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8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何梅公益基金会


  2.上海中泽慈善基金会


  3.上海民盟同舟公益基金会


  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


  6.上海启明星公益基金会


  7.上海同心源文化发展基金会


  8.上海华萌教育发展基金会


  9.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10.上海众爱公益基金会


  11.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奖励基金会


  12.上海新东苑公益基金会


  13.上海阳光公益基金会


  14.上海汇智经济学与管理学发展基金会


  15.上海荣昶公益基金会


  16.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19.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21.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


  22.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


  23.上海韩天衡文化艺术基金会


  24.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5.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26.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


  27.上海大丰公益基金会


  28.上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9.上海科博达公益基金会


  30.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


  31.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32.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


  33.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


  34.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


  35.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


  36.上海卓越脑科学发展基金会


  37.上海宝龙文化发展基金会


  38.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9.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0.上海尚笙湾公益基金会


  41.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上海仲弘公益基金会


  43.上海北纬三十一度文化艺术基金会


  44.上海汽车工业教育基金会


  45.上海金山卫镇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


  46.上海万里社区基金会


  47.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上海长风社区基金会


  49.上海嘉定工业区社区公益基金会


  50.上海富邦华一公益基金会


  51.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公益基金会


  52.上海长兴社区发展基金会


  53.上海长寿社区基金会


  54.上海真如社区基金会


  55.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56.上海社会科学院智库建设基金会


  57.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


  58.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9.上海民生艺术基金会


  60.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


  61.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基金会


  62.上海青创大学生创业服务基金会


  63.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4.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5.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6.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7.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68.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9.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


  70.上海市志愿者协会


  71.上海市闵行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72.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73.上海市浦东新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74.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基金会


  75.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76.上海江川社区发展基金会


  77.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基金会


  78.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9.上海虎行公益基金会


  80.上海华杰仁爱基金会


  81.上海随手公益基金会


  82.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


  83.上海大千挚爱公益基金会


  84.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85.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


  86.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87.上海雨萌公益基金会


  88.上海陈佩秋公益基金会


  89.上海力国公益基金会


  90.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


  91.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


  92.上海新奥光明公益基金会


  93.上海市慈航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8年度通过第三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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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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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有关金融企业(机构),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做好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和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掌握我市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18〕1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18〕1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18〕16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18〕161号)、《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1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编制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要求


  (一)报表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1.银行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表。


  2.证券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


  3.保险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


  4.担保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8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金融企业(机构)编报要求


  1.本套财务决算报表是我市地方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2018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金融企业应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18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2.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按软件要求)。


  3.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各金融企业(包括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保类金融企业等)由于会计核算差异和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相应类别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5.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报表数据原则上均应经过审计。金融企业所属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子公司还需分别编制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报表。


  6.各金融企业应根据相应类别报表和配套年度报表软件,将相关报表数据进行录入。


  7.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


  8.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


  (三)财政部门有关要求


  1.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扎实细致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各区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格式、体例和要求及时报送我局(金融处)。


  2.各主管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应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3.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分析、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及审核情况说明。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四)报送要求


  各金融企业应根据主管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报表材料,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联系地址、电话见“上海财政网”)。


  各主管财政部门按要求汇总的2018年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请于2019年4月3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2018年金融企业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汇总的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财务分析报告的顺序装订。所有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财务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请同时报送。


  (五)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验审


  各主管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18年度我市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


  二、季度财务快报的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扎实细致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各区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格式、体例和要求及时报送我局。


  (二)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并按照规定的适用类型填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子公司和母公司应分别填报,母公司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四)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于第一、二、三季度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应与第四季度其他快报报表一并于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


  三、综合考核


  我局将对各财政主管部门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四、报表格式和软件下载


  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金融类企业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报表格式详见软件)。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务分析报告格式见“上海财政网”。各相关单位可登录“上海财政网”(主页—政务大厅—下载中心)下载软件及相关内容,并按软件要求编报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市财政局金融处联系电话:54679568—18062


  市财政局金融处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1806室


  软件联系电话:54679568—13123


  上海财政网地址:http://www.czj.sh.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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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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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8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8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征收管理局应在2019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明确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相关措施。各征收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管科技、数据风险、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征收管理局要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征收管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征收管理局应于2019年3月8日之前将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检查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同时,也要针对有需求的纳税人开展分类、分级的专题辅导工作;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参照市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3)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征收管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征收管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征收管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征收管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征收管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征收管理局应及时梳理2018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征收管理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进一步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同时,各征收管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征收管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征收管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还应对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征收管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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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2
文号:沪税函[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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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做好本市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对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税收执法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立足全市税收工作实际,着眼服务税收征管一线,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本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推行原则


