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关于二〇一九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纳税人:


  为确保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9年度内本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20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一)准备阶段


  1.汇算清缴资料的下载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本)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税收优惠类/企业所得税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3.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完成汇缴申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推出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的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三)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20年5月底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具体相关条件以主管税务机关后期推送的通知内容为准)。


  五、汇缴辅导培训


  为防控疫情传播,2019年度汇缴培训以微信、微博、短信、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方式开展,纳税人应以观看培训视频及课件进行自学为主。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具体如下:


  1.新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讲解培训视频,汇缴报表,相关政策文件和解答等资料。请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栏目内自行观看或下载学习。


  2.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见附件1。


  3.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相关政策见附件2。


  4.纳税人在电子申报系统(eTax SH3)汇算清缴操作使用中如果遇到技术问题,可以咨询方欣科技有限公司,电话:4009912366,59595963。也可以通过关注“上海税务”、“普陀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在微信平台获取汇缴相关内容推送及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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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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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全面精准促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本市税务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认真落实各项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自查、走访中也发现,仍有纳税人、缴费人对部分政策知晓度不够高,一些政策落实不够精准,还有个别环节政策执行不够迅速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关于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批示要求,现就促进本市税务系统进一步切实加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新一轮政策宣传辅导


  服务本市复工复产企业政策需求,对已出台和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持续通过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微信公众号、税务微博以及媒体等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政策宣传。各基层单位应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等载体开展远程视频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充分知晓和准确理解各项政策。业务部门及时做好各项新出台政策的针对性解读、辅导等工作,形成新一轮政策宣传辅导热潮。


  二、加强政策落实过程管理


  市局继续加强与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沟通,持续获取政策享受名单,下发基层部门对接落实。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协同共治,促进政策精准实施。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加强政策再学习、再培训,确保一线人员精准掌握政策要求,及时准确办理优惠申报。政策落实部门要继续利用税务大数据,筛选相关政策辅导对象,加强申报过程管理,及时提醒错误申报企业更正申报。风险管理部门要配合政策落实部门,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监控,确保所有政策落实无盲区、无错漏。


  三、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


  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调研走访,坚持问题导向,密切跟踪受疫情冲击较大相关行业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收集,认真研究,主动反映,尽快解决。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要按照政策执行反馈要求,每周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政策执行反馈情况。要坚持效果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落实好各项税费政策。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落实情况调研、督查、审计等监督工作,全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惠企政策,该减的减、该免的免、该延的延、该缓的缓、该退的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要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下执行各项税收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落实政策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五、加强领导和统筹推进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好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政策落实工作,健全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统筹研究工作安排,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统筹推进分管条线政策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工作高效运转。


  六、加强自查督查和考评


  开展政策边落实边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补短板、强弱项。加强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不走样。运用绩效考评等方式,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和结果运用。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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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3
文号:沪税函[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各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规范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的管理,现将《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规范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流程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列示的服务,中标的企业为该项目服务商。


  第三条 服务商为纳税人提供涉及网上办税系统使用的流程类、操作类咨询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引,帮助其正确、便捷地通过互联网办理涉税事项。服务内容涉及的软件系统目前主要包括:网上电子申报软件(又称“eTax SH3”)、网上认证软件(又称“eTax SH网上认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网上申报软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开票软件、电子税务局、税收调查网上直报软件等各类面向纳税人直接使用的网上办税系统。


  第二章 技术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提供网上在线咨询服务。服务商开通网上在线咨询服务功能,7×24小时为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问题的受理与解答。要求:咨询员应在系统提示发起对话30秒内作出回应。纳税人较多,无法即时应答的,系统推送提示语对纳税人进行回应。在实时咨询交互过程当中,咨询员预计静默时间超过2分钟的,应征询纳税人意见,根据纳税人意愿采取继续等待或事后答复的方式处理。纳税人静默时间超过4分钟的,系统自动推送提醒,纳税人仍旧无回应的,推送结束用语后结束对话。


