报纳税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和同城通办。探索统一纳税人申报软件。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建立纳税信用激励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服务纳税人的作用。

  (十四)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推进制度创新,改革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并报表资料,实行业务需求标准化管理和综合审核制度,推进税务电子申报和电子审批进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探索建立税务报表设立、审核机制。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和无纸化审批。拓展国、地税局合作的领域与方式,认真落实现有合作制度。上级税务机关部署工作时要统筹安排,增强计划性、协调性,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利于纳税人遵从。

  六、继续推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五)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研究制定中长期税收征管工作规划,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完善纳税评估办法,健全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各地互查和重点抽查。总局选择功能比较完备的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整合优化后提供各地使用。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理顺工作职责,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充实管理力量,保证足够的人员从事一线税源管理。依托信息化改革发票管理模式,积极创新发票管理手段,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互联网、12366服务平台开通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做好有奖发票工作。深化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开展利用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走逃户和非正常户法人数据库,为加强户籍管理提供依据。逐步将无照经营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监管体系。完善个体工商户“双定”管理和建账管理办法,推进国、地税联合定税工作。推进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工作,尚未开展代征工作的要抓紧协商落实。进一步完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发布全国征管基本情况和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情况。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十六)加强货物劳务税管理。实施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完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管理办法。保持增值税征管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发票和货运发票的抵扣管理。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加强稽核工作,对即征即退企业适时实行先核后抵办法。强化对稽核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对酒类等征收消费税产品实行核定计税价格办法,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产品价格逃避消费税。制定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办法。完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建筑、房地产行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继续推行总局开发的项目管理软件。完善车价信息汇总工作,推进车购税申报信息采集和业务档案电子化进程。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建立出口退税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和认定,与海关开展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保税区备案清单、进出口统计等数据共享工作,整合出口退税软件和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功能,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加大对出口骗税案件的查处力度,防范出口骗税。

  (十七)加大所得税管理力度。认真做好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出台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完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建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扩大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范围,促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实行建档管理,做好2008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强化代扣代缴,加强源泉控管,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加强社保费征收工作,继续大力推进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十八)加强国际税收管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关联申报管理,研究探索针对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避税港避税等反避税措施。做好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加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力度,逐步开展与相关离岸金融中心情况交换协议的谈签工作。完善国际税收管理制度,健全非居民税源监控机制,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加强税收协定谈签、执行工作,防范对协定条款规定的滥用。积极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涉税有关工作。

  (十九)抓好财产行为税管理。继续落实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改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办法。强化资源税和车船税的税源控管。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及时掌握房产税税源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继续加强城建税信息比对工作,抓好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推广应用。以契税为抓手,应用评税技术,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推进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二十)强化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管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以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专业化管理。积极开展科学、高效和个性化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落实大企业定点联系和协调制度,了解定点联系企业纳税情况并建立涉税信息档案,帮助企业解决税收政策落实和税收征管中的问题,探索建立大企业涉税内控测试和风险评价机制。加强对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反避税工作。探索不同行业的税收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健全行业税收管理规范。

  (二十一)搞好政务事务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公文处理,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行督查考评及通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落实总局税收专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加强税收理论研究,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贯彻中央、国务院外事工作规定,加强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外事工作,扩大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加强后勤管理工作,研究和改进后勤管理服务模式,提高保障服务能力。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立机关资源消耗检查和通报制度,加强设备设施节能改造,推进节能工作。抓好车辆管理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加强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目标考核。推行和完善国税系统定员定额改革试点工作。继续开展国税系统地方财政补助改革调研工作。加强税收成本分析,积极探索建立征税成本核算指标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税系统出国、培训、会议等经费支出的考核和管理。进一步理顺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流程。加强对车辆配置、处置、审批管理。做好闲置资产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国税系统制式服装配备情况。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开工、审批、建设过程及竣工决算管理。贯彻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中西部倾斜的原则,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加强对税务机关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支持。

  (二十三)规范政府采购。坚持依法采购,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重点抓好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等采购项目的实施。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严格采购程序,增强采购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完善协议供货、跟标采购和定点采购等工作模式,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强化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和执行。加强对系统政府采购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探索和完善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二十四)强化督察内审。对税收执法状况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措施。加强对减免税、缓税、行政审批、税务稽查等执法行为、程序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政府监督部门、媒体和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执法问题。有计划地开展国税系统财务审计,做好国税系统基建项目和政府采购审计。修订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推行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五)做好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点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以及集体访。坚持依法办事,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七、全面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新突破

