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和缴纳期限的公告[条款废止]
发文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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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后期此条款废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一、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


  (一)一级区域适用范围


  1.由外滩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外滩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2.由南京西路—成都北路—重庆中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围成的区域。


  3.南京东路(四川中路至西藏中路段)、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段)、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段)沿线两侧。


  (二)二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级区域。


  1.由北外滩黄浦江沿线—公平路—东大名路—新建路—东长治路—商丘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斜土路—宛平南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2.由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围成的区域。


  3.由陆家嘴黄浦江沿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沿线围成的区域。


  4.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三)三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二级区域。


  1.由黄浦江岸线—宁国路—长阳路—隆昌路—营口路—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政立路—国权北路—三门路—逸仙路—场中路—共和新路—汶水路—真北路—北虹路—哈密路—仙霞西路—虹桥机场外边界—沪青平公路—虹桥路—程家桥路—合川路—吴中路—莲花路—莲花南路—上中西路—上中路—龙吴路—环南二大道(S20)—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2.由黄浦江岸线—川杨河—杨高南路—高科西路—高科中路—张江路—金桥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四)四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三级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


  1.长江口岸线—浦东国际机场边界—原南汇区北界—周祝公路—沪南公路—航塘路—奉贤区北界—黄浦江岸线(向西)—莘奉金高速(S4)—上海绕城高速(G1501)—沪杭公路—沪杭公路规划线(沪杭公路至大叶公路段)—大叶公路—沪杭公路—黄浦江岸线(包括竖潦泾—横潦泾—斜塘—泖河)—松江区西界—华田泾—西大盈港—青浦区北界—嘉定区西界—郭泽塘—盐铁塘—娄塘河—蒲华塘—墅沟水闸—宝山区西界—陶浜(向东)—沪太路—月罗公路—蕴川路—老蕴川路—煤电路—月浦镇北界—长江口岸线。


  2.金山区石化街道地区、朱泾镇(除原来新农镇地区)、朱家角镇、惠南镇。


  (五)五级区域适用范围


  浦东、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区上述等级区域以外的区域和崇明区全部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半年纳税的,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按本公告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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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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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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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