  第五条 提供电话咨询服务。服务商开通热线服务电话,热线系统与12366热线系统对接,纳税人可以拨打服务商热线电话也可以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技术咨询。人工接通率需达到90%,60秒人工接通率接通率需达到80%;咨询员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提问,判断其是否属于咨询服务受理范围,为纳税人提供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不得出现违反首问责任制,推诿不答的情况;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咨询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技术咨询服务专线的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修订


  第六条 提供留言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专线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六8:30—21:00(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必须提供留言咨询。具体包括语音留言咨询和网络留言咨询,服务商应在纳税人留言后的1个工作日内听取和查阅并在纳税人留言后的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七条 提供上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仍不能解决的,或非软件本身原因,而是纳税人其他软硬件问题造成的故障,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服务商指派技术人员上门完成服务(免收上门服务费)。要求:上门服务时间为工作时间,内环线内中心城区2小时内到达现场,内外环线之间城区3小时内到达现场,外环线以外地区4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八条 提供培训服务。服务商应开展多渠道的培训服务,包括网上在线培训、现场集中培训、视频培训等。服务商必须为对应的征管局新增的纳税人在新增之日起一个月内免费提供培训一次,免费提供场地、师资及培训材料,具体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由征管局和服务商协商确定。征管局还有其他培训要求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或借此销售产品或提供有偿服务。


  第九条 为对应的征管局派驻专业人员。服务商根据对应的征管局要求,指派技术和服务等素质全面的专业人员在申报期内到对应的征管局办税服务厅实地开展技术和服务的支持,每个办税服务厅驻点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并根据对应的征管局要求增派。


  第十条 提供其他延伸服务。服务商可以拓展各类服务渠道,如微信在线、远程自助、网上机器人、QQ互动、热门问题资讯推送等辅助服务,积极开展智能咨询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章 服务商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建立配套支持服务平台,专业级的呼叫中心系统实现支持服务的全面信息化管理,所有咨询服务的受理、处理、记录、整理、监督、统计工作均通过一体化支持服务平台实现。呼叫中心场所和设备线路必须符合投标时的承诺,有至少储存50万用户3年的咨询语音和业务办理信息记录并在需要时具有快速扩展能力。


  第十二条 支持服务平台应具备技术先进性,具有完善的管理能力(包括培训管理、服务管理、质量管理)、先进的支持手段(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服务、在线咨询与语音服务为一体的人工服务)以及成熟的运营支撑(包括平台用户量、受理并发峰值、知识库系统的支撑),确保支持服务平台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在本市设有支持服务机构,拥有配套的办公场地及专职服务团队,按需设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现场服务、投诉处理等业务部门。投入的专职服务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时的承诺,且具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财税相关专业资格或信息技术类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 接入并运行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是市局组织开发的实现数据集中、监控集中、管理分级的技术咨询服务平台。服务商必须接入并运行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做到“统一平台、统一流程、统一知识库、统一热线”,并提供有效应急预案,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不断不乱。


  第十五条 建立服务人员全员考核体系,制订相应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库,并与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知识库共享。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检查用户评价系统,及时发现用户低满意度较为集中的问题和座席、技术人员并处理纠正;检查座席接听电话记录,处理纠正服务态度不热情、不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等投诉情况;及时处理纠正拖延服务、服务乱收费等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局和对应征管局备案报告,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应急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服务,不断总结处理应急事件的经验教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 接受市局和对应的征管局的管理和考核,每月5日向市局和对应的征管局报送服务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上月网上在线咨询量、电话咨询量、咨询问题解决率、上门技术服务次数、上门服务解决率、纳税人回访个数、纳税人满意率等,并统计分析纳税人所提问题、处理情况及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度,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查看、复制、传播所接触的用户资料、数据。服务商须在相关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书,并交一份给对应的征管局存留。