  (一)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税收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二)统筹规划。统筹推进“三项制度”的制度建设,形成一个“实施方案”、三个“实施办法”、N个“操作指引”的“1+3+N”制度体系,确保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在全市层面统一规范实施,加强部门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与其他业务规范有机衔接,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循序渐进。按照税务总局“三项制度”推进工作部署,制定推进时间表,在前期试点成熟的工作基础上,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起步顺畅、逐步深化、全面覆盖。


  (四)职责清晰。“三项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作,市局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全市各实施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的推进部署和市局任务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工内容,把“三项制度”工作抓具体、抓落地。市局责任部门、配合部门要加强对各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左右协同,上下努力,共同形成顺利推进“三项制度”的合力。


  四、领导分工


  (一)组织领导。在市局党委领导下,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统筹部署任务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制度起草、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三项制度”工作项目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局相关处室(局)和基层税务局的业务骨干以及部分税务公职律师,项目小组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阶段性问题。


  (二)工作分工。市局制定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法规处承担总牵头职责;市局相关处室(局)根据任务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部署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和举措办法,加强对各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对接;市局相关处室(局)、各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是“三项制度”的实施单位,按照市局“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的要求,组织具体落实工作,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三项制度”工作项目小组负责起草相关配套制度、编撰培训教材、开展系列培训等,集中攻关、解决、协调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实施单位对照市局任务分工表,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到具体部门,确保职责明确,分工到位。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依法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1.明确公示内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事项。事前公示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公开税收执法主体、权力和责任清单、税收法律法规、办事流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法律救济和监督方式等信息;事中公示包括主动出示税收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等,履行告知义务,明示窗口工作人员信息,提供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依法公开听证过程等;事后公示包括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等。


  2.完善公示渠道。税务总局建立全国统一执法公示平台后,各相关实施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公示配套实施办法及其事项清单,依托执法公示平台,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的对外公示。在此之前,各实施单位通过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公开公示事项清单内的执法信息。


  3.加强公示管理。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执法公示信息的产生部门为采集部门,负责采集公示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办公室等网站管理部门负责网站行政执法信息的发布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在办税服务场所执法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实施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配套实施办法要求,完善公开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运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以文字记录为基本记录方式,以音像记录为补充,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重要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规范文字记录。税收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文字记录包括纸质和电子记录方式,应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业务规范执行,并按照金税三期要求的要素录入。纸质和电子执法文书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各实施单位应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严格统一使用税务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


  2.推行音像记录。各实施单位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配套实施办法及其清单事项,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收执法过程和执法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实施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对相关业务部门、税务所配置执法记录仪,制定妥善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内部制度,建立税务约谈(询问)室。


  3.完善记录归档。各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市局统筹规划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存储平台,各实施单位通过音像记录存储平台,安全保存音视频记录。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其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争议处理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1.落实审核主体。各实施单位法制部门牵头开展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主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制部门和审理部门,二是业务部门和税务所的法制审核岗位。各实施单位根据本单位执法实际,在法制部门、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税务所设置法制审核岗,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执法活动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调动税务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市局根据税务总局明确的基础清单,结合全市税务系统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涉案金额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分级分类”事项清单。根据税务总局工作推进要求,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实施单位要按照市局的事项清单,并结合法制审核需求和征管实际,明确本单位法制部门、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税务所法制审核岗位的审核范围。


  3.明确审核内容。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要重点审核:税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权限;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主体基于执法承办机构的法制审核提请文书及送审材料,对作出的审核意见负责。


  4.严格审核程序。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提请法制审核。提请审核时,应当根据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申请文书、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等。法制审核主体在期限内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按照配套实施办法的异议流程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9年5月)。市局制定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市局各处室(局)责任分工,梳理与“三项制度”相关的业务事项,项目小组起草相关配套制度。


  (二)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6月-7月)。市局制定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编制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召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动员会,开展专题培训会议。各实施单位组织工作动员,梳理具体工作事项,配置法制审核岗位,摸底相关软硬件设备,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三)启动实施阶段(2019年8月-10月)。各实施单位根据市局的实施办法,配置相关软硬件设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逐步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深化、扩大覆盖面。


  (四)阶段评估阶段(2019年11月-12月)。市局密切跟踪“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各实施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工作,向市局报送推行工作阶段性成果,提出“三项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市局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深化推行阶段(2020年1月起)。市局结合前期推行工作情况,完善“三项制度”配套制度,加快推动信息化。各实施单位全面深化落实“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7月底起全面推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局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推行工作。


  (二)强化推行保障


  高度重视“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人员保障,优先配备具备法律背景的人员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强对“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中的财力和设备保障,将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


