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7号 对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ESG报告]实施的工作
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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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香港联交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国资委、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合规要求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已陆续披露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以下简称“ESG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这三种报告所参考的标准或者指引有所区别,但整体内容比较接近。本文仅以ESG报告为例进行介绍。总体来看,ESG报告披露质量正在逐步提高,但也有为数不少的ESG报告质量仍不尽人意,特别是数据披露方面仍存在较大问题。目前,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已普遍针对上市公司ESG报告开展独立鉴证,依据ISAE 3000(《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修订版)—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标准实施鉴证程序并出具鉴证意见。注册会计师实施鉴证时,需对数据编报基础、鉴证程序和出具管理建议书等方面给予充分的关注,以保证鉴证工作有效开展,使之符合ISAE 3000的要求。开展ESG报告鉴证,可帮助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加报告公信力和利益相关方信心。上市公司亦可参考鉴证的思路和标准准备并汇报其ESG信息,这对于提升ESG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士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审计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目前ESG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ESG报告鉴证业务的关注重点,北京注协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境内上市公司[1]ESG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ESG报告概述


  1.监管要求


  目前,各级监管部门正不断通过制定相关指引或发布监管文件,逐步加强对ESG报告的披露要求。不断提高的监管要求不仅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披露ESG报告,同时也对报告披露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带来更大挑战。


  目前实施的具体监管要求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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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展趋势


  随着ESG报告关注度的不断上升,除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被强制要求披露ESG报告外,在中国内地上市的企业也纷纷开始主动编写和披露ESG报告,报告总体披露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将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以回应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及商业价值。同时,企业ESG报告的外部鉴证已成为全球趋势。2015年,全球收入最高的250家企业(G250公司)中有近三分之二(63%)的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独立鉴证。2018年,英国富时100指数(FTSE 100)的指标股上市公司中有65%获得了独立鉴证。


  在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经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认证机构等)根据鉴证准则独立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也在逐年递增。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或考虑聘请独立机构对报告实施外部鉴证,以提高报告公信力,改善披露质量,增强数据可靠性。


  (二)ESG报告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监管机构要求看,上市公司披露ESG报告将逐步成为常态。但从近几年已披露的报告看,报告质量良莠不齐。如何提高ESG报告披露质量,已成为关注重点。目前,ESG报告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披露质量难以保证


  部分企业的报告内容以分享案例为主,缺乏对企业有实质性影响的关键数据和信息的披露,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企业的ESG报告成为了“案例分享”报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数据披露不完整,且没有对未披露数据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


  (2)缺少统一的数据统计口径,数据的一致性与连贯性难以保证,导致数据缺乏可比性。


  (3)披露内容缺乏平衡性,对于企业ESG表现缺乏客观的陈述,仅宣扬企业在环境和社会领域的成就和贡献,未陈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披露形式上,虽然报告中说明参考了国际指引,例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标准等,但是对标准要求的实质性、平衡性等原则的应用尚欠缺。


  2.重要议题的评估缺乏利益相关方参与


  大部分企业与自身重要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没有制度化开展,ESG议题重要性评估尚未体系化和标准化。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未能有效识别利益相关方期望并有效披露ESG重要议题的问题,导致很多上市公司ESG报告中所披露的信息与利益相关方所关注的内容关联度低,影响了报告的价值和意义。


  3.ESG数据收集统计流程缺乏内部控制


  由于缺乏对ESG报告披露严谨性的充分认知,国内多数上市公司目前尚未建立系统完善的ESG数据统计制度及收集流程,造成披露信息并未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且难以追溯信息来源。由于未对披露的ESG数据进行有效的外部鉴证,ESG信息披露较为随意,数据质量不高,无法满足企业管理者及各利益相关方对ESG报告的期望。


  二、对上市公司ESG报告实施鉴证的作用


  (一)ESG报告鉴证的概念


  报告鉴证业务是指“鉴证服务提供方就某个鉴证对象(例如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2]中披露的关键数据)依据鉴证工作准则陈述一个结论,用以增强除了该对象责任方以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该鉴证对象产出结果的信任程度。”[3]


  ESG报告鉴证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报告数据(环境类、社会类数据等定量信息)进行鉴证,使得报告使用者对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有更强的信任度。与财务审计或审阅类似,ESG报告的鉴证同样基于共同的可被接受的标准,即编报基础来评估和测量鉴证对象。


  (二)实施ESG报告鉴证的执业标准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ESG报告的鉴证主要采用的是《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修订版)—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即ISAE 3000。ISAE 3000作为对非财务信息鉴证最重要的准则,在境内外审计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中被广泛采用。


  (三)实施ESG报告鉴证的流程


  鉴证服务提供方(即会计师事务所)与被鉴证单位讨论确定鉴证工作范围,依据ISAE 3000的标准对上市公司选定的关键ESG信息是否按照编报基础编制出具有限保证[4]意见,并提供独立鉴证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是目前境内外注册会计师广泛采用的鉴证流程。