  第十九条 服务期满,如服务商未能延续服务,应与后续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向后续服务单位移交服务期间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呼叫中心咨询语音记录、智能咨询平台咨询记录、尚未完成服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后续处理建议,服务商驻点服务人员应向后续服务单位派驻人员移交驻点服务形成的各类资料、尚未完成服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后续处理建议。对尚未完成服务事项,服务商有义务配合后续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移交接工作完成后,服务商应销毁所有涉及服务对象的信息记录。


  第四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市局征管科技处总体负责服务商的管理,其他处室(局)按职责协助完成相应的工作:财务处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完成费用支付工作。纳税服务处负责服务商热线电话接通率的第三方抽查测评工作,配合完成对服务商的考核工作。第四税务分局负责服务规范培训和指导、服务规范的日常监控、纳税人满意度采集、以及投诉回访工作,配合完成对服务商的考核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技术支持,及时提供操作说明,确保技术咨询知识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各征管局征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应服务商的考核工作,独立承担征管分局满意度和投诉情况的考核,联合纳服、信息部门共同开展实地考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实施季度考核,按要求上报季度考核情况,上报资料必须经过主要领导签发。


  第五章 服务商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最终得分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量化计分方式实施,将服务商季度考核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取中间服务商作为“排名居中服务商”,为基准值。中间服务商有两个的,取排名靠前者为“排名居中服务商”。达到基准值的机构得基准分(标准分值×80%),其他服务商最终得分为:考核最终得分=基准分×(季度考核分值÷基准值)。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响应减少文件制发的要求,考核结果将不再以公文形式印发各单位。为体现考核的公平公正,市局将按季发布考核成绩,服务商以此作为凭证。


  第六章 服务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服务商完成一个季度的服务并经考核后,市局根据考核结果向服务商支付该季度费用,每个季度费用均为合同金额的25%。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季度考核中每有1次有效投诉(未提供纳税人撤诉证明的或总局、市府转办的影响恶劣的)扣5000元(季度费用中直接扣除,扣完为止)。


  第二十七条 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采购人在支付该季度费用时,将扣除当年合同金额的5%作为处罚,即该季度费用只支付当年合同金额的20%。


  第二十八条 服务商在服务期限内退出服务,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局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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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3
文号:沪税函[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计局、金融局(办):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要求,加大对本市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财政支持金融服务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建立本市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管理机制


  (一)支持范围。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以下防疫重点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名单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申报流程。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要求细化制定名单申报程序和筛选标准,审核防疫重点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申请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的,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纳入本市防疫重点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上海市名单”)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动态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名单报送和管理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适应名单动态管理需要,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将申报名单和申请信贷支持同步进行,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名单。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实时共享本市列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企业信息。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实时将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审计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与金融机构构建企业名单沟通渠道,实现有信贷需求企业和名单核准情况的双向信息共享。


  二、指导本市金融机构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加强开展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一)发放主体和对象。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的在沪分行,以及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等本市部分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名单内的防疫重点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其中,全国性银行的在沪分行重点向纳入全国性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本市地方法人银行向纳入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各金融机构向纳入全国性和上海市名单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全国性银行在沪分行通过其总行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本市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对获得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防疫重点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一)贴息范围。对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获得由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的,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防疫重点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起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填写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于2020年5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本市贴息申请报送财政部审核,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财政部下达的贴息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5月22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四、加强融资担保对防疫重点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一)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支持防疫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二)建立防疫重点企业融资担保绿色通道。对于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市担保中心要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做到优先受理和流程简化,提供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服务,并采用远程服务、批次担保方式。市担保中心要会同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防疫重点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合理降低审批门槛,实现已有融资担保额度不降低、新的融资担保额度合理满足,有力保障防疫重点企业贷款担保额度需求。


  (三)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申请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市担保中心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四)加大融资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市担保中心应积极协调本市相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企业增信,推动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相关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原有银行贷款由市担保中心提供融资担保的,市担保中心要与金融机构协调对接,确保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市担保中心要与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和重点园区加强协同合作,及时排摸企业信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提供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的贷款担保。原享受财政贴息贴费支持的,政策期限顺延。