  (三)加强统筹集成


  狠抓统筹谋划、协同实施、系统集成,将“三项制度”纳入税收法治化建设全局中协调推进,与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税务稽查规范、强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使用、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减少重复工作,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质效。


  (四)注重创新实效


  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针对税收执法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选好突破口、找准着力点,大胆创新实践,探索工作规律,注重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机制。各实施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取得突破,形成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


  (五)做好宣传总结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要狠抓跟踪问效,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税务绩效考核体系。市局机关各处室(局)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对各实施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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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沪税发[2019]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第3号 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2.上海白玉兰谈家桢生命科学发展基金会


  3.上海百寺公益基金会


  4.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


  6.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7.上海成长心连心公益基金会


  8.上海铖锘公益基金会


  9.上海传梦爱心基金会


  10.上海淳遂众慈公益基金会


  11.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


  12.上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13.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


  14.上海大成慈善基金会


  15.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16.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18.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


  19.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


  20.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21.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22.上海恩德公益基金会


  23.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


  24.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


  25.上海甘泉社区基金会


  26.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


  27.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8.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


  29.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30.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31.上海海康贝公益基金会


  32.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33.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34.上海和顺公益基金会


  35.上海弘广慈善基金会


  36.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37.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38.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


  39.上海沪利历史建筑和都市改造基金会


  40.上海华爱公益基金会


  41.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43.上海黄金枝教育发展基金会


  44.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


  45.上海惠爱公益基金会


  46.上海慧佳慈善基金会


  47.上海嘉和公益基金会


  48.上海嘉阳慈善基金会


  49.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上海景熙公益基金会


  51.上海竞衡公益基金会


  52.上海巨海成杰公益基金会


  53.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54.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


  55.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


  56.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


  57.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58.上海览海公益基金会


  59.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61.上海量子公益基金会


  62.上海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


  63.上海美好临汾社区发展基金会


  64.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


  65.上海梦想成真公益基金会


  66.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


  67.上海民生公益基金会


  68.上海明德公益基金会


  69.上海念慈防癌抗癌慈善基金会


  70.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1.上海诺亚公益基金会


  72.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73.上海浦东新区东明社区公益基金会


  74.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


  75.上海浦东新区花木社区公益基金会


  76.上海浦东新区金杨社区公益基金会


  77.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


  78.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79.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公益基金会


  80.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


  81.上海浦东新区唐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82.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


  83.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


  84.上海千众慈善基金会


  85.上海亲和宇宙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86.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87.上海仁德基金会


  88.上海仁心公益基金会


  89.上海荣茂慈善基金会


  90.上海瑞华慈善基金会


  91.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92.上海申兆瑞德慈善基金会


  9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4.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95.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96.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


  97.上海市长宁区天山社区基金会


  98.上海市长宁区新华社区基金会


  99.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100.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101.上海市儿童基金会


  102.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103.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104.上海市虹口区广中社区基金会


  105.上海市虹口区嘉兴社区基金会


  106.上海市虹口区江湾镇社区基金会


  107.上海市虹口区欧阳社区基金会


  108.上海市虹口区曲阳社区基金会


  109.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110.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基金会


  111.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112.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13.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114.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115.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119.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公益基金会


  120.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公益基金会


  121.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


  122.上海市青橄榄树公益基金会


  123.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24.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


  125.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126.上海市松江区中山社区基金会


  127.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28.上海市王应睐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129.上海市未来梦想公益基金会


  130.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


  131.上海市吴昌硕文化艺术基金会


  132.上海市星愿慈善基金会


  133.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


  134.上海市徐汇长桥社区基金会


  135.上海市徐汇枫林社区基金会


  136.上海市徐汇虹梅社区基金会


  137.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


  138.上海市徐汇康健社区基金会


  139.上海市徐汇凌云社区基金会


  140.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141.上海市徐汇田林社区基金会


  142.上海市徐汇斜土社区基金会


  143.上海市徐汇徐家汇社区基金会


  144.上海市延芳慈善基金会


  145.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46.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47.上海市杨浦区江浦社区公益基金会


  148.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49.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50.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51.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152.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53.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154.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55.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


  156.上海市浙江商会公益基金会


  157.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158.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159.上海双平慈善基金会