  (四)有效开展ESG报告鉴证的作用


  1.以鉴证的标准来指导ESG数据和文字信息披露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ESG报告实施的鉴证工作,能够直接帮助上市公司熟悉ESG数据编制的基本要求,理清数据和文字信息的收集流程,帮助企业提高ESG数据和信息管理能力。随着会计师事务所文件收集、数据分析、抽样检查等鉴证工作的实施,上市公司可以在鉴证过程中学习ESG数据收集、统计核算和复核校对等应予关注的环节,使其能够以鉴证的思维和要求准备ESG数据和文字信息。


  2.提高企业声誉,提升公司价值


  鉴证工作确保了企业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能够增加公众对企业ESG表现的信任,提升企业的商誉价值。


  3.提高公司竞争优势,吸引投资者关注


  众多投资者、评级机构及其他数据分析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或评级时将ESG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经过鉴证的ESG数据和信息相对于未经鉴证的更加可靠、准确和完整。优质的信息披露从侧面反映出企业优秀的信息管理水平,从而帮助企业获得投资者的认可。


  4.增加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参与度


  由于ESG管理在公司战略、绩效和声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提高,鉴证工作能够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相关制度和流程,提高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ESG工作的参与度。


  5.促进利益相关方沟通


  ESG报告可以作为与企业利益相关方持续对话的基础材料。由于鉴证过程可能涉及公司利益相关方参与过程,和对其重要议题的回顾,鉴证工作能够帮助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提升对利益相关方关注议题的理解。


  6.完善并强化公司内部报告和管理体系


  鉴证工作能够帮助企业复核其内控体系是否设计严谨、控制活动是否有效实施,并通过管理建议书分析企业在ESG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必要的改善措施和管理建议。通过鉴证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建议书的总结,能够使企业确立更加明确的数据和信息编报基础,理清数据、信息收集流程中的缺陷和问题,建立ESG信息管理意识,完善管理漏洞,从而帮助公司规避相关风险。


  三、境内上市公司ESG报告鉴证业务的关注重点


  (一)数据编报基础


  数据编报基础是对数据收集的范围和口径的清晰界定,是ESG报告编制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实施报告鉴证工作的必需条件。根据ISAE 3000的要求,恰当的数据编报基础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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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根据ISAE 3000的要求,目标读者应有途径获取编制基础,以帮助其了解鉴证对象是如何被评估的。


  (二)鉴证程序实施


  ESG报告的鉴证工作包括三个基本阶段:项目计划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出具鉴证报告。


  1.项目计划阶段


  项目计划阶段,即通过员工访谈及现场调研,初步了解并评估公司ESG报告所执行的标准、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和ESG数据的质量情况,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鉴证的目的、对象、内容及具体工作范围,并根据鉴证对象、内容及范围向被鉴证单位说明工作标准,并与被鉴证单位讨论确定工作时间安排和人员安排。此外,还需根据风险评估的情况确定鉴证工作的总体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等。


  2.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即依据ISAE 3000标准,对选取的ESG数据实施有限保证的鉴证程序。


  鉴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询问相应ESG数据负责人员,以了解数据信息的来源、口径、收集频率、管理方法、相关责任部门与岗位及收集审核流程;现场观察ESG数据收集系统,并检查相应文件,以核实相应ESG数据的产生及收集流程与询问结果是否相一致;根据台账记录进行重新计算,并根据ESG数据的性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合理性测试;根据各ESG数据的风险评估结果,确认样本规模并进行抽样,将抽样数据与获取的支持性文档或原始凭证进行检查核对;通过媒体、互联网和其它渠道确认报告内容的可靠性;利用专家的工作;根据上述程序的实施结果,对于ESG数据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形成有限保证鉴证结论。


  需说明的是,作为有限保证鉴证,只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有理由相信某事项对按照编报基础编制的年度ESG报告存在重大影响或存在舞弊的情况下,才会实施追加或更为广泛的程序。


  3.出具鉴证报告


  上述鉴证程序完成后,注册会计师将根据获取的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形成有限保证的鉴证结论,并出具独立鉴证报告。


  (三)管理建议书


  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实施鉴证程序后,向上市公司管理层陈述鉴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判别问题重要性程度并提出改进意见的书面总结。管理建议书和独立鉴证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鉴证工作后的两个产出物。


  管理建议书中例示的发现,不仅包括某项数据缺失或错报等微观层面的具体发现,也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及流程等宏观层面发现的问题。如未建立ESG管理方针、策略和组织架构,无议题实质性分析,数据汇报责任不明,汇报流程、记录不清晰等,管理建议书能有效帮助上市公司管理层了解其ESG报告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重要性程度,并对其及时作出调整改善给出相应改进建议。


  长远来看,管理建议书可以向管理层提示目前境内外投资者普遍关注的ESG议题和发展趋势,以帮助其规避重大ESG风险。


  [1]境内上市公司,指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含在A股、H股及其他国家上市的公司。


  [2]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工作与ESG报告鉴证工作原理和流程基本相同,后文仅以ESG报告进行说明。


  [3]鉴证业务国际框架,IAASB


  [4]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工作与ESG报告鉴证工作原理和流程基本相同,后文仅以ESG报告进行说明。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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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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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