  (五)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对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包括无还本续贷和展期贷款),市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五、加强各区财政支持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发挥纳入本市再担保体系的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各区财政局应积极协调区内纳入本市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其金融服务支持作用,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同时,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应主动强化银担合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二)合理做好融资担保代偿和财政补贴工作安排。对于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由各区纳入本市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相关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各区财政局应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有效落实区内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风险补偿,鼓励相关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制定各区财政政策,细化落实支持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各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区疫情防控工作开展需要,制定符合本区特点的财政金融政策,发挥财政政策功能作用,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六、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和本市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和本市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市审计局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防疫重点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要加强贴息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防疫重点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防疫重点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防疫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本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相关政策扶持资金。本市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防疫重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防疫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为止(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李芒;联系电话:54679568*18063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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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文号:沪财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依据沪财税[2020]1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今年2月8日,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为做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本市生活服务业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费额的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前款所称“娱乐服务”,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娱乐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一季度申报期后,相关缴费人自收到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推送的提示信息5日内,在线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申请书》。市财政局根据缴费人补贴申请以及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缴费数据,在申请次月10日前按本市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三、市财税部门将按职责分工持续优化完善补贴资金拨付规程,对缴费人做好申报操作辅导,及时告知资金拨付情况。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为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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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供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一揽子针对性税收支持政策,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区财税部门要坚决扛起落实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以更高的要求、更硬的标准、更实的举措,确保各项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增强使命责任担当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国家一揽子税收政策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相关企业生产运营和融资成本、加大防疫物资和医药产品供给保障力度,帮扶企业渡过困难期,有效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更好支撑。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高度的自觉、有力的措施、务实的作风抓落实,立足全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组织推进,确保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及时有效落实,政策效应充分发挥。


  二、多措并举,优化创新服务方式


  各区财税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非常之时行非常之策。对内一要强化内功,狠抓财税干部自身的业务培训,特别是一线财税干部和12366税务服务热线坐席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学懂政策,答得准、懂操作、会办理;二要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做到精细化规范化操作,全力落实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医疗服务及相关行业各类支持保障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外一要积极拓展“非接触”纳税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原则,发挥“一网通办”优势,通过各类信息化渠道积极开展办税缴费、纳税咨询等服务,有效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场所次数;二要开展滴灌宣传辅导,跨前做好政策适用企业名单梳理,主动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优势,确保各项财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跟踪评估,及时反馈研究完善


  各级财税部门要将落实疫情防控税收支持政策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最严肃的政治任务,坚定有力、毫不懈怠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坚持问题、效果导向,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持续高度关注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企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相关行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情况。要聚焦企业痛点难点,及时妥善回应处理企业诉求,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政策尚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要建立政策落实情况反馈机制,各区财税部门要认真梳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税政处、市税务局法规处反馈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原则上一周一反馈,其中对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急事急报,坚决依法依规把该减的税减到位,持续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障支持效应,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政策落实,全力确保上海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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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文号:沪财税[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建议您在需要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通过网上办理,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具体详情请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如您有特殊情况必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您也可通过上海税务实时取号微信小程序以及电子税务局,采取提前取号、预约等方式,避免长时间排队。


  如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可在上海税务网站或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在线咨询”,实现自助式智能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上海税务网站,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您(属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上海税务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行缴费业务,可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支付宝、微信、指定银行app或网银、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线缴费。如您(属于集中办理单位)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业务,可通过税务社保费代收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尽心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如有涉税缴费业务确需进入办税服务场所办理,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戴好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既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祝全市纳税人、缴费人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幸福的春节!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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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通知

浦东新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改革措施


  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先行试点,即:对于申请机构能够自愿承诺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要求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市财政局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进一步总结分析改革试点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浦东新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的知晓度,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浦东新区财政局在实行告知承诺的事前准入条件下,应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加快研究制定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在继续实施好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探索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同时,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三)加强经验总结,夯实实施基础


