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12
文号:沪税函[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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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8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8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征收管理局应在2019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明确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相关措施。各征收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管科技、数据风险、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征收管理局要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征收管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征收管理局应于2019年3月8日之前将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检查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同时,也要针对有需求的纳税人开展分类、分级的专题辅导工作;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参照市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3)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征收管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征收管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征收管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征收管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征收管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征收管理局应及时梳理2018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征收管理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进一步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同时,各征收管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征收管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征收管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还应对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征收管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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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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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