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依据沪财税[2020]1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今年2月8日,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为做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本市生活服务业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费额的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前款所称“娱乐服务”,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娱乐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一季度申报期后,相关缴费人自收到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推送的提示信息5日内,在线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申请书》。市财政局根据缴费人补贴申请以及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缴费数据,在申请次月10日前按本市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三、市财税部门将按职责分工持续优化完善补贴资金拨付规程,对缴费人做好申报操作辅导,及时告知资金拨付情况。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为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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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供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一揽子针对性税收支持政策,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区财税部门要坚决扛起落实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以更高的要求、更硬的标准、更实的举措,确保各项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增强使命责任担当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国家一揽子税收政策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相关企业生产运营和融资成本、加大防疫物资和医药产品供给保障力度,帮扶企业渡过困难期,有效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更好支撑。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高度的自觉、有力的措施、务实的作风抓落实,立足全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组织推进,确保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及时有效落实,政策效应充分发挥。


  二、多措并举,优化创新服务方式


  各区财税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非常之时行非常之策。对内一要强化内功,狠抓财税干部自身的业务培训,特别是一线财税干部和12366税务服务热线坐席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学懂政策,答得准、懂操作、会办理;二要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做到精细化规范化操作,全力落实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医疗服务及相关行业各类支持保障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外一要积极拓展“非接触”纳税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原则,发挥“一网通办”优势,通过各类信息化渠道积极开展办税缴费、纳税咨询等服务,有效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场所次数;二要开展滴灌宣传辅导,跨前做好政策适用企业名单梳理,主动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优势,确保各项财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跟踪评估,及时反馈研究完善


  各级财税部门要将落实疫情防控税收支持政策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最严肃的政治任务,坚定有力、毫不懈怠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坚持问题、效果导向,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持续高度关注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企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相关行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情况。要聚焦企业痛点难点,及时妥善回应处理企业诉求,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政策尚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要建立政策落实情况反馈机制,各区财税部门要认真梳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税政处、市税务局法规处反馈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原则上一周一反馈,其中对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急事急报,坚决依法依规把该减的税减到位,持续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障支持效应,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政策落实,全力确保上海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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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文号:沪财税[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建议您在需要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通过网上办理,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具体详情请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如您有特殊情况必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您也可通过上海税务实时取号微信小程序以及电子税务局,采取提前取号、预约等方式,避免长时间排队。


  如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可在上海税务网站或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在线咨询”,实现自助式智能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上海税务网站,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您(属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上海税务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行缴费业务,可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支付宝、微信、指定银行app或网银、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线缴费。如您(属于集中办理单位)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业务,可通过税务社保费代收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尽心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如有涉税缴费业务确需进入办税服务场所办理,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戴好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既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祝全市纳税人、缴费人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幸福的春节!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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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通知

浦东新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改革措施


  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先行试点,即:对于申请机构能够自愿承诺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要求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市财政局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进一步总结分析改革试点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浦东新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的知晓度,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浦东新区财政局在实行告知承诺的事前准入条件下,应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加快研究制定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在继续实施好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探索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同时,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三)加强经验总结,夯实实施基础


  浦东新区财政局要广泛收集社会对试点工作的评价及建议,持续改进工作,并认真梳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财政局将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改革措施,为下一步告知承诺改革在全市推广夯实基础。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注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于本办法。


  申请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向主管财政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主管财政局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主管财政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1):


  (一)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主管财政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签署《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主管财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主管财政局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及《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示,以便申请机构以及公众知晓、查阅和下载。


  第七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主管财政局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主管财政局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第九条 主管财政局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由主管财政局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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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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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沪人社基〔2020〕77号)要求,现将本市阶段性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2020年2月到6月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2020年2月到4月阶段性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内完成补缴手续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阶段性减免政策,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类型,核定征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同时确保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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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财税机构改革和票据管理变化情况,现对本市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本市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应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1.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区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包括总收入)、使用情况(包括总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财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二、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会审确认,经批准后,在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ps://czj.sh.gov.cn)和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及时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三、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通知》第九条情形之一,或者接到公益性群众团体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告的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抽调相关人员对上述情况联合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审确认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和市税务局网站上及时予以公布。


  四、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


  1.票据的购买和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购买《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上,注明捐赠单位名称,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个人索取票据的,应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纳税人实施公益性捐赠时,应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索取票据,并据此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票据的保管、销毁和收回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必须妥善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制定相关票据管理内控制度,委派专人保管票据,票据的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一旦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必须将剩余未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交还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票据清缴手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和《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5]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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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沪财发[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深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化和满意度,现决定在本市继续深化离境退税便利服务,暨“即买即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增第三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