  浦东新区财政局要广泛收集社会对试点工作的评价及建议,持续改进工作,并认真梳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财政局将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改革措施,为下一步告知承诺改革在全市推广夯实基础。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注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于本办法。


  申请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向主管财政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主管财政局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主管财政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1):


  (一)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主管财政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签署《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主管财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主管财政局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及《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示,以便申请机构以及公众知晓、查阅和下载。


  第七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主管财政局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主管财政局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第九条 主管财政局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由主管财政局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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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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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沪人社基〔2020〕77号)要求,现将本市阶段性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2020年2月到6月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2020年2月到4月阶段性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内完成补缴手续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阶段性减免政策,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类型,核定征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同时确保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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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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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财税机构改革和票据管理变化情况,现对本市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本市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应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1.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区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包括总收入)、使用情况(包括总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财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二、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会审确认,经批准后,在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ps://czj.sh.gov.cn)和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及时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三、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通知》第九条情形之一,或者接到公益性群众团体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告的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抽调相关人员对上述情况联合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审确认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和市税务局网站上及时予以公布。


  四、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


  1.票据的购买和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购买《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上,注明捐赠单位名称,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个人索取票据的,应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纳税人实施公益性捐赠时,应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索取票据,并据此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票据的保管、销毁和收回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必须妥善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制定相关票据管理内控制度,委派专人保管票据,票据的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一旦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必须将剩余未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交还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票据清缴手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和《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5]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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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沪财发[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深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化和满意度,现决定在本市继续深化离境退税便利服务,暨“即买即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增第三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


  第三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共计33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试点“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


  符合“即买即退”适用条件的境外旅客,在本通知公布的第三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后,可按规定至代理机构设在商场的离境退税集中退付点,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


  三、设立“即买即退”业务专属邮箱


  对已享受“即买即退”便利服务的境外旅客,在本市离境口岸办理退税确认手续时,可选择将《离境退税申请单》等相关资料投入“即买即退业务专属邮箱”,免排队“非接触式”完成退税代理机构确认手续。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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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9
文号:沪税函[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2020年管理会计实施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近年来,本市全面贯彻实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动本市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贯彻实施和广泛应用,积极促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转型升级,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推进2020年管理会计实施应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探索研究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操作实践


  探索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操作实践,有利于推动管理会计的实施应用。市局会计处将会同有关市级预算部门和部分区财政局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操作实践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一是探索研究新兴服务业等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操作实践。探索应用指引的操作实践是连接应用指引和具体实务的关键环节。市局会计处计划通过市区联合、区区合作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市新兴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操作实践的研究工作,加强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在本市新兴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成本管理、投融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实施情况的调研,推进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在各行业的实施应用。二是推动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应用指引的操作实践。管理会计报告是企业应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重要结果,市局会计处计划会同部分区财政局组织企业集团开展管理会计报告撰写的调研工作,探索引导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应用,发挥管理会计报告支持决策的作用。


  二、逐步建立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库


  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宣传交流,对于有效促进各单位管理会计实践应用具有引领作用。各区财政局要深入基层、广泛调研,积极推荐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推动建立本市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库。一是优选示范单位。各区财政局要密切结合本区经济发展特色、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实际情况,从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大型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中选择2-3家经营规模较大、管理会计体系制度健全、管理会计活动流程清晰、管理会计方法实施较成熟、经济效益较突出的示范单位。二是明确示范内容。各区财政局要指导示范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梳理单位构建管理会计体系、应用管理会计的具体做法、实施经验和取得成效,示范内容包括管理会计理念的灌输、组织架构的塑造、商业模式的重构、财务战略的转型、财务共享的构建、人才队伍的建设、业务流程的优化、信息系统的改造、工具方法的应用等。三是报送示范单位。请各区财政局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信息表》(附件1)通过OA系统报市局会计处。市局会计处将根据各区报送情况,深入了解报送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情况,择优逐步入选本市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库,积极宣传和推广示范单位的实践经验。


