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1996]17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1996-04-12
文号:京地税个[1996]17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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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文化局,各区、县广播电视局:


  为了规范我市演出管理工作,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税发[1995]171号文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文化局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我市文化演出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文化演出活动的税收管理,加强参与演出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5]171号文《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剧等)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包括演员、编导、灯光、音响、化妆、设计、美工等等与演出有关的人员,以下统称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全部报酬,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第三条 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报酬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四条 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付给纳税义务人完税凭证。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影视、音像制品制作、出版机构领取《制作许可证》或变更以上证件内容的必须在领证三十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成变更税务登记。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领证后三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的,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行为进行处罚。(京地税检[1995]258号文)


  第六条 演出、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向演出经纪机构、影视、音像制品制作、出版机构或个人发放《演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和《制作许可证》时,将演出经纪机构、影视、音像制品出版制作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负责人)等情况抄送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每次演出活动应由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持《申请演出登记表》(附表)、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等材料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每次演出活动两日前将上述材料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复印件报送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上述材料内容如有变化,除按规定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外,应在演出活动开始前将新的有关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八条 非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无营业收入的演出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演出活动开始七日前将演出活动的财务预算情况、支付演职员报酬情况报送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据以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影视、音像制品制作、出版机构须在每一作品制作开始七日前将作品制作预算、聘用演职员的合同、报酬分配方案等与纳税有关的材料报送机构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转帐形式,通过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支付的,由承办演出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上述单位即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演职员按规定上缴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和收入分成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不按上述方式支付或虽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仍由演出经纪机构或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扣缴单位所在地缴纳。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对演出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行业征收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针对演职人员个人收入多元化,获取报酬多渠道,难以确切计算演职员个人全部应税所得额的情况,采取对演职员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负担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一次取得收入为4000元(含)以下的负担率为5%;


  (二)一次取得收入为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后适用20%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再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同时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扣缴单位申报演职员报酬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帐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二)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


  (三)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第十六条 在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未按京地税个(1995)554号文《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实行定额征收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演出活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按国税发[1994]10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十八条 从事演出的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纳税义务人有明显转移,隐匿演出收入迹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关手续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组织演出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每次演出活动都要正确反映演出收入和向个人支付报酬情况,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没有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或者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的演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征税。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除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惩处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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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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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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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