  第三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共计33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试点“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


  符合“即买即退”适用条件的境外旅客,在本通知公布的第三批“即买即退”试点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后,可按规定至代理机构设在商场的离境退税集中退付点,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


  三、设立“即买即退”业务专属邮箱


  对已享受“即买即退”便利服务的境外旅客,在本市离境口岸办理退税确认手续时,可选择将《离境退税申请单》等相关资料投入“即买即退业务专属邮箱”,免排队“非接触式”完成退税代理机构确认手续。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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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9
文号:沪税函[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2020年管理会计实施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近年来,本市全面贯彻实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动本市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贯彻实施和广泛应用,积极促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转型升级,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推进2020年管理会计实施应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探索研究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操作实践


  探索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操作实践,有利于推动管理会计的实施应用。市局会计处将会同有关市级预算部门和部分区财政局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操作实践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一是探索研究新兴服务业等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操作实践。探索应用指引的操作实践是连接应用指引和具体实务的关键环节。市局会计处计划通过市区联合、区区合作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市新兴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操作实践的研究工作,加强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在本市新兴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成本管理、投融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实施情况的调研,推进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在各行业的实施应用。二是推动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应用指引的操作实践。管理会计报告是企业应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重要结果,市局会计处计划会同部分区财政局组织企业集团开展管理会计报告撰写的调研工作,探索引导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应用,发挥管理会计报告支持决策的作用。


  二、逐步建立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库


  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宣传交流,对于有效促进各单位管理会计实践应用具有引领作用。各区财政局要深入基层、广泛调研,积极推荐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推动建立本市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库。一是优选示范单位。各区财政局要密切结合本区经济发展特色、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实际情况,从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大型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中选择2-3家经营规模较大、管理会计体系制度健全、管理会计活动流程清晰、管理会计方法实施较成熟、经济效益较突出的示范单位。二是明确示范内容。各区财政局要指导示范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梳理单位构建管理会计体系、应用管理会计的具体做法、实施经验和取得成效,示范内容包括管理会计理念的灌输、组织架构的塑造、商业模式的重构、财务战略的转型、财务共享的构建、人才队伍的建设、业务流程的优化、信息系统的改造、工具方法的应用等。三是报送示范单位。请各区财政局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信息表》(附件1)通过OA系统报市局会计处。市局会计处将根据各区报送情况,深入了解报送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情况,择优逐步入选本市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库,积极宣传和推广示范单位的实践经验。


  三、认真搜集整理管理会计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作为管理会计应用成果的重要呈现方式,对于推进管理会计指引体系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突出案例重点。各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区经济发展特点,重点对行业对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深入调研,选取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借鉴经验的单位,将其应用实践情况提炼形成典型案例材料。要重点突出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在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营运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领域的应用,确保案例的典型性和指导性。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市深化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操作实践工作,围绕新兴服务业和企业管理会计报告撰写等调研内容组织开展案例研究。二是规范案例撰写。各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和动员本区案例单位认真撰写案例,并负责审核和提炼加工,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市局会计处上报至少一篇《管理会计案例报告》(字数3000左右,格式要求见附件2)。市局会计处将组织力量对案例进行审核,并遴选优秀案例向财政部推荐,不断扩大本市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三是加强案例交流。市局会计处将于2020年第四季度适时组织管理会计案例交流活动(另行通知),各区财政局也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区内交流和跨区交流。


  各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区会计管理工作安排,多方式、多渠道,积极开展管理会计培训推广工作,促进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有效落地,提高单位价值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上述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市局会计处对各区财政局2020年度会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特此通知。


  联系人:高天惠


  联系电话:54679568-17045;13795331838


  传真:54906054


  电子邮箱:kjczw2019@163.com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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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沪财会[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9]17号)文件精神,2020年各单位要发挥经常性联系机制的作用,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交流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深入实地,聚焦重点,加强政策指导,开展案例收集工作,进一步做好本市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为此,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准则实施安排


  财政部自2017年起先后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7号2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7号35号)等准则,要求一般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具体实施安排详见附件1)。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新准则及相关规定,准确把握实施安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摸底2020年和2021年分别实施相关准则的企业名单,加强针对性指导,推动本市企业会计准则顺利实施。