  三、认真搜集整理管理会计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作为管理会计应用成果的重要呈现方式,对于推进管理会计指引体系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突出案例重点。各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区经济发展特点,重点对行业对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深入调研,选取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借鉴经验的单位,将其应用实践情况提炼形成典型案例材料。要重点突出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在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营运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领域的应用,确保案例的典型性和指导性。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市深化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操作实践工作,围绕新兴服务业和企业管理会计报告撰写等调研内容组织开展案例研究。二是规范案例撰写。各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和动员本区案例单位认真撰写案例,并负责审核和提炼加工,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市局会计处上报至少一篇《管理会计案例报告》(字数3000左右,格式要求见附件2)。市局会计处将组织力量对案例进行审核,并遴选优秀案例向财政部推荐,不断扩大本市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三是加强案例交流。市局会计处将于2020年第四季度适时组织管理会计案例交流活动(另行通知),各区财政局也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区内交流和跨区交流。


  各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区会计管理工作安排,多方式、多渠道,积极开展管理会计培训推广工作,促进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有效落地,提高单位价值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上述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市局会计处对各区财政局2020年度会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特此通知。


  联系人:高天惠


  联系电话:54679568-17045;13795331838


  传真:54906054


  电子邮箱:kjczw2019@163.com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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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沪财会[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9]17号)文件精神,2020年各单位要发挥经常性联系机制的作用,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交流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深入实地,聚焦重点,加强政策指导,开展案例收集工作,进一步做好本市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为此,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准则实施安排


  财政部自2017年起先后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7号2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7号35号)等准则,要求一般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具体实施安排详见附件1)。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新准则及相关规定,准确把握实施安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摸底2020年和2021年分别实施相关准则的企业名单,加强针对性指导,推动本市企业会计准则顺利实施。


  二、聚焦重点,深入调研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和实施效果,各单位要以更加认真、专业、负责的态度做好会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会计问题应急处理机制,积极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一是及时回应会计人员重点关切的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对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的持续经营、公允价值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资产减值和收入等产生了影响,需要会计人员结合准则规定,研判行业走势,进行会计核算。针对上述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回应会计人员重点关切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准则实施工作。二是深入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各单位要结合财政部近年来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范围和内容,继续发挥与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的经常性联系机制,开展实地调研,重点了解和掌握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和上海文化四大品牌行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等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各单位应至少选择两家单位作为重点调研对象,并于2020年6月12日前向市局会计处报送调研单位信息(报送内容详见附件2)。三是组织开展案例收集工作。各单位可通过市区联合、区区合作等方式组织相关力量,关注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归纳会计人员重点关切的问题,提炼和总结企业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收集整理《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案例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市局会计处报送至少一篇案例报告。


  三、提前筹划,指导大中型企业做好新准则实施准备


  为做好2021年本市大中型企业全面贯彻实施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各单位要积极行动,提前筹划,多措并举,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扎实做好新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指导企业有序开展准备工作。各单位要深入基层,指导企业开展新旧准则转换工作量评估、制定转换方案、调整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升级改造管理信息系统等,做好贯彻实施新准则的准备工作。同时,加强上下联动和左右互动,争取多方支持,帮助企业解决新准则实施准备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所属企业2021年顺利实施新准则。二是扩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单位要提升服务意识,切实采取措施,广泛宣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规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宣讲新准则的实施要求和主要变化,指导督促会计人员掌握新准则,引导企业重视和支持新准则贯彻实施工作。年内,市局将结合财政部培训内容和要求,适时举办全市范围或分行业的新准则宣传培训工作,推动新准则平稳有序实施。三是开展案例交流活动。案例交流是总结经验和宣传培训的重要手段。案例来源于企业会计实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交流,能有效调动各单位参与对会计准则制度研究学习的积极性。市局拟于2020年第四季度组织召开案例交流系列活动;各单位要参照市局做法,选择典型案例,适时开展交流活动,为大中型企业2021年全面执行新准则发挥引领作用。