  160.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


  161.上海随相慈善基金会


  162.上海汤臣慈善基金会


  163.上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


  164.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165.上海陶唐导引文化发展基金会


  166.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167.上海王正国创伤医学发展基金会


  168.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69.上海相宜公益基金会


  170.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171.上海向阳公益基金会


  172.上海心安公益基金会


  173.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


  174.上海薪火相传传统文化保护基金会


  175.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176.上海星旭公益基金会


  177.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


  178.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


  179.上海医贾通公益基金会


  180.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


  181.上海颐乐助老慈善基金会


  182.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183.上海易顺公益基金会


  184.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185.上海懿德中医发展基金会


  186.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7.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188.上海银杏老年公益基金会


  189.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


  190.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191.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192.上海宇兴爱心慈善基金会


  193.上海驭能赛车运动发展基金会


  194.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195.上海愿望成真慈善基金会


  196.上海月光公益基金会


  197.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


  198.上海珍宝公益基金会


  199.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200.上海蓁爱公益基金会


  201.上海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上海正心公益基金会


  203.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204.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205.上海金鼎金融历史文化发展基金会


  206.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7.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


  208.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


  209.上海正好公益基金会


  210.上海市市西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1.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


  212.上海联享公益基金会


  213.上海华信公益基金会


  214.上海东升公益基金会


  215.上海嘉定区张彪公益基金会


  216.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217.上海云开朵朵公益基金会


  218.上海红纺公益基金会


  219.上海从人公益基金会


  220.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


  221.上海市虹口区凉城社区基金会


  222.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社区基金会


  223.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社区基金会


  224.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


  22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


  226.上海世华艺术基金会


  227.上海市荣益慈善基金会


  228.上海华兴公益基金会


  229.上海市奥盛慈善基金会


  230.上海爱加倍慈善基金会


  231.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8年度通过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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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6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信用信息和调转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四)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五)信用信息包括会计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等守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六)调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关系在省际间或在本市行政区划间调转的相关信息。


  三、采集主体


  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由主管财政部门负责采集和管理本辖区会计人员信息。


  (一)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二)在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会计人员,由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三)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在校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其他会计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采集途径


  (一)会计人员信息通过“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进行采集与管理。


  (二)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可由会计人员通过上海财政网(http://www.czj.sh.gov.cn/)自行登记上传并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也可以至主管财政部门现场办理。主管财政部门重点审核信息的完整性、电子证件照、有效身份证明、属地证明、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端会计人才证明等相关附件。所有信息的真实性由会计人员自行承诺、自行负责。


  (三)其他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由主管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信息来源进行维护与更新。


  五、变更和调转


  (一)2017年11月5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库会计人员,系统将默认原有信息,但可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补充上传相应的证明资料后提交。上述人员至少应补充采集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工作单位证明或学生证明。原有信息无本人照片的,还应同时采集上传本人照片。


  (二)在库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发生变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采集途径进行维护与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进行维护与更新。


  (三)会计人员在本市主管财政部门之间调转,由会计人员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完成调转。


  (四)会计人员调出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本市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调出本市。会计人员调入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由调出地确认调出,本市相关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调入本市。


  六、信息利用


  上海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时间安排


  主管财政部门应自2019年4月开始,开展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主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和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统筹安排,全面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覆盖。要按照“方便办事、一网通办、一口受理、信息共享”的原则采集、维护和使用会计人员信息,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信息在服务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管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确认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三)主管财政部门应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多种合理有效的方式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地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四)主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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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4
文号:沪财会[201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上海税务系统提升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质量水平的重要一年。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本市税务系统2019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围绕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按照本市税务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增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是今年税务部


  门的政治任务和“头号工程”。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


  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降低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并于近期推出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等减税措施。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措施,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切切实实地拿出“实”办法、“硬”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全面把握、聚焦重点,落实好包括减税降费措施在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发挥宏观经济政策作用和服务微观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实施减税降费,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举措。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方面共同推进,一方面,要聚焦当前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地;另一方面,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包括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创业就业、鼓励创新、保障民生、推动绿色发展、支持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2019年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国家战略实施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着重落实以下方面政策措施(具体详见附件):


  (一)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对国家今年推出的一系列普惠性与结构性减税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落实年初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幅度减免“六税两费”,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执行好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对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等改革措施。落实其它已出台减税降费措施。


  (二)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税务总局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措施,结合本市税务部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措施,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国家出台的普惠性和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确保民营企业享受减税降费红利。


  (三)落实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措施


  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增长首要是为保就业,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发力。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各项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加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国家扩大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以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按规定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落实鼓励创新税收政策措施


  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落实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75%。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落实保障民生税收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落实对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发挥“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减排激励效应。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七)落实服务改革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做强做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落实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加强组织、多措并举,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全部落地


  (一)加强组织,狠抓责任落实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以成立的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为抓手,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工作相结合,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聚焦重点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多措并举,推进政策实施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着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要结合大数据技术,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监控,确保政策落实无盲区。加强政策执行反馈,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和征管的建议。各区税务局,第二、三税务分局,各稽查局,以及市局各业务处室,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税务总局报送。


