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24
文号:沪财会[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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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8〕9号)的要求,现将本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计算时间为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报考人员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19年3月11日10:00开始至3月15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19年3月25日10:00开始至3月31日24:00结束。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2019年8月28日10:00至9月3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三)考试时间:中级资格考试于2019年9月7日—8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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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8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四、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中、高级考试大纲。报考人员报名时,可根据提示,自愿订购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五、报名费用


  (一)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二)报考高级资格的人员,免交报名费和考务费。


  六、证书领取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可领取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报名承诺、考后审核”制。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三)报考人员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或各区咨询服务点电话咨询。也可关注“上海会计之窗”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得相关考试信息。


  咨询电话:63770882、63188029、63188356、6318833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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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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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