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9]268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七批、2016年度第十五批、2017年度第十批、2018年度第八批和2019年度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2-30
文号:京财税[2019]2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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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和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

  2.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3.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4.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

  5.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七批)

  1.中国黄金协会

  2.北京联慈健康扶贫基金会

  3.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附件2


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1.中华医学会

  2.中国国土经济学会

  3.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

  4.北京利星行慈善基金会

  5.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附件3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北京结核病诊疗技术创新联盟

  2.中国医药物资协会

  3.北京圣商慈善基金会

  4.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5.北京安国企业商会

  6.北京罗定企业商会

  7.北京信世界社会创新发展中心

  8.冶金文学艺术协会

  9.北京天真者公益发展中心


  附件4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


  1.北京德行天下传统文化发展中心

  2.中国老年保健协会

  3.北京百川公益基金会

  4.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

  5.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

  6.北京环丁环保大数据研究院

  7.中国抗衰老促进会

  8.北京衡水企业商会

  9.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10.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11.北京其普乐少年创意教育基金会

  12.北京环宇空间技术发展基金会

  13.北京力生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14.北京开拓者公益发展中心

  15.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16.北京雏菊花公益基金会

  17.北京市姜杰钢琴手风琴博物馆

  18.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19.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

  20.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1.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企业商会

  22.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

  23.北京中辰慈善基金会

  24.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

  25.北京幸福里慈善基金会

  26.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27.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

  28.中国免疫学会

  29.北京和平健康发展中心

  30.北京尤伦斯美术馆


  附件5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


  1.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


  2.北京动漫游戏产业协会


  3.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4.中国聋人协会


  5.北京如是人工智能技术研究院


  6.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7.中国手球协会


  8.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


  9.北京厚博孤独症人士关爱中心


  10.全国台湾研究会


  11.北京国科遥感技术与能源安全研究院


  12.北京富群社会服务中心


  13.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1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15.北京亚健康防治协会


  16.中国轴承工业协会


  17.北京归一心传统文化传播交流中心


  18.中国针织工业协会


  19.北京风雨同舟残疾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20.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21.北京市华侨事业基金会


  22.北京小米公益基金会


  23.中国医院协会


  24.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25.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


  26.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27.中国跆拳道协会


  28.中国展览馆协会


  29.北京永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30.北京绿化基金会


  31.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


  32.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33.北京市奶业协会


  34.北京市三露厂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协会


  35.北京铜陵企业商会


  36.北京童年一课助学发展中心


  37.北京立德未来助学公益基金会


  38.北京百越老年病研究基金会


  39.北京市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


  40.北京聚善公益基金会


  41.中国公证协会


  42.北京金十字公益基金会


  43.北京健和公益基金会


  44.北京母爱联盟慈善基金会


  45.北京市京潮公益基金会


  46.北京杰凯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47.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


  48.南都公益基金会


  49.北京萤火虫爱心公益基金会


  50.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51.北京医院协会


  52.北京科学教育馆协会


  53.北京艾丰经济发展研究院


  54.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55.北京艺美公益基金会


  56.北京古都学会


  57.北京广西文化艺术促进会


  58.中国旅游协会


  59.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


  60.北京市美儿脊髓性肌萎缩症关爱中心


  61.中国纺织机械协会


  62.北京霞浦企业商会


  63.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64.北京海数网络安全技术研究中心


  65.北京润保芳德公益基金会


  66.北京阳光之路公益基金会


  67.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


  68.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


  69.北京明慈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中心


  70.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


  71.北京温州企业商会


  72.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


  73.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


  74.北京观唐公益基金会


  75.北京赵炳南中医药传承基金会


  76.北京扬帆公益基金会


  77.北京华贸公益基金会


  78.北京无国界爱心公益基金会


  79.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80.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81.北京市高瓴公益基金会


  82.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


  83.北京潮商会


  84.中国兽医协会


  85.北京孙桂芝中医肿瘤研究所


  86.北京市体育总会


  87.北京孙桂芝公益基金会


  88.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89.北京保健品化妆品协会


  90.中国慈善联合会


  91.北京彤馨慈善基金会


  92.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93.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


  94.北京人防志联人民防空志愿者促进中心


  95.北京慈润公益基金会


  96.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


  97.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


  98.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99.中关村海新联新兴产业促进会


  100.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101.北京华亚艺术基金会


  102.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


  103.北京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


  104.爱佑慈善基金会


  105.北京信诺公益基金会


  106.北京癌症防治学会


  107.北京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


  108.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育基金会


  109.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


  110.北京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基金会


  111.北京乳腺病防治学会


  112.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


  113.北京证券业协会


  114.北京宏信公益基金会


  115.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116.北京市绿色建筑促进会


  117.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118.中关村中美精准医学科技研究院


  119.北京乾铭音乐公益基金会


  120.中关村现代节能服务产业联盟


  12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122.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


  123.中国发明协会


  124.北京动善时新经济研究中心


  125.北京口腔医学会


  126.北京泰康溢彩公益基金会


  127.北京青年创业发展促进会


  128.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129.北京市妇女菁英企业商会


  130.北京现代有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31.北京爱晚公益基金会


  132.首都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


  133.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3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135.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


  136.北京战略与管理研究会


  137.北京弘道慈善基金会


  138.北京市金鼎轩公益基金会


  13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40.中国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


  141.中关村联新生物医药产业联盟


  142.北京迈动健康体医融合服务中心


  143.北京载道社工事务所


  144.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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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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