  (三)抓好督促考评,务求全面落实


  税务总局今年将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减税降费工作督导督查。本市税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工作做在前头、做在实处,圆满完成税务总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市局今年已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考评督促,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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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沪税函[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文件要求,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将开展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好税务总局税收宣传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把握主题内涵,广泛宣传减税降费政策


  要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要牢牢把握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内涵,紧紧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丰富多彩的特色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决心、信心和有力举措,广泛宣传全社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围绕减税降费,开展八项主题宣传活动


  (一)税收宣传动起来。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主题,在4月1日,结合新增值税税率执行第一天,采取实地调研与政策宣讲会、税企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举办上海市税务局第28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局领导到企业实地调研增值税降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了解企业对减税降费的直接感受。召开增值税政策宣讲会,向社会大众介绍新增值税减税政策、上海市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的各项举措以及第28个税收宣传月重要活动安排。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开展走访、调研、座谈等,共同烘托全市税收宣传月启动氛围。


  (二)户外宣传亮起来。4月1日起在全市各主要商圈、繁华街道的户外大屏共同播放税收宣传月活动标语、税收公益广告和宣传海报等,让税宣标语点亮整座城市,让减税降费行动深入人心。各单位通过其他户外广告、楼宇传媒、公交地铁、区级广播电视、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共同扩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税宣氛围。


  (三)政策宣讲送进来。4月中下旬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进园区活动。各区税务局在同一天进驻企业园区,通过集中宣讲、组织培训、一对一辅导等方式,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大宣传,面向园区纳税人普及优惠政策,宣传改革举措,辅导实务操作,现场答疑解惑,促进政策落实,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改革红利。


  (四)宣传声势造起来。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主题,4月上旬发布首个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揭幕全市首个智慧办税服务厅,分阶段开展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等各类宣传普法活动。各单位应结合重点热点政策,开展大规模、分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活动,让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减税降费应享尽享。


  (五)新闻媒体请进来。在4月、5月大征期,围绕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成效、纳税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邀请主流媒体进入全市部分园区开展实地体验及采访活动。由媒体记者亲身体验减税降费成效,开展集中采访、系列报道,开启新一轮的新闻宣传高潮。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提供有特色、有亮点、有数据的新闻素材,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六)改革成效谈出来。配合税务总局主动落实有关《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全国“两会”涉税提案建议等,对两会代表委员进行回访,通过主流媒体现身说税。各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深入企业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邀请减税降费成效大、获益多的企业主动发声对外宣传。


  (七)税务形象唱出来。结合实际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录制上海税务传唱《中国税务之歌》主题MV,向社会开展宣传,展示新时代税收工作的神圣使命和税务干部的精神风貌。各单位应积极组织传唱《中国税务之歌》,可根据实际开展改革先进人物报告会、宣讲会等,为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为更好地担当落实减税降费的政治任务营造良好氛围。


  (八)税宣回忆展出来。开展“上海税务•28年税收宣传月之路”回顾展,制作H5在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展播,多角度回放我局28年税收宣传月的历程,积极配合向税务总局上报税收宣传月活动史料。各单位要积极提供相关素材,可结合自身需要开展相关回顾活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工作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要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统筹细化落实。


  (二)创新宣传形式。在宣传产品方面,在传统宣传口号标语、文字产品的基础上,运用图解、H5、短视频、微动漫、系列快闪、公益广告等大众喜闻乐见、易于新媒体传播的形式,打造高质量的税宣精品。在宣传渠道方面,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线上平台,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结合进企业、进社区、进商圈、进地铁等“六进”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传播矩阵。


  (三)形成宣传合力。各单位要按照税收宣传大格局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品牌效应,主题活动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配合市局共同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沟通汇报,汇聚宣传资源,增强宣传合力,为落实减税降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税收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相关活动预告、动态报道、宣传成效以及经验做法,并于5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和特色主题活动。市局将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对单位的优秀稿件、特色活动开展宣传,并积极向税务总局、新闻媒体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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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沪税函[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为方便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享受改革红利,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及获取途径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文件,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二、培训咨询服务渠道

  您可以关注“上海税务”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便于及时了解和学习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热点问答等相关税收知识。

  对于希望参加现场培训的纳税人,您可以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名参加各区税务局组织的现场培训课程。具体培训场次、时间和地点安排请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若您需咨询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您可关注“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办税-我要咨询”,通过智能咨询系统进行24小时在线咨询;您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进行咨询。

  以上内容请知悉。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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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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