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第3号 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5-06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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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2.上海白玉兰谈家桢生命科学发展基金会


  3.上海百寺公益基金会


  4.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


  6.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7.上海成长心连心公益基金会


  8.上海铖锘公益基金会


  9.上海传梦爱心基金会


  10.上海淳遂众慈公益基金会


  11.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


  12.上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13.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


  14.上海大成慈善基金会


  15.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16.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18.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


  19.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


  20.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21.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22.上海恩德公益基金会


  23.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


  24.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


  25.上海甘泉社区基金会


  26.上海耕夫公益基金会


  27.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8.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


  29.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30.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31.上海海康贝公益基金会


  32.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33.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34.上海和顺公益基金会


  35.上海弘广慈善基金会


  36.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37.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38.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


  39.上海沪利历史建筑和都市改造基金会


  40.上海华爱公益基金会


  41.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43.上海黄金枝教育发展基金会


  44.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


  45.上海惠爱公益基金会


  46.上海慧佳慈善基金会


  47.上海嘉和公益基金会


  48.上海嘉阳慈善基金会


  49.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上海景熙公益基金会


  51.上海竞衡公益基金会


  52.上海巨海成杰公益基金会


  53.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54.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


  55.上海来伊份公益基金会


  56.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


  57.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58.上海览海公益基金会


  59.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61.上海量子公益基金会


  62.上海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


  63.上海美好临汾社区发展基金会


  64.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


  65.上海梦想成真公益基金会


  66.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


  67.上海民生公益基金会


  68.上海明德公益基金会


  69.上海念慈防癌抗癌慈善基金会


  70.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1.上海诺亚公益基金会


  72.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73.上海浦东新区东明社区公益基金会


  74.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


  75.上海浦东新区花木社区公益基金会


  76.上海浦东新区金杨社区公益基金会


  77.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


  78.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79.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公益基金会


  80.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


  81.上海浦东新区唐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82.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


  83.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


  84.上海千众慈善基金会


  85.上海亲和宇宙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86.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87.上海仁德基金会


  88.上海仁心公益基金会


  89.上海荣茂慈善基金会


  90.上海瑞华慈善基金会


  91.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92.上海申兆瑞德慈善基金会


  9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4.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95.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96.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


  97.上海市长宁区天山社区基金会


  98.上海市长宁区新华社区基金会


  99.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100.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101.上海市儿童基金会


  102.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103.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104.上海市虹口区广中社区基金会


  105.上海市虹口区嘉兴社区基金会


  106.上海市虹口区江湾镇社区基金会


  107.上海市虹口区欧阳社区基金会


  108.上海市虹口区曲阳社区基金会


  109.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110.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基金会


  111.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112.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13.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114.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115.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119.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社区公益基金会


  120.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公益基金会


  121.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


  122.上海市青橄榄树公益基金会


  123.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24.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


  125.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126.上海市松江区中山社区基金会


  127.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28.上海市王应睐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129.上海市未来梦想公益基金会


  130.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


  131.上海市吴昌硕文化艺术基金会


  132.上海市星愿慈善基金会


  133.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


  134.上海市徐汇长桥社区基金会


  135.上海市徐汇枫林社区基金会


  136.上海市徐汇虹梅社区基金会


  137.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


  138.上海市徐汇康健社区基金会


  139.上海市徐汇凌云社区基金会


  140.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141.上海市徐汇田林社区基金会


  142.上海市徐汇斜土社区基金会


  143.上海市徐汇徐家汇社区基金会


  144.上海市延芳慈善基金会


  145.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46.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47.上海市杨浦区江浦社区公益基金会


  148.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49.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50.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51.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152.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53.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154.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55.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


  156.上海市浙江商会公益基金会


  157.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158.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159.上海双平慈善基金会


  160.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


  161.上海随相慈善基金会


  162.上海汤臣慈善基金会


  163.上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


  164.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165.上海陶唐导引文化发展基金会


  166.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167.上海王正国创伤医学发展基金会


  168.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69.上海相宜公益基金会


  170.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171.上海向阳公益基金会


  172.上海心安公益基金会


  173.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


  174.上海薪火相传传统文化保护基金会


  175.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176.上海星旭公益基金会


  177.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


  178.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


  179.上海医贾通公益基金会


  180.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


  181.上海颐乐助老慈善基金会


  182.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183.上海易顺公益基金会


  184.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185.上海懿德中医发展基金会


  186.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7.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188.上海银杏老年公益基金会


  189.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


  190.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191.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192.上海宇兴爱心慈善基金会


  193.上海驭能赛车运动发展基金会


  194.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195.上海愿望成真慈善基金会


  196.上海月光公益基金会


  197.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


  198.上海珍宝公益基金会


  199.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200.上海蓁爱公益基金会


  201.上海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上海正心公益基金会


  203.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204.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205.上海金鼎金融历史文化发展基金会


  206.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7.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


  208.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


  209.上海正好公益基金会


  210.上海市市西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1.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


  212.上海联享公益基金会


  213.上海华信公益基金会


  214.上海东升公益基金会


  215.上海嘉定区张彪公益基金会


  216.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217.上海云开朵朵公益基金会


  218.上海红纺公益基金会


  219.上海从人公益基金会


  220.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


  221.上海市虹口区凉城社区基金会


  222.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社区基金会


  223.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社区基金会


  224.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


  22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


  226.上海世华艺术基金会


  227.上海市荣益慈善基金会


  228.上海华兴公益基金会


  229.上海市奥盛慈善基金会


  230.上海爱加倍慈善基金会


  231.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8年度通过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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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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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