  二、聚焦重点,深入调研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和实施效果,各单位要以更加认真、专业、负责的态度做好会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会计问题应急处理机制,积极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一是及时回应会计人员重点关切的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对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的持续经营、公允价值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资产减值和收入等产生了影响,需要会计人员结合准则规定,研判行业走势,进行会计核算。针对上述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回应会计人员重点关切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准则实施工作。二是深入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各单位要结合财政部近年来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范围和内容,继续发挥与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的经常性联系机制,开展实地调研,重点了解和掌握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和上海文化四大品牌行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等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各单位应至少选择两家单位作为重点调研对象,并于2020年6月12日前向市局会计处报送调研单位信息(报送内容详见附件2)。三是组织开展案例收集工作。各单位可通过市区联合、区区合作等方式组织相关力量,关注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归纳会计人员重点关切的问题,提炼和总结企业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收集整理《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案例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市局会计处报送至少一篇案例报告。


  三、提前筹划,指导大中型企业做好新准则实施准备


  为做好2021年本市大中型企业全面贯彻实施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各单位要积极行动,提前筹划,多措并举,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扎实做好新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指导企业有序开展准备工作。各单位要深入基层,指导企业开展新旧准则转换工作量评估、制定转换方案、调整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升级改造管理信息系统等,做好贯彻实施新准则的准备工作。同时,加强上下联动和左右互动,争取多方支持,帮助企业解决新准则实施准备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所属企业2021年顺利实施新准则。二是扩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单位要提升服务意识,切实采取措施,广泛宣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规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宣讲新准则的实施要求和主要变化,指导督促会计人员掌握新准则,引导企业重视和支持新准则贯彻实施工作。年内,市局将结合财政部培训内容和要求,适时举办全市范围或分行业的新准则宣传培训工作,推动新准则平稳有序实施。三是开展案例交流活动。案例交流是总结经验和宣传培训的重要手段。案例来源于企业会计实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交流,能有效调动各单位参与对会计准则制度研究学习的积极性。市局拟于2020年第四季度组织召开案例交流系列活动;各单位要参照市局做法,选择典型案例,适时开展交流活动,为大中型企业2021年全面执行新准则发挥引领作用。


  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市局会计处对各区2020年度会计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林菊红    联系电话:54679568-17042


  传  真:54906054   电子邮箱:kjczw2019@163.com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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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沪财会[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总工会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2020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水平,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上海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职工职业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体系,以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着力点,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激发企业等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职业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根据质量提升、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需要,制定本单位职工培养规划,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培训制度,通过实施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费补贴等专项政策,激发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内生动力。


  2. 以各类培训资源为依托。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引导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逐步形成企业培训基地、职业院校、社区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社会其他培训机构广泛参与的职业培训体系。


  3. 以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进一步发挥政府搭建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整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集聚优质培训资源,帮助企业和各类培训资源实现有效对接,为企业提供职工职业培训的技术支持和公共服务,同时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提高培训质量。


  4. 以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形成“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机制,提高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具体措施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市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和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要求,分析本市职工职业能力现实状况,发布本市紧缺的人才引导目录,明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范围和对象。在此基础上,由各区根据本区域功能发展定位、产业结构调整等,制定职工职业能力发展战略和具体目标,引导广大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


  (二)优化资金支出内容


  1. 市级统筹使用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不包括用于地方高校建设发展部分),主要用于市级企业职工和紧缺人才职业培训补贴;培育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的社会培训机构,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和加强本市职工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开展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估;对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较好的区或产业园区等进行奖励;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能力提升相关的重点项目。


  2. 下达各区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区地方教育附加贡献程度、上年度执行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总体安排及职工培训需求,职工职业培训绩效考核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各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对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费用60%-80%的补贴(重点行业、紧缺人才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比例最高可设定为8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规定的补贴标准),其余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在确保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各区可结合区域产业定位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部分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出。


  (三)完善职工职业培训模式


  1. 鼓励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自行开展职工培训。有培训需求、具备较完善的培训制度和条件、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承诺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内训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经企业申请后,由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予以培训补贴,补贴经费直补企业。


  2. 为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有培训需求但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由培训机构提供集中培训服务,由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予以培训补贴,补贴经费直补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实施机构。


  3. 支持各区结合实际开展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各区可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相关职业培训重点项目予以扶持。


  (四)加强政府公共服务


  1. 依托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职工培训服务。各区应建立完善面向各类企业开放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整合企业零星分散的培训需求,选择对接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过程督导评估等。各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应向社会公布企业申请各类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办事指南。


  2. 加大培训资源多元供给,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面向社会或根据企业需要开展职工培训;支持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面向业内企业提供职工培训服务;支持企业自主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市区相关部门应适时公布具备资质的培训资源名录和培训项目清单。


  3. 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补贴申领流程,提升企业办事体验度。进一步完善资金补贴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强化服务功能开发应用,实施业务流程在线快捷办理。有条件的区可探索实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办理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便捷度。


