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6-06
文号:渝财税[2019]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我市耕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了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调研拟定工作,现将《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在2019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


  2.电子邮件请发至:cqczszc 163.com。


  附件:


  1.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1


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如下:


  一、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和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三)黔江区、万盛经开区、南川区、綦江区、潼南区、铜梁区、大足区、荣昌区、璧山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州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区、城口县、武隆区、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上述税额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调整。


  附件2


《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我们起草了《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耕地占用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耕地占用税法授予了地方三项税政管理权限:


  (一)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22.5元/平方米)。”


  (二)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了做好耕地占用税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有必要根据法律授权确定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税额拟定过程


  耕地占用税法颁布后,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局开展了联合调研,对我市的耕地情况、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以及周边省份的税额标准进行了摸底。3月中旬,我们向39个区县(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征求了意见。4月9日,我们召集市人大预工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就三项授权事项进行了专题讨论和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初步方案,并对初步方案的税额标准进行了测算,最终形成方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方案遵循税制平移原则


  从近年来的征收情况看,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耕地占用税法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在拟定税额过程中,我们以现行每平方米35元、25元、20元、15元四档税额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以及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要求,遵循税制平移的原则,税额标准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一是从我市近三年人均耕地面积变动情况看,2015年至2017年(2018年调查成果尚未公布),全市人均耕地面积分别为1.08亩、1.05亩、1.05亩,人均耕地面积也基本没有发生较大变动。同时,我市对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了先补后占。二是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除税额标准平移外,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两江新区)不提高税额标准,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三是有利于企业税负稳定。采取平移方式拟定适用税额,能够保持企业税负稳定,减少对企业的影响,满足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要求。


  (二)方案符合税法要求


  耕地占用税法按人均耕地对税额标准做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从我市人均耕地的统计情况看,我市各区县现行每平方米35元、25元、20元、15元四档税额标准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关于适用税额的要求,也是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关于人均耕地的分类对税额标准进行分档,2018年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4.39元,略高于新税法规定每平方米22.5元的平均税额要求。因此,采取税负平移税额标准符合新税法的规定。


  同时,为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立法宗旨,考虑园地、林地、草地、农业水利等其他农用地在农业生产中与耕地同等重要,对于保护绿水青山、调节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降低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税额标准的制定对我市交通、水利、公益项目以及农村居民用地等不造成影响。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对符合条件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可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的范围内新建自用住宅,也可按规定免征和减征耕地占用税。


  同时,为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市根据授权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其他说明事项


  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耕地占用税为区县级收入(市级只对主城区有一定分成)。从调研情况看,部分区县提出可适当提高当地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主要考虑提高税额标准有利于从严保护耕地,且耕地占用税原本在企业用地的成本中占比很小,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不会对企业的成本带来较大的影响,反倒会促使企业合理使用和保护耕地资源。同时,提高税额标准有利于提高收入。对此,我们未予采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大范围提高税额标准,不符合耕地占用税法平移立法的原则;二是目前为减税降费的窗口期,采取税负平移符合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要求;三是我市各区县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四是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人均耕地面积发生变化,根据税法授权,可适时对我市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