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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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制定的《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18年3月26日


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二条 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务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原则共同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国家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非居民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征收水资源税。


  第六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是指其机构注册所在地;除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是指其取水口所在地。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之间发生转售水行为的,由最终供水单位缴纳水资源税。


  第九条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年一次性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满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用水量或发电量并申请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报的取用水量或发电量进行核定,并向纳税人下发《北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


  对具备远程传输填报实际取用水量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远程传输信息数据进行核定水量;对不具备远程传输条件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历史平均取用水量进行核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或参考历史平均水量核定取用水量。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可按实际售水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按照水资源税不同适用税额标准,提供取用水明细。


  纳税人为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的,且供水范围内存在居民和非居民用水、公共和公益性服务范围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的,应当在取水端分类安装计量水表,并按照分类计量的水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取水端不能实现分类计量取水的,应当在用水端分类计量用水量情况。申报及核定水量时,应当根据我市上一年度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折算漏损水量,并将漏损水量纳入总取水量。取用水端均未实现分类计量的,应当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从高征收。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量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下达纳税人年度计划(定额)取用水量。


  纳税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取用水量、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取用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两个月对用水单位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于纳税人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的,按照下列标准加征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2倍标准加征;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2.5倍标准加征;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3倍标准加征。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依法应当加征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关信息,依法进行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进行水资源税信息采集和税(费)种认定,纳税人应当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取水许可证、年度计划(定额)取用水量等相关资料,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已到期的,应当及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延期手续。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证信息变更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纳税人因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且暂不具备申领许可证条件的,应当及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户编号,并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用水户编号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源信息采集,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在获得年度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或调整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后15日内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录入征管系统。


  第十八条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方式分为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纳税人按照行业或类别进行纳税申报,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或《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对具有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纳税人在办理上门申报手续时,除提交上述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用水量或发电量,但在纳税申报期内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北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的,以及在纳税申报期内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有异议的,应在该纳税申报期内暂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申报纳税,并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作征税机制。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水资源税,履行组织税款入库、涉税信息比对、纳税服务等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履行用水指标下达、取用水核定水量信息传递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用水指标、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核定取用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水资源税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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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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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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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