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第3号 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2.上海白玉兰谈家桢生命科学发展基金会


  3.上海百寺公益基金会


  4.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


  6.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7.上海成长心连心公益基金会


  8.上海铖锘公益基金会


  9.上海传梦爱心基金会


  10.上海淳遂众慈公益基金会


  11.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


  12.上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13.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


  14.上海大成慈善基金会


  15.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16.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18.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


  19.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


  20.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21.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22.上海恩德公益基金会


  23.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


  24.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


  25.上海甘泉社区基金会


  26.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


  27.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8.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


  29.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30.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31.上海海康贝公益基金会


  32.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33.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34.上海和顺公益基金会


  35.上海弘广慈善基金会


  36.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37.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38.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


  39.上海沪利历史建筑和都市改造基金会


  40.上海华爱公益基金会


  41.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43.上海黄金枝教育发展基金会


  44.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


  45.上海惠爱公益基金会


  46.上海慧佳慈善基金会


  47.上海嘉和公益基金会


  48.上海嘉阳慈善基金会


  49.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上海景熙公益基金会


  51.上海竞衡公益基金会


  52.上海巨海成杰公益基金会


  53.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54.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


  55.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


  56.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


  57.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58.上海览海公益基金会


  59.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61.上海量子公益基金会


  62.上海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


  63.上海美好临汾社区发展基金会


  64.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


  65.上海梦想成真公益基金会


  66.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


  67.上海民生公益基金会


  68.上海明德公益基金会


  69.上海念慈防癌抗癌慈善基金会


  70.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1.上海诺亚公益基金会


  72.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73.上海浦东新区东明社区公益基金会


  74.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


  75.上海浦东新区花木社区公益基金会


  76.上海浦东新区金杨社区公益基金会


  77.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


  78.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79.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公益基金会


  80.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


  81.上海浦东新区唐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82.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


  83.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


  84.上海千众慈善基金会


  85.上海亲和宇宙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86.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87.上海仁德基金会


  88.上海仁心公益基金会


  89.上海荣茂慈善基金会


  90.上海瑞华慈善基金会


  91.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92.上海申兆瑞德慈善基金会


  9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4.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95.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96.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


  97.上海市长宁区天山社区基金会


  98.上海市长宁区新华社区基金会


  99.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100.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101.上海市儿童基金会


  102.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103.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104.上海市虹口区广中社区基金会


  105.上海市虹口区嘉兴社区基金会


  106.上海市虹口区江湾镇社区基金会


  107.上海市虹口区欧阳社区基金会


  108.上海市虹口区曲阳社区基金会


  109.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110.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基金会


  111.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112.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13.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114.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115.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119.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公益基金会


  120.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公益基金会


  121.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


  122.上海市青橄榄树公益基金会


  123.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24.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


  125.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126.上海市松江区中山社区基金会


  127.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28.上海市王应睐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129.上海市未来梦想公益基金会


  130.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


  131.上海市吴昌硕文化艺术基金会


  132.上海市星愿慈善基金会


  133.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


  134.上海市徐汇长桥社区基金会


  135.上海市徐汇枫林社区基金会


  136.上海市徐汇虹梅社区基金会


  137.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


  138.上海市徐汇康健社区基金会


  139.上海市徐汇凌云社区基金会


  140.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141.上海市徐汇田林社区基金会


  142.上海市徐汇斜土社区基金会


  143.上海市徐汇徐家汇社区基金会


  144.上海市延芳慈善基金会


  145.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46.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47.上海市杨浦区江浦社区公益基金会


  148.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49.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50.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51.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152.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53.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154.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55.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


  156.上海市浙江商会公益基金会


  157.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158.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159.上海双平慈善基金会


  160.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


  161.上海随相慈善基金会


  162.上海汤臣慈善基金会


  163.上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


  164.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165.上海陶唐导引文化发展基金会


  166.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167.上海王正国创伤医学发展基金会


  168.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69.上海相宜公益基金会


  170.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171.上海向阳公益基金会


  172.上海心安公益基金会


  173.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


  174.上海薪火相传传统文化保护基金会


  175.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176.上海星旭公益基金会


  177.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


  178.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


  179.上海医贾通公益基金会


  180.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


  181.上海颐乐助老慈善基金会


  182.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183.上海易顺公益基金会


  184.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185.上海懿德中医发展基金会


  186.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7.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188.上海银杏老年公益基金会


  189.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


  190.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191.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192.上海宇兴爱心慈善基金会


  193.上海驭能赛车运动发展基金会


  194.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195.上海愿望成真慈善基金会


  196.上海月光公益基金会


  197.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


  198.上海珍宝公益基金会


  199.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200.上海蓁爱公益基金会


  201.上海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上海正心公益基金会


  203.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204.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205.上海金鼎金融历史文化发展基金会


  206.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7.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