  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市局会计处对各区2020年度会计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林菊红    联系电话:54679568-17042


  传  真:54906054   电子邮箱:kjczw2019@163.com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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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沪财会[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总工会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2020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水平,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上海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职工职业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体系,以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着力点,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激发企业等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职业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根据质量提升、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需要,制定本单位职工培养规划,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培训制度,通过实施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费补贴等专项政策,激发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内生动力。


  2. 以各类培训资源为依托。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引导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逐步形成企业培训基地、职业院校、社区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社会其他培训机构广泛参与的职业培训体系。


  3. 以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进一步发挥政府搭建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整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集聚优质培训资源,帮助企业和各类培训资源实现有效对接,为企业提供职工职业培训的技术支持和公共服务,同时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提高培训质量。


  4. 以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形成“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机制,提高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具体措施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市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和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要求,分析本市职工职业能力现实状况,发布本市紧缺的人才引导目录,明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范围和对象。在此基础上,由各区根据本区域功能发展定位、产业结构调整等,制定职工职业能力发展战略和具体目标,引导广大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


  (二)优化资金支出内容


  1. 市级统筹使用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不包括用于地方高校建设发展部分),主要用于市级企业职工和紧缺人才职业培训补贴;培育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的社会培训机构,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和加强本市职工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开展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估;对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较好的区或产业园区等进行奖励;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能力提升相关的重点项目。


  2. 下达各区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区地方教育附加贡献程度、上年度执行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总体安排及职工培训需求,职工职业培训绩效考核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各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对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费用60%-80%的补贴(重点行业、紧缺人才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比例最高可设定为8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规定的补贴标准),其余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在确保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各区可结合区域产业定位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部分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出。


  (三)完善职工职业培训模式


  1. 鼓励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自行开展职工培训。有培训需求、具备较完善的培训制度和条件、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承诺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内训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经企业申请后,由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予以培训补贴,补贴经费直补企业。


  2. 为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有培训需求但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由培训机构提供集中培训服务,由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予以培训补贴,补贴经费直补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实施机构。


  3. 支持各区结合实际开展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各区可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相关职业培训重点项目予以扶持。


  (四)加强政府公共服务


  1. 依托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职工培训服务。各区应建立完善面向各类企业开放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整合企业零星分散的培训需求,选择对接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过程督导评估等。各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应向社会公布企业申请各类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办事指南。


  2. 加大培训资源多元供给,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面向社会或根据企业需要开展职工培训;支持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面向业内企业提供职工培训服务;支持企业自主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市区相关部门应适时公布具备资质的培训资源名录和培训项目清单。


  3. 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补贴申领流程,提升企业办事体验度。进一步完善资金补贴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强化服务功能开发应用,实施业务流程在线快捷办理。有条件的区可探索实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办理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便捷度。


  4. 鼓励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支持有条件的区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深入园区、街镇等,为各类企业开展专项资金政策宣传和上门咨询办理服务,扩大企业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参与度和受益面,提高职工职业培训的精准度、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落实资金监督管理


  1. 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其中市级统筹专项资金按各部门职责分别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制度。市、区两级按照报经批准的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分析。各区应在每年年中和年末,将半年度、全年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市总工会。


  2.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各区资金预决算管理情况、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第三方调查评估结果等,纳入考核范围。其中,第三方调查评估由市总工会牵头组织实施,评估内容为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权益保障和满意度情况、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3.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鼓励各区通过督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市各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同时加强资金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协同推进各区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制定重点产业职业培训补贴指导目录、社会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并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分类研究制定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绩效考核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指导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筹集和分配,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


  市总工会主要负责举办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并指导组织各级工会为职工提供培训服务,营造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培训的氛围,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各类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和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进行监督。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区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办法,报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备案。要建立完善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和组织企业开展职业培训,落实相关培训补贴资金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本文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0日。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发生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相关事项,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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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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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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