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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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科技局,重庆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推动市政府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落实,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增强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激发科技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培育和完善创新生态,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共同研究,就落实税收政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辅导,提升科技创新政策知晓度


  (一)适时梳理政策。税务部门根据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型园区、科技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等事项,按税种、类型和企业需求分门别类梳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适时归集、修订和发布创新驱动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对政策优惠方式、优惠条件、办理手续等进行全面集成,统一政策落实口径,解答常见问题,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二)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凝聚工作合力,立体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各区县税务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并将有关税收政策指引编印成册(或电子书)推送广大科技型企业和科研单位。各级科技部门要充分利用科技行业主管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平台,及时将政策指引推送相关企业,扩大宣传范围,提升政策适用面。两部门应充分利用咨询窗口、网站答疑、服务热线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解疑释惑,深化宣传效果。


  (三)精准开展政策辅导。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科技型企业的政策辅导,帮助科技型企业办税人员全面掌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熟练掌握业务的办理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各级科技部门,要利用行业主管优势,梳理重点优惠对象,将税收优惠政策辅导纳入业务培训内容,对重点企业进行专题辅导,引导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二、强化政策落实,增强企业创新活力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部门牵头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大力支持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提档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延长至10年。


  (五)促进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办理流程,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及时提醒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2017〕211号文件)规定的流程,使用市科技局开发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子系统,进行网上鉴定(特殊情况除外)。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持续发挥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的普惠支持作用。


  (六)促进新型园区建设。科技部门定期将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备案众创空间等名单上传科技部,并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公布。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做好对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提示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享受,不折不扣落实好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将重庆高新区(重庆科学城)范围内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项目异议鉴定、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先进服务业认定等权限下放到重庆高新区(重庆科学城),高新区税务局对通过鉴定、备案、认定的企业,及时落实政策,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让。科技部门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审核企业名单,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积极做好对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严格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两部门适时互通各自掌握的科技成果转让、奖励、投资信息,精准辅导企业享受与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投资和奖励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八)促进科技人才支撑。科技部门要鼓励各类创新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税务部门要整合科技人才政策,简化政策申报程序,强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兑现和落实。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用备案制,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税务机关备案后,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健全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


  (九)加强政策数据交换。两部门应完善工作沟通机制,促进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科技创新动态。税务、科技部门适时交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相关数据。两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备案或享受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备案众创空间政策的情况,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情况,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投资和奖励信息的情况,通报、交换意见,厘清政策口径,开展数据分析,以数据为基础,精准辅导企业落实政策,不断提高政策覆盖面。


  (十)加强政策落实后续监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基本采用企业“自行判断、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科技部门应及时牵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加快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审核,确保全市科技创新企业及时取得享受政策的资格,降低企业享受政策的税务风险。对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两部门应共同开展后续监管,督促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企业享受政策的认知度和获得感。两部门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工作,共同开展调查研究,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建议,不断优化税收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管理方式。


  (十一)加强科技型企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两部门联合完善科技型企业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服务机制,科学评定科技型企业信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纳税信用评价功能,将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信息纳入税银互动,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负担,助力企业发展。


  (十二)加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两部门联合探索编制科技政策落实责任清单,规范政策落实各环节执法行为,逐步向社会公布政策落实清单,自觉接受科技型企业和社会监督。对科技型企业,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税务机关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再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科技型企业因判定失误而错享政策的,及时提醒企业更正申报,消除企业不敢享受的顾虑,有效降低企业享受政策风险,减少企业涉税成本。


  (十三)加强政策落实督查。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把落实科技创新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压实政策落实责任,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及重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合法利益。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将对科技型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坚决纠正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将组成工作小组,分类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企业意见,收集和解答有关问题,提升政策落实时效,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策落实意识,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不因收入形势严峻而使政策优惠落空,不因征管难度加大而使政策执行受阻。要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加强科技创新的政策集成管理,不断推出方便创新企业享受政策的工作措施,提升优惠办理时效,为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生态环境。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重庆市税务局、科技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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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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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