  208.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


  209.上海正好公益基金会


  210.上海市市西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1.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


  212.上海联享公益基金会


  213.上海华信公益基金会


  214.上海东升公益基金会


  215.上海嘉定区张彪公益基金会


  216.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217.上海云开朵朵公益基金会


  218.上海红纺公益基金会


  219.上海从人公益基金会


  220.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


  221.上海市虹口区凉城社区基金会


  222.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社区基金会


  223.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社区基金会


  224.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


  22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


  226.上海世华艺术基金会


  227.上海市荣益慈善基金会


  228.上海华兴公益基金会


  229.上海市奥盛慈善基金会


  230.上海爱加倍慈善基金会


  231.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8年度通过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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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6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信用信息和调转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四)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五)信用信息包括会计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等守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六)调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关系在省际间或在本市行政区划间调转的相关信息。


  三、采集主体


  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由主管财政部门负责采集和管理本辖区会计人员信息。


  (一)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二)在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会计人员,由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三)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在校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其他会计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采集途径


  (一)会计人员信息通过“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进行采集与管理。


  (二)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可由会计人员通过上海财政网(http://www.czj.sh.gov.cn/)自行登记上传并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也可以至主管财政部门现场办理。主管财政部门重点审核信息的完整性、电子证件照、有效身份证明、属地证明、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端会计人才证明等相关附件。所有信息的真实性由会计人员自行承诺、自行负责。


  (三)其他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由主管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信息来源进行维护与更新。


  五、变更和调转


  (一)2017年11月5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库会计人员,系统将默认原有信息,但可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补充上传相应的证明资料后提交。上述人员至少应补充采集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工作单位证明或学生证明。原有信息无本人照片的,还应同时采集上传本人照片。


  (二)在库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发生变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采集途径进行维护与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进行维护与更新。


  (三)会计人员在本市主管财政部门之间调转,由会计人员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完成调转。


  (四)会计人员调出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本市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调出本市。会计人员调入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由调出地确认调出,本市相关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调入本市。


  六、信息利用


  上海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时间安排


  主管财政部门应自2019年4月开始,开展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主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和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统筹安排,全面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覆盖。要按照“方便办事、一网通办、一口受理、信息共享”的原则采集、维护和使用会计人员信息,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信息在服务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管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确认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三)主管财政部门应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多种合理有效的方式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地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四)主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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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4
文号:沪财会[201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上海税务系统提升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质量水平的重要一年。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本市税务系统2019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围绕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按照本市税务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增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是今年税务部


  门的政治任务和“头号工程”。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


  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降低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并于近期推出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等减税措施。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措施,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切切实实地拿出“实”办法、“硬”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全面把握、聚焦重点,落实好包括减税降费措施在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发挥宏观经济政策作用和服务微观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实施减税降费,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举措。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方面共同推进,一方面,要聚焦当前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地;另一方面,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包括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创业就业、鼓励创新、保障民生、推动绿色发展、支持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2019年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国家战略实施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着重落实以下方面政策措施(具体详见附件):


  (一)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对国家今年推出的一系列普惠性与结构性减税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落实年初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幅度减免“六税两费”,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执行好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对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等改革措施。落实其它已出台减税降费措施。


  (二)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税务总局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措施,结合本市税务部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措施,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国家出台的普惠性和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确保民营企业享受减税降费红利。


  (三)落实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措施


  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增长首要是为保就业,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发力。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各项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加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国家扩大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以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按规定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落实鼓励创新税收政策措施


  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落实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75%。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落实保障民生税收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落实对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发挥“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减排激励效应。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七)落实服务改革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做强做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落实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加强组织、多措并举,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全部落地


  (一)加强组织,狠抓责任落实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以成立的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为抓手,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工作相结合,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聚焦重点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多措并举,推进政策实施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着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要结合大数据技术,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监控,确保政策落实无盲区。加强政策执行反馈,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和征管的建议。各区税务局,第二、三税务分局,各稽查局,以及市局各业务处室,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税务总局报送。


  (三)抓好督促考评,务求全面落实


  税务总局今年将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减税降费工作督导督查。本市税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工作做在前头、做在实处,圆满完成税务总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市局今年已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考评督促,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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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沪税函[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文件要求,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将开展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好税务总局税收宣传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把握主题内涵,广泛宣传减税降费政策


  要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要牢牢把握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内涵,紧紧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丰富多彩的特色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决心、信心和有力举措,广泛宣传全社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围绕减税降费,开展八项主题宣传活动


  (一)税收宣传动起来。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主题,在4月1日,结合新增值税税率执行第一天,采取实地调研与政策宣讲会、税企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举办上海市税务局第28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局领导到企业实地调研增值税降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了解企业对减税降费的直接感受。召开增值税政策宣讲会,向社会大众介绍新增值税减税政策、上海市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的各项举措以及第28个税收宣传月重要活动安排。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开展走访、调研、座谈等,共同烘托全市税收宣传月启动氛围。