  4. 鼓励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支持有条件的区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深入园区、街镇等,为各类企业开展专项资金政策宣传和上门咨询办理服务,扩大企业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参与度和受益面,提高职工职业培训的精准度、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落实资金监督管理


  1. 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其中市级统筹专项资金按各部门职责分别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制度。市、区两级按照报经批准的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分析。各区应在每年年中和年末,将半年度、全年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市总工会。


  2.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各区资金预决算管理情况、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第三方调查评估结果等,纳入考核范围。其中,第三方调查评估由市总工会牵头组织实施,评估内容为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权益保障和满意度情况、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3.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鼓励各区通过督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市各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同时加强资金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协同推进各区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制定重点产业职业培训补贴指导目录、社会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并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分类研究制定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绩效考核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指导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的筹集和分配,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


  市总工会主要负责举办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并指导组织各级工会为职工提供培训服务,营造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培训的氛围,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各类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和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进行监督。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区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办法,报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备案。要建立完善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和组织企业开展职业培训,落实相关培训补贴资金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本文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0日。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发生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相关事项,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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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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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

image.png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下载。地址为: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xwdt/ztzl/zcgll/grsdsggzl/;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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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今年是全面脱贫攻坚决胜之年,进一步做好税收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十分重要。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助力脱贫攻坚税费政策,支持全面脱贫攻坚工作。税务总局前期发布了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详见附件),从六大方面梳理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全面予以落实。今年,税务总局、市局将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纳入绩效考评。为进一步促进相关政策落实,更好发挥税收政策支持脱贫攻坚作用,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政策宣传再加强


  各单位要通过税务网站(网页)、税务微信公众号、12366税务热线等渠道,对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开展再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立足上海不是脱贫攻坚战场,是重要扶贫支援力量的实际,重点宣传如下税收支持政策:一是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对目标脱贫地区开展扶贫捐赠;二是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鼓励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三是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在沪创业就业;四是新版指引中其他有关政策。


  二、落实政策更精准


  主动融入区委区政府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有关机制,注重收集本地区参与脱贫攻坚企业有关信息。加强与扶贫工作部门、政府合作交流办、人社部门等单位的对接沟通,及时获取参与扶贫企业名单,做好“点对点”政策宣传辅导,实现精准落实。加强申报表填写讲解辅导,帮助企业及时正确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申报情况分析,发现不正确申报,要及时提醒纠正。


  三、政策反馈要及时


  各政策落实单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随时收集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建议,并按照绩效考评要求,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政策执行有关情况。要重视与其他部门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答疑解惑。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市局。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研究和指导,确保税收政策落地见效,更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脱贫攻坚的支持引导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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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0-06-09
文号:沪税办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并实行在线测试。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财政”网站公布。


  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安排和启动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0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专题(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社保政策等)、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等。可供选择的专业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0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2020年5月1日开始至2021年2月28日结束。其中,2020年12月31日后不再接受报名缴费;2021年2月28日前未完成测试或测试不合格者,不予确认继续教育。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公开明示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工作;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督促各单位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单位充分享受国家及本市职工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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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沪财会[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

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减少报表报送次数,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税种综合申报


  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进行税种综合申报。


  二、调整相关税种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印花税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和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二条、《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收日期的通知》(沪税政二〔1987〕238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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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0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小微企业困难,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银税互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帮扶


  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银保监局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全面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上海市税务局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名单,重点关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并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通过上海银保监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二、拓展互动渠道


  上海市税务局和上海银保监局通力合作,通过“上海银税互动信息服务平台”“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接触式”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上海银税互动信息服务平台”,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等,作为银行授信依据,为企业提供便捷的信贷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


  三、创新信贷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急、金额小、周转快的特点,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信贷产品;要进一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企业进行数据画像,开发数据风控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要求,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尽快复工复产。


  四、落实扩围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上海银保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关于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至纳税信用M级的要求。积极探索将个体工商户纳入“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


  五、提高服务质效


  上海市税务局和上海银保监局不断升级完善“上海银税互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提高企业享受“银税互动”的效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对“银税互动”受惠企业的跟踪服务,深度挖掘企业复工复产、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纳税需求,并积极响应。各银行机构要主动作为,定期报送银税互动成效,在对接企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向银行同业公会和上海银保监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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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5
文号:沪税办发[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以及其他指定场所内分别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有离境退税代理服务经历,且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上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退税代理服务期限


  2020年8月1日-2022年7月31日


  五、时间安排


  2020年6月15日前,受理申请;


  2020年7月10日前,组织评定;


  2020年7月24日前,公告名单。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704室


  联系人:汪洋


  联系电话:54679568转67040


  传真:54906052


  邮编:200030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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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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