  (二十六)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要求。适应深化税制改革、加强纳税服务等工作需要,以税收业务为先导,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服务和制度创新的支持作用,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降低征纳成本,为各项税收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二十七)加快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步伐。加强对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完成总体规划设计和完善业务需求,确定建设项目,研究省级异地数据备份建设方案,启动征管业务系统和行政业务系统的设计招标工作,做好应用系统配套的基础平台、网络、系统软件、计算和存储系统、安全体系、灾备体系、运维体系、数据中心(北京、南海)的设计和招标工作并部分完成实施。规范并指导各地信息化规划及建设。编写税务系统信息化标准工作指南。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逐项推进并定期通报。做好工程总体协调、资金、人力资源、综合保障等工作,研究提出专家咨询论证、资金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办法。加强对项目建设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二十八)加强信息系统数据利用。继续做好各项基础数据集中工作,进一步扩大基础数据集中范围。发挥数据集中优势,加强总局和省局数据分析利用工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源管理工作提供预警信息。做好基础数据整理,合理规划电子数据存储模式,为税制改革、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提供数据支持。继续做好与统计、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继续抓好银税共享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试点工作,将企业财务报表差异作为重要线索纳入评估工作,力争在共享企业银行账户等信息方面取得突破。加强数据处理制度建设,促进税收分析、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工作。

  (二十九)做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和技术支持。抓好应用系统升级、完善和推广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与维护,按照系统分级情况实施整改测评,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推进税务系统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

  八、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整体素质

  (三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要求,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知识结构,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用人、用权的监督。做好省国税局巡视工作。

  (三十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免、交流、回避、任期制等办法,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培养机制。完善竞争上岗办法,健全竞争上岗、任命制等多种方式并举、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检查。改进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深入研究并积极探索实施税务系统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做好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认真落实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办法,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国税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制度。继续做好省以下国税系统机构改革工作。

  (三十二)加大专业化人才培训力度。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认真落实全国税务系统5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意见和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税务系统中长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分级分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着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税务人才队伍。以税务稽查、反避税、纳税评估、财产评估、国际税源监控、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经济分析等为重点,加强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继续抓好全员培训,开展在线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组织好稽查人员考试,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规范各级各类专业人才库管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标准化课程及教材体系建设。

  (三十三)强化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党组抓党建工作责任制以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以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为目标,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做到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关心离退休干部生活。切实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和工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央六部委统一部署,做好规范津补贴工作及落实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工资管理。

  九、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三十五)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健全符合税收工作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更加注重预防上下功夫,着力加强廉政预警机制建设。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法制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推进“六个一工程”建设,进一步巩固廉政文化建设成果。抓紧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突出问题。加强“两权”监督和执法监察,建立严密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机构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三十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加大落实力度,并把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对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班子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岗两责”,把反腐倡廉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三十七)着力加强行风建设。发挥惩防体系“六个推进”的联动作用,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强化责任制的落实,使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以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税务干部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有效防止税收管理环节损害纳税人利益现象的发生。规范税务中介行业管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税务干部在税务师事务所兼职取酬、强迫纳税人参加税务代理收受好处等行为。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在纠风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十八)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胸怀大局,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行政决策、执行、咨询、反馈、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进一步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文件、评比、表彰和检查。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制度。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风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做到廉洁自律,自警自励,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廉洁奉公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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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2-06
文号:国税发[20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教[2009]2号 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以来,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大量增加,经费管理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等原因,经费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2007年,审计署对16个省、54个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专题审计调查,发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学校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安排、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机制资金,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等)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的经费分担责任和管理责任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等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约束手段,确保各级保障机制资金分担和管理责任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上下级之间经费投入的约束反馈机制

  对保障机制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实行“下管一级”,即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财政部门加以监督,下一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安排情况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馈。一是在预算安排环节。在安排年初预算时,本级财政部门除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经费外,还要对下一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经费数额作出规定并及时告知下一级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将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的保障机制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情况,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二是在预算执行环节。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教育部门要将下达保障机制资金的预算指标文件逐份抄送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上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收到的预算指标文件和国库集中支付记录,监控下一级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三是完善执行报表体系。严格实行保障机制资金报表编报制度,及时快捷反映预算执行进度;逐步建立投入公示制度,年初公示预算,年终公示执行结果,便于社会监督。