  (二)户外宣传亮起来。4月1日起在全市各主要商圈、繁华街道的户外大屏共同播放税收宣传月活动标语、税收公益广告和宣传海报等,让税宣标语点亮整座城市,让减税降费行动深入人心。各单位通过其他户外广告、楼宇传媒、公交地铁、区级广播电视、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共同扩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税宣氛围。


  (三)政策宣讲送进来。4月中下旬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进园区活动。各区税务局在同一天进驻企业园区,通过集中宣讲、组织培训、一对一辅导等方式,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大宣传,面向园区纳税人普及优惠政策,宣传改革举措,辅导实务操作,现场答疑解惑,促进政策落实,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改革红利。


  (四)宣传声势造起来。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主题,4月上旬发布首个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揭幕全市首个智慧办税服务厅,分阶段开展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等各类宣传普法活动。各单位应结合重点热点政策,开展大规模、分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活动,让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减税降费应享尽享。


  (五)新闻媒体请进来。在4月、5月大征期,围绕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成效、纳税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邀请主流媒体进入全市部分园区开展实地体验及采访活动。由媒体记者亲身体验减税降费成效,开展集中采访、系列报道,开启新一轮的新闻宣传高潮。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提供有特色、有亮点、有数据的新闻素材,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六)改革成效谈出来。配合税务总局主动落实有关《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全国“两会”涉税提案建议等,对两会代表委员进行回访,通过主流媒体现身说税。各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深入企业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邀请减税降费成效大、获益多的企业主动发声对外宣传。


  (七)税务形象唱出来。结合实际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录制上海税务传唱《中国税务之歌》主题MV,向社会开展宣传,展示新时代税收工作的神圣使命和税务干部的精神风貌。各单位应积极组织传唱《中国税务之歌》,可根据实际开展改革先进人物报告会、宣讲会等,为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为更好地担当落实减税降费的政治任务营造良好氛围。


  (八)税宣回忆展出来。开展“上海税务•28年税收宣传月之路”回顾展,制作H5在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展播,多角度回放我局28年税收宣传月的历程,积极配合向税务总局上报税收宣传月活动史料。各单位要积极提供相关素材,可结合自身需要开展相关回顾活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工作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要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统筹细化落实。


  (二)创新宣传形式。在宣传产品方面,在传统宣传口号标语、文字产品的基础上,运用图解、H5、短视频、微动漫、系列快闪、公益广告等大众喜闻乐见、易于新媒体传播的形式,打造高质量的税宣精品。在宣传渠道方面,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线上平台,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结合进企业、进社区、进商圈、进地铁等“六进”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传播矩阵。


  (三)形成宣传合力。各单位要按照税收宣传大格局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品牌效应,主题活动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配合市局共同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沟通汇报,汇聚宣传资源,增强宣传合力,为落实减税降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税收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相关活动预告、动态报道、宣传成效以及经验做法,并于5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和特色主题活动。市局将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对单位的优秀稿件、特色活动开展宣传,并积极向税务总局、新闻媒体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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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沪税函[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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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为方便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享受改革红利,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及获取途径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文件,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二、培训咨询服务渠道

  您可以关注“上海税务”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便于及时了解和学习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热点问答等相关税收知识。

  对于希望参加现场培训的纳税人,您可以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名参加各区税务局组织的现场培训课程。具体培训场次、时间和地点安排请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若您需咨询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您可关注“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办税-我要咨询”,通过智能咨询系统进行24小时在线咨询;您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进行咨询。

  以上内容请知悉。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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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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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停机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税务大厅端和扣缴客户端所有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


  2019年8月21日20时至2019年8月26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渠道


  全市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延伸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三)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ITS税务大厅端和扣缴客户端均暂停办理所有业务,包括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优惠等各项业务。


  二、可正常办理的其他ITS渠道及业务


  (一)APP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二)WEB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8月26日8时,以上暂停业务恢复办理。系统恢复后,首次启动扣缴客户端时将提示软件升级,请按照提示进行升级,否则将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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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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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8月5日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完善审批流程,细化审批内容,提高审批透明度。


  主管财政局应当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关基本服务制度,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场受理申请。


  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主管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主管财政局发放许可证后两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三)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主管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原主管财政局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原主管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主管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迁移办公地点的,本市原主管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的外省市审批机关。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九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对象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主管财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主管财政局要积极探索实施以诚信档案管理为基础的分类监管、社会监督等综合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法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主管财政局进行举报,主管财政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主管财政局撤销其资格,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主管财政局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主管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注销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主管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主管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主管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主管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主管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各主管财政局实施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主管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建立会员诚信档案,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4月11日印发的《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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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5
文号:沪财发[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8〕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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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沪财发[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7〕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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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5
文号:沪财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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