  (二)划分并落实部门、学校之间的经费管理责任

  中央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通用的财务规章制度、经费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以及其他需要中央出台的制度或办法。制定经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科学合理地分配中央应承担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保障机制资金。指导推动全国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工作。做好全国保障机制监督检查的指导以及对部分地区的抽查工作。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经费管理、绩效评价等办法。按照《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我国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政改革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内省以下各级应承担的经费,落实省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合理分配中央和省级各项保障机制经费,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制定省以下农村中小学经费开支具体标准,指导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加强本地区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保障机制资金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负责根据上级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制度、办法。负责制定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办法,并组织和指导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管理情况。及时足额拨付保障机制资金,特别是春、秋季学期开学前,要及时拨付部分资金到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负责指导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监督保障机制资金的使用。负责中小学资产管理。加强学校财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组织学校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抓好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组织编制学校年度决算,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上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反映学校财务收支状况。

  二、强化农村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

  各地要按照规范的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中小学预算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教学点的预算由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中小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基本支出预算要按国家统一的“目”级科目进行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论证,按轻重缓急原则合理排序。各地要逐步统一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报表、软件等,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要强化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把好支出审核关,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充抵支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管理,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严禁违规代收费,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明确核算流程,规范会计行为,做好财务决算。健全财务机构,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含中心小学)的学校应依法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中心小学以下的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报账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加强会计人员培训,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控制和审计,加强监督检查和财务公开,推进民主理财,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切实规范资金支付管理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障机制资金支付管理,建立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应承担资金在内的保障机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支付的安全、高效和快捷。进一步加快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进度,各级都要制定资金拨付时间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学校用款需要。特别是县以上各级的保障机制预算文件和资金要尽早下达,便于县级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保障机制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加大农村中小学经费的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和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或供应商;无法直接支付的公用经费资金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将资金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四、开展保障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

  保障机制资金量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注重绩效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关于建立重点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等要求,财政部、教育部将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绩效评价工作,健全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对保障机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地也要把绩效理念贯穿于经费管理的全过程,资金分配使用要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支持引导各地加强经费管理,中央财政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奖惩力度,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足额到位、资金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的地方,加大奖补资金安排力度,并予以通报表彰。对于不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要扣减“以奖代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要扣减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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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2-03
文号:财教[200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9]10号 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修改为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第一条“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修改为“增值税征收率3%”。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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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2-05
文号:国税发[200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09]1号 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是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02年推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目前改革处于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继续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革面临的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及“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继续保留的中央和地方收费、基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力争2010年底前,地方各级执收单位全部实施改革;经清理整顿后继续保留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在2012年底前将改革推进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地(市)、县(区)改革的指导,推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本省改革规范化要求有序推进改革。

  二、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中运行,其中的收缴方式包括三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与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收缴非税收入。三种收缴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管理要求的非税收入收缴,应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逐步完善。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方式,并将其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对偶尔发生、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对信息反馈要求不高的非税收入,也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

  (六)由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研究将适合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现收入收缴信息在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共享。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求,建立统一的收缴信息反馈机制,确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八)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健全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间分成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对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通过财政之间上缴的,要按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通过执收单位之间上缴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条件成熟时应转为通过财政之间上缴;采用就地缴库方式上缴的,应研究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和反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并研究规范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的上缴、下拨方式,保证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解缴。

  四、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管理

  (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选择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度,应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15号),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做好代理银行选择工作。

  (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有关规定,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统一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尽量归并,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尚未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归口管理。确有必要新设立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的,原则上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五、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设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系统管理功能和收缴效率,并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切实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安全收缴。

  (十四)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2008]2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数据口径及编码规范工作,要按照中央财政统一要求和《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内容对现行系统进行改造,实现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以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及时传输。

  (十五)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和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银行先进支付结算工具,研究建立以电子信息为基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支持POS机刷卡缴款、网上银行缴款等新型缴款方式。

  六、加强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分析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全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省非税收入规模、结构和收缴情况,科学分析影响收入实现的因素。

  (十七)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报表格式、口径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本省非税收入收缴执行分析情况。

  七、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机制,实现系统自动核销电子票据和人工核销纸质票据的有机结合,切实发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票控收”的作用。

  (十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促进代理银行更好地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不断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收缴信息系统对非税收入收缴的动态监控功能,对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面监管,保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二十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部内相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2004]9号)的有关规定,理顺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业务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提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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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4
文号:财库[20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2009年1月20日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第十五条 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非居民企业有多个其他支付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准确性、收入金额、追缴成本等因素确定追缴顺序。

  第十八条 其他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追缴事宜。

  第二节 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历史记录,以及当年新增发包项目付款计划等信息,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实施监控。对于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汇。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税务审计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自动或自发情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有关规定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告知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必要进行境外